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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市区殡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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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市区殡葬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第6号


《黑河市市区殡葬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9月6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赵学礼

二OO一年九月十三日



黑河市市区殡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事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殡葬管理所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建设、民族、交通、林业、市容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六条 罕达气镇、西峰山乡、二站乡、新生乡为暂缓火葬区。其它乡镇及农牧场均属火葬区。
第七条 城区居民(包括外地来黑河市区内暂住人口)死亡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遗体移至市殡仪馆火化或暂放,不准在居民区内和家庭停放遗体,不准在医院搞任何形式的殡仪活动,一切祭悼活动必须在殡仪馆进行。
市区内街道路口严禁烧纸。
第八条 殡葬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秉公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九条 殡葬设施的建立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乡、村建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三)火化区除幸福乡外,其它乡(镇)应逐步建立公益性骨灰堂,由乡(缜)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区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四)暂缓火葬区应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区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申办殡葬设施在履行前款程序后,应当到计划、建设、土地、工商、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暂缓火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本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一条 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
在水源地、旅游区、江堤、公路和铁路两侧禁止乱建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回族墓地外,原有坟墓应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迁出。
火葬区内禁止建立公益骨灰公墓。
第十二条 对实行土葬的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应当在回族墓地入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 禁止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章 殡葬管理

第十四条 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严禁土葬。
第十五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所在地派出所盖章。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公安、劳动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六条 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一律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运往外地火化的,应经殡葬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第十七条 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的运送业务一律由殡葬服务机构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
运尸车在市区内禁止播放哀乐。
第十八条 暂缓火葬区死亡者遗体,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深埋。禁止乱埋滥葬。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实行监督管理,并实行年度检查和验收制度。
生产经营殡葬用品,应当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发放全省统一的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准许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冥币、纸人、纸马等迷信殡葬用品。禁止将迷信殡葬用品带入殡仪馆内焚烧。
火葬区内禁止出售、使用棺材(含半成品)等土葬用品。
除公墓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墓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实行火化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家属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强制执行,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土地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遗体火化后二次土葬破坏土地、林地乱埋滥葬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土地、林业、公安等部门责令限期平迁,拒不改正的要予以集中平毁。费用由坟主承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非殡葬管理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10,000元至20,000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准许证及生产、经营殡葬迷信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没收殡葬迷信用品、土葬用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生产、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年检不合格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市区内街道路口烧纸的,由市容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殡葬管理和经营中,违反物价、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由物价、工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殡葬设施、殡葬用品和殡葬服务的价格标准,由民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黑河市市区殡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清理钢铁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清理钢铁项目的通知

发改产业〔2010〕26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钢铁项目进行一次性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
  为“十二五”钢铁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供第一手资料,为钢铁产业宏观调控、能耗和环保指标分配、资源和土地配给、企业融资、差别电价、联合重组、淘汰落后、技术改造等政策的制订提供重要依据。
  二、清理范围
  根据国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此次项目清理的范围为2005年以来开工建设(含在建和已建成)的钢铁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的铁矿开发项目和钢铁生产项目)。
  三、清理内容
  此次钢铁项目的清理内容,主要包括产能总体情况,项目核准情况,项目用地情况,以及项目节能环保等情况。
  四、清理方式
  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对辖区内现有钢铁企业总体情况和2005年以来开工建设的钢铁项目(包括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未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全部钢铁项目)进行清理,并填写钢铁产能情况表,达到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钢铁项目填写钢铁项目基本情况表,其中具备完整“炼铁—炼钢—热轧”或“电炉—热轧”流程的综合项目要填写钢铁综合项目情况表,清理结果报告和附表(附光盘)于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
  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如实填报,严禁瞒报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涉及的项目将取消下一步整顿核准资格,所涉及地区“十二五”产业布局将实行“区域限批”。
  五、清理结果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钢铁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处理意见》,对各省上报的钢铁项目清理结果,进行分类处理,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
  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恒勇
  联系电话:010-68501582,68502060(传真)
  电子信箱:shuihy@ndrc.gov.cn
  国土资源部:刘天科
  联系电话:010-66558144(兼传真)
  电子信箱:liutk666@126.com
  环境保护部:李清龙
  联系电话:010-66556422,66556419(传真)
  电子信箱:lian.jun@mep.gov.cn
  附件:钢铁产能情况表、钢铁项目基本情况表、钢铁综合项目情况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03/001e3741a2cc0e3b0c0701.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66号




