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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9 23:0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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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30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6〕3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九日



交通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的批复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的批复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的批复》(银复[1998]90号)转发给你行,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1998年3月17日 银复[1998]90号)



交通银行:
交银[1997]111号文收悉。现依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6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请你行按照核准后的章程和名称对你行分支机构的智能卡(IC卡)业务进行统一和规范。
二、你行IC卡的技术标准必须严格按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牌本1.0)》(银发[1998]24号)执行。
三、你行单独发行一次性IC储值卡,须另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分支机构发行IC专用卡,须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批准。
四、你行分支机构发行太平洋智能卡,须持本批复和你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附件: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
第一条 太平洋智能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以服务为宗旨,向社会提供的以人民币结算、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属借记性质的金融支付工具。
太平洋卡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和转账结算(包括自动转账、自动转存、代发工资、代收费用)等功能。
第二条 太平洋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年满18周岁的个人,均可向交通银行指定的发行太平洋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太平洋卡。持有太平洋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可在国内各特约商店、饭店
、宾馆等单位(以下简称特约单位)购物和消费,也可在交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但单位卡不能取现并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三条 单位申领太平洋卡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持卡人。单位卡和个人卡持卡人在开户时都必须向发卡机构提供持卡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的影印件。
太平洋卡只限经发卡机构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抵押给他人。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均应办理填列申请表手续,并遵守本章程和《申领使用太平洋智能卡须知》。申领太平洋卡,必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备用金存款账户,新开卡时100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发卡机构同时还为持卡人开设一个电子存折(大额圈存)和一个电子? ?小额圈存)存款账户,持卡人可根据需要将备用金账户的存款转入电子存折和电子钱包账户。对备用金存款账户和电子存折账户的存款,发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对电子钱包账户的金额,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电子钱包账户金额的最高限额为3000元。
第五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六条 申领太平洋卡的单位及个人在领卡时须支付卡片工本费50元,并按年交纳年费20元。该卡不设有效期,可长期使用;但卡片损坏或遗失可到发卡机构申请补领新卡,并支付工本费。
第七条 持卡人用太平洋卡在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和记账终端上必须凭个人密码用卡,可免示身份证件,电子钱包存款账户的款项支付,不使用个人密码;在记账终端和销售点终端(POS)上办理存取现金或转账结算时,须在相关结算单据上签名确认。
第八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发生卡被机器吞没的情况,持卡人可在次日以后(营业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件及ATM打印的凭条到ATM所属的营业机构办理领卡手续。自动柜员机(ATM)每日最高取款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九条 持卡人凭卡购物及消费均不必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在当地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异地支取现金须收取1%的手续费;异地办理存款,1000元以下的收取1%的手续费,1000元(含)以上的收取手续费10元;异地办理转账须按转账金额的0.5%收取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00元,不足10元? ?0元计收。
第十条 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相应账户内办理结算。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查询有关账户的收支情况,也可由发卡机构按月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寄送上月的对账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应在1个月内到发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特约单位和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在受理太平洋卡业务时,必须查验太平洋卡的真伪和核对持卡人签名;对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有疑问时,须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
第十二条 持卡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联系电话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持卡人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及时将太平洋卡退回发卡机构,并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办理书面申请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
生效。在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手续费20元。
持卡人须对个人密码自行保密,若密码遗失,发卡机构可协助持卡人防范风险,但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遗忘密码,可凭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密码更换手续。
第十三条 太平洋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申领使用太平洋智能卡须知》,发卡机构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单位收回其太平洋卡。
伪造、变造太平洋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进行诈骗财物的,银行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1998年4月3日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民政部、农业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宣部司法部 民政部 农业部等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民政部、农业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政府司法厅(局)、民政厅(局)、农业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民政局、农业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关于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宣部司法部   

  民政部农业部   

  全国普法办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

  关于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

经过20多年的农村普法教育,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成效显著,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途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宣传宪法和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依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参与农村基层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为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任务

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农村干部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学法用法。通过深入开展农民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改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奠定良好法治基础。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在广大农村进一步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增强农民的宪法观念, 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形成崇尚法律的社会风尚。深入学习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积极开展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观念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能力。

  (二)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加强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教育,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开展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围绕广大农民群众关切、反映强烈和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广泛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好物权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

  (三)深入学习宣传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依法维权、依法信访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稳定。要重点宣传好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深入学习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土地征收、承包地流转、社会救助、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矛盾,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重点宣传好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种子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坚持以农民学法用法工作为基础,以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村民自治为重点,以“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大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现农民群众当家作主。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总体目标以及“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要求,扎实开展农民学法用法工作,引导农民群众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农民。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着力解决与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坚持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注重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

  (三)坚持广泛参与,形成合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积极发挥大众传媒作用,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支持农民学法用法守法,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四)坚持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民学法用法工作与国家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形式,丰富工作载体,努力提高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效性。

  (五)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需求,提出不同工作目标,采取便于农民群众接受的方式方法,灵活施教,努力提高农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四、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在农村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农民法制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教育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形成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促进农民学法用法工作落实。要根据农民的学法需求,编印通俗易懂的法制宣传书刊、挂图和音像资料,免费赠送农民群众,为农民群众学法用法提供必备的资料。

  (二)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要深入推进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财务公开,实现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要依法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要结合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等工作,及时化解农村各种矛盾和纠纷,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农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要采取集中培训和以会代训等形式,积极组织农村“两委”干部开展法律知识轮训工作,年度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2天。重点学习与农村生产生活、民主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成为农民学法用法的带头人和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实施者。“五五”普法期间,要努力实现在每个行政村“两委”干部中培养一名熟悉法律知识的兼职法制干部。

  (四)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要结合农民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农民工遵纪守法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网络,及时掌握农民工学法用法需求和依法维权情况。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员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宣传员队伍建设,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业务水平和宣传演讲水平。积极组织专业文艺团体、法制宣传志愿者,深入农村田间、地头,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讲法律知识。要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定期开展针对农民群众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要加强对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队伍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促进农民学法用法中的作用。

  (六)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要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的投入,提高现有阵地的利用程度,为农民学习法律知识、获取法律服务提供稳定便利的场所。力争在“五五”普法期间做到每个乡镇设立一个法制辅导站,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每个居民小组或者自然村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栏,每个农民家庭培养一名法律明白人。县级以上电视台、农村广播网、农民夜校要开辟学法专栏,结合农村实际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和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向农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力争推出一批农村法制宣传精品节(栏)目。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学法用法工作,把做好农民学法用法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健全完善农村普法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学法用法经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农民学法用法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要根据“五五”普法规划的总体部署,通过调查研究、督查考核等手段,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各地开展农民学法用法工作,不断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实现农村社会秩序良好,群众安居乐业。

  (三)要注意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农村实际,积极开展农民学法用法试点工作。要注意培养树立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学法用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引导、推动农民学法用法工作。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把农民学法用法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研究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农民学法用法目标责任制,明确并强化各相关部门和农村“两委”干部责任,把农民学法用法工作情况和效果,作为考核各相关部门和农村“两委”干部的重要内容。全国普法办将适时表彰在开展农民学法用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把农民学法用法活动不断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