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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研条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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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研条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科研条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十二五”是我国科研条件建设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任务部署,切实提升科研条件的支撑保障能力,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组织编制了《科研条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现将该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科研条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www.gov.cn/zwgk/2012-02/27/content_2077654.htm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建立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副县处级事业单位,归口市城建委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房产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市房产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配合市城建委对房产行业经营行为和各种违反房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管理;负责对二、三级市场房产转让、抵押、租赁、互换等经营活动进行管理;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登记和合同的备案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地产统计年报工作;负责发布房产市场信息;负责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测绘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全市城乡房产产权、产籍、产业日常管理,负责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登记,管理全市房产档案,监督管理房产测绘活动。

(六)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参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核;负责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标准的制订,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七)参与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验收。

(八)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直管公房的经租、修缮工作;负责全市私房政策、代管房政策等落实工作。

(十)承担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各项房改政策;建立和完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三大住房供应体系;负责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和安置管理工作;负责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白蚁防治、灭杀等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城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房地产管理局内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系统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草拟综合性报告、文件和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文秘、收发、档案、保密、信息、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信访投诉的接待;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局系统政务公开、行风建设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制订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计财科

负责编制局年度财务预算;负责编制财务年报和经济、财务的综合性统计工作;负责局资金综合调度;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核工作;负责住房资金的核算、管理工作;做好局本级资产管理工作。

(三)产权与交易管理科

承办各类房产产权转移的立契过户、各类房产权属的登记与发证、日常房产权属监理及相关工作;负责审理预售进场登记、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售情况公示;负责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测绘等市场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存量房地产和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房屋测绘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负责全市地号统一编制;负责对房地产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全市房屋租赁工作。

(四)综合开发管理科

负责商品房预售证审核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房地产业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企业信息收集、交流工作;参与制订房地产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负责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安置管理工作;参与商品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改建工作。

(五)房政管理科

负责对公房房屋的经营、维修、管理及租金的收缴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负责直管房的安置、拆迁调配、变更转户、档案资料等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缴交管理;负责商品房、房改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审批及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余额拨付审批;负责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监督;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审核;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等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六)房产档案管理科

负责房产信息网络的建设、开发、维护;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类房产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房产信息服务;负责对房产档案的管理和查阅利用工作。

(七)白蚁防治管理科

负责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和旧房白蚁灭治工作;负责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及灭治工作;负责白蚁防治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对白蚁生活习性防治药物的研究;负责对全市各白蚁防治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八)房改保障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研究提出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市属及部、省属在舟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本级年度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办理原有公有住房出售审批工作;负责办理定海城区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审查和配租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房地产管理局机关自收自支事业编制6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

四、其他事项

撤销市物业管理所、市房地产交易所,其人员和编制成建制划转市房地产管理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9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阳府[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决策质量,保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事项的决策、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重要发展规划、战略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四)重大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和科教文卫等社会、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五)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六)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七)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八)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重大事项。

  市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提出。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对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有价值的决策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提出拟决策事项和决策承办单位,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核准后确定决策事项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分管领导可直接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拟决策事项和决策承办单位,市政府主要领导也可直接提出并确定决策事项和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职能部门(含直属单位)担任。

  (二)调查研究。决策事项确定后,决策承办单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等,并拟订出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市政府领导可以亲自参加调研工作,掌握调研的第一手资料。

  (三)咨询论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后,应征求政府组成人员的意见,并按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下级政府事权的重大事项,应征求下级政府的意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应征求党委领导及党委有关工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意见。

  征求意见的具体范围、形式由决策承办单位报政府办公室确定,必要时报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征求意见的形式主要为书面征求意见,也可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或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应当附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理据说明,列明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时限。征求意见的时限不少于10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己明确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征求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收集整理,吸收合理意见,及时调整完善决策备选方案。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五)举行听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举行听证。

  (六)法律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后决策前,必须按照《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交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七)试点试行。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应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作出推广实施的决策。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先作出试行的决策,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八)作出决策。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需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作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行政首长决定的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特别重大的行政决策,须经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政府讨论决策备选方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政府讨论决策备选方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重大行政决策需向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经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审定后,由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依法应由人大审议决定的,还应当提出议案,报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九)决策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尤其是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

  上述(一)、(二)、(四)、(六)、(八)、(九)项为必经程序,(三)(五)(七)项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办文过程中要甄别决策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把决策程序关,确保重大行政决策遵从第六条规定的决策程序。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包括如下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说明;

  (二)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说明;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按规定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和举行听证的,还应当报送专家咨询论证材料和听证材料;

  (五)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六)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坚持做到“五不决策”,即没有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按规定进行专家咨询论证不决策,没有听取意见不决策,没有政府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不决策,没有政府集体讨论不决策。

  第八条 加强决策的执行监督,保证政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

  (一)建立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政府作出的各项决策,政府办公室督查部门要进行分解、细化、量化,提出明确要求,将责任落实到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明确工作标准、进度和完成时限。

  (二)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报告制度。执行部门要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半年和年终政府相关部门应向政府分别写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专题报告。阶段性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应根据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及时报告。要建立经常性的社会通报制度,凡经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作出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其阶段性工作成果和整顿工作完成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责任人要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决策目标的实施。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决策目标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其工作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决策目标管理权限,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发出限期整改督办责任书,督促执行责任人抓好落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市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四)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结合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要进一步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五)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并报市政府备案,也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行政决策。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