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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4:55: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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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文〔2007〕16号




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闽政文﹝2005﹞332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

  第三条 市级政府采购是指市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基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和经财政部、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条 采购单位,即《政府采购法》所指的采购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于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七条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一)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市政府公布的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确定。
  (二)纳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四)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八条 采购预算与计划

  (一)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单位应在采购资金落实的情况下,根据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办理采购计划批复手续。
  (二)采购单位应在市场询价基础上科学合理编报采购预算价格。
  (三)单位采购具体项目,只报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得指定品牌(控购小汽车、协议定点采购方式除外)和供应商。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应是所有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第九条 资金划拨与计划批复

  (一)市财政局根据采购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审核采购资金来源,开具“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书”,通知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划拨到市级政府采购专户。
  (二)市财政局根据采购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在确认资金到位后,三个工作日内批复采购计划,并抄送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

  第十条 采购资金支付与结算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要提供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从政府采购专户中支付采购资金。

  第四章 主要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和采购方式

  (一)凡纳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办理。政府集中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二)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也应实行公开招标(控购小汽车除外)。由于技术指标等原因确有特殊要求的,且具备以下条件:(1)采购单位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2)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出具书面意见和适用采购方式建议并签字,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三)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也应实行政府采购。采购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其他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采购文件备案

   (一)采购文件编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应报送市财政局备案的采购文件包括: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三)采购文件需经采购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确认后送市财政局备案。采购文件备案结束后,方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四)市财政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备案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文件,在三个工作日内责成报备人修改,重新上报。
  (五)对已发出的政府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须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公告

  (一)经备案的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竟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公告、询价采购信息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更正事项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二)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应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告。其中非招标采购文件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抽取

  (一)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维护与管理,监督评审专家抽取工作。
  (二)采购单位所在的监察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随机抽取专家。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三)评审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一天内进行。

  第十五条 评标与中标

  (一)采购文件未按规定备案、采购信息未按规定公告的,不得抽取评审专家,不得开标、评标。
  (二)一个单位的采购项目单独进行招标采购的,该单位应派有关人员参加全过程监督,并可按规定派单位代表参加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定期汇总后进行集中采购的零星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参加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单位应及时调整参加评标的??代表。
  (三)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应该负责地按标书约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参与评标。
  (四)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在评标会上可陈述本单位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但不得指定品牌,不得误导干预其他评标人。否则,监标人员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当场中止其参加评标活动,并及时报告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依法派员或委托市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到场监标。
  (六)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开标后公布采购预算价格,如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预算价格,采购单位不予确认或不能支付资金的,应作为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七)除参加评标的采购单位代表、评审专家、监标人员以及组织评标的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八)监标人员只负责采购项目评审的监督,不参与评标和发表倾向性意见。
  (九)采购单位必须尊重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事先授权评标委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确认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如采购单位因特殊原因否决第一中标人,必须书面向市财政局说明合法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类推第二、第三中标人。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的变更

  (一)实行招标方式采购,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变更采购方式应提供下列材料:
  1.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对招标文件出具没有不合理条款的书面意见,并分别签字;
  2.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3.采购单位出具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并盖章。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予开标,对符合条件并批准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其采购文件备案、信息公告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不需再办理采购文件备案和信息公告。

  (四)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或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给予废标,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及项目验收

  (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项目验收均由采购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二)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签定采购合同,协议定点采购的采购合同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单位或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签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对采购项目进行认真验收,对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其所发生的费用由采购单位承担(合同有规定的除外)。验收应当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四)采购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的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法人和单位公章;如验收不合格,也应在验收书上写明原因。

