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的决议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的决议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1997年5月30日制定的《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州市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规定》,决定批准这个规定。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定的意见对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1997年5月3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流溪河水源涵养林(以下简称水源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流溪河水源供给,净化水质,防止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溪河水源林,是指在流溪河水源林保护范围内起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作用的森林、林木、林地。
流溪河水源林保护范围包括:从化市东明镇、吕田镇、良口镇、桃园镇、温泉镇和温泉自然保护区、流溪河林场、大岭山林场及黄龙带水库管理处在规划线内的水源林。
第三条 流溪河水源林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流溪河水源林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流溪河水源林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从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水源林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城建、环保、国土、公路、矿产、水利、供电、公用事业及旅游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水源林的建设、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计划。把水源林的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多渠道筹集水源林保护和建设资金。
第六条 流溪河水源林实行效益补偿制度。对因划定水源林而影响经济收益的山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给予补偿。补偿资金的筹集和补偿具体办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对水源林区海拔800米以下的针叶林、疏残林、过熟林或病虫害严重的林分,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逐步建设成以常绿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为主的生态公益林。
第八条 在流溪河水源林保护范围内,原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地方,可在保证发挥生态效能的前提下,经广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出不高于15%比例的林地,有规划地发展经济林。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在水源林区设立永久性标志,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划定管护责任区,配备专职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十条 在水源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伐、滥伐林木;
(二)采石、采矿、取土、开垦、筑坟;
(三)打枝、采脂、狩猎;
(四)违反规定野外用火;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水源林采伐。确因需要卫生间伐或更新改造的,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村、镇集体林区,由县级市林业部门申请;
(二)黄龙带水库管理处管辖的林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三)市属国有林场由本场提出申请。
上款第(一)、(二)、(三)项的申请,经广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林用途。确需将水源林改作其他用途的,必须经广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由市、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及水资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水源林严重破坏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破坏水源林,或刁难、阻碍、围攻和殴打依法执行公务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6日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的反倾销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的反倾销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1999〕1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
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裁定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于6月3日对外公告。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7月10日起至2003年7月9日止,对进口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新闻纸的税则号列为48010000,反倾销税率为:
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 61%
(Howe sound Pulp & Paper Ltd.)
雄师集团(Fletcher Challenge Canada Ltd.) 59%
太平洋纸业公司(原MB/出口销售有限公司) 57%
〔Pacifica Papers Inc.(Export Sales Co. Ltd./MB Paper〕
阿维纳公司(Avenor,Inc.) 78%
芬利森林工业公司(Finlay Forest Industries Inc.) 78%
其他加拿大公司 78%
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Hansol Paper Co.Ltd.) 9%
其他韩国公司 55%
美国:所有美国公司 78%
三、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组成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对自1998年7月10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各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实施临时反倾销税措施的通知》(署税传〔1998〕52号)征收的现金保证金,按本通知第二条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转为反倾销税,如果此期间同
时征收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的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征收的有关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按规定征收的反倾销税,税收缴库月报表应归入特别关税。
五、进口新闻纸的经营单位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进口新闻纸原产地为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还需提供原产厂商发票。
各地海关要加强对原产地和原产厂商的审核,对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新闻纸,不能提供原产厂商发票的,按上述国家中其他公司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按最高税率从价计征反倾销税。
六、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新闻纸原产地证明或原产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应按规定进行处罚。
各关接到操作程序后,请立即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关税征管司反馈。
199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