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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犯财产的几个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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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犯财产的几个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犯财产的几个问题的函

195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法院通县专区分院:
本年3月6日函悉。兹将关于没收反革命犯财产的几个来问解答于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犯本条例之罪者……并得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所谓并得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须视其罪恶大小、情节轻重等酌为决定。对没收财产的范围,系指反革命犯本人所有的财产不以其直接勒索的财产为限。一般的说:反革命犯判处死刑与无期徒刑者,得没收其全部财产,判处有期徒刑者,得没收其财产的全部、一部或不没收。没收反革命犯财产时,只应没收犯罪者本人的财产,不得没收其家属中与犯罪无关之财产。而在没收反革命犯全部财产时,对其家庭中共同生活的人,得酌情留给赖以生活与生产的资料。
二、在惩治反革命条例公布前已经判处执行之反革命罪犯,其财产当时未予没收,现在是否需要没收的问题:我们认为一般的不须再予加判没收,但某些具体案件,因其罪恶重、民愤大,其财产来路系与反革命活动有关,在判刑当时本应并予没收而显有疏漏的情形,亦得酌情补判没收。
三、没收反革命犯财产的刑罚,原则上应与对其所处其他刑罚同时判处,一并报请复核;如属单独科处没收财产或有如上述,补判没收的情况,得参照1951年2月4日政务院所发布的“关于没收战犯、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第二条的规定,单独报请批准执行。
四、没收反革命犯财产应归国家所有,除对其抢劫勒索的财物于宣布没收其财产时,得酌情返还被害人外,对其因反革命分子之杀害行为致使被害人家属生活陷于困难者,一般的不宜在没收的反革命犯财产内予以救济,个别的如有必要给以救济者,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政府批示执行。

附:河北省人民法院通县专区分院关于没收反革命财产的几个问题的请示
一、关于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并得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其没收范围是只限于反革命犯本身之勒索部分ⅶ抑或包括其全部财产;是限于其个人部分ⅶ还是包括全家所有财产。
二、在本条例公布前已经判处执行之反革命罪犯其财产当时未予没收,现在是否可以没收ⅶ
三、关于没收反革命犯财产(道会门之财产在内)其批准权是属省还是归专署ⅶ
四、在过去有被顽伪伙会将青壮年杀害,现只剩年老妇孺,其生活是否可由该罪犯之财产中适当补助一部ⅶ
五、各县对于没收财产之处理手续是在判案时附带判决报请复核时一并核复呢ⅶ还是单独请示没收问题呢ⅶ
1951年3月6日


天津市境内海河水系水源保护暂行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境内海河水系水源保护暂行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1年1月29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81年3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源水质保护
第三章 管理与监测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海河水系水源水质,严格防止污染,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境内海河水系,包括:海河、北运河、南运河、大清河、永定河、子牙河、马厂减河、独流减河、洪泥河和北大港水库、团泊洼水库、于桥水库等饮用水源。
第三条 凡在天津市管辖区域内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水源水质保护
第四条 本条例第二条所列各河、库以及其它调用的饮用水源的水质,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地面水水质标准。
第五条 输送饮用水源需使用其它河道时,该河道应无污染或排除污染。
其它水源不得与饮用水源窜流。
第六条 海河及自来水公司使用的输水河道两岸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对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要有计划地加以改善或拆除。
第七条 不得向海河水系水体排放废水、废渣及其它废弃物;排放生产冷却水的水质不得劣于排入河道的水质。
第八条 排水系统要坚持实行清污分流。
饮用水源河道沿岸的雨污混流排水口,非汛期要封闭;汛期的启闭,由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雨情、水势掌握。
第九条 加强防潮闸、轮船闸、渔船闸的维护和管理,防止和减少海水上溯;枯水季节,轮船闸、渔船闸应在海水与河水持平时过船,必要时限制过船时间与次数;并要积极采取防止淡水流失、河水咸化的有效措施。
第十条 农田灌溉回归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河道;符合农业灌溉标准的可排入农业用水河道。
第十一条 不准在海河水系水域洗涤污物;禁止在河堤倾废排污、堆放有毒有害物质、饲养牲畜家禽;严禁捕鱼时投放毒品或其它麻醉品。
第十二条 所有船舶一律不准向海河水系水体倾废排污。倾废、排污或冲洗船舱,均须到指定地点进行。船舶都应有防止污染水域的设施。
第十三条 生产或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必须有防渗漏的设施。严禁使用渗坑、裂隙、溶洞或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确保地下水不受污染。

第三章 管理与监测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是天津市境内海河水系水源水质保护的主管部门。
河道、水库等水源的管理与监测,按隶属关系由水利部门负责;自来水公司所属输水河道,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市政排水口门、泵站,由市政排管部门负责;其它闸、坝、口门各由其所属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 对海河水系水源保护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之一的,应处以罚款。罚款额视污染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确定。对单位的罚款,最低不少于一千元;对个人的罚款最低不少于一元。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应给予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操作人员以行政处分,以至刑事处分。
第十七条 罚款的批准权限:五千元以下的,由区、县环境保护局(办)决定;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二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五万元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 缴纳的罚款,国营企业从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集体企业从税后利润中列支;行政和事业单位分别从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列支。
此项罚款纳入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天津市革命委员会1977年2月17日颁布的《海河水系水源保护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1981年3月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1]145号

2001-08-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下发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