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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5-11 15:32: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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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

(2006年9月8日)

深食药监办〔2006〕93号

为规范我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保障人体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现予印发,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保障人体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医疗器械使用违法行为。



第二章 机构、制度与人员



第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规模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或专门人员,全面负责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保管等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医疗器械管理部门。

第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针对医疗器械管理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与目标;确立采购、验收、储存、校验、维护、使用等程序。

各项制度和程序应全面、具体、操作性强,并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得到分解落实。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一)各级质量管理责任制;

(二)首次采购供货商资质审核制度;

(三)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和储存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五)高风险医疗器械风险告知及使用管理制度;

(六)医疗器械质量事故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

第六条 从事医疗器械管理的人员应当是医学、生物医学工程、药学、电子、医学影像等相关专业人员;多人组成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时,专业搭配应合理。

第七条 担任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一)三级医疗机构应由具有第六条所述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且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二)二级医疗机构应由具有第六条所述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并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三)一级医疗机构应由具有第六条所述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

(四)门诊部、诊所、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医务室、保健室以及其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

第八条 从事医疗器械管理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参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及时了解有关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应负责对医院其它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进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培训,并指导相关科室规范医疗器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医疗器械采购与验收



第九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必须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对供货商的证照复印件(加盖有供货商单位公章)存档备查。

第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购的医疗器械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加盖有供货商公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购时还应特别注意:

(一)供货商所提供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必须涵盖拟供给产品的范围;

(二)同系列的产品,其不同的规格型号均应在其所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有明确记载;

(三)所购进器械的预期使用目的和适应范围必须与《医疗器械登记表》及其产品的注册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检查、验收入库制度,查验并记录所验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机身编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有效期、购货日期、产品外观情况、是否有中文印刷包装或中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

医疗机构也可根据具体产品而确定验收项目,但验收记录内容必须能够反映产品质量和来源。验收记录应有验收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还应查验并保留该产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所在企业法人的销售授权委托书。使用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的,按照入库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植入产品的来源。

拟使用的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属供货商临时送货的,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上应有临时送货业务员的签字,并附有该业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的记录单应存档备查,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医疗器械使用者的寿命。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器械招标采购,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 医疗器械的储存、安装与维护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根据所购用医疗器械储存要求设置相应的库房,安装使用场所应符合产品性能要求。

放射等特殊设备的储存与安装,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库(柜)的面积和储存条件应与医疗器械体积和存放要求相适应。医疗器械库应有验收区、合格品区和不合格品区,各区应有明显标识。库存医疗器械分类摆放、标签清晰规范,医疗器械库内外的环境应整洁。

过期、失效或变质的医疗器械应设专门的存放区,不得与正在使用的医疗器械混存,并有醒目的辨认标识。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库应当有避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温湿度调节等设施。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库管理人员或医疗器械操作人员应按要求对医疗器械进行保管、维护与校准,并做好相关记录。

对涉及计量、检验等仪器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或维护,检定应有标识,校准应有可靠的方法和记录。

对已经使用较长时间的医疗器械应该加强维护与检修,确保产品能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不能确保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产品应当及时停止使用。



第五章 医疗器械的使用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执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使用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工作,依法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义务。

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医疗器械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

发现医疗器械产品使用说明书有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在使用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前,主管的医师应详细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禁忌症、可能的不良事件及注意事项,如实告知医疗风险,解答咨询,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以夸大功能或虚假功能骗取患者接受该产品的服务;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限定内容不同的,该产品视为未经注册。使用未经注册产品,将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的销毁程序。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无菌器械应做到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不合格无菌器械,不能指明不合格品生产商的,视为使用无产品注册证的产品;不能指明不合格品供货商的,视为从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产品。

第二十二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内部科室领用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时,应填写领用记录,领用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编号、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内容,并有发货人和领用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内部科室将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用于患者时,应填写多联制的记录单,其记录单至少应确保患者保存一联,使用单位器械管理部门保存一联、临床科室保存一联。

多联单所记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使用的患者姓名、病历号、床位号、所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编号、使用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合格证、产品使用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不良事件等,并且应有该科护士长或经手护士、科主任或主管医生,患者本人或者家属三方的签字确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医疗器械包括医疗设备、医用卫生材料、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所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下列机构和单位:

