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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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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7〕38号


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直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七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规范目标管理考核行为,促进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全面完成,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办〔1999〕4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对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审定、考核结果予以确认以及决定奖惩等。
  第三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拟定各目标管理单位年度目标任务,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督查目标任务落实,做好目标考核工作,汇总各单项考核结果,提出考核初评意见。
  第四条 设立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局、市招商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负责目标管理考核的复核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督办室定期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每季度督查不少于一次,半年对全市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督办室可不定期对某单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
  督查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分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共性目标、重点工作、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
共性目标任务主要有:市政府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信息工作、市长热线电话和市长批示件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办理、政协提案办理、信访工作等。
  重点工作:根据市政府工作重点,并结合各县区、管委会的工作重点,由市政府确定下达,包括招商引资、园区建设、新农村建设、重点项目、省“861”和市“583”工程、“千百十”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内容。
  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有: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外贸进出口、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口和计划生育、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旅游经济等。
  第七条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内容包括共性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共性目标任务:包括政风建设(含廉政建设、效能建设、依法行政)、招商引资、窗口建设、信访工作、上级交办工作完成情况和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信息工作、市长热线电话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办理、政协提案办理等。
  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由市政府确定下达。

第三章 目标确定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本地全年的工作目标任务,内容包括重点工作安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经市直相关部门初审,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九条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能,提出本单位全年的工作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委会员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四章 分值分配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的目标任务分值分配:
  1、《目标任务责任书》内容,满分为70分,各单项目标任务的分值随目标任务具体分配。
  2、共性工作目标任务6项,满分为15分。其中市政府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3分,信息工作 1分,市长热线电话办理2分,市长批示件办理1分,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办理4分,信访工作4分。
  3、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
  4、市政府副秘书长评议5分。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的目标任务分值分配:
  (一)《目标任务责任书》内容,满分为55分,各单项目标任务的分值随目标任务具体分配。
  (二)共性目标任务8项,满分为30分。其中政风建设(含廉政建设、效能建设、依法行政)8分,招商引资8分,窗口建设5分,信访工作3分,上级交办工作完成情况和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2分,信息工作 1分,市长热线电话和市长批示件办理1分,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办理2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
  (四)市政府副秘书长评议5分。
  第十二条 站前区管委会的目标任务分值分配:
  (一)《目标任务责任书》内容,满分为80分。各单项目标任务的分值随目标任务具体分配。
  (二)共性工作目标任务3项,满分为5分。其中市政府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2分,信访工作2分,信息及市长热线电话和市长批示件办理 1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
  (四)市政府副秘书长评议5分。

第五章 评分

  第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评分方法:
  (一)年度工作目标评分:依据各目标管理单位各项任务完成进度和年终总目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二)共性工作目标评分:由市直相关职能单位提供量化的考核结果,按照在总分中所占权重计入总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分: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分别评议打分,其平均值为评议分。
  (四) 副秘书长评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分别评议打分,其平均值为评议分。
  (五)加分和扣分:各县区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的,按完成任务百分比乘以权数计分;完成目标任务的,得满分。其中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GDP、财政总收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四项经济指标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的,每超出1.5个百分点加0.1分;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的GDP、财政总收入和接待国内外游客人数三项指标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的,每超出1.5个百分点加0.1分。
  招商引资工作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完成任务百分比乘以权数计分;超额完成50%加0.5分,超额完成100%以上加1分。
  各目标管理单位的某项工作当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1分;受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0.5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批评的扣1分;受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及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受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
各县区政府在全省县域经济考核评比中,排名比上年度每进一位加0.5分,每退一位扣0.5分。
  (六)对缺少某单项考评项目的目标管理单位,该项得分为平均分值。
  (七)实行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一票否决”,凡被“一票否决”的目标管理单位,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八)凡年中被取消或调整的工作任务,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年终考核时不扣该项得分。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分为自查、审核、复核、审定;
  (一)自查。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对照年初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次年的1月中旬前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提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一式10份)。
  (二)审核。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对各目标管理单位报送的年度目标任务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对各项得分进行汇总、排出名次。
  (三)复核。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对各目标管理单位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复核和评分。
  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相关考核内容进行复核,并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提供复核结果。
  (四)审定。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确定名次,决定奖惩。

