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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直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00:42: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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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直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直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2005]13号

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省属驻衡各单位:

  《衡水市市直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三日

衡水市市直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步伐,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及《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企业是指受经济环境影响和生产经营原因,停产以及半停产半年以上、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或者濒临破产,无力按照《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统帐结合模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

  第三条 困难企业的认定:申请确定困难企业,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主管部门同意、国资委初审后,每年第一季度,由企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并填写《衡水市市直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衡水市市直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登记表》,同时提供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工资年报等有关资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认定。

  第四条 困难企业以统筹模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即只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遵循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履行缴纳社会统筹基金义务则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缴费则不享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基金的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分期分批逐步纳入。

  第五条 困难企业参加统筹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全员参保办法。以市直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展,缴费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同步调整。

  第六条 根据《衡水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含退休人员)缴纳,缴费标准每人每年60元,由企业统一于年度首月一次性缴纳。

  第七条 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动态管理,企业经营状况好转,能够按照统帐结合办法参加保险时,不再享受困难企业参保待遇。

  第八条 困难企业参加统筹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下月起,参保职工患病住院均按《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规定执行,享受待遇与按统帐结合模式参保人员相同。

  第九条 困难企业参保职工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的,按照市直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有关规定,按程序申报、鉴定,符合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报销比例、办法与其他门诊特殊疾病人员相同。

  第十条 参保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拒缴。逾期不缴的,立即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职工治疗所需费用由个人支付,待单位补缴所欠医保费和滞纳金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有增(减)人员变化的,应在增(减)当月20日前由单位持增(减)手续到市医保中心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退)保手续。

  第十三条 对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仍无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在职职工,个人从事一定有偿劳动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 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规定》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8年12月4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实施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规范法规解释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解释:
(一)法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三)根据法规规定的原则,需要适当扩大或缩小法规适用范围的。
(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其他需要解释的。
第三条 法规解释的内容不得与法规原意相违背。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仲裁机构、各区人大常委会及各区人民政府可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法规解释申请案(以下简称申请案),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解释其制定的法规,但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案
时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确有法规解释的必要性。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收到申请案后,应将申请案移转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有关工作委员会应提出审查意见,并交秘书长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应否对该申请案作出法规解释。
