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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时间:2024-05-26 03:26: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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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1997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曹 志
  罗 干
  薛 驹
  周 觉




浅析侵权主体重叠追偿制度----从两起伤害案件中引起的思考
 


案例一:王某某与李某某发生纠纷,相互打架,王某某被李某某用草刀砍伤手腕,手腕部伸肌腱被砍断,致王某某重伤乙级。王某某到甲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甲市人民医院在为王某某进行肌腱吻合手术时,将一根肌腱遗漏,致使王某某在先行手术逾合后再次在甲市人民医院切开手腕行肌腱吻合手术,造成王某某多花费两倍的医疗费,并造成王某某残疾。在诉讼中王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所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偿费等。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某赔偿王某某所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偿费等。
案例二:罗甲与罗乙因纠纷被罗乙用小石头击伤前额部,致罗甲为轻伤乙级,罗甲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罗甲治愈出院时,县人民医院出具出院证明称:罗甲伤口内存异物需继续治疗,且需继续治疗费若干元。后罗甲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判决罗乙赔偿罗甲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等费用。
上述两案,李某某、罗乙的行为均侵害了王某某、罗甲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及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但王某某在甲市人民医院的治疗过程中,甲市人民医院明显存在医疗过错,致使王某某再次做手术并造成王某某残疾;罗甲在县人民医院的治疗过程中,县人民医院也明显存在医疗过错,致使罗甲伤口内的异物没有清除而需要继续治疗。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过错显然给王某某、罗甲造成更大的损失。这种因受害人被他人致伤到医院治疗,在医院的治疗过程中医院明显存在医疗责任并造成更大的损失,这种扩大了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呢?当前审判实务中一般如上述两个法院一样要求伤害案件的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不会也不愿意向医院请求赔偿,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责任,认为没有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就不可能去医院治疗,也就不可能存在医院的医疗责任,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一般也不审查受害人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责任,不考虑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是否存在责任主体的重叠,在程序上就侵权行为人对医院可能存在的医疗责任提出的抗辩,也只是告知侵权行为人可以向有关机构提出医疗鉴定,否则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现代医学对人身损害的治疗已有很高的水平,一般情况下医院的治疗应该能够使患者正常康复,不应该出现如做伤口吻合手术时遗漏肌腱未接,缝合伤口时没有清除干净伤口内的异物而需继续治疗等现象。如果把医院的医疗责任造成的损失全部归究于侵权行为人,显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背离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公平司法理念,也很难使侵权行为人从心里服判。笔者认为要公正处理类似案件,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有在诉讼程序上作相关处理,即侵权行为人认为受害人在医院的治疗过程中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受害人更重的伤害、或扩大了损失、或加重了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等,且据此提出抗辩,法院应当对侵权行为人的抗辩理由和受害人在医院治疗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医院可能存在医疗过错,则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并告知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责任,同时告知侵权行为人中止案件的审理可能产生的后果:一、受害人胜诉,医院承担责任,侵权行为人减轻责任;二、受害人败诉,医院不承担责任,侵权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全部责任,而且要承担受害人因败诉而受到的损失。
对此类案件作程序上的处理,也只是权宜之计,根本的解决方法是要建立侵权主体重叠追偿制度,即在同一案件中,基于案件事实的继续而出现侵权主体重叠,应由主侵权事实(或者说基本侵权事实)的侵权行为人,即主侵权行为人首先承担全部责任,再由主侵权行为人向次侵权行为人追偿。侵权主体重叠不同于多个主体共同侵权,虽然两者均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在侵权主体上都存在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二个以上的侵权主体存在,但两者在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侵权责任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共同侵权的侵权行为具有共同性,在主观方面各个侵权主体之间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共同意思联络、共同过失、共同危险,在客观方面各个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和相互结合的关系。而侵权主体重叠的各个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在主客观方面都不存在共同性,只有主次之分、先后之分。
共同侵权的侵权结果具有单一性,即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为一个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整体。侵权主体重叠的各个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虽与共同侵权行为一样给同一个受害人造成损害结果,而且对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也不是能够进行明确的分割,但其侵权结果不具有单一性,而具有复合性,后一侵权行为明显加重了损害结果,扩大了受害人的损失。
共同侵权的侵权责任具有连带性,即各个共同侵权行为 人对受害人应负连带责任,他们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也有权在共同侵权行为人中选择责任主体。侵权主体重叠的侵权责任不具有连带性,即各个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不负连带责任,只有主侵权行为人有义务首先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然后根据次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由已负全部赔偿责任的主侵权行为人向次侵权行为人追偿,受害人不能直接选择次侵权行为人作为责任主体,次侵权行为人可以以造成受害人的损害结果 另外还存在主侵权行为为由进行抗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侵权主体重叠追偿制度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公正性。侵权主体重叠追偿制度和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赔偿制度、混合过错责任减轻制度、公平责任责任分担制度等构成一个完整的侵权责任主体体系。
以上是笔者在工作实践中的一点初浅认识,仅为探讨,以促进司法公正形象之完善。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刘俊明 王小丽




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办〔2003〕19号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全团结,稳定从事运输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经营,促进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自治区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包括中央、外省、市、自治区驻我区单位)、个体、联户和集体单位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机动车辆,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必须向当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客、货车辆统一投保,可与当地保险公司协商费率优待。
第四条 凡不按本规定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保险期满不办理续保手续的车辆,各有关部门不发给行车牌照、不予办理年度检验手续,不发给营业运输证。严格禁止无证、无照、无保险的“三无”车辆通行,违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条款及费率执行,有关机动车辆保险事宜,由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或代理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条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因报废、封存或过户转让等原因要求退保者,必须持公安交警、农机管理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到原承保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或代理机构办理退保或批改手续。
第七条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负责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全面掌握事故情况,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了解。
第八条 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他人伤、残、死亡或其它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处理的决定,以及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经济赔偿。
第九条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经济补偿,由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先行处理。对交通逃逸案件实际造成的损失,由实际承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或者按保险公司承保该项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担,双方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条 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保险车辆在一年内安全行驶无赔款并续保时,保险公司给予上年度所交保险费的百分之八作为无赔款安全奖励,百分之二作为各级安委会宏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补充。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要密切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并在防灾经费上给予支持,搞好事故预防,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可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国有企业按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发[1984]34号)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各地、市制定的有关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规定或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