第七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对考核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一)奖励排名前2位的县区政府。排名第1位为一等奖,奖励人民币10万元,排名第2位为二等奖,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奖励排名前1位的管委会人民币5万元。
  站前区管委会不参与管委会评比,考核总分在98分以上,视为优秀,奖励人民币5万元;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上,视为良好,奖励人民币2万元;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三)奖励排名前10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排名前5位为一等奖,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民币2000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人人民币1500元,正式在岗职工每人人民币1000元,排名第6至第10位为二等奖,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民币1500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人人民币1000元,正式在岗职工每人人民币500元。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考核位居后三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第一次予以通报批评,并缓发单位全体职工当年一个月奖励工资,如在第二年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再位居后三名之列,予以补发;对连续两年位居后三位的,扣除上年度缓发的单位职工一个月奖励工资,继续缓发当年的一个月奖励工资,待下年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补发,以此类推。并建议市委对连续两年位居后三位且两年都在该单位任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戒勉。
  第十七条 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抄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及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年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1年8月15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自1988年11月在广州试点以后,两年多来,在各级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和饭店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今年年底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将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搞好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国家旅游局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并认真吸收各地意见,对下一阶段星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全面、准确、系统地理解、掌握和运用星级标准。
1.要全面理解星级标准。星级标准包括了对饭店硬件和软件水平考核的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要求我们在评定一个饭店时要全面考核,不仅要看饭店的硬件水平,更要重视饭店的软件水平,要督促饭店在软件建设方面狠下功夫,要求饭店以提
供优质服务、使宾客满意为宗旨。
2.要准确地掌握星级标准。星级标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在评定一个饭店时必须把握住饭店的总体水平。既要指出饭店在一些具体部位上存在的问题,又能给饭店的总体水平做出一个正确的、切合实际的评价。
3.运用、执行星级标准的原则应该是按标准严格要求。同时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地处这些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状况下的饭店不可能完全是同一设施。因此,在评价饭店时,要保证基本的设施配备和服务达标,不要过分苛求那些造价或成
本很高、客人并不十分需要的设施设备。
4.我国的星级标准的特点是既体现了国际标准,又结合中国的国情,在标准的六个方面中对软件的要求所占比重较大。我们在运用和执行标准时应该把标准的这些特点充分体现出来,真正做到看国际水准、看国情、重管理、重服务。
二、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要在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当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
中国的饭店星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的。一般说来,星级评定的全部工作应包括四个阶段;达标、定级、巩固、提高。目前的星级评定工作基本上走了前两步,后两步虽然一些地方做了不少工作,但仍不适应星级饭店管理的要求。巩固、提高星级饭店
的水平,比之达标、定级更困难,更重要,因此更需要加倍努力。各级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应在完成前两步的基础上,很好地进行总结并不停顿地转入后两步的工作,在巩固星级水平和改进提高上下功夫。要把星级评定工作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结合起来。
三、星级评定工作要正确对待老饭店的历史作用。
我国的饭店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政策的实施和国际、国内旅游业的发展而发展的。在五十年代旅游业刚刚起步时,我国面临着饭店少、设备落后的严重困难。老饭店在当时为发展旅游业起了积极作用。有的老饭店在国外已经有了相当的知名度。中国是先有饭店,后有星级评定标准的。因
此,用现在的标准去评定老饭店时,既要按标准严格要求,使饭店具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和服务项目,又要考虑到这些老饭店的历史条件。
四、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要与执行饭店的星级价格和最低限价结合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中明确指出,饭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要求,标志着建筑、装璜、设备、设施、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宾客的满意程度。饭店的星级是饭店设施、设备的档次、服务项目的多少、服务质量的
高低以及价格的高低的综合标志,因此,饭店星级的标准必须与价格一致起来。
制定饭店星级价格的根本目的在于巩固星级体系,保护企业和国家的经济效益,维护星级的权威性,使饭店星级与宾客消费水平相符。因此,要求各级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在今后的星级评定工作中一定要认真落实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共同制定的关于星级价格的有关规定,并会同有
关部门认真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对违反或拒不执行星级价格规定的饭店,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对其星级重新考虑。
五、在星级评定工作中要重视饭店的培训工作。
现在饭店的培训工作有如下三种情况:
1.有培训机构,且师资、技术力量较强,领导认真抓培训工作;
2.有培训机构,但师资、技术力量较弱,培训工作不够得力;
3.没有培训机构,抓职工的培训不力。
从星级评定中检查出来的问题看,无论是管理或服务方面的问题、无论是维修、保养或清洁卫生方面的问题,归根结底都可以追究到饭店培训方面的问题。为了不断保持和提高饭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各级星级评定机构在今后的星级评定工作中要将饭店的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
。凡是饭店有培训机构但师资、技术力量弱的,要想方设法增强师资和技术力量;凡是无培训机构的,要立即建立起培训机构。并把培训工作放到重要位置。
六、星级评定工作要促进饭店安全保卫工作。
住店是否安全是宾客选择饭店的重要条件,保卫宾客安全也是饭店的重要服务。保卫客人的安全不仅是保卫人员的工作,也是全体员工的共同任务。为此,提出如下要求,并作为今后星级评定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1.饭店的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必须随时处于完好的运转状态,饭店应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安全、防火演习制度,强化饭店各级员工的安全消防意识。

