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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游村寨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23:42: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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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游村寨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旅游局


贵州省旅游村寨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旅游局

(2002年2月27日)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村寨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贵州旅游形象,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村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村寨,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接待有组织的旅游者参观、游览的村寨。
  第四条 旅游村寨实行定点管理。
  凡符合旅游线路布点要求,具备旅游定点条件的村寨的旅游经营者可提出定点经营申请,经州、市(地区)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授予旅游村寨定点标志牌后,方可接待旅游团队。
  旅行社不得安排旅游者到非定点的村寨参观游览。
  旅游村寨定点标志牌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五条 旅游村寨定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村寨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民俗文化独特,参观游览价值较高。
  2.交通可进入性较好,迸出道路通畅,路面平整、坚实,有停车场地。
  3.村寨内环境整洁,建筑物墙面整齐、无污垢。游览参观场所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空气清新、无异味。
  4.村寨内设有供旅游者使用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引导标识醒目,建筑造型、格调与环境协调。厕所配置冲水设备,便池洁净,室内整洁、干净、明亮。
  5.村寨内设有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导游服务的专门场所。
  6.村寨的安全、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旅游村寨购物场所应固定、集中,设置合理,所售商品明码标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纠缠、强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敲诈勒索旅游者财物。
  第七条 旅游村寨民族表演应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内容健康、文明。不得有低级、粗俗、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表演项目,不得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损贵州形象的宣传。表演人员着装整洁、举止端庄。
  第八条 旅游村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标准、价格及旅游投诉电话必须公开。
  旅游村寨应当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旅游衬寨不得在合同约定项目之外随意加收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损害旅游者的利益,不得向旅游者索要或变相索要小费。
  第九条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参观、游览旅游村寨的活动中,要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社会公德,爱护环境。
  第十条 旅游村寨经营者应按季如实向旅游管理部门提供经营情况和接待统计报表,并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定点旅游村寨的服务设施、项目、内容进行复检和抽检,以确保接待服务质量和水平。
  旅游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国家或省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依据《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及《贵州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厦翔政[2004]26号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场)、各有关单位:


  现将《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区农村城镇化步伐,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行为,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建设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如下:


  一、农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走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相结合的道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认定按厦府[1998]综002号文第7条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


  ①没有住宅或宅基地面积没达到规定享有标准的。


  ②人均住宅居住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③现唯一且长期居住的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房屋危险性达到C级或D级。


  三、政府鼓励利用村内空闲杂地建房或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有关部门在审批时限等方面应当给予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对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享有标准,申请另外选址进行新建住宅的,申请人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定协议,在新建住宅竣工后无偿自行拆除原旧住宅,将宅基地归还村集体,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并报批准机关注销其土地登记后另外统一安排使用。


  五、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地块总平规划,对新规划的建设用地必须按联体式住宅进行建设。


  六、各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本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编制本镇的村庄规划和各地块的总平布置并报规划部门审批,由规划部门出具地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农村住宅建设坚持依法审批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农村居民申请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进行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村建办、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村建办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地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统一向国土部门、建设部门分别申请办理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住宅《建设许可证》,村民住宅《建设许可证》批准后,由村建办统一报区规划部门备案。


  八、水浏线、翔安大道、新圩至大嶝公路、水琼线、海湾大道等重大建设项目以及近期重点建设地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要从严控制,严格把关,原则上不予批准。


  九、各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农村居民住宅,但经鉴定房屋安全危险性达到C级或D级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翻建或新建。


  十、试点小区住宅用地可根据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共同审定的方案实施。


  十一、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巧立名目,借机对农村居民建设进行违规收费。


  十二、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岂能把农民当作任意试药的小白鼠?

杨 涛

1998年至2001年,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农民叶沈明母亲沈新连作为“试药人”参与了海宁市肿瘤防治研究所主持的人参防治大肠癌的药物试验,这一试验是韩国癌症中心医院与浙江大学肿瘤研究所合作研究项目。2004年2月,沈新连患尿毒症去世。叶沈明开始怀疑,母亲的死是不是和几年前的那次试药有关系。最终,他将负责药物试验的有关单位告上了法庭。(《南方都市报》4月6日)
这起诉讼尽管因为叶沈明没有提供有效证据,造成沈新连服参与死亡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查明,因而败诉。但是,这起诉讼却极具有警示意义,它再次提醒有关部门和广大民众,要关注目前药品试验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千万别再把人当作任意试药的小白鼠。
首先,任何药品试验,研究方必须让所有参与的受试者都享有充足的知情权。因为,人不是动物,人享有生命、健康受保障和有尊严生存的权利,因此,要对人进行药品试验就必须让其知晓实情,并征得其同意,对这一知情权利的剥夺就是对人权的重大侵犯。我国的《药物临床试验治疗管理规范》也明确规定,研究者必须与受试者签订知情同意书;;不允许受试者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参加试验,或者被强制要求参加试验;受试者在开始试验之前必须对整个试验进行详细的了解。而沈新连是个文盲,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尽管她在在研究方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签了字,但她并不懂得这意味着什么,况且研究方也没有留下副本给她作保存,这明显违反了在接受试验前还应当有由受试者和研究者共同签署的一式两份的知情同意书的规定,导致其家人也无从知道她服药是怎么回事,这如何体现对沈新连知情权的保障?因此,即使沈新连服参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研究方也难逃欺诈的嫌疑,难逃其没有保障受试者知情权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次,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保障药品试验受试者生命健康安全的监管责任来。按照规定,任何涉及到人体试验的项目,都必须经过国家级的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1999年前由卫生部批准。但是对有关这一药品试验,卫生部的反馈是“在档案中查不到。即使批过,如果是国家八五计划项目,到1998年也已经过期了。”而且,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为保障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 但是,在采访中,记者没有从任何方面听说过有“伦理委员会”这一组织。这些情况都充分说明这一药品试验是没有报经审批,根本不合法的而且对受试者安全保障堪忧的试验,那么,这一试验为什么能如此通行无阻,并且连续就是好几年,受试者光全海宁就有500多人,这种大规模的试验,有关监管部门为什么没有察觉?如果察觉到了为什么不去查处?
在人体进行药品试验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它直接关系到民众的生命、健康乃至于下一代人的生长。国外一些商家因为药品试验的风险高,如美国甚至可以追溯20年以前的临床试验事故,赔偿可以达到数千万美元,因此,他们纷纷把目光转移到我国家特别是偏远的农村,目前有60多家跨国企业在中国进行着近100个项目的一期临床试验,直接参与人员数万人,如果算上大面积的采样对象,至少在50万人以上。如果不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和保护,严肃查处那些违法研究方的责任,那么,就会出现前些年我国的国土成为洋垃圾倾倒场所的同样情形,我们的农民便成为洋药品试验的牺牲品。我们希望,“沈新连事件”能给全社会敲响药品试验的警钟,让这一悲剧不再上演。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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