第六条 法规需要解释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申请案提出初步解释意见,移送法律工作委员会拟定法规解释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审议法规解释草案中,市人大常委会发现需要对被解释的法规进行修改或补充规定的,应终止申请案的解释活动,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法规解释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与原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不属于第二条规定的情形,而属于如何具体应用法规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初步解释意见,移送法律工作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分管该项工作的副主任或主任会议审定。
第九条 市政府对其依据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法规实施细则作出解释,但不得与原法规的立法意图相抵触,并应将解释性文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定期汇编已公告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4日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工部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16日,化工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84)54号文件及原国家经委(84)526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产品质量,决定对化学试剂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是225种化学试剂中有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见附件一)。
第三条 凡生产和进口分装第二条规定的化学试剂产品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都要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由化学工业部统一组织审核,发放生产许可证。其他部门、地区和单位无权发证(包括临时许可证、准产证等)。
第四条 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必须持有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与申请生产生产许可证产品相符的营业执照和计量部门颁发的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3.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正式审批的正确完整的生产工艺规程(进口分装产品除外)。
4.必须具备按工艺规程规定的生产装备(进口分装产品除外)。
5.必须具备按技术标准规定的检测仪器和设备(见附件三)。
6.必须有一支专业技术队伍,在专职质量检验测试机构,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和经培训获得上岗操作证的化验人员。
7.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基本管理制度。企业具备上述必要条件方能取得申报资格,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监测中心是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其职责是:
1.负责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测,检查监督并指导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各地区监测站和省级监测站的工作。
2.负责向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供产品检测结果,并写出检测报告。
3.在化学工业部地区监测站或省级监测站与被检单位在产品检测方面发生争执时,有权仲裁。
4.负责组织化学试剂行业检验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测试水平。
5.化学工业部在全国六个大地区设有下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以下简称地区监测站),协助化学试剂监测中心工作。
化学工业部华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
化学工业部华东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上海化学试剂总厂
化学工业部东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沈阳新城化工厂
化学工业部中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广州化学试剂厂
化学工业部西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成都化学试剂厂
化学工业部西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西安化学试剂厂
第六条 凡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有关生产企业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向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地方许可证办公室,下同)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企业,作自动弃权处理。
第七条 企业申请书(见附件二)要逐项如实填写。地方许可证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根据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和化学试剂省级监测站或所在地区监测站,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提出申请的企业严格按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及《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和审查,在填写审查考核结果后将《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申请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考核表》一式五份送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监测中心签署意见后报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核。
第八条 产品质量检测是在地方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组织下,由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或地区监测站会同省级监测站按本细则的考核办法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入《化学试剂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汇总表》一式五份送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
第九条 经检查审核,凡符合发证条件者,由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审批后发给生产许可证,并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新申报企业经检查审核不合格者,允许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并交申报费。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资格。