2.严禁饭店保卫人员及所有人员发生动手打人或侮辱人格的行为。饭店保卫人员的首要任务是向客人提供服务,保卫客人的安全。各级星级评定机构对今后出现殴打客人事件的饭店,凡已经评上星级的,要按照星级规定严格查处;没有评上星级的,要在一定时期内缓评或不评。
七、适当放宽三星级饭店的评定权限。
考虑到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已经覆盖到全国绝大多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旅游局已经举办了七期全国星级检查员培训班,培训了六百多名星级检查员,各地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大都能够掌握和运用星级标准。国家旅游局也有更多的星级复核工作要做。因此今后三星级的饭店,原
则上由各地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评定,但要报国家旅游局确认。为保持全国三星级饭店在水平上大体一致,已评定为二星级的饭店如拟升级,必须报经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核准确认。国家旅游局有权对三星级饭店进行复查或否决。



1991年8月15日

关于职工高中文化教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关于职工高中文化教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5年4月5日,教育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以来,全国职工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各地在进行“双补”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了职工高中文化教育。为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职工高中文化教育的发展,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和任务
使已经具有初中毕业水平和同等学历的职工(含干部),经过系统学习,达到简易高中毕业的水平,以适应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并为职工学习技术、业务或接受高等教育打下基础。
二、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和教材
1.课程设置:
文科班设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五科;
理科班设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五科。
外语、生物等课程是否设置,由办学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有条件的脱产班,文科应尽可能增设自然科学常识;理科尽可能增设史地常识。
对年龄较大或因行业特殊需要的某些职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局批准后,可必修政治、语文、数学三科,再选学两门课程。选学课程为:物理、化学、历史、地理、外语、生物、自然科学常识、史地常识八门课程。
2.课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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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 | | | | | | | |
| 低限课时 |政 治|语 文|数 学|物 理|化 学|历 史|地 理|合 计|
|科别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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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科 班 |100|300|180| | |140|100|820|
|--------------|------|------|------|------|------|------|------|------|
| 理 科 班 |100|180|300|210|150| | |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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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常识低限课时为180课时,史地常识为100课时。生物、外语的课时安排由办学单位酌定。
脱产班的周学时安排以不超过30学时为宜;业余班周学时安排,按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保证质量的原则确定。同时要注意不要把学习年限安排得过短或过长。
3.教材:
教材可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根据教育部部颁的教学大纲编写,各地自行采用。必要时教育部择优推荐。在教学大纲尚未颁发、新编或改编教材还未出版以前,目前数学、物理、化学三科可采用教育部委托上海市和浙江省职工教材编写组编写的职工业余高中课本;语文可暂用教育部1983年推荐的上海市工农教材编写组编写的课本,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自定;政治、历史、地理三科可暂用全日制普通中学课本。开设外语等其它课程的教材暂由办学单位自行选定。
三、招生
凡具有初中毕业或相当于初中毕业文化水平的在职职工,均可报考职工高中。职工高中实行入学考试制。入学必考科目为语文、数学。是否考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由地(市)以上教育局确定。
四、办学形式
要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可采取业余、半脱产、脱产和广播电视以及自学等多种形式。课程安排,可开设全科,也可单科独进、双科或多科并进。要提倡大厂办、公司办、业务局办、地区办。普通全日制中学要积极支持职工教育的开展,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有余力的学校可举办夜校。
五、毕业和颁发证书
1.各门课程结业考试要严格按照职工高中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降低标准。可由县以上教育局组织考试,有条件的立案学校经县以上教育局同意也可单独组织考试。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具体考试办法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制定。
2.经考试,各科成绩及格者,发给职工高中毕业证书,承认其职工高中毕业的学历。考试成绩载入档案。单科成绩及格的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凡经自学或其它途径(如高中补习班)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职工,可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职工高中毕业考试,各科成绩及格者,发给职工高中毕业证书,承认其职工高中毕业的学历。单科及格的发给单科结业证书,取得全部应学科目单科结业证书的,可换发职工高中毕业证书。
3.职工高中毕业证书和单科结业证书,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局统一印制,由学校负责颁发。
六、关于职工高级中等学校(班)的审批、立案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制定。
七、本规定提出的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是根据当前职工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最基本的要求,各地根据情况的发展,可以试验增设其它文化课程,也可以试验增设其它职业技术课程。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