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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3 06:07: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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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保定市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4-3-2

第一条 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病有所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企业是指受经济环境影响和生产经营原因,常年亏损、企业停产,造成连续一年及以上发不出工资,无力按照统帐结合模式规定的比例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
第三条 困难企业参加统筹模式医疗保险遵循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履行缴纳社会统筹基金义务则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缴费则不享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基金的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分期分批逐步纳入。
第四条 困难企业参加统筹模式医疗保险实行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全员参保办法。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统筹养老金之和为缴费基数。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以退休金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5%。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第五条 困难企业参加统筹模式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参加大额医疗保险,一次缴纳全年的费用。
第六条 申请确定困难企业,应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实行动态管理,企业经营状况好转,能够按照统帐结合的办法参加保险时,不再享受困难企业参保待遇。
第七条 困难企业参加统筹模式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统筹后,参保职工的用药、诊疗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等均按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及结算方式与其它参保人员相同。
第八条 困难企业参保职工患有门诊慢性疾病的,按照我市门诊慢性疾病管理有关规定,按程序申报、鉴定,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比例、办法与其它门诊慢性病人员相同。
第九条 对参加统筹模式医疗保险仍无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在职职工,个人从事一定有偿劳动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
第十条 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和大额医疗保险资金。对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驻保定市区困难企业。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统筹地区困难企业参保办法。
第十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27日 证监发字[1998]13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8]13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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