第十一条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复审不服时,企业可向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复审和裁决所需的检测费、审查费,由败诉方支付。
第十二条 根据化学试剂产品的特殊性,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正、副本制。凡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作为正本,每种产品发给《工业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无正本,副本无效。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
正本编号:XK13-001-XXXX(X记号前两位代表省别,后两号代表厂别)。
副本编号:接正本编号XXXI(X记号代表225种化学试剂产品序号,I代表产品级别)。即XK13-001-XXXX XXXⅠ为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凡获证产品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获证编号。
第十三条 生产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 生产许可证到期或虽未到期,而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了修改的产品,要按新标准执行,否则发现不合格者,按本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注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已取得产品许可证的企业要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组织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地方许可证办公室也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将获证产品纳入本地区定期监督检查的《受检产品目录》。发现不合格产品或不具备生产或测试条件者,限期半年整顿,再经检查仍不合格者,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注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或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1.产品质量经复查不合格,注销相应的副本。
2.经复查企业不具备生产或测试条件者,注销相应的正本。
3.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撤销的,收回相应的副本。
4.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收回副本。
5.将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注销正本或副本。
6.企业转产,不再生产化学试剂或副本全部被注销(收回)者,收回正本。
第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后,企业必须将已注销的生产许可证交回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时停止该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报国家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该类产品。违者按原国家经委等六部委经质〔1987〕180号文“关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知”处理。
第十九条 凡申请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都要向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向检测单位缴纳检测费,作为产品检测、审查人员的旅差费和管理费(包括申请费、会议费、资料费等)、工作费用。
收费标准和办法:
1.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缴纳700元的申报费,由地方许可证办公室将其中70%(490元)交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开户银行及帐号:北京地安门分理处8901512,汇款时须注明“许可证”字样)。
2.产品检测费,每抽检一个规格的样品,企业应向当地检测单位(省或地区检测站)交纳300元的检测费。检测费的70%留给检测单位,30%上交。将上交部分汇至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开户银行及帐号:北京工商银行九龙山分理处144038-41,汇款时须注明“许可证”字样)。
第二十条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只承担本细则规定费用,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实施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
附件二: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三: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化学试剂检测用仪器
附件一
实施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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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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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丙酮 │ Ⅱ.Ⅲ │ GB 68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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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冰乙酸 │ Ⅰ.Ⅱ.Ⅲ │ GB 67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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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盐酸 │ Ⅰ.Ⅱ.Ⅲ │ GB 622-77 ┃
┠────┼──────────┼──────┼────────┨
┃ 4 │ 硝酸 │ Ⅰ.Ⅱ.Ⅲ │ GB 626-78 ┃
┠────┼──────────┼──────┼────────┨
┃ 5 │ 草酸 │ Ⅰ.Ⅱ.Ⅲ │ HG 3-98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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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过氯酸 │ Ⅰ.Ⅱ.Ⅲ │ GB 623-77 ┃
┠────┼──────────┼──────┼────────┨
┃ 7 │ 磷酸 │ Ⅰ.Ⅱ.Ⅲ │ GB 1282-77 ┃
┠────┼──────────┼──────┼────────┨
┃ 9 │ 硫酸 │ Ⅰ.Ⅱ.Ⅲ │ GB 62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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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无水乙醇 │ Ⅰ.Ⅱ.Ⅲ │ GB 678-78 ┃
┠────┼──────────┼──────┼────────┨
