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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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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8月30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时效和处理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单位或个人;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及有关业务主管机关具体执行。
第五条 凡在本市内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由选购商品、选择服务;
(二)了解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计量以及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获得法定的质量、计量、安全、卫生、价格等保障;
(四)因商品或者服务未能达到规定的或者约定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财产、人身受到侵害的,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五)有权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揭发或申诉;
(六)少数民族消费者可以提出尊重其风俗习惯的要求。
第七条 消费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尊重生产、经营者的劳动;
(二)遵守营业场所秩序;
(三)选购、挑选时应爱护商品,应按商品说明安装使用、维护保养;
(四)投诉或起诉应符合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章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应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应按照国家的规定附具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及有效时限;

(二)销售进口商品,必须经国家有关机关检验批准,方可进入市场;
(三)严格遵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按质论价,不得非法提价、多收费用或增加收费项目;
(四)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短尺少秤;
(五)按国家规定或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应当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必须按规定或约定履行;
(六)不得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和提供不符合规定或约定标准的服务,对达不到技术标准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按规定经批准后可降价出售,并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明字样;
(七)不得生产、销售明令禁止或淘汰、过期失效、腐败变质的商品;
(八)不得生产、销售宣扬色情淫秽、暴力凶杀、封建迷信及其它违禁商品;
(九)不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十)不得以虚假广告或宣传推销商品;
(十一)不得强行出售、搭售商品,不得掺杂使假;
(十二)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安全、卫生、文明、方便。
第九条 生产、经营者应制定公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建立处理消费纠纷的责任制。

第四章 社会监督
第十条 社会监督是消费者或有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活动的社会团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的职责:
(一)传播商品、服务信息,宣传指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并提供咨询;
(二)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出意见,转有关机关处理;
(三)协同有关机关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标准、计量进行检查和测定;
(四)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公开揭露;
(五)协助有关机关查处伪劣、违禁商品;
(六)参与产品和服务的评优活动;
(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必要时可以进行查询;
(八)支持消费者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指导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相互配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新闻单位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压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各自职权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向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或赔礼道歉;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标准,造成消费者人身严重伤害,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关团体、组织在执法中,必须遵纪守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六章 时效和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以下时效期限予以保护: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效的,从其规定;
(二)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在限期以内。
第二十条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按下列程序请求保护:
(一)直接与生产、经营者交涉,说明情况,要求修、换、退或者赔偿。如属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应当先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然后由销售者再向生产者索赔;
(二)交涉无效或生产、经营者故意拖延推诿的,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对消费者的投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应尽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处理,一般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负责给消费者答复;
(四)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对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消费者协会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对行政管理机关的查询,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被查询机关应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西安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5日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1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深入开展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合国税系统实际,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国税发[2009]109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


  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2011年5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审经责发[2010]92号)。为贯彻落实好《规定》及其实施意见,推动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领导干部腐败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税系统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党和国家赋予的重要职责。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切实担负起职责,把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为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认真研究解决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把《规定》提出的新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国税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国税系统各级主要领导要依法依规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
  二、建立健全机构,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领导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规定》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证。
  (一)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级国税局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作用。要在今年内完成领导小组的机构设置,领导小组由分管督察内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组长,由纪检监察、人事、巡视等部门和负责督察内审工作的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出现的问题。
  (二)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同级督察内审部门或牵头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同级督察内审部门或牵头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有关同志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健全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明确审计对象范围,全面实施国税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除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局长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外,根据《规定》要求,下列领导干部也应作为国税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一)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
  (二)省、市国家税务局下属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三)省、市、县国家税务局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区级国家税务局所属的税务分局局长、税务所所长是否纳入审计范围,由各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情况自行确定。
  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应当仅限于其所兼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四、强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
  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三年和成为晋升领导职务考察拟任人选的,均应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对晋升领导职务考察拟任人选的领导干部应当按照中发[2002]7号文件规定在考察环节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决定其职务任命的重要依据。
  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应实行先审后离。因特殊原因,经党组研究决定,也可以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审计。
  五、合理划分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明确审计职责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谁任命、谁审计”的原则合理划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明确审计职责。对应在考察环节进行的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由考察机关的督察内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由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任命的,其经济责任审计可授权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审计。督察内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有困难的,可报请局党组批准,委托下级国家税务局实行委托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机关与其所在单位税收执法督察、内部财务审计的管辖机关不一致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安排。
  六、进一步规范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完善审计程序,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深化审计内容,突出审计重点。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国税系统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以税收管理和财务管理风险为导向,紧密结合本级审计对象的工作范围、目标和特点,分级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规范,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提供指引和遵循,为审计实施和审计评价提供依据。
  (二)规范审计评价,严格责任界定。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围绕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成所在单位发展目标以及单位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效果;领导干部各项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性、程序的规范性、执行的有效性和效果;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领导干部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分级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基本框架,确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规定》规定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三种责任类型,进行责任界定。
  (三)完善审计程序,改进审计工作。在现行审计程序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报送至本级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抄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异议复查、复核规定。
  七、加强组织管理,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组织管理,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一)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队伍建设。各级国税局要从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出发,按照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充实督察内审人员。省级国家税务局的督察内审部门至少要确定1人专职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
  (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各级国家税务局及其督察内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规定》统一要求,更好地开展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发,合理规划和设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框架,重点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评价指标、审计程序和流程、审计质量管理与审计责任约束、审计结果运用等基本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系统规范、切实可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体系,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在坚持实行例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考察环节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前提下,加强审计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和协调开展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整合督察内审监督方式,尽量做到经济责任审计与税收执法督察、财务审计结合进行,充分利用督察内审有限的人力资源,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下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上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全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检查指导,组织开展调研、座谈、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水平。




