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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4:04: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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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6]84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对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的审批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发放工作。
第五条 对下列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人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举报:
(一)将本人的社会保险IC卡转借他人就医、持他人社会保险IC卡冒名就医的;
(二)为不属于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的;
(三)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擅自将分支或者协作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五)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记入统筹医疗保险帐内的;
(六)为降低均次住院费用违规分解住院人次的;
(七)多记多收医疗费用,增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或者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
(八)以做假记账单、假病历、假处方和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九)在为参保人员进行就诊时搭车检查、配药或者强制推销、搭销自费药品的;
(十)利用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超量配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
(十一)向参保人员配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
(十二)以药换药,以药换物, 以物代药,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儿童药品、医疗器械的;
(十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十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对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违规行为可通过来访、来信、来电、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七条 举报受理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在接到举报后5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举报受理部门应自接到举报后7日内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或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
第九条 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条 被举报的违规行为属实且行政机关未掌握的,应按下列奖励标准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一)违规骗取、套取或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000元以下的,按涉案额的50%奖励,奖励金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奖励;
(二)违规骗取、套取或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涉案额的40%奖励;
(三)违规骗取、套取或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按涉案额的30%奖励;
(四)违规骗取、套取或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涉案额的20%奖励;
(五)违规骗取、套取或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5万元以上的,按涉案额的10%奖励。
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领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从定点医疗机构预留的保证金和扣回的违规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2日起施行。



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一月四日

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鹏半岛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大鹏半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鹏半岛内进行的保护、开发建设以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大鹏半岛包括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办事处、大鹏街道办事处以及南澳街道办事处的辖区。

  第三条 大鹏半岛实行分级保护以保护为主和有序开发的原则,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统筹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东部滨海地区规划开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大鹏半岛保护和发展进行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龙岗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水务、财政、环保、发展改革、旅游、农林渔业、文物、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鹏半岛保护和发展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大鹏半岛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分级保护

  第七条 市政府在大鹏半岛内实施空间管制,划定核心生态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进行分级分区保护。

  第八条 核心生态保护区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大鹏半岛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

  (二)划入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其他地区;

  列入自然保护区的地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在自然保护区外核心生态保护区内,除符合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园外,不得开发建设。

  第九条 建设控制区包括:

  一级建设控制区:西冲片区、东冲片区、鹅公湾-洋筹湾片区以及桔钓沙片区的可开发建设区域。

  二级建设控制区:下沙-迭福片区、新大-龙岐湾片区以及南澳-水头沙片区的可开发建设区域。

  三级建设控制区:大鹏中心片区、鹏城片区、葵涌中心片区、溪涌片区、土洋片区、坝光片区、官湖片区、下洞片区以及岭澳片区的可开发建设区域。

  各级建设控制区具体范围由相关法定图则规定。

  第十条 一级建设控制区除可以发展海洋、高端休闲类特色旅游业、高端会议展览业以及符合规划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二级建设控制区除可以发展旅游业、文化产业、高等教育、科技研究开发和适度的房地产业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现有工业项目和污染型围海水产养殖项目应当根据发展的需要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二条 三级建设控制区除可以发展旅游业、文化产业、房地产业、生物技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与海洋资源开发有关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现有不符合规划或者污染型工业项目应当限期关闭或者搬迁,鼓励现有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进行升级改造。

  相关法定图则的编制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十三条 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并报经批准外,不得在核心生态保护区和一级建设控制区毗邻海域进行填海、围海。

  第十四条 大鹏半岛内的文物古迹,除按照国家关于城市紫线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全市紫线规划管理外,市文物、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出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进行相关管理。

  第十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卫星遥感图像和其他科技手段对大鹏半岛内的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动态监测情况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规划主管部门在动态监测过程中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嫌疑的,应当书面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鹏半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生态修复,对林地的占用和森林资源质量进行检测,严厉查处毁林种果、乱砍滥伐、非法使用林地等行为,建立大鹏半岛林火预警监测机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大鹏半岛生态环境进行监测,每季向社会发布大鹏半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制定大鹏半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计划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执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海洋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对大鹏半岛海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告海域环境状况。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洋危险生物预警监测制度。

  第十九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大鹏半岛水资源开发和利用,完善市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立科学合理的供水和排水管理体系,查处破坏水土保持的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鹏半岛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汇总相关部门信息,向社会及时发布并更新旅游区的旅游信息。

  第二十一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大鹏半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规划,建立文物保护和管理体系,查处破坏文物古迹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设置大鹏半岛篇章,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相衔接。大鹏半岛年度项目计划,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控制相关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大鹏半岛建设控制区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须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按照分区分级的原则,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大鹏半岛建设项目产业导向目录、建设项目产业导向目录环保补充目录。

  目录须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是否符合本规定进行审核。

  不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同时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或者由国土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土地回购、土地置换等方式收回土地。

  第二十六条 大鹏半岛已建成的地区应当依法更新改造。

  第二十七条 大鹏半岛内非农建设用地的开发违反城市规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鼓励非农建设用地参与大鹏半岛整体建设。

  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占用他人土地的,由国土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土地回购、土地置换等方式收回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已向原村民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已确定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但至今尚未建设住宅的,以社区为单位,由龙岗区人民政府组织统建。

  第二十九条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的有关规定,投入资金用于保障大鹏半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生态及文物古迹维护、原村民异地统建、原村民就业培训以及为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三十条 大鹏半岛生态补偿适用《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办法》,享受生态补偿的原村民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大鹏半岛生态环境,支持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

  第三十一条 在大鹏半岛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原村民提供不少于该企业百分之五的就业岗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市海洋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以未提供的岗位数计算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审批大鹏半岛建设项目或者批准建设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龙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4〕15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密切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增强各级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现将《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密切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政治稳定,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政府与工会相互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工会参政议政,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如遇紧急和重要问题,经过提前协商可随时举行。
第三条 联席会议坚持维护政府权威与尊重工会独立性相统一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职工队伍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向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由工会通报围绕大局开展工作的情况及职工队伍的情况。听取工会对制定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并就职工的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其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认真协商,提出解决措施。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州长或副州长和州总工会主席共同商议确定。州长或副州长主持联席会议,州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及与议题有关的州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签发,州总工会会签。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州总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总工会分别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结果要在下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七条 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劳动模范、职工代表、基层工会干部、新闻记者旁听,并根据需要经过审核发布新闻。
第八条 有关联席会议的会务安排,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总工会共同承办。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