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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0:38: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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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武警总部卫
生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各口岸药品检定所: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实施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制度的规定,以及《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规定》关于“备案加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后有效”的要求,我局决定自1999年10月20日起实施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制度并正
式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专用章式样(略)



1999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黎巴嫩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黎巴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黎巴嫩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1年11月9日 生效日期1971年11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九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在三个月内互派大使。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黎巴嫩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声明。
  黎巴嫩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黎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黎巴嫩共和国政府代表
     田 志 东           约瑟夫·哈尔富希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九日于巴黎
Logo与商标

我做了个网站,朋友说:“你应该做个logo”,后来组织开发了软件,软件工程师又问“用什么做logo?” logo看起来很时髦,它是什么?有什么用?干吗什么地方都要用?这引发我好奇的研究心里。

经过检索我看到这样的一段文字比较具有代表性:“Logo就是识别标志,它的设计要求动感、活力、简约、大气、高品位、色彩搭配合理,美观,印象深刻。简单的讲,当我们看到一个logo,就是看到了这个品牌。”

根据这个说法logo具有区分品牌的工程,也就是商标法上所说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那么logo具有一定的商标功能。Logo其实就是一个图案,在著作权法上就是美术作品,而商标由于使用单纯的文字构成相似的概率太大,而使用图形注册成为趋势,商标的图形和logo具有几乎完全相同的特性,要求简洁而使人印象深刻,即要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

但是从法律上讲Logo与商标又具有很大的区别
1、权利的取得不同
Logo作为美术作品不用注册登记,创作完成即自动获得著作权,而商标必须经过国家相应机关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

2、权利归属不同
logo的设计者和所有人很可能不是同一个人,普通公司都要委托设计者来设计logo,那么Logo作为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有两种情况,约定归委托人所有,或者没有约定,那么就归设计者所有,而商标只属于商标权人所有。

3、保护的法律不同
logo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受《商标法》保护。Logo可以注册为商标,那么这个商标logo和同时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保护,这意味着logo和商标受保护范围是不同的,logo的保护范围不如商标广。如果被侵权受保护的力度也不同,当然对商标的保护力度比著作权大。这里还将引发其他一个问题,如果logo的著作权属于设计者,那么如果logo被侵权,实际损害了logo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只有设计者才有权起诉。而商标所有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

4、受保护的期限不同
logo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的期限一般是50年,而商标可以无限期的续展,受保护的时间是无限的。

国外有人发出这样的警告:“我们的世界看来将要被淹没在logo的海洋中,但是,商标正经受挫折,甚至被忽略掉。” 看来logo 并不仅仅是中国人的时髦,似乎也成为世界的时尚。

Logo虽然成为时髦,但是logo的法律特性使其无法替代商标。过度地宣传logo反而使商标受到损害。既然logo和商标都表达非常相同的功能,具有几乎一致的特性,那么当我们大张旗鼓地宣传logo时,为什么不把logo注册为商标呢?让两者相辅相成,交映成辉?让logo完美的设计成为公司和品牌永久商标标记?这不是个两全其美的方式吗?

作者:王瑜律师,电话:010-5166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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