(一)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慢性病防治院、疗养院、康复院、门诊部、诊所、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医务室、保健室、社康中心等机构;

(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和计划生育服务所等单位;

(三)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并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如戒毒机构等。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是指植入性医疗器械、介入性医疗器械、美容填充产品等较长时间进入人体深在组织的产品。例如:植入类整形美容假体材料、心血管内支架、心脏瓣膜、骨科内固定材料、植入性人工器官(人工食道、人工血管、人工锥体、人工关节等)等。国家对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的分类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推荐使用的相关表格)



植入性(含注射美容)材料使用登记表

患者姓名: 住院科室: 床号:

住院号: 医疗保险号: 手术名称:

手术日期: 手术时间: 临床诊断:

产品名称:
生产商:

产品编号:
注册证号:

生产日期:
灭菌有效期:

供货商:
供货商代表:

使用数量
材料价格: 元

附件:

1.临时送货时:须附业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

科室主任或手术医生签名:



手术室护士长或手术室值班护士签名:


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

告知事项:

1.是否已经告知患者该产品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

2.是否让患者或者其家属阅读过该产品规范的使用说明书。





设备类产品质量验收记录表

产品名称:
生产商:



产品注册证号:

生产许可证号:

供货商:

经营许可证号:

规格型号:
设备编号:

验收标准或规程:
检验样品数:

验收项目及情况:

包装:

包装标识:

其它:

验收结论:

验收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耗材类(含诊断试剂)产品质量验收记录表

产品名称:
生产商:

产品注册证号:

生产许可证号:

供货商:

经营许可证号:

规格型号:
生产批号:

有效期:

灭菌批号:

验收标准或规程:
检验样品数:

验收项目及情况:

包装:

包装标识:

其它:

验收结论:

验收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

为了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深入推进行业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贯彻落实建立新型行业管理和服务制度体系的要求,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以下简称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工作,夯实行业科学发展的基础,制定本方案。
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国际会计师行业监管发展趋势看,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挑战,必须将准则的国际趋同成果转换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和执业质量的提升,根据准则的变化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和创新监管手段,为在新的层面上实现与境外监管机构的相互协作与认同奠定基础。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看,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实施“十二五”规划,注册会计师行业越来越成为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影响资本市场发展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执业的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在加快发展的同时,通过推进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提高行业整体执业质量和社会公信度,提升服务经济社会的水平和能力。
(二)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是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的有力保障。国际国内经验反复证明,行业发展必须建立健全行业质量保证体系。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是行业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一环,是法律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能,是财政部党组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的明确要求,是行业诚信建设的有力抓手,是行业发展质量的系统检验。2004年以来,中注协积极推进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建设,对事务所实行周期性的全面检查。总体上,行业执业质量明显提高,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服务国家建设,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对执业质量检查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目前,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还参差不齐,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以解决,使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为行业跨越式发展保驾护航。
(三)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是促进事务所提高综合实力的迫切需要。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的内部治理、有效的制度体系和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事务所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近年来,在行业推进事务所做强做大战略中,通过合并重组产生了一批大规模事务所,内部治理和制度建设任务很重。正在积极推进的事务所组织形式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化,将带来事务所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重大调整,需要重新设计、整合,避免系统风险;新业务领域拓展使事务所更加全面、深入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事务所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信息化战略启动,也必须建立在动态、完备、有效的执业质量信息系统基础上。可以说,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迫切需要通过改革,促进事务所健全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体系,提高综合实力。
二、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目标
(四)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注协“五代会”精神和行业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的要求,认真总结和遵循行业发展规律,充分借鉴国际有益实践,针对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薄弱环节,着力从制度和机制上改革、创新,进一步深化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整体执业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1)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2)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3)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并重;(4)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5)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
(六)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围绕建立健全行业质量保证体系,贯彻落实风险导向的检查理念,转换监管模式,强化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提高监管效能,对事务所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加强专兼职检查队伍建设;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加强现场检查指导;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检查工作效率和效果,完善检查信息披露制度,大力提升行业执业质量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巩固监管制度国际趋同成果。
三、强化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
(七)各国执业实践充分证明,事务所的系统风险不仅关系事务所的生死存亡,也关乎行业的兴旺发达,更影响经济信息质量和社会诚信建设。在巩固已有执业质量检查成果的基础上,持续跟进职业道德守则和审计准则国际趋同成果,进一步突出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系统风险检查旨在将事务所工作重心引导到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上来,切实实现执业质量检查对事务所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八)系统风险检查的内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涉及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规范,业务执行,监控,总分所管理和信息系统等要素。系统风险检查应当坚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论;严格系统风险检查程序,在检查方案的设计、检查人员的选拔和分派以及检查时间的安排等方面,重点保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检查,切实将系统风险检查落到实处。
四、积极探索实施事务所分类分级监管
(九)优化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要在证券资格事务所和非证券资格事务所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事务所的规模、业务构成、业务数量、执业风险、社会影响力、分所数量和监管资源等因素,科学划分事务所类别,合理确定检查周期和监管主体;在保证周期性检查的基础上,开展必要的专项检查,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管资源,建立高效的行业质量保证体系。在对事务所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水平,对同一类别事务所合理分级,有效确定检查方式、频率、内容、重点、时间安排等,实行差别化监管,变“平均用力”为“集中用力”,既保持检查的周期性、系统性,又提高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
(十)各司其职,贯彻落实监管责任。中注协负责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包括分所)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由于社会责任和影响重大,实行相对较短的检查周期,由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考虑到H股企业审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中注协每年对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实行抽查,重点检查新承接的H股企业审计业务。各地方注协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各地方注协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事务所分类分级监管办法,突出重点,严格规范,特别是在对小型事务所加强监管的同时,加大帮扶力度,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执业质量。
(十一) 根据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级次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对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级次较低的事务所,要加大对整改措施落实的跟踪和督导;对受到惩戒的事务所,提高检查频率,加大复查和帮扶力度。
五、进一步加强专兼职结合的检查队伍建设
(十二)切实加强检查队伍建设。检查队伍是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关键因素,建立一支高水平、稳定的检查队伍,是提高执业质量检查水平的必要条件和根本保障。在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基础上,按照“兼职化→兼职与专职相结合→专职化”的发展路径加强检查队伍建设,培养和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良好、人员相对稳定的高水平专职检查队伍。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从检查人员条件、来源、素质提升,强化激励约束措施和增强稳定性等方面着手,打造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优秀检查队伍。
(十三)多措并举,使检查人员聘得到、稳得住、干得好。各级协会可采取考试、考核及公开招聘的方式,建立专职检查队伍,并吸引优秀的注册会计师加入兼职检查队伍,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充实和稳定检查队伍。要加大对各地方注协专门从事执业质量检查的工作人员的充实和培养,增加从事务所聘用的专门从事质量控制工作的高水平检查人员,聘请熟悉事务所内部治理与经营管理、负责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合伙人参与检查;对检查人员进行专项和系统的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查能力。加大对检查人员工作质量的考核,通过公开表彰、物质奖励和重点培养等手段,提高检查人员的待遇。
六、全程发挥专家技术支持作用
(十四)建立和实施专家咨询制度。为进一步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提升行业监管的质量和水平,设立执业质量检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主要由事务所负责技术或质量控制的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监管工作的人员组成,在执业质量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论证、惩戒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和援助。在现场检查期间,对检查组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技术咨询,为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检查结束后,参与检查结果论证工作,复核检查结论、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和整改建议书等。
(十五)围绕加强年报审计监管,组建年报审计专家咨询组。继续抓住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这一关键环节,强化年报审计事前事中监管,通过事前约谈事务所、现场查阅审计工作底稿等方式提醒事务所严控风险,谨慎执业,确保质量。充分利用年报审计监管结果,确定执业质量检查名单和检查重点。
七、提高执业质量检查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六)建立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各级协会应向社会公告每年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事务所数量、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处理结果等总体情况,提高行业检查的透明度、公信力和威慑力,打造行业监管品牌,树立行业监管权威,进一步赢得社会公众对行业检查工作和诚信建设的认可与信赖。
(十七)以中注协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为支撑,加强相关监管信息的搜集、存储、分析和运用,完善事务所执业信息报备制度,将“近3年执行业务”信息网上公布制度落到实处。开发执业质量检查软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执业质量检查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建立执业质量检查信息库,及时记录和存储被检查事务所基本情况、抽查的业务项目、处理处罚情况等信息,实现各级协会监管信息的共享。
八、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十八)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中注协要全面把握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形势和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科学筹划、民主参与,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确保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抓出实效。各地方注协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充分认识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结合本地区行业发展实际,积极研究制定支持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各事务所要重视和支持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强化内部治理,注重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提高遵循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的意识,积极选派高水平的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工作。
(十九)系统筹划,组织落实。中注协组建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咨询指导组和工作组,由行业内专家和协会工作人员组成,具体承担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在充分借鉴国际同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全面修订检查制度、检查手册及其他配套制度。修订和完善检查制度要突出行业监管特色和改革重点;修订检查手册要强化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突出行业检查注重提高事务所整体业务质量和防范系统风险的特点;根据检查制度的要求,制定和修订分类分级监管办法、惩戒办法等系列检查配套制度。
(二十)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协会要加大对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意义和必要性、改革的方向与目标、行业诚信建设结果和优秀注册会计师及优秀检查人员的先进事迹等的宣传力度,加深全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检查制度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理解、支持、尊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利氛围,为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07〕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研究和推广应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意见》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