关于转发市城建委关于《湖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市城建委关于《湖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1]70号



  市城建委关于《湖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湖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为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使招标评标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评标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1、凡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建筑工程,均按本评标办法执行;
  2、重点工程的招标评标办法另行制定;
  3、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及个人投资的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制定评标办法;
  4、市政工程、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标评标办法可根据其工程的特点可由招标人自行制定评标办法。
  以上由招标人另行或自行制定的评标办法,须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条:投标单位的确定
  1、凡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报名应在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并由招标人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但投标单位不得少于六家;
  2、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中选择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按以下方法选择:
  ①工程概算造价在400万元人民币(含4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随机抽签抽取;
  ②工程概算造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标项目,按投标单位上二年度企业业绩分从高到低排列中选择;
  以上企业业绩以本办法第十条为计算依据;
  3、凡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由招标人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由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投标邀请书;

  第三条:招标类型
  1、采用无标底标招标有标底评标;
  2、采用建筑工程综合费率招标,此办法仅适用于八层以下(含八层)住宅。

  第四条:标底及有效标的确定
  1、实行无标底招标的,标底为全部投标单位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去掉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民用建筑投标报价应在标底的+3%和-7%之间(含+3%、-7%)为有效标,否则为无效标;工业建筑及构筑物投标报价应在标底的+3%和-9%之间(含+3%、-9%)为有效标,否则为无效标;
  2、实行综合费率招标的,按工程类别判定费率,以判定的费率为上限值,并以判定费率为基数下浮十个百分点为下限值,投标综合费率应在上限值和下限值之间(含上、下限值)为有效标,否则为无效标。

  第五条:评标程序
  1、二类(含二类)工程以上的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先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进行评审,获得通过后进入商务标的评定;
  2、商务标评审阶段,是指在技术标评审通过后,对投标报价或投标综合费率进行评审;
  三类(含三类)工程以下的项目,商务、技术标同时进行评审;
3、企业信誉的评审,是指对投标单位企业信誉、业绩综合实绩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的评定;

  第六条:评标分值组成
  评标总分值由技术标、商务标和企业信誉三部分组成,按工程类别和特点的不同设定三部分权重。总分值为100分。
  特、一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35%;商务标的权重为:50%;企业信誉的权重为:15%。
  二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25%;商务标的权重为:60%;企业信誉的权重为:15%。
  三类(含三类)以下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15%;商务标的权重为:70%;企业信誉的权重为:15%。

  第七条:技术标评定分值(100分)
  1、特、一类工程
  ①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等级、施工工期的,评定分值:4—6分;
  ②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评定分值:5—8分;
  ③施工进度计划表及网络图,评定分值:8—10分;
  ④施工班子及人员组织,评定分值:8—12分;
  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评定分值:15—20分;
  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定分值:5—8分;
  ⑦环境保护措施,评定分值:0—4分;
  ⑧施工技术方案及关键部位技术措施,评定分值:15—20分;
  ⑨施工机械配置的选用及合理性,评定分值:5—8分;
  ⑩十项新技术运用,评定分值:0—4分;
  二类工程
  ①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等级、施工工期的,评定分值:4—8分;
  ②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评定分值:5—8分;
  ③施工进度计划表及网络图,评定分值:8—10分;
  ④施工班子及人员组织,评定分值:8—12分;
  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评定分值:15—20分;
  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定分值:6—10分;
  ⑦环境保护措施,评定分值:0—4分;
  ⑧施工技术方案及关键部位技术措施,评定分值:15—20分;
  ⑨施工机械配置的选用及合理性,评定分值:5—8分;
  三类(含三类)以下工程
  ①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质量等级、施工工期的,评定分值:8—10分;
  ②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评定分值:8—10分;
  ③施工进度计划表及网络图,评定分值:8—10分;
  ④施工班子及人员组织,评定分值:20—30分;
  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评定分值:20—30分;
  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定分值:6—10分;
  上述分值合计时,去掉评委的一个最高和最低分后,再计算平均值,并保留两位小数。