  第五章 协议、定点及跟单采购

  第十八条 协议、定点采购

  (一)对需求频繁、数量较少、金额不大,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供应和服务的部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协议、定点采购。
  (二)确定协议、定点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采购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原则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协议、定点采购范围和期限内,采购单位可自主选择协议、定点的供应商或商品的品牌和型号。
  (三)协议定点采购实行限额管理,不同项目的具体限额由市财政局在下发具体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通知中予以确定。
  (四)对已经过招标的项目,在二个月内,采购单位急需采购相同的货物(不多于原中标货物数量),在市场价格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批准跟单方式采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能,建立稳定、顺畅的沟通机制,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市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二十条 进一步健全市级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员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各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也不得将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对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的考核,评审专家、档案管理以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具体操作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作为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宣传、解释和贯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ОО七年元月二十五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库用房建筑设计的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库用房建筑设计的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适应发展银行保管箱业务,规范保管箱库用房(以下简称保管库用房)的设计,按照适用、安全、美观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银行系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的保管库用房建筑设计。
第1.0.3条 保管库用房建筑设计的耐久年限为50年,耐火等级为1级。
第1.0.4条 保管库用房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总平面设计
第2.0.1条 保管库用房必须设在单位群体建筑内,任何方位不得与其他单位、民宅及公共场所连接。
第2.0.2条 保管库用房由保管库(库内设客户整理间)、营业室组成。保管库用房宜集中设置,自成一区,区内不宜设置其他用房,严禁与金库用房交叉使用。
第2.0.3条 保管库门不得正对保管库营业室进出口,保管库营业室大门应设在营业大厅内。
第2.0.4条 保管库用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其他公用设施及不能控制的地下室,保管库用房的上层不应设置给排水管道,生活污水主管也应避免安装在其贴邻的内墙上。
第2.0.5条 保管库用房宜设在一层或一层以下,设于地下的保管库宜设专用楼梯,保管库外应留有保卫人员及管理人员办公位置。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3.0.1条 保管库库房的建筑面积应根据保管箱的数量确定,营业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40平方米。
第3.0.2条 保管库严禁设天然采光窗口,也不宜设自然通风孔。
第3.0.3条 保管库的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要求,保管库的四壁和顶底六面均应为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其四壁厚度不应小于0.35米,顶底厚度不应小于0.25米,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号,其配筋为双层双向I级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0.012米,钢筋的间
距不应大于0.15米,保管库四壁长度大于4.2米时应增设暗梁暗柱。
第3.0.4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地区(含七度)的保管库用房建筑应按基本烈度设防,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六度的地区保管库用房建筑可按七度设防。

