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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0:30: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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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下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的决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遏制了近年来乱占滥用耕地的势头。但从1997年全国各类建设用地清查结果看,土地
粗放利用、闲置的问题仍相当严重,控制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4月15日起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后颁布施行之前,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和安居工程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仍按原规定报批。冻结期间,建
设项目用地审批管理仍按1997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执行。
二、在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期间,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要坚持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的原则,走内涵挖潜、盘活存量土地为主的路子,尽可能利用占而未用的闲置土地、非耕地和利用率低的土地。
三、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对1997年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进一步严格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对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把关,严格管理。对未批先用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
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3月29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0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常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布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布,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以一定方式,通过一定载体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布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做到:
  (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三)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六条 审计机关公布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应当事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经指令审计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审计的有关部门同意;公布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审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市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和市审计机关委托辖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各辖市、区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审计项目,由各辖市、区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逐步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结果;
  (三)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四)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
  (五)有关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结果。
  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布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情况或说明。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布;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布;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布。
  具体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布方式,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布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纸质形式;
  (二)政府门户网站或审计机关网站;
  (三)本地新闻媒体;
  (四)举办新闻发布会。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可以采用上述一种形式,也可以同时采用几种形式。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审计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布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布,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0年第10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0年第10期公报)

1960年11月9日
任命申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60年11月19日
任命曾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部长。
免去钱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部长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