  第八条:商务标评定值(100分)
  1、投标综合费率评定
  招标人在开标前,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有效标费率范围,在下限值上加1%、加2%、加3%厖加9%和下、上限值11种费率中抽取一种,作为基准费率。投标单位有效标的投标综合费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平均费率(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招标人根据以下A、B、C、D、E五种计算方法在开标前随机抽取一种计算方法,计算出复合费率(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A:基准费率×10%+平均费率90%=复合费率
B:基准费率×20%+平均费率80%=复合费率
C:基准费率×30%+平均费率70%=复合费率
D:基准费率×40%+平均费率60%=复合费率
E:基准费率×50%+平均费率50%=复合费率
  各投标单位的投标综合费率与复合费率相比,按以下公式求出百分比K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有效标的投标费率—复合费率
K=--------------------------------------------------×100%
复合费率
  a、K值等于零,得基本分100分
  b、K值不等于零时,K值每+0.1%,在基本分上扣0.6分,K值每-0.1%在基本分上扣0.3分,扣完为止。
  3、无标底招标的评定
  取各投标单位有效标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平均价(保留小数点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前款标底为标底价,招标单位在开标前,根据以下A、B、C、D、E五种计算方法抽取一种,计算出复合价。
A:标底价×10%+平均价×90%=复合价
B:标底价×20%+平均价×80%=复合价
C:标底价×30%+平均价×70%=复合价
D:标底价×40%+平均价×60%=复合价
E:标底价×50%+平均价×50%=复合价
  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与复合价相比,按以下公式求出百分比K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投标报价—复合价
K=------------------------------- ×100%
复合价
K值计算出后,查计分表计分。

  第九条:企业信誉评定分值(100分)
  1、投标单位上二年度企业信誉、业绩
  ①通过 ISO9002质量认证体系的,评定分值:10分;
  ②企业资质:一级资质,评定分值:10分;
  二级资质,评定分值:8分;
  三、四级资质,评定分值:5分;
  ③工程质量获得过“鲁班奖”的, 评定分值:20分;
  ④工程质量获得过省“钱江杯”或“省文明标化”工程的,评定分值:15分;
  ⑤工程质量获得过市“飞英杯”或“市优胜标化”工程的,评定分值:10分;
  ⑥工程质量上二年度平均优良率在40%(含40%)以上的,评定分值:15分;
  ⑦上二年度内合计承包非市内建筑工程:
  a、承包合同造价在100至1000万元(含1000万)以内的,评定分值:3分;
  b、承包合同造价在1000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评定分值:8分;
  c、承包合同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评定分值:13分;
  以上仅指本市企业。计分以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及施工承包协议书为依据;
  ⑧企业年检不合格的,应扣分值:-10分;
  2、项目经理资质及上二年度的业绩
  ①建筑一级项目经理的,评定分值:7分;
  ②建筑二级项目经理的,评定分值:5分;
  ③建筑三级项目经理的,评定分值:3分;
  ④建筑四级项目经理的,评定分值:1分;
  ⑤单位工程获得省级及其以上优质工程(指“钱江杯”、“鲁班奖”及省文明标化工程)的,评定分值:25分;
  ⑥单位工程获得过市“飞英杯”或“优胜标化”工程的,评定分值:12分;
  ⑦单位工程获得过优良工程或文明标化工程的,评定分值:5分;
  以上获奖工程均不得累计,以最高获奖工程计算分值,即:本条第1款第3、4、5项不得重复计算,第4或第5项中不作累计,本条第2款同前。上述信誉、业绩等均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核定为准。
  非本市企业以获奖证书为准,优良率、项目经理业绩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承担中标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6个月内(以开标时间为计算起)不得参加第二次投标中的项目经理,否则本条评定分值按0分计算;

  第十条:评标分值汇总及定标
  1、各投标单位最终得分按下列公式汇总:
  最终得分=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权重+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企业信誉得分×企业信誉的权重
  2、投标单位的最终得分若出现并列或与最高得分者差3分(含3分)的,由评标小组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总分高的前1至2名为中标候选人。
  3、投标单位的最终得分前2名差距大于3分(不含3分),则最高得分者为中标单位。
  4、当所有投标单位的标书中只有一家投标单位的标书为有效标,其余均为无效标时,则有效标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评标小组组成
  评标小组人员由评委库的专家和招标单位的人员共同组成。三、四类工程招标单位二人、评委库专家三人;二类工程招标单位二人、评委库专家五人;一类及以上工程招标单位三人、评委库专家六人。评委库的专家由招标单位在招投标管理站的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变更规则
  招标单位在执行本《办法》时,不得随意变更各项计算方法,确需变更,则需招标投标管理站审核同意。变更后的评标方法须随招标文件一并发至投标单位。

  第十三条:时间划分
  本办法中“上二年度”指1999年、2000年度,并以奖状注明“一九九九年度或二零零零年度×××杯”为准;
  “飞英杯”及其以上等级的获奖工程,市优胜文明标化工地及其以上的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注明的年度为准;构筑物获奖参照同类等级计分。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发现评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本《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站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