关于印发《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关于在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开展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153号)要求,由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城市编制的《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行审查。为使各城市编制的《规划》更加客观全面,现将《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印发你们。请你局按要求对辖区内重点城市编制的《规划》进行审查。各直辖市《规划》报我局进行审查。

  附件:《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


环办〔2004〕66号文件附件:

一、总体要求
  1、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是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具有阶段性目标的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规划中应具有城市环境质量目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项目等内容,并对以上内容进行统筹考虑、统一协调。规划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相吻合,申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要与创模规划相协调,重点流域内的城市应与重点流域规划相协调。
  2、 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目标为到2010年各城市环境质量按照功能区全面达标,规划基准年为2002年,规划近期为2005年,远期为2010年。
  3、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城市市区行政管辖区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的考核范围与规划范围一致;考核标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2000年修改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和《海水水质标准 GB3079-1997》。
  4、规划中要明确各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的现状、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使用功能、规划功能及其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分析、评价和可行性论证,经市政府批准划定噪声功能区、大气功能区,地面水环境功能区经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视为规划依据。
  5、城市市区行政管辖区域的所有功能区均达标,即为该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所有环境功能区都必须有监测点位,没有监测点位的功能区按该功能区不达标计算。
  6、 达标规划中要有科学合理的功能区达标方案。规划达标方案的制定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目标、环境容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保护、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管理能力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方面加以分析,使规划制定建立在对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清晰、翔实的评价基础之上。
  7、 规划要提出保证规划目标得以实现的分阶段的重点工程和投资方案,工程设计要切实可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规划中要提出保证规划实施的专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水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求
   1、关于基础数据
  规划使用的废水排放量、COD排放量及氨氮排放量等基础数据必须和环境统计、排污申报登记等数据衔接,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对于中小企业发达的地区,环统数据可能偏小,需利用用水量、工业产值等数据对环统数据进行修正;
  排污数据必须分水环境功能区(对出于当地水环境管理需要而必须对水环境功能区进行整合的,排污数据需对应到整合后的水环境功能区);
  水质监测数据必须分水期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2、水环境功能区的达标评定。按监测频次要求取得全部监测数据,经统计计算有大于85%的达标率,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环境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类水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3、关于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
  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必须与我局污控司正在进行的《全国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衔接,技术要求如下:
  水文参数:一般情况下,设计流量选择近10年最枯月流量;
  模型选择:原则上推荐按照单因子、一维模型进行模拟计算;地处大江大河沿岸的地市必须采用二维模型进行水环境容量计算,明确计算采用的边界条件(如岸边污染带的长度、宽度等);
  容量计算结果:将水质模拟计算结果扣除面源份额等作为可利用水环境容量,以此作为污染物排放量分配的参考。
  4、关于水环境保护目标
  水质污染控制因子筛选及目标确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29个项目原则上均作为考核因子,重点指标是pH值、溶解氧、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石油类、汞、铅、挥发酚(湖、库增加总磷、总氮二项指标)及该城市的特征污染物。各地区可根据当地的历年水质监测结果选择确定主要污染因子,并据此筛选水污染控制指标。主要污染因子是污染分担率占90%的污染因子(COD和氨氮为必选项目,湖库增加总磷、总氮两项指标)。
  将水环境功能区规定的水体使用功能对应的水质类别作为水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并根据当地的水污染治理水平、经济发达程度、工业结构、水文及水资源特征等制定阶段目标,目标制定时必须考虑其可达性。
  水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将COD和氨氮作为主要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指标,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因子及控制目标。
  5、近岸海域功能区达标评定。每个监测点位指标85%监测项达标即为该测点该次监测达标,按监测频次要求,每次均达标,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类水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6、关于水污染治理项目
  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设计必须有针对性,应根据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环境问题去筛选。在开列水污染治理项目清单后,需根据其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排序,给出各项目的责任部门、资金筹措安排、完成时限等。