┃ 11 │ 甲醇 │ Ⅱ.Ⅲ │ GB 683-79 ┃
┠────┼──────────┼──────┼────────┨
┃ 12 │ 氨水 │ Ⅱ.Ⅲ │ GB 63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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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钼酸铵 │ Ⅱ.Ⅲ │ GB 65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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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过硫酸铵 │ Ⅱ.Ⅲ │ GB 6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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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苯 │ Ⅱ.Ⅲ │ GB 69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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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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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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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四氯化碳 │ Ⅱ.Ⅲ │ GB 68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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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氯仿 │ Ⅱ.Ⅲ │ GB 68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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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乙醚 │ Ⅱ.Ⅲ │ HG 3-100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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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 Ⅰ.Ⅱ.Ⅲ │ GB 140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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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甲 醛 │ Ⅱ.Ⅲ │ GB 68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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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甘 油 │ Ⅱ.Ⅲ │ GB 68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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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双 氧 水 │ Ⅱ.Ⅲ │ GB 668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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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碘 │ Ⅱ.Ⅲ │ GB 67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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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氯 化 汞 │ Ⅱ.Ⅲ │ HG 3-106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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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溴 化 钾 │ Ⅱ.Ⅲ │ GB 64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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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重铬酸钾 │ Ⅰ.Ⅱ.Ⅲ │ GB 64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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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氢氧化钾 │ Ⅰ.Ⅱ.Ⅲ │ GB 230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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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碘化钾 │ Ⅰ.Ⅱ.Ⅲ │ GB 127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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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过锰酸钾 │ Ⅰ.Ⅱ.Ⅲ │ GB 64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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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硝酸银 │ Ⅰ.Ⅱ.Ⅲ │ GB 67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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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氢氧化钠 │ Ⅰ.Ⅱ.Ⅲ │ GB 62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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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氯化亚锡 │ Ⅱ.Ⅲ │ GB 63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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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硼酸 │ Ⅱ.