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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22:44: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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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国人厅发[2004]124号


关于2004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4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分别与食品药品监管局、国资委有关部门协商,现将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 100分 60分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分 60分
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分 60分
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分 60分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分 60分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分 60分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分 60分





问 综合法律知识 140分 84分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40分 84分
企业管理知识 140分 84分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140分 84分


  二、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对相应专业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请及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表:

2004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专业
名称 报考科
目数量 招考
人数 合格
人数 合格
率% 历年合
格人数



师 四科        
二科        
合计        





问 四科        
二科        
一科        
合计        


  注:“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本年度应取得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历年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自本专业开始考试以来,包括本年度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累计人数。

  填表人:                    负责人: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地区中小学校不得收取2008年春季教科书费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地区中小学校不得收取2008年春季教科书费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部署,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地区中小学校教科书将由国家免费提供。各地应立即停止向学生收取2008年春季的教科书费。已经预收了2008年春季教科书费的农村中小学要将预收款立即全部退还学生。各地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此精神通知到每一所农村中小学,并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农村中小学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具体事宜待相关文件下发后另行安排。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

薛敏霞

立案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法定程序。在职务犯罪的侦查实践中,传统上都是采取以人立案的方式。近几年,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大胆尝试以事立案的侦查方式,促进了办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从以人立案到以事立案,绝不仅仅是工作方式的不同,而是一种侦查理念的转变。下面谈一下对职务犯罪侦查中以事立案的认识。
以事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对于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不能确定的案件,依法作出的立案决定。笔者认为,以事立案是有法律依据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该法第八十六条也作了类似规定。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人立案”,也可以“以事立案”。
以事立案有其必要性。以事立案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立案方式。运用以事立案能够使查案工作及时进入侦查程序,有利于侦查人员依法及时使用侦查手段获取证据,查明案情,防止证据灭失和制止犯罪危害进一步扩大;以事立案对事不对人,有利于隐蔽侦查意图,克服办案阻力和工作被动;能够减少初查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大量重复性工作,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司法成本;能够有效地防止办案人员在初查阶段为获取证据而使用侦查手段等违法办案,对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职务犯罪的侦查,是一种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和私分罚没财务犯罪案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经过初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事立案:(一)必须通过侦查措施取证的;(二)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或者灭失的; ( 三)犯罪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进一步扩大的。”由此可以看出以事立案的两个条件,即:法律要件和侦查必需。
一、法律要件
1、要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这里所讲的犯罪事实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侵吞公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渎职等行为。犯罪事实存在与否,主要是看贪污、渎职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已经形成。如果危害结果的形成是不正确的,或者确定下来后达不到有关立案标准的,就不能立案。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犯罪嫌疑人暂不明确。以事立案有利于案件的依法迅速查处,或者有利于案件查处 中排除干扰和减少阻力。
二、侦查必需
1、案件证据必须通过侦查手段获取的;2、如不迅速立案,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或者灭失的;3、如不迅速立案,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进一步扩大。
以事立案有其积极的意义。首先,采取以事立案的模式启动侦查程序,使侦查手段和措施及时,合法出手,有利于依法、迅速、及时地打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立案后,侦查手段、措施和活动才具有合法性。有些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事实,危害结果比较明显,但具体行为人并不明确,如果一定坚持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先确定犯罪嫌疑人,由人到事,显然会坐失良机,影响案件的侦查和证据的获取。
其次,有利于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在全国范围来看,查处职务犯罪的工作还很不平衡。造成这种局面的因素是很多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职务犯罪侦查大多沿用传统的以人立案的单一模式。而采用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相结合的侦查思路,则可以克服这一不足。
第三,有利于隐蔽侦查意图,减少和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没有杀人、放火那样明显直观,行为主体的地位、职权和社会背景也往往影响到对该类犯罪的认识和判断,仅仅从认识和判断以及“关系网”的角度来看,要比一般的刑事案件的办理要难。司法实践表明,案件刚刚开始办理,说情者蜂拥而至,干扰不断,阻力重重。大胆采用以事立案,对事不对人,抓到证据再抓人,既有助于办“铁案”,又可以减少办案的阻力和干扰。
第四、以事立案的案件,即使撤案,负面影响也较小,通常不会引发刑事赔偿问题。立案后,全面侦查活动开始展开,可能会出现与立案时的事实不相符合,或者证据发生变化的情况,因而导致撤案,这本来是法律所允许的。然而,由于“以人立案”的侦查方式在立案时就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使侦查工作不可避免地针对特定的人,当案件无法侦查终结或撤消案件时,难免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还面临着刑事赔偿的问题,给检察工作带来被动。而采取以事立案的案件,经侦查即使撤消案件,由于侦查工作对事不对人,因此负面影响要小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