三、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求
  1、 关于基础数据
  规划使用的污染源数据、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气象数据等,可利用容量核算工作的基础,但需给出必要的分析和论述。
  如报告中要给出点、面、线(机动车污染较重城市)等污染源的划分原则和方法。对点、面排放高度的划分不作硬性规定,但对于高于30米的点源作为面源考虑时,需从源的性质、排放强度及与区域整体的关系方面作出合理的分析。
  对于现状质量评价,根据现有监测数据,按照时间(四季)、空间分布评价2002年大气环境质量,分析近年来(至少从2000年~2002年)环境质量变化发展趋势。
  2、空气功能区达标评定。所有国家认证的点位均应参加评价。对于全部为自动监测站的城市,二级及好于二级天数的比例大于85%,即为该点位达标;对于无空气自动监测站或部分点位是自动监测站的城市,每个监测点位按监测频次要求取得全部监测数据,求得年日均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大气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3、 关于大气环境容量计算结果
  大气环境容量计算结果必须和我局污控司正在进行的《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衔接,计算模型的选择最好与其一致,技术要求如下:
  对于可选用A-P值法计算容量的城市,除了用A法计算大气环境容量外,要用P法对现状污染源的地面环境质量影响进行分析,并根据地面浓度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得出允许排污总量。
  对于选用多源模型计算容量的城市,要详细阐明所选用多源模式的技术特点和适用条件,阐明气象数据和污染源数据整理成模型所用数据的技术过程。要应用模型计算分析现状污染源布局的地面环境质量影响,根据地面环境质量达标的要求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得出满足实际环境容量的总量。
  4、关于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大气污染物环境质量达标考核指标:PM10(或TSP)、SO2、NO2(或NOX)及该城市的特征污染物,超大城市增加O3。按照大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将各项指标对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大气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并根据当地的大气污染治理水平、经济发达程度、工业结构、气象条件、地形地貌特征等条件制定阶段目标,目标制定时必须考虑其可达性。
  5、 关于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设计必须有针对性,在对点、面源削减进行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应重点考虑点源的优化分配和布局,节能、清洁能源的使用等。在开列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清单后,需根据其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排序,给出各项目的责任部门、资金筹措安排、完成时限等。
  6、其它
  其它技术细节和步骤可参考《环境保护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技术导则》中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章节。

四、固体废物规划审查技术要求
  1、现状调查与问题分析
  现状产生量调查是编制固体废物规划的基础性工作,需要获取可靠资料,尤其是对生活和医疗废物,很多地区没有做过系统调查,此次规划务必完成这项工作;在调查时要采用常驻人口(五普人口)替代户籍人口,工业固体废物调查的范围要包括历年贮存量。
  对于生活垃圾,现状调查还需要包括生活垃圾组成分析、环境卫生系统建设概况,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数量、规模、是否满足无害化处置要求)等内容;
  对于工业固体废物,要列出当地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主要种类,影响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对于危险废物,需要对目前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处置等内容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价;
  2、产生量预测
  产量预测中,参数的取值要符合当地实际,避免未来产生量的预测出现过大或过小的情况。
  3、目标与指标
  规划指标中,必须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指标;对于大城市需要增加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等。
  4、建设任务
  开列固体废物治理项目清单,根据项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排序,给出各项目的责任部门、资金筹措安排和完成时限等。
  对于生活垃圾,要提出适合当地城市特征和垃圾特点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案;根据各种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的特点和当地生活垃圾产生特征,选择出适合于当地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处理方案要强调综合处理和区域联合处理,以使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满足规模化、合理化要求;同时规划中要强调对现有处理设施的无害化改造和逐步淘汰污染严重的小型处理设施。
  对于工业固体废物,规划中要强调前端控制;提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开展的有效鼓励政策措施,尤其强调固体废物在建材行业、冶金行业和环保产业中的综合利用;提出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中心的方案。
  对于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要强调开展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鼓励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强调采取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来处理本市及所辖区县的医疗废物。
  对于废旧电子电器,经济发达城市需要提出收集网点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方案。

五、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噪声规划审查技术要求
  1、现状调查与问题分析
  规划中需要附上市政府批准的噪声功能区划方案。通过对交通干线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和社会噪声的调查以及根据环保的信访材料,找出当地主要噪声污染源。评价内容包括对噪声敏感区,主要噪声源种类、数量、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等情况进行分析。
  2、噪声功能区达标评定。每类功能区噪声监测结果,按昼夜等效声级(Ldn)分别达到相应功能区昼夜标准,即为本季度该类功能区噪声达标(同一功能区有多个测点时,按算术均值计)。按监测频次达标比例大于85%,即为该点位达标;所有功能区均达标,即为该市功能区噪声达标。
  3、规划目标与指标
  根据噪声污染的预测和噪声污染控制功能分区的要求,确定规划期间噪声削减控制目标。对于交通噪声,提出交通干线在规划水平年达标率要求;对于环境噪声,提出各功能区环境噪声在规划水平年达标率要求。
  4、噪声污染控制方案
  开列噪声污染控制治理项目清单,根据项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排序,给出各项目的责任部门、资金筹措安排、完成时限等。
  对于交通噪声污染控制,需要提出声源控制和配套设施的改造方案,对未来道路建设和汽车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对于工矿企业噪声污染控制,从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上提出具体改造和设计方案;
  对于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