Ⅲ │ GB 62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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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发烟硝酸 │ Ⅱ │ HG 3-95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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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乙醇 │ Ⅱ.Ⅲ │ GB 67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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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碳酸铵 │ Ⅱ.Ⅲ │ GB 66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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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草酸铵 │ Ⅰ.Ⅱ.Ⅲ │ HG 3-97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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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硫酸铵 │ Ⅱ.Ⅲ │ GB 139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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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三氯化锑 │ Ⅱ.Ⅲ │ HG 3-106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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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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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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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偶氮胂Ⅲ │ Ⅱ │ HG 3-100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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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硼砂 │ Ⅰ.Ⅱ.Ⅲ │ GB 63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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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氯化镉 │ Ⅰ.Ⅱ.Ⅲ │ GB 1285-77 ┃
┠────┼──────────┼──────┼────────┨
┃ 49 │ 氧化镉 │ Ⅱ.Ⅲ │ HG 3-1088-77 ┃
┠────┼──────────┼──────┼────────┨
┃ 50 │ 硫酸镉 │ Ⅱ.Ⅲ │ GB 128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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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氯化钴 │ Ⅰ.Ⅱ.Ⅲ │ GB 127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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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硝酸钴 │ Ⅱ.Ⅲ │ HG 3-913-76 ┃
┠────┼──────────┼──────┼────────┨
┃ 54 │ 硫酸钴 │ Ⅱ.Ⅲ │ HG 3-91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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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碳酸铜(碱式) │ Ⅱ.Ⅲ │ HG 3-107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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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氯化高铜 │ Ⅱ.Ⅲ │ HG 3-93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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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氯化亚铜 │ Ⅱ.Ⅲ │ HG 3-1287-80 ┃
┠────┼──────────┼──────┼────────┨
┃ 60 │ 硝酸铜 │ Ⅱ.Ⅲ │ HG 3-931-76 ┃
┠────┼──────────┼──────┼────────┨
┃ 61 │ 氧化铜粉 │ Ⅱ.Ⅲ │ GB 67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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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氧化铜丝 │ Ⅱ │ HG 3-128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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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硫酸铜 │ Ⅱ.Ⅲ │ GB 665-78 ┃
┠────┼──────────┼──────┼────────┨
┃ 64 │ 氯化金 │ Ⅱ │ HG 3-94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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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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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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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盐酸羟胺 │ Ⅱ.Ⅲ │ GB 668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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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氯化锂 │ Ⅱ.Ⅲ │ HG 3-116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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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汞 │ Ⅱ │ HG 3-1072-77 ┃
