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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21:56: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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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口办财务〔2012〕20号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和各直属联系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司为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方案和申请、采购项目、采购方式、招标工作及信息统计工作等实施监督管理。
驻委监察局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各单位履行政府采购操作职能,负责对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可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各负其责相结合。

第二章 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监督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及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主要监督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将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当年部门预算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如实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是否按照政府采购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政策要求,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优先安排节能环保产品。
(三)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第六条 各直属联系单位应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分别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将政府采购项目、品目、数量、金额、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要素录入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表。主要监督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内容,按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表。
(二)是否根据政府采购执行进度,按照规定的要素,按时编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规定,对采购规模需求大、次数频繁、技术规格较为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主要监督内容:
(一)凡月计划采购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等累计达到财政部规定限额的,是否按时编报“批量采购计划表”。
(二)“批量采购计划表”编报内容是否符合报表系统规定的基本配置参考。

第三章 采购方案和采购申请的监督
第八条 各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制定采购方案,提出采购申请,内容包括拟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进度计划、供应商情况、供货价格、服务要求等。主要监督内容:
(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是否按要求制定采购方案。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是否报委财务司审核,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是否经本单位领导审定。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否在采购前提出采购申请。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申请,是否经本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审核,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申请是否报委财务司审核。

第四章 采购项目的监督
第九条 监督以下项目是否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一)纳入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应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货物类项目。
(二)使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配资金进行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的工程类项目。
(三)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加油、印刷项目、会议服务、工程监理、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等服务类项目。
(四)列入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项目。
第十条 监督以下项目是否按规定报财务司审批后由部门集中采购:
(一)计划生育用品及设备,委机关10万元以上、各直属联系单位5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
(二) 各单位50万元以上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类项目。

第五章 采购方式的监督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监督:
(一)货物类项目是否按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是否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服务类项目是否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年度定点供应商名单进行定点采购。
第十三条 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监督:
(一)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是否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投资预算在10万元-20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是否按照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定点采购。
(三)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服务,但因特殊情况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是否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是否经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
(五)是否存在将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现象。
(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是否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七)采购进口产品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了报批。

第六章 招标工作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工作的监督内容:
(一)是否成立了由单位相关部门组成的招标工作机构,并明确机构的主要职责。
(二)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的,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资格认定并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
(三)公开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四)招标文件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评标委员会是否符合由采购人代表、技术、经济专家组成及成员人数等方面的要求。
(六)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是否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七)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是否按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
(九)是否依法履行合同。

