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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轻便摩托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限值的公告

时间:2024-05-17 14:29: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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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轻便摩托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限值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492号




关于实施轻便摩托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限值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实施《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8176-2002,以下简称GB 18176),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进行新定型的轻便摩托车必须符合GB 18176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企业应向国家环保总局进行环保达标车型核准的申报。

  对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车型,国家环保总局将予以核准并公告;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核准定型。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对达到GB 18176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要求轻便摩托车的型式核准的申报和核准。

  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仅达到GB 18176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要求的轻便摩托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

  已通过核准定型达到GB 18176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要求的轻便摩托车,企业应在此过渡期内合理安排制造、进口、销售计划。

  三、自2005年1月1 日起,所有新制造、进口的符合GB 18176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要求的轻便摩托车必须达到环保生产一致性要求;企业应开展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并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告轻便摩托车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和年度情况。

  四、企业应按照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要求,确保制造、进口和销售的轻便摩托车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里程达到10000公里规定;企业应开展在用车排放耐久性自查工作,并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轻便摩托车排放耐久性情况报告。

  五、各轻便摩托车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GB 18176进行相关检测,并按要求通过网络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车型的检验报告。

  六、各地不得要求企业对同类车型进行重复性检测和申报。

  七、各省、自治区环保局(厅)、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确定行政区内所销售、注册登记的汽车均为通过国家环保总局车型核准公告的车型,并将实施上述标准的监督检查列为日常工作。

  八、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对制造、进口、销售和使用的轻便摩托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的保证情况和耐久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车型的达标车型核准,并予以公布。

  九、未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定型的车型视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

  对制造、进口、销售超标车辆的,国家环保总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期召开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期召开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议

(1963年6月7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八次会议决定: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改于1963年第四季度召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12月28日)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宋鑫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任命王永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二、免去王永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三、免去王春清、井玉章、毛维栋、解士明、郑敏、童振华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一、任命肖扬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免去侯敏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三、免去崔福昌、文循舟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四、任命张肇祜、张惠民、付志安、黄立志、张恩福、杨军、张发启、孙文禄、马丽莉(女)、李永清、刘佑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