┠────┼──────────┼──────┼────────┨
┃ 69 │ 黄色氧化汞 │ Ⅱ.Ⅲ │ HG 3-1069-77 ┃
┠────┼──────────┼──────┼────────┨
┃ 70 │ 氯化镍 │ Ⅰ.Ⅱ.Ⅲ │ HG 3-95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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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硝酸镍 │ Ⅰ.Ⅱ.Ⅲ │ HG 3-957-84 ┃
┠────┼──────────┼──────┼────────┨
┃ 72 │ 硫酸镍 │ Ⅰ.Ⅱ.Ⅲ │ GB 1287-85 ┃
┠────┼──────────┼──────┼────────┨
┃ 73 │ 过硫酸钾 │ Ⅱ.Ⅲ │ GB 641-78 ┃
┠────┼──────────┼──────┼────────┨
┃ 74 │ 草酸钠 │ Ⅰ.Ⅱ.Ⅲ │ GB 128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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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醋酐 │ Ⅱ.Ⅲ │ GB 677-78 ┃
┠────┼──────────┼──────┼────────┨
┃ 78 │ 枸橼酸 │ Ⅰ.Ⅱ.Ⅲ │ HG 3-1108-81 ┃
┠────┼──────────┼──────┼────────┨
┃ 79 │ 异戊醇 │ Ⅱ.Ⅲ │ ZBG 63001-86 ┃
┠────┼──────────┼──────┼────────┨
┃ 80 │ DL- -丙氨酸 │ 生化试剂 │ GB 129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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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正丁醇 │ Ⅱ.Ⅲ │ HG 3-1012-76 ┃
┠────┼──────────┼──────┼────────┨
┃ 84 │ 硫酸铝 │ Ⅱ.Ⅲ │ HG 3-929-76 ┃
┠────┼──────────┼──────┼────────┨
┃ 86 │ 磷酸氢二铵 │ Ⅱ.Ⅲ │ HG 3-1064-77 ┃
┠────┼──────────┼──────┼────────┨
┃ 87 │ 磷酸二氢铵 │ Ⅱ.Ⅲ │ HG 3-1063-84 ┃
┠────┼──────────┼──────┼────────┨
┃ 88 │ 偏钒酸铵 │ Ⅱ.Ⅲ │ HG 3-94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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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乙酸异戊酯 │ Ⅱ.Ⅲ │ HG 3-99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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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酸洗石棉 │ Ⅱ.Ⅲ │ HG 3-106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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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碳酸钙 │ Ⅱ.Ⅲ │ HG 3-106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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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氧化钙 │ Ⅱ.Ⅲ │ HG 3-126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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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活性碳 │ Ⅱ.Ⅲ │ HG 3-1290-80 ┃
┠────┼──────────┼──────┼────────┨
┃ 99 │ 五氧化二碘 │ Ⅱ.Ⅲ │ HG 3-1159-78 ┃
┠────┼──────────┼──────┼────────┨
┃ 100 │ 还原铁粉 │ Ⅱ.Ⅲ │ HG 3-108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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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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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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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氯化高铁 │ Ⅱ.Ⅲ │ HG 3-1085-77 ┃
┠────┼──────────┼──────┼────────┨
┃ 104 │ 硫酸亚铁 │ Ⅱ.Ⅲ │ GB 664-77 ┃
┠────┼──────────┼──────┼────────┨
┃ 106 │ 顺丁烯二酸酐 │ Ⅱ.Ⅲ │ HG 3-993-76 ┃
┠────┼──────────┼──────┼────────┨
┃ 110 │ 无水碳酸钾 │ Ⅱ.Ⅲ │ GB 1397-78 ┃
┠────┼──────────┼──────┼────────┨
┃ 112 │ 磷酸氢二钾 │ Ⅱ.Ⅲ │ HG 3-1228-79 ┃
┠────┼──────────┼──────┼────────┨
┃ 113 │ 磷酸二氢钾 │ Ⅱ.Ⅲ │ GB 1274-77 ┃
┠────┼──────────┼──────┼────────┨
┃ 114 │ 焦硫酸钾 │ Ⅱ.Ⅲ │ HG 3-921-76 ┃
┠────┼──────────┼──────┼────────┨
┃ 115 │ 硫酸钾 │ Ⅱ.Ⅲ │ HG 3-920-76 ┃
┠────┼──────────┼──────┼────────┨
┃ 117 │ 枸橼酸钠 │ Ⅱ.Ⅲ │ HG 3-1298-80 ┃
┠────┼──────────┼──────┼────────┨
┃ 119 │ 磷酸氢二钠 │ Ⅰ.Ⅱ.Ⅲ │ GB 1263-86 ┃
┠────┼──────────┼──────┼────────┨
┃ 120 │ 磷酸三钠 │ Ⅱ.Ⅲ │ HG 3-1292-80 ┃
┠────┼──────────┼──────┼────────┨
┃ 121 │ 四苯硼钠 │ Ⅱ.Ⅲ │ HG 3-1164-78 ┃
┠────┼──────────┼──────┼────────┨
┃ 122 │ 磷酸三丁酯 │ Ⅱ.Ⅲ │ HG 3-1304-80 ┃
┠────┼──────────┼──────┼────────┨
┃ 124 │ 五氧化二钒 │ Ⅰ.Ⅱ.Ⅲ │ HG 3-1218-79 ┃
┠────┼──────────┼──────┼────────┨
┃ 129 │ 亚砷酸 │ Ⅰ.Ⅱ.Ⅲ │ GB 673-84 ┃
┠────┼──────────┼──────┼────────┨
┃ 130 │ 铬酸 │ Ⅱ.Ⅲ │ HG 3-934-76 ┃
┠────┼──────────┼──────┼────────┨
┃ 131 │ 乙二胺四乙酸 │ Ⅱ.Ⅲ │ HG 3-985-76 ┃
┠────┼──────────┼──────┼────────┨
