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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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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09〕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安阳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7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以实际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电灾害的概率及雷电灾害产生后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一般应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第六条对于已投入使用的易燃易爆场所及煤炭、化工等企业,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时,需将雷电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凡属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一)气象主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填报的“建设工程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表”。
  (二)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四)建设单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果报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九条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审核登记,严把市场准入关,检查督促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和守法经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有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有的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有的以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却不按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登记、年检。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的打击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转变观念,从新的高度去认识企业监督管理的地位和作用。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都是确定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的重要手段,没有企业监督管理,企业注册就失去了权威,二者互为条件,互相补充,缺一不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克服重登记、轻管理的倾向,务必把企业
监督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二、明确工作内容,抓住工作重点,注重工作实效。今后一段时期,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中心工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服务。
近期监督管理的重要对象是,粮食收储企业、粮食批发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农资经营企业、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各类“三无”企业。
要把狠抓注册资本到位率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可选择一批典型案例向社会曝光。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督促、检查以实物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企业及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对违反规定拒不办理的,按照虚假出资予以处罚。
对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特别要对那些违反专项专营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制假、售假、走私、贩黄、套汇、逃税、提供色情服务、出版淫秽反动内容的出版物、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
其营业执照。
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是当前重点工作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指示,积极为上述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检查上述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脱钩政策规定,办理了相应的手续
。对属于脱钩范畴,但拒不办理脱钩手续的,要坚决督促其办理脱钩手续。
针对目前无照经营和伪造营业执照骗贷、骗汇、骗取他人财物的活动屡禁不止的情况,要严厉打击无照经营、伪造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对那些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会同公安机关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取缔一个。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改进工作方法,充分发挥企业年检的监管作用。年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对企业进行普遍检查实现监管职能到位的有效方式之一,务必把这项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开展起来。
(一)试行部分企业免检制度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部分企业免予年检,以便集中精力做好重点企业的年检工作。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免予年检:
(1)长期遵纪守法,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且经营情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
(2)每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
(3)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申请免检,应于每年10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2、企业免检,一是免除提交《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的除年检报告书以外的其他年检材料;二是免除审查程序。
免检企业的参检程序是:
(1)于每年年检截止日期前向年检机关送交填写好的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2)年检机关根据预先确定的名单,直接在其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识;
(3)企业交纳年检费后,年检机关将营业执照退还企业。
3、各地在试行企业免检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免检企业应适当控制,比例不宜过大;二是批准免检期限每次不超过两年;三是一旦发现免检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取消其免检资格,三年内不得免检;四是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免检制。
(二)简化成批吊销未参检企业营业执照的手续。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吊销一户企业需立一次案。鉴于成批吊销未参检企业具有案情相同、事实简单、适用法规一致、数量较多的特点,可采用每一批立一案,名单附后,统一归档的做法,以便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但此做法仅限于年检成批吊销营业执照这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三)在1998年度企业年检中,下列企业需提交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1、外商投资企业;
2、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4、上半年新设立企业及上一年度下半年设立的企业和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验资报告;
5、登记主管机关发现问题,要求进行验资的企业,也应提交验资报告。
(四)《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年检机关报送年检报告书及其它年检材料。鉴于各企业具体情况不尽一致,有些企业在3月15日前提交年检材料确有困难的,经年检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报送年检材料的期限,年检机关可免予对其处罚。
外商投资企业按联合年检的规定执行。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内、外资企业的年检工作总结和年检情况汇总表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严禁乘年检之机对企业乱收各种费用。除年检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对违反本规定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参检企业有权拒不交纳其他费用。
四、进一步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对那些为企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企业登记或年检的中介机构,一经查实,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对其采取不信任措施,即三年内对其出具的证明文件不予认可,并将其名单向社会公
布。
五、认真做好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回查工作。基于我国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仍采用书式审查方式,因此对新设立企业定期回查就显得尤为必要。定期回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住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的相一致;企业注册资本金是否真正到位,有无抽逃行为;企业是否已经开展
经营活动,并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等。一经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三无”企业的滋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重视定期回查工作,并从人员、物资方面加以落实。
六、重视对企业监督管理干部的培训。要采取一级培训一级,层层培训方式,力争每年对企业监督管理干部培训一遍,使他们及时掌握有关政策,更新知识,熟悉新的法规,以便正确、有效地开展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1998年12月4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政办[2007]10号

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抚顺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农村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能源是指用于农村生活、生产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薪柴等)、太阳能等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四条 农村能源建设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要与农村经济建设、环境建设等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扶持和推进农村能源事业的发展。市、县(区)的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工商、民政等部门要支持和扶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财政部门应将农村能源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所属能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所属能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农村能源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农村能源建设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农村能源开发和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培训和服务;

(四)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的发展,审核农村能源工程项目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逐步健全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农村能源工作队伍建设,适应农村能源工作需要。

第八条 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农民普及农村能源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用能教育与培训。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兴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和居民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产品。

第十条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组织推广下列农村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

(二)太阳能综合利用技术;

(三)种植、养殖等方面的地热技术;

(四)生物质气化、固化、炭化综合利用技术;

(五)农村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六)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

第十一条 在适宜发展户用沼气的地区,要将户用沼气池建设纳入村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要有计划地应用厌氧消化技术,兴建沼气净化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 对适合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农村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器输水管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

第十三条 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示范推广秸秆气化技术。

第十四条 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协同市技术监督部门,制订和完善我市农村能源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建设要向县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兴建下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其技术方案和引进设备须经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涉及行业管理的,要严格遵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标准:

(一)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3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

(四)城镇生活污水沼气净化工程

第十七条 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农村能源工程建设应签定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和定期维护合同。

第十九条 农村能源工程建设要接受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鼓励发展群众性农村能源组织,逐步实现农村能源的民营、民管和市场化运作、物业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能源设备的生产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报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能源工程要保证废水、废料、废碴的达标排放,对焦油等副产物要收集管理或综合开发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能源安全使用技术的宣传,强化沼气池安全使用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 秸秆气化站工作人员须经市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秸秆气化站要按照消防要求配备防火设备,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