第七章 信息统计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直属联系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要求,认真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主要监督内容:
(一)是否依据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以及政府采购合同填报各项数据。
(二)信息统计是否做到不重不漏、内容完整、真实可靠。
(三)是否认真撰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对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准确反映出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状况及存在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基本案情】
  苏灿(男)与马玉雯(女〉1984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5年12月登记结婚。马玉笑婚后产下一子,家庭关系比较融洽。1996年,丈夫苏灿带儿子回老家探亲,因丈夫一时大意,下河戏水的儿子溺水身亡。妻子精神受刺激,难以接受这一晴天霹雳,悲痛之余对丈夫没有照看好儿子的事实久久不能原谅。夫妻俩的矛盾数年而没有化解。2003年,马玉笑从家中搬出去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04年,马玉?g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苏灿离婚,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2005年12月妻子马玉笑找到丈夫苏灿再次提出离婚,丈夫苏灿表示同意。双方对各项财产的分割均达成一致,唯独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方面难以达成妥协。原来,夫妻俩对丈夫的住房公积金和妻子的住房补贴的分割产生了争议:到2005年12月苏灿名下已拥有24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妻子马玉霎认为这一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一人一半,而丈夫苏灿则认为该部分住房公积金自己没有实际获得,不应分割;2000年,妻子马玉笑与单位签订了职工使用住房补贴合同,载明马玉?g住房补贴款为12万元(从2000年一直发放到2004年),丈夫主张对该部分住房补贴进行分割,而妻子则认为该部分财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双方各执己见,争论不休。苏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判决离婚;原、被告双方的住房公积金24万元和住房补贴12万元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应予平分,各得18万元,双方折抵后,由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币6万元。
【法 律 评 析】
  这是一起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分割纠纷的离婚案件。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预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的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结合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行的一项房改政策,是指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偿还等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与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福利制度之一,对于解决城镇职工的住房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住房补贴是单位对于无房或房屋面积未达标准的职工给予的一种经济上的补贴,以一种变相的工资的形式来发放,在性质上是增加了的工资,目的是解决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解读本条文,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关于"婚后个人收入仍归个人所有"约定的情形,那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处理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只能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所得和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而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则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因此,处理涉及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分割纠纷的离婚案件,关键要分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时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分割的处理,针对不同的情况,基本采用以下方法:1 ,对于夫妻双方都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首先分别计算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再通过折抵的办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额相等;2,对于夫妻仅有一方有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总额后,直接对半分割,使双方所得资金额相等。当然,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相关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因此,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并没有实际持有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而在出现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时,人民法院往往判决当事人先以现金折价的方式给付对方。
  本案中,苏灿名下的24万元住房公积金和马玉笑12万元的住房补贴都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离婚时,在双方没有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苏灿和马玉突离婚,以及判决"住房公积金24万元和住房补贴12万元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应予平分,各得18万元,双方折抵后,由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币6万元",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是正确的。
【法 官 告 诉 你】
  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分割问题发生纠纷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应当进行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无论什么时候,都只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为了避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被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被进行分割的情况发生,我们建议:在结婚前,如果有必要,您可以事先约定结婚后夫妻获得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
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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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7月1日,国家教委


为加强对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领导与管理,切实保证竞赛的质量,现将《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

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切实保证竞赛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组织学生体育竞赛,应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以育人为宗旨。要从学校实际出发,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校际体育竞赛应以当地就近为主,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一般不出区、县,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一般不出地、市。
二、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各学校每年均应组织以“体育教学大纲”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中所设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三、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4年举行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运动会所设项目于举行前2年公布。
四、全国大学生各单项体育竞赛一般每2年举行一次(少数重点项目可每年举行一次)。应选择现阶段在大学中较为普及的项目,如:田径、篮球、排球、足球、游泳、乒乓球、棋类等。列入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项目,运动会举行的当年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各单项体育竞赛均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属各单项协会主办。各单项协会的年度竞赛计划,必须在举办前一年的10月底以前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五、全国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一般安排在该项世界中学生比赛的前一年举行。由国家教委委托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竞赛计划则根据世界中学生体联的竞赛计划每2年公布一次。没有列为世界中学生体育竞赛的项目,一般不再安排全国性的单项比赛。
六、未经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和未在国家教委备案的任何单位和群众组织,不得擅自组织全国性的学生体育竞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邀请赛、对抗赛、友谊赛等,均需由发起单位上报主办单位领导批准,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备案。此类体育竞赛均不得冠以“全国”的名称。
七、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保证质量,控制参加人数,并优先考虑从进行课余训练的试点学校中选派运动员和运动队。
八、学生体育竞赛要树立良好的赛风,切实加强参赛队和运动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文化课补习和严格管理。所有参加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必须是符合国家教委颁布的招生有关规定和学籍管理条例规定的在校学生。凡入学前曾是体工队运动员的,不参加普通高校组的比赛。体育专业学生或体育专业毕业生攻读双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只限于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体育院(系)组的各项比赛。对于违反纪律、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九、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地点的选定,实行计划安排与协商相结合的办法。在确保完成竞赛任务的前提下,尽可能安排在有条件的学校中举行。
十、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体育竞赛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假期以外时间举行的,必须由主办单位报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方可举行。
十一、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提出所需经费预算,由国家财政核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协会及地方大、中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单项体育竞赛,原则上国家不负担经费,分别由主办、承办及参赛单位共同负担,并可积极争取社会集资赞助。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大、中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的体育竞赛一般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或由主管部(委)及其行业体协组织安排。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关于普通大、中、小学生参加体育竞赛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