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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禁止在中小学开展万智牌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5:46: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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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禁止在中小学开展万智牌活动的通知

体育总局 教育部


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禁止在中小学开展万智牌活动的通知
体育总局 教育部



万智牌是近年来在国际上新流行的一种智力体育项目。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在北京、上海、南京、成都、大连等地区进行试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同进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保证这一新项目在试验阶段能够有序、规范发展,特作以下规定:
一、为保障青少年学生正常学习和身心健康发展,禁止中小学开展万智牌活动。
二、各级各类学校均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万智牌比赛活动。
三、万智牌试验工作要在国家体育总局规划下有序地进行。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开展万智牌试验工作。
四、严格按照我国颁布的有关法规管理万智牌比赛活动。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各地均不得组织万智牌比赛活动。



2000年7月26日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凡必须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办理,但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回复意见前,应当将回复意见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承包经营基本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擅自变更基本菜田用途的,应当按照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第九条中的“宝坻县、武清县”修改为“宝坻区、武清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
(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蔬菜的供给,促进蔬菜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人民对蔬菜的需求和建设用地发展趋势的预测,批准确定的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常年专用菜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示范、良种繁育用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菜田的土地管理工作,并依法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
  第五条 计划、城建、规划、财政、审计、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菜田的义务,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基本菜田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区域划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总需求以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本市的基本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管理,按照本市常住人口人均占有面积不少于三十三点三三平方米的标准核定,保持基本菜田总面积动态平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逐级核定基本菜田的面积和地块,绘制图表,设置统一的保护标志。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档案,并抄送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基本菜田保护范围:
  (一)已经建立的商品菜田;
  (二)新建的常年蔬菜专业用地;
  (三)蔬菜科研、教学、示范、良种繁育用地。
  第九条 基本菜田按照地域划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区域: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基本菜田;
  二类区域:蓟县、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的基本菜田。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基本菜田不得弃耕抛荒或者变更其用途。蔬菜生产者必须保证种足种好商品蔬菜。
  第十一条 对基本菜田必须长期保护,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
  凡必须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办理,但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回复意见前,应当将回复意见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对基本菜田应当进行规范建设,逐步修建和完善水利、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发展节水灌溉,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应用新技术,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基本菜田的水利、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
  建设单位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域内施工的,必须有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保护基本菜田措施,做好基本菜田基础设施的保护;损坏或者必须变动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基本菜田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蔬菜生产,保护蔬菜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一)各级财政部门对基本菜田建设的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由同级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监督。
  (二)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护基金,重点用于扶持基本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菜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补贴。
  (三)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蔬菜生产、销售、科技推广、物资供应、资金筹措等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十六条 经批准征用基本菜田的,由用地单位先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管理部门凭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凭证,办理征用手续。
  第十七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缴纳标准为:
  (一)征用、占用一类区域内基本菜田的,每平方米四十五元;
  (二)征用、占用二类区域内基本菜田的,每平方米三十元。
  因市政基础设施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设施及非营利性公益设施建设,确需减缴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认后,按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
  第十八条 征用基本菜田时,对基本菜田附属的基础设施,应当作价补偿。补偿费由用地单位向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
  收缴补偿费的部门应当将补偿费及时偿还给原投资者。
  第十九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全部用于新菜田开发建设、老菜田改造以及蔬菜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和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财政、审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征用基本菜田时,应当按照征用一公顷补充不少于一点五公顷的标准,先补后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补充。
  第二十一条 已征用的基本菜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的,应当由原土地耕种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闲置未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并允许原被征地单位复耕;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并将菜田交回原被征地单位恢复蔬菜生产。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菜田监督检查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菜田的环境保护,发展绿色、无公害蔬菜生产。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菜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
  现有对基本菜田造成污染的单位,应当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菜田灌溉渠系排泄工业污水。
  禁止在基本菜田及灌溉水源附近倾倒、堆放、处理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 蔬菜生产者不得使用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工业污水灌溉基本菜田,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泥或者垃圾用作基本菜田的生产肥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菜田内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包经营基本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擅自变更基本菜田用途的,应当按照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菜田基础设施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基础设施属于农业行政部门管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菜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销毁被污染的蔬菜,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基本菜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染基本菜田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菜田的;
  (二)无权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
  (三)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菜田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书面限期缴纳决定书,逾期一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基本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其他菜田,划入基本菜田保护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黄办发[2006]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根据需要,委托代办,联合审批,全程服务”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促进黄石的经济发展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自愿的原则。凡在黄石市城区范围内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或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可适当放宽政策),在项目投资者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可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办全部或部分审批手续。
  (二)优质高效的原则。投资代办受理窗口负责联络和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办事窗口,在承诺期内办结审批项目,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全程服务的原则。投资代办窗口承接代办服务后,指派专人对代办的事项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四)无偿代办的原则。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由投资者交纳的相关费用外,投资代办窗口免费为投资者提供各项代办服务。
  三、代办服务的范围与时限
  (一)企业登记注册
  外资企业登记注册代办服务由市商务局窗口受理,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代办服务由市工商局窗口受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审批外资企业合同章程,项目申请立项或备案,工商注册相关手续,税务登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建设投资项目代办服务
  对建设投资项目采取三段式代办方式,即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审批代办服务由市发改委窗口受理、规划阶段审批代办服务由市规划局窗口受理、建设阶段审批代办服务由市建管委窗口受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与建设项目土地征用相关的各种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及审批手续,建设项目规划定点,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关手续,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手续。
  各项代办服务,在规定的承诺时间内办结。
  四、代办服务的工作程序
  (一)服务受理
  首先由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向投资代办受理窗口提出代办服务的申请,投资代办受理窗口与投资者协商确定代办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填写代办服务登记表,并由投资者和投资代办受理窗口具体经办人签名确认。受理后,“中心”在局域网发出代办项目通知,相关部门窗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申报材料的预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中心”检查督办科和该项目的代办受理窗口单位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窗口和投资者对投资者的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迅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资者补充或更正有关申报材料。
  (三)组织现场踏勘
  对需要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相关审批单位应在材料预审会上一并提出,并由受理窗口组织相关单位现场踏勘。
  (四)签发有关审批文件、证照
  经过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现场踏勘符合批准条件的,有关审批单位应在审批时限内将有关批准文件、证照交给投资代办受理窗口,由投资代办受理窗口发放给投资者。
  五、组织管理
  (一)成立投资代办工作专班,负责协调投资代办工作。
  (二)投资代办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服务,在代办过程中做到优质、高效、公正、廉洁。
  (三)各窗口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投资代办工作,认真做好投资代办项目中涉及各自职责的审批工作,凡在投资代办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职责、办事拖拉、相互推诿、吃拿卡要、欺外排外、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行为,一经查实,按照《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05]2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效能建设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05]3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