一、为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研究与推广应用,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则。

  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以下简称"成果奖励")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科技管理机构负责成果奖励组织工作,主要承担推荐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

  三、成果奖励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组织单位聘任,每届任期4年。评委会委员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的专家担任。

  四、成果奖励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凡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科技项目的完成单位,均可申报。

  五、成果奖励范围

  (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在安全生产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或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且得到科学界公认的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项目;

  (二)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具有创新性的技术、产品、工艺、材料等,取得明显安全效益("安全效益"是指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效果)的科技项目;

  (三)技术应用与推广类:将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到安全生产领域,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科技项目;

  (四)软科学类:在安全生产理论、战略、政策、管理、评价、标准、信息等方面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重大工程安全类: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有效保障工程实施和运行安全的科技项目。

  六、成果奖励等级

  一等奖:授予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成果转化程度高,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安全效益;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起到关键作用,取得显著安全效益。

  二等奖:授予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安全效益;或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起到重要作用,取得较大安全效益。

  三等奖:授予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较重要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得到转化,在一定范围应用,安全效益较好;或在理论上有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有促进作用,取得较好安全效益。

  七、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科研院所,各全国性协(学)会、联合会、研究会,省(部)属高等院校,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等。

  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资料(含证明)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

  八、推荐的项目为安全生产领域近5年内完成并通过省(部)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或获得发明专利后实际应用1年以上的科技项目,且提供应用证明和近两年内的查新报告。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应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正式出版专著;软科学研究成果,应被有关部门或行业、企业在安全生产决策和管理实践中应用或引用。涉及有关许可的科技成果,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有关检测检验、计量、安全标志等证明文件。

  成果权属有异议的项目不得作为推荐项目;已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作为推荐项目。

  九、项目完成人员主要包括对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科研实施、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转化和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以及论著主要作者。

  政府部门公务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作为项目完成人,应有发现、发明或技术研发成果证明,项目完成人排序一般应与发现、发明成果或技术鉴定文件中的排序一致。

  十、项目完成单位应是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及推广应用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政府行政部门一般不作为项目完成单位。

  十一、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每项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实行限额管理。申报一等奖不超过15人,10个单位;二等奖不超过10人,7个单位;三等奖不超过5人,3个单位。

  十二、成果奖励评审

  专家主审:每项推荐项目由3名熟悉专业的专家主审。主审专家应在专业组评审会前独立提出书面意见。

  专业组评审:专业组对推荐项目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专业组评审结果。各等级候选奖励成果获得参加评审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票数的为通过。

  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评审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各等级候选奖励成果获得参加评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票数的为通过。

  十三、评委会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及奖励评审情况严格保密。候选人系当届评委会委员的,在与其有关的成果评审时应回避。

  十四、通过评审的候选奖励成果,在专业媒体上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异议受理到期后30日为异议处理期。

  十五、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涉及推荐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由该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组织单位审定。

  十六、组织单位对获奖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并向社会公告。

  十七、获奖单位和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获奖成果。管理部门应跟踪管理,促进获奖成果转化与推广。

  十八、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