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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时间:2024-06-22 04:4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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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主要目的。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十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和实施

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经费保障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李克强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尤 权 国务院副秘书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张新枫  公安部副部长

江 帆 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成 员:翟卫华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李金章  外交部副部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袁贵仁  教育部副部长

杨健强  国家民委副主任

郝明金  监察部副部长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陈训秋  司法部副部长

李 勇  财政部副部长

孙宝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鹿心社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齐 骥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尹 力  卫生部副部长

钟攸平  工商总局副局长

胡占凡  广电总局副局长

张为民 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周 波  港澳办副主任

宋大涵  法制办副主任

江小涓  国研室副主任

郑立中  台办副主任

钟志明 总参谋部军务部部长

何映华 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10月19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的《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请示报告》,补充决定如下: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精神,从现在起,到1983年底以前,对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四
十二条规定的侦查、起诉、补充侦查、一审、二审办案期限内(包括按照九十二条规定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后),仍不能办结的刑事案件可延长办案期限一个半月,经济犯罪案件可延长办案期限两个月。
按照上述规定延长办案期限后,仍不能办结的案件,按1981年10月23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执行。



1982年10月19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试行“绿色通道”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3〕61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部分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试行“绿色通道”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行政服务,市政府确定对部分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试行“绿色通道”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区域规划布局要求,并达到环保标准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高科技项目、重大公共设施项目、市及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可以进入“绿色通道”。此类项目由业主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二、部门职责
  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受理部门负责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和协调,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不能确定主受理部门或有交叉的,由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指定主受理部门。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在办理项目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受理项目后,要快速启动,对可以立即答复或办理的事项,要当场答复、办理。对需要进行联合踏勘、验收、召开联审会议的,要予以优先安排;主受理部门要与相关单位联系、协调,提前做好准备。
  (二)项目的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但不影响审批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受理,并指导申请人边办、边补、边改,保证在下达批文、发给证照前补齐、改好,达到规定要求。对一般条件不足且可以当场整改的,有关部门在现场查验时应指导申请人当场整改;对申报材料中一般性的文字、数字错误,部门经办人员在受理时应指导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有关部门受理项目后,应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审批资料,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办结后,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讲明下一环节的审批部门、审批程序。
  (四)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只要符合法定内容、形式,且不需要现场勘验即可下达批文、发给证照的事项,实行“一审办结制”,在市行政审批中心或部门办事窗口作为即办件办理。对此类审批事项,各部门要向经办人员充分授权,并明确审批责任。
  (五)有关部门要指定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主动与申请人进行联系,协助其办理好在部门内的审批事项,并搞好与上、下审批环节相关部门的衔接和协调。
  (六)试行“绿色通道”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在程序、效率等方面为申请人提供更好、更快的服务,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基本条件及各类标准等不得随意改变。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对审批程序作重大调整的,由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七)中介服务机构在为项目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评审、评估、审计等各类服务时,应按照本通知的基本精神办理。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