┃ 132 │ 重铬酸胺 │ Ⅱ.Ⅲ │ GB 656-77 ┃
┠────┼──────────┼──────┼────────┨
┃ 133 │ 硫酸铁胺 │ Ⅱ.Ⅲ │ GB 1279-77 ┃
┠────┼──────────┼──────┼────────┨
┃ 134 │ 硫酸亚铁胺 │ Ⅱ.Ⅲ │ GB 661-77 ┃
┠────┼──────────┼──────┼────────┨
┃ 135 │ 三氧化二铬 │ Ⅱ.Ⅲ │ HG 3-933-76 ┃
┠────┼──────────┼──────┼────────┨
┃ 136 │ 二氧六环 │ Ⅱ.Ⅲ │ HG 3-1529-83 ┃
┗━━━━┷━━━━━━━━━━┷━━━━━━┷━━━━━━━━┛
续表
┏━━━━┯━━━━━━━━━━┯━━━━━━┯━━━━━━━━┓
┃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
┃ 137 │ 1,2 二氯乙烷 │ Ⅱ.Ⅲ │ HG 3-1117-77 ┃
┠────┼──────────┼──────┼────────┨
┃ 138 │ 乙二胺 │ Ⅱ │ HG 3-1219-79 ┃
┠────┼──────────┼──────┼────────┨
┃ 141 │ 硝酸锰50% │ Ⅱ.Ⅲ │ HG 3-1065-77 ┃
┠────┼──────────┼──────┼────────┨
┃ 142 │ 硫酸锰 │ Ⅱ.Ⅲ │ HG 3-1081-77 ┃
┠────┼──────────┼──────┼────────┨
┃ 143 │ 氯酸钾 │ Ⅱ.Ⅲ │ GB 645-77 ┃
┠────┼──────────┼──────┼────────┨
┃ 144 │ 铬酸钾 │ Ⅰ.Ⅱ.Ⅲ │ HG 3-918-76 ┃
┠────┼──────────┼──────┼────────┨
┃ 145 │ 铁氰化钾 │ Ⅱ.Ⅲ │ GB 644-77 ┃
┠────┼──────────┼──────┼────────┨
┃ 146 │ 亚铁氰化钾 │ Ⅱ.Ⅲ │ GB 1273-77 ┃
┠────┼──────────┼──────┼────────┨
┃ 147 │ 硝酸钾 │ Ⅰ.Ⅱ.Ⅲ │ GB 647-77 ┃
┠────┼──────────┼──────┼────────┨
┃ 148 │ 重亚硫酸钠 │ Ⅱ.Ⅲ │ HG 3-1291-80 ┃
┠────┼──────────┼──────┼────────┨
┃ 149 │ 重铬酸钠 │ Ⅱ.Ⅲ │ HG 3-907-76 ┃
┠────┼──────────┼──────┼────────┨
┃ 150 │ 硫代硫酸钠 │ Ⅰ.Ⅱ.Ⅲ │ GB 637-77 ┃
┠────┼──────────┼──────┼────────┨
┃ 151 │ 硫脲 │ Ⅱ.Ⅲ │ HG 3-979-76 ┃
┠────┼──────────┼──────┼────────┨
┃ 152 │ 甲苯 │ Ⅱ.Ⅲ │ GB 684-86 ┃
┠────┼──────────┼──────┼────────┨
┃ 153 │ 尿素 │ Ⅱ.Ⅲ │ GB 696-77 ┃
┠────┼──────────┼──────┼────────┨
┃ 154 │ 二甲苯 │ Ⅱ.Ⅲ │ HG 3-1011-76 ┃
┠────┼──────────┼──────┼────────┨
┃ 155 │ 酒石酸 │ Ⅱ.Ⅲ │ GB 1294-77 ┃
┠────┼──────────┼──────┼────────┨
┃ 159 │ 乙酸胺 │ Ⅱ.Ⅲ │ GB 1292-86 ┃
┠────┼──────────┼──────┼────────┨
┃ 160 │ 苯胺 │ Ⅱ.Ⅲ │ GB 691-77 ┃
┠────┼──────────┼──────┼────────┨
┃ 161 │ 乙酸丁酯 │ Ⅱ.Ⅲ │ HG 3-1466-82 ┃
┠────┼──────────┼──────┼────────┨
┃ 162 │ 环己酮 │ Ⅱ.Ⅲ │ HG 3-983-81 ┃
┠────┼──────────┼──────┼────────┨
┃ 163 │ 乙酸乙酯 │ Ⅱ.Ⅲ │ HG 3-1226-79 ┃
┠────┼──────────┼──────┼────────┨
┃ 164 │ 葡萄糖 │ Ⅱ.Ⅲ │ HG 3-1094-77 ┃
┠────┼──────────┼──────┼────────┨
┃ 165 │ 六次甲基四胺 │ Ⅱ.Ⅲ │ GB 1400-78 ┃
┠────┼──────────┼──────┼────────┨
┃ 166 │ 硝基苯 │ Ⅱ.Ⅲ │ HG 3-963-76 ┃
┠────┼──────────┼──────┼────────┨
┃ 167 │ 酒石酸甲钠 │ Ⅰ.Ⅱ.Ⅲ │ GB 1288-85 ┃
┠────┼──────────┼──────┼────────┨
┃ 168 │ 乙酸钠 │ Ⅰ.Ⅱ.Ⅲ │ GB 693-85 ┃
┠────┼──────────┼──────┼────────┨
┃ 169 │ 无水乙酸钠 │ Ⅱ.Ⅲ │ GB 694-81 ┃
┗━━━━┷━━━━━━━━━━┷━━━━━━┷━━━━━━━━┛
续表
┏━━━━┯━━━━━━━━━━┯━━━━━━┯━━━━━━━━┓
┃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
┃ 170 │ 碳酸氢钠 │ Ⅰ.Ⅱ.Ⅲ │ GB 640-84 ┃
┠────┼──────────┼──────┼────────┨
┃ 171 │ 无水硫酸钠 │ Ⅱ.Ⅲ │ HG 3-123-76 ┃
┠────┼──────────┼──────┼────────┨
┃ 172 │ 无水亚硫酸钠 │ Ⅱ.Ⅲ │ HG 3-1078-77 ┃
┠────┼──────────┼──────┼────────┨
┃ 173 │ 蔗糖 │ Ⅱ.Ⅲ │ HG 3-1001-76 ┃
┠────┼──────────┼──────┼────────┨
┃ 174 │ 甲酸 │ Ⅱ.Ⅲ │ HG 3-1296-80 ┃
┠────┼──────────┼──────┼────────┨
┃ 176 │ 氢氟酸 │ Ⅰ.Ⅱ.Ⅲ │ GB 620-77 ┃
┠────┼──────────┼──────┼────────┨
┃ 177 │ 磷酸酐 │ Ⅱ.Ⅲ │ GB 2305-80 ┃
┠────┼──────────┼──────┼────────┨
┃ 178 │ 苯二甲酸酐 │ Ⅱ.Ⅲ │ HG 3-1107-77 ┃
┠────┼──────────┼──────┼────────┨
┃ 179 │ 氟化氢胺 │ Ⅱ.Ⅲ │ GB 1278-77 ┃
┠────┼──────────┼──────┼────────┨
┃ 180 │ 氟化胺 │ Ⅰ.Ⅱ.Ⅲ │ GB 1276-84 ┃
┠────┼──────────┼──────┼────────┨
┃ 181 │ 石油醚30~60℃ │ Ⅱ │ HG 3-1003-76 ┃
┠────┼──────────┼──────┼────────┨
┃ 182 │ 氧化镁 │ Ⅱ.Ⅲ │ HG 3-1294-80 ┃
┠────┼──────────┼──────┼────────┨
┃ 183 │ 苯二甲酸氢钾 │ Ⅰ.Ⅱ │ GB 1291-77 ┃
┠────┼──────────┼──────┼────────┨
┃ 184 │ 氟化钾 │ Ⅱ.Ⅲ │ GB 1271-77 ┃
┠────┼──────────┼──────┼────────┨
┃ 185 │ 吡啶 │ Ⅱ.Ⅲ │ GB 689-78 ┃
┠────┼──────────┼──────┼────────┨
┃ 187 │ 无水碳酸钠 │ Ⅰ.Ⅱ.Ⅲ │ GB 639-86 ┃
┠────┼──────────┼──────┼────────┨
┃ 188 │ 氟化钠 │ Ⅰ.Ⅱ.Ⅲ │ GB 1264-84 ┃
┠────┼──────────┼──────┼────────┨
┃ 189 │ 硫化钠 │ Ⅱ.Ⅲ │ HG 3-905-76 ┃
┠────┼──────────┼──────┼────────┨
┃ 191 │ 锌粒(无砷) │ Ⅱ │ GB 2304-80 ┃
┠────┼──────────┼──────┼────────┨
┃ 192 │ 氧化锌 │ Ⅱ.Ⅲ │ GB 1280-77 ┃
┠────┼──────────┼──────┼────────┨
┃ 194 │ 溴氢酸 │ Ⅱ.Ⅲ │ GB 621-77 ┃
┗━━━━┷━━━━━━━━━━┷━━━━━━┷━━━━━━━━┛
续表
┏━━━━┯━━━━━━━━━━┯━━━━━━┯━━━━━━━━┓
┃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
┃ 196 │ 硫酸铝钾 │ Ⅱ.Ⅲ │ GB 1275-77 ┃
┠────┼──────────┼──────┼────────┨