第四章 安全防护

关于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消费〔2010〕48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关于加强自主品牌建设的任务要求,推动家电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我国家电行业自主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家电行业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生产制造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品牌集中度相对较高,自主品牌在国内市场占据优势地位,一些优势自主品牌不仅在国内市场引领行业发展,在国际市场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家电行业的品牌建设水平与生产制造能力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品牌附加值较低,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出口以定牌加工为主。为此,家电行业亟需进一步强化品牌意识,提高核心技术研发和工业设计水平,提升品牌国际化的经营能力,提高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和国际市场影响力。
  品牌竞争已成为家电行业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当前行业发展的关键阶段,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推动我国家电行业的制造优势向品牌优势转化,有利于保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扩大我国家电在全球领域的影响力,从而实现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自主创新为支撑,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各种要素向优势品牌集聚,进一步提升产业集中度和品牌核心竞争力,形成适应加快转变行业发展方式要求的品牌培育体系,推动我国从家电“制造大国”向“品牌大国”的转变。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行业80%以上企业制定实施明确的品牌战略;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实现核心技术的创新突破,及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加快产业化速度;扩大品牌在全球市场的影响力,自主品牌出口比例不低于30%;培育一批在国内市场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形成3至5个拥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在国际市场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优势自主品牌。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发挥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和市场创新方面的主体作用,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加强国际合作,充分运用全球资源,促进优势品牌企业的发展壮大;坚持以政策为引导,综合运用指导和规范等方式,为自主品牌成长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增强品牌意识。一是强化品牌竞争意识,并把其融入到产品、传播和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推动企业的产品、市场和人才等资源优势向品牌竞争优势转化。二是不断增强全员参与意识,使争创、培育和爱护自主品牌成为共同意识和自觉行动。三是深化品牌发展意识,通过产品、技术的持续创新和有效的品牌推广策略,不断提高品牌的市场形象和竞争力。四是巩固品牌保护意识,积极维护品牌的合法权益,自觉塑造品牌的良好社会形象。五是提升企业发展的全局意识,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家电”的国际市场形象。
  (二)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一是加大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力度,加快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和产业化,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及关键零部件的升级改造,不断开发智能化、高效节能、环保低碳的家电产品。二是加快新材料开发和新工艺技术的研发推广,提高产品工艺制造能力,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产品适用性、质量稳定性和高端产品加工精细化程度。三是加强消费市场调研和消费行为分析,围绕消费者对节能环保和个性、时尚家电产品的消费需求,开发和设计新产品,不断引导和创造新的市场需求。
  (三)加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一是企业要从品牌战略的高度规划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提升服务品质,增加服务对品牌的贡献,不断满足消费者差异化服务需求。二是建立健全涵盖售前、售中和售后过程的服务体系,根据自身目标市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三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业检测机构及相关信息系统,为建立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创造客观公正的行业环境。四是加强农村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形成企业自身售后服务网络和第三方售后服务网络相补充的服务体系。
  (四)提高品牌经营管理水平。一是制定实施符合自身实际、定位明晰的品牌长远发展规划,不断提高品牌规划的执行力,通过专业化经营确保品牌优势。二是深入挖掘品牌的文化内涵,突出品牌个性,完善和提升品牌形象,推动品牌价值的提高。三是建立适应目标市场的品牌体系,通过品牌细分、品牌并购等途径不断完善品牌系列,处理好企业品牌与产品品牌、母品牌和子品牌之间的关系。四是创新品牌营销传播模式,形成与自身品牌形象相一致的多元化传播渠道,提升消费者对品牌的美誉度和忠诚度。五是着力培育和引进国际化品牌经营管理人才,了解并尊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消费文化差异,全面提升品牌国际化经营运作水平。
  (五)推动区域品牌建设。一是充分发挥产业集群在地理位置、政策环境、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加强规划引导,塑造特色鲜明并具有较高价值和影响力的家电区域品牌。二是大力完善区域服务配套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企业对技术创新、工业设计、检测检验、商贸物流、信用担保和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提高区域品牌的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加快关键零部件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增强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协作配套能力,提升产业链整体运营效率。四是发挥优势品牌企业对区域品牌建设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着力提升产业集群的发展水平。
  (六)实施品牌的差异化培育。一是从行业整体发展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自主品牌建设。二是区别企业在品牌建设和竞争优势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实施差异化目标管理和培育服务,推动优势自主品牌实施国际化战略,推动品牌建设基础较好的区域性品牌实施全国性品牌战略。三是重点选择一批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市场占有率高和盈利能力强的自主品牌企业,从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及海外市场拓展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和跟踪培育。四是加强品牌培育过程的动态监测,督促企业认真实施品牌战略,加强经验交流与推广,指导行业组织定期发布品牌报告,通过认定评价结果跟踪掌握品牌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扶持目标和措施,确保培育品牌的领先性和竞争性。五是打破地方保护,消除市场壁垒,减轻企业负担,为家电自主品牌开拓国内市场提供便利服务。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一是大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保持产品与品牌承诺及宣传的一致性,以良好的信誉赢得社会大众的信赖和支持。二是大力推广高效节能和环保低碳的家电产品,从产品设计、制造、运输、使用到报废处理的整个过程,综合考虑环境影响和资源利用,为建设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多做贡献。三是积极履行废旧家电处置义务,自行或委托销售、维修、专业回收等相关单位主动回收废弃家电产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四是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和谐统一,不断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
  (八)提高行业组织的服务能力。一是加强企业的品牌研究,不断丰富品牌建设的实践经验,为自主品牌建设提供咨询指导和信息服务。二是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制修订工作,提升我国家电行业标准体系的整体水平,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三是大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家电企业更多地参与目标市场的标准及国际标准的制订,提高国际市场对我国检测及认证结果的认可度。四是加强产业技术联盟建设,开展行业共享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增强行业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五是建立协商对话机制,充分发挥在行业发展、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和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重大问题上的组织协调作用,推动企业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提升。
  四、政策措施
  (一)继续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家电品牌企业积极参与“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充分利用加快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引导支持品牌企业加强对关键零部件、高端及高效节能和环保低碳的产品生产线的技术改造,支持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零部件及生产性设备;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和服务;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家电产业转移和整合,鼓励品牌企业跨区域、跨国界的兼并重组。
  (二)大力支持自主品牌的国际化战略。支持自主品牌在境外的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加大对自主品牌向海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的保护力度;引导支持自主品牌积极开展出国(境)参展、海外并购、设厂及工业园区建设等活动,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支持企业联合建设海外营销渠道和售后服务网络,为自主品牌企业建立国际化研发、生产体系及品牌推广搭建金融服务平台。
  (三)加强对家电区域品牌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引导规模效益好、创新能力强的家电产业集群,积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并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优势产业集群所在地各级政府要继续完善技术研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和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体系,并在发展规划、政务服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家电区域品牌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加大对自主品牌的保护和宣传力度。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依法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严厉惩处侵犯知识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对自主品牌商标、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对自主品牌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对自主品牌的认知度,为自主品牌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不断建立和完善自主品牌建设的激励机制,大力表彰和宣传品牌建设成就突出的企业,营造企业加快自主品牌建设的良好氛围。
  (五)支持企业实施人才战略。完善人才培养机制,重视品牌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满足企业对优秀品牌经营管理人才的需求,提高品牌建设能力和运作能力;借鉴和总结国际知名家电品牌及其他行业优秀品牌的培育和发展经验,为家电行业培养、引进品牌建设人才提供更多的先进理念和创新模式;引导企业完善和实施人才战略,鼓励企业建立适应自身品牌发展战略的国际化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品牌战略的有效实施;建立和完善家电行业品牌专家库,为行业品牌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品牌建设方面的服务作用。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加强品牌建设的实践研究,充分发挥其在品牌建设过程中的服务支持作用;加大对行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相关技术法规制修订和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方面的组织协调作用;支持行业组织联合企业共同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和国际贸易壁垒,充分发挥其联系企业的纽带作用。
  五、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与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密切协调与配合,不断总结自主品牌建设中的经验和问题,确保家电自主品牌建设工作的稳步实施。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推进自主品牌建设与本地区家电行业发展目标有机结合起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做好信息的搜集和反馈,切实做好自主品牌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