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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

时间:2024-07-07 04:55: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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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

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
(2007年3月26日经国家文物局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的管理,规范科研基地的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科研基地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旨在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提高科研基地的创新能力,推动科研基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科研基地的健康发展。

评估项目包括:科研基地的总体定位与发展潜力、研究水平与社会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条 评估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定期组织对科研基地的评估。原则上每两年评估一次。评估工作由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管办)负责实施。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主管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评估规则和评估指标体系;

(二)确定评估任务;

(三)审核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专家名单;

(四)监督评估工作的实施并接受申诉;

(五)审核评估报告,确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六条 基管办负责评估工作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评估申报;

(二)制定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细则;

(三)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四)承担国家文物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科研基地的组织单位协助组织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国家文物局组织依托单位和科研基地参加评估工作;

(二)审核、报送科研基地及其依托单位的申报材料。

第八条 科研基地依托单位协助实施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科研基地开展评估准备工作;

(二)审核评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为科研基地参加评估提供工作支持和相关保障。

第九条 参评科研基地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每年11月1日前,国家文物局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科研基地名单,并通知参评科研基地的组织单位和基管办。

第十一条 参评科研基地的组织单位在科研基地评估名单下达后3个月内,向基管办提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基管办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于评估前的2个月内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三条 基管办组织专家评估。参评专家应从国家文物局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评估分为通信评估和现场评估两个阶段。


第四章   通信评估

第十四条 通信评估的主要任务是:客观评价科研基地的学术和研究水平。

第十五条 通信评估在申报截止之日后的2个月内完成。通信评估按专业方向分组进行,每组专家为不少于5名的奇数。

第十六条 通信评估专家对科研基地代表性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代表性研究成果指评估期限内,以科研基地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科研基地发展方向的,有科研基地署名的科研成果;对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合理衡量其适当权重。


第五章  现场评估

第十八条 现场评估的主要任务是:全面了解和评价科研基地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科研基地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科研基地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第十九条 现场评估在通信评估结束后的2个月内完成。现场评估按专业方向分组进行,每组至少包括2名通信评估专家和1名科研管理专家;基管办指定1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

第二十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科研基地主任的工作报告;

(二)考察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抽查实验记录,了解科研基地开放交流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三)进行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

第二十一条 科研基地主任的工作报告,应当对评估期限内科研基地运行状况进行系统总结。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根据现场评估情况,提出书面评估意见,提交基管办。


第六章  评估结论

第二十三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15日内,基管办向国家文物局提交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并拟定对科研基地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审核评估报告,确定最终的评估结果,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科研基地,应根据国家文物局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进行改进,一年后由基管办组织复评,复评的内容和程序仍按本规则执行。若复评结果仍未达到“合格”标准,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科研基地,将被取消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资格。被取消资格的科研基地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科研基地评估费用纳入国家文物局科研管理经费。基管办和参与评估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评估活动谋取利益。

第二十八条 科研基地现场评估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科研基地或科研基地依托单位承办。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估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一条 评估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科研基地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科研基地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报书一并上报。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内河航运建设成果展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5]196号



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内河航运建设成果展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规划研究院:
  为做好《“十五”期间内河航运建设成果展》(以下简称“成果展”),部水运司于4月27日在上海组织召开了第一次筹备工作会议。现将会议审定的《“十五”期间内河航运建设成果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展览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次展览的总体要求为高起点、大视野,以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珠江三角洲航道网为主线,反映“二横一纵两网”规划格局的形成,反映各主线上重点建设项目和主要支流的开发利用,体现内河航运建设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整体效果,突出内河建设统筹规划的科学指导作用。各省要高度重视这项活动,务必按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为了做好本次展览工作,部成立了以徐祖远副部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部水运司苏新刚司长、体法司柯林春副司长、部直属机关党委吴英琪副书记为副组长,部水运司肖大选副司长及部规划研究院、各省交通厅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肖大选副司长兼任,成员由部规划院、各省航务(航道、港航)局、部水运司、体法司、机关党委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
  展览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见附件。
  三、经费筹措
  中国疏浚协会负责本次展览的具体承办工作,展览经费由中国疏浚协会商有关省交通部门解决。各专题片及中央电视台专题报道制作费用由各承担单位负责。
  四、展览资料的报送方式
  资料妥善包装后一式两份并用特快专递邮寄。
  收件单位:中国疏浚协会蔡晓玲、于晨晓;
  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183号京宝花园M805;
  邮编:100011;电话:010一64401615、64401685;
  传真:010一64400454;电子邮箱:public@chida.org 。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将及时电话或传真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4月中旬以来,重庆、北京、广东、江苏、浙江、江西等地连续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有的还引发了爆炸和火灾,共计造成数十人死亡,数百人中毒受伤,十多万人紧急疏散。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很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批示,指出事故多发的原因,既有设备陈旧老化问题,也有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以人为本”理念是否真正树立起来,安全问题是否足够重视。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并采取综合治理和防范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迅速遏制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上升的势头,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把这件“责任重于泰山”的工作切实抓好。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严格禁止不顾安全条件强行生产。
  二、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立即开展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排查的重点是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的总体布局,以及加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状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等。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工作要按照企业为主、部门监督的原则,实行挂牌公示、限期完成、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的制度,保证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三、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总结前一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要突出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对以下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经安全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今年以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上述五类企业整改结束后,要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检查验收,经认定符合条件后才能恢复生产。对以下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关闭: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活动的;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技术改造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大安全技术装备的投入,努力弥补设备欠帐,对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要限期进行改造,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积极采用先进安全可靠的技术装备,不断改进工艺技术,淘汰陈旧老化、危及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工艺。对市区中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下决心搬迁、转产或关闭。
  五、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根据安全质量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制,规范各项生产活动和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生产任务越繁忙,越要坚持设备检修和安全操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管理能力进行严格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制订应急预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事故预警、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准备等方面制订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经常进行演练。要尽快建立专业化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增强事故救援能力。对重大危险源要建立档案,责任到人,全方位24小时进行监控,把安全隐患消灭在初发阶段。
  七、加强安全监管工作,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质检、环境保护、工商、邮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和资质管理。对发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依法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规生产,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6月30日前书面报送国家安全监管局,由国家安全监管局汇总报国务院。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00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