┃ 197 │ 氯化铵 │ Ⅰ.Ⅱ.Ⅲ │ GB 658-77 ┃
┠────┼──────────┼──────┼────────┨
┃ 198 │ 硝酸铵 │ Ⅰ.Ⅱ.Ⅲ │ GB 659-77 ┃
┠────┼──────────┼──────┼────────┨
┃ 199 │ 硫氰酸铵 │ Ⅱ.Ⅲ │ GB 660-78 ┃
┠────┼──────────┼──────┼────────┨
┃ 200 │ 碳酸钡 │ Ⅱ.Ⅲ │ GB 654-77 ┃
┠────┼──────────┼──────┼────────┨
┃ 201 │ 氯化钡 │ Ⅰ.Ⅱ.Ⅲ │ GB 652-78 ┃
┠────┼──────────┼──────┼────────┨
┃ 202 │ 硫酸钡 │ Ⅱ.Ⅲ │ GB 1269-77 ┃
┠────┼──────────┼──────┼────────┨
┃ 203 │ 溴素 │ Ⅰ.Ⅱ.Ⅲ │ GB 1281-77 ┃
┠────┼──────────┼──────┼────────┨
┃ 205 │ 硫氰酸钾 │ Ⅰ.Ⅱ.Ⅲ │ GB 648-78 ┃
┠────┼──────────┼──────┼────────┨
┃ 206 │ 溴化钠 │ Ⅱ.Ⅲ │ GB 1265-77 ┃
┠────┼──────────┼──────┼────────┨
┃ 207 │ 硫氰酸钠 │ Ⅰ.Ⅱ.Ⅲ │ GB 1268-84 ┃
┠────┼──────────┼──────┼────────┨
┃ 208 │ 磺基水杨酸 │ Ⅰ.Ⅱ.Ⅲ │ HG 3-991-84 ┃
┠────┼──────────┼──────┼────────┨
┃ 211 │ 二甲基乙二醛肟 │ Ⅱ │ HG 3-961-76 ┃
┠────┼──────────┼──────┼────────┨
┃ 212 │ 乙酸铅 │ Ⅱ.Ⅲ │ HG 3-974-76 ┃
┠────┼──────────┼──────┼────────┨
┃ 213 │ 红色氧化铅 │ Ⅱ.Ⅲ │ HG 3-923-76 ┃
┠────┼──────────┼──────┼────────┨
┃ 214 │ 黄色氧化铅 │ Ⅱ.Ⅲ │ HG 3-924-76 ┃
┗━━━━┷━━━━━━━━━━┷━━━━━━┷━━━━━━━━┛
续表
┏━━━━┯━━━━━━━━━━┯━━━━━━┯━━━━━━━━┓
┃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
┃ 215 │ 氯化镁 │ Ⅰ.Ⅱ.Ⅲ │ GB 672-78 ┃
┠────┼──────────┼──────┼────────┨
┃ 216 │ 硫酸镁 │ Ⅰ.Ⅱ.Ⅲ │ GB 671-77 ┃
┠────┼──────────┼──────┼────────┨
┃ 217 │ 氯化钾 │ Ⅰ.Ⅱ.Ⅲ │ GB 646-77 ┃
┠────┼──────────┼──────┼────────┨
┃ 218 │ 氯化钠 │ Ⅰ.Ⅱ.Ⅲ │ GB 1266-86 ┃
┠────┼──────────┼──────┼────────┨
┃ 219 │ 硝酸钠 │ Ⅱ.Ⅲ │ GB 636-77 ┃
┠────┼──────────┼──────┼────────┨
┃ 220 │ 亚硝酸钠 │ Ⅱ.Ⅲ │ GB 633-77 ┃
┠────┼──────────┼──────┼────────┨
┃ 221 │ 钼酸钠 │ Ⅱ.Ⅲ │ HG 3-1087-77 ┃
┠────┼──────────┼──────┼────────┨
┃ 223 │ 氯化高锡 │ Ⅱ.Ⅲ │ HG 3-1286-80 ┃
┠────┼──────────┼──────┼────────┨
┃ 224 │ 氯化锌 │ Ⅱ.Ⅲ │ HG 3-947-76 ┃
┠────┼──────────┼──────┼────────┨
┃ 225 │ 硫酸锌 │ Ⅱ.Ⅲ │ GB 666-78 ┃
┗━━━━┷━━━━━━━━━━┷━━━━━━┷━━━━━━━━┛
注:Ⅰ=优级纯 Ⅱ=分析纯 Ⅲ=化学纯
附件二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名称(全称):_____________
注 册 商 标:_____________
厂 长: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
电 挂: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一、说明本企业情况及发展过程。
二、详细说明生产化学试剂所具备的条件及当前的技术水平和试剂产品质
量情况等。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
┏━━━━━━┯━━━━━━━━━━━━━━━━━┯━━━━━━━━━━━━━━━━━━┯━━━━━┯━━━━━━━━━━┓
┃ 企业名称 │ │ 批准营业执照的单位 │ │ ┃
┠──────┼─────────────────┼──────────────────┤ 商标图样 │ ┃
┃ 隶属关系 │ │ 批准营业执照的时间 │ │ ┃
┠──────┼─────────────────┼──────────────────┤ 及注册号 │ ┃
┃ 企业性质 │ │ 营业执照编号 │ │ ┃
┠──────┴───────┬────┬────┼─┬───┬──┬──┬──────┼───┬─┴──────┬───┨
┃ 职工总人数 │ 人 │ │ │ 姓名 │性别│年龄│何年何校毕业│ 专业 │从事试剂工作年限│ 职务 ┃
┠──────────────┼────┼────┤厂├───┼──┼──┼──────┼───┼────────┼───┨
┃ 生产试剂人数 │ 人 │ │ │ │ │ │ │ │ │ ┃
┠──────────────┼────┼────┤级├───┼──┼──┼──────┼───┼────────┼───┨
┃ 其中: 工程师 │ 人 │ │ │ │ │ │ │ │ │ ┃
┠──────────────┼────┼────┤领├───┼──┼──┼──────┼───┼────────┼───┨
┃ 助 工 │ 人 │ │ │ │ │ │ │ │ │ ┃
┠──────────────┼────┼────┤导├───┼──┼──┼──────┼───┼────────┼───┨
┃ 技术员 │ 人 │ │ │ │ │ │ │ │ │ ┃
┠──────────────┼────┼────┤干├───┼──┼──┼──────┼───┼────────┼───┨
┃ 检验员 │ 人 │ │ │ │ │ │ │ │ │ ┃
┠──────────────┼────┼────┤部├───┼──┼──┼──────┼───┼────────┼───┨
┃ 工业总产值 (82年实际) │ 万元 │ │ │ │ │ │ │ │ │ ┃
┠──────────────┼────┼────┤情├───┼──┼──┼──────┼───┼────────┼───┨
┃ 其中: 试剂产值 (82年实际) │ 万元 │ │ │ │ │ │ │ │ │ ┃
┠──────────────┼────┼────┤况├───┼──┼──┼──────┼───┼────────┼───┨
┃ 全厂利润总额 (82年实际) │ 万元 │ │ │ │ │ │ │ │ │ ┃
┗━━━━━━━━━━━━━━┷━━━━┷━━━━┷━┷━━━┷━━┷━━┷━━━━━━┷━━━┷━━━━━━━━┷━━━┛
┏━━━━━━━━━━━━━━┯━━━━┯━━━━┯━┯━━━┯━━┯━━┯━━━━━━┯━━━┯━━━━━━━━┯━━━┓
┃ 其中: 试剂利润 (82年实际) │ 万元 │ │ │ │ │ │ │ │ │ ┃
┠──────────────┼────┼────┤ ├───┼──┼──┼──────┼───┼────────┼───┨
┃ 试剂销售额 (82年实际) │ 万元 │ │ │ │ │ │ │ │ │ ┃
┠──────────────┼────┼────┤质├───┼──┼──┼──────┼───┼────────┼───┨
┃ 固定资产 (原值) │ 万元 │ │ │ │ │ │ │ │ │ ┃
┠──────────────┼────┼────┤检├───┼──┼──┼──────┼───┼────────┼───┨
┃ 流动资金 │ 万元 │ │ │ │ │ │ │ │ │ ┃
┠──────────────┼────┼────┤科├───┼──┼──┼──────┼───┼────────┼───┨
┃ 全员劳动生产率 │元 /人年│ │ │ │ │ │ │ │ │ ┃
┠──────────────┼────┼────┤∧├───┼──┼──┼──────┼───┼────────┼───┨
┃ 全厂占地面积 │ m2 │ │组│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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