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的原则,提高对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水平,保证我市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实施,现将《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三日
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水平,保证我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家组是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有关局(委、办)专家组基础上组建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政府机关、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二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进行事故隐患评估、开展安全评价、技术咨询、参加事故调查以及为制定全市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表彰。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
(二)安排专家组成员参与事故调查和隐患评估;
(三)组织安全生产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和主要业绩等;
(五)制订专家组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六)其他事宜。
第六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 专家组按专业分组,原则上每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有较高的法规和政策水平;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业务知识水平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从事隐患评估、事故调查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九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市级有关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推荐;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并送有关部门复核同意;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
第十条 专家职责
(一)接到通知后能迅速、准时到达集合地点或事故现场,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
(二)执行指派单位委托的工作时,应当出示委托函件和专家证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材料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深入、仔细地开展实际调查研究和技术评估分析;
(四)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和专家本人,应急时可先通知专家出现场再通知部门(或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和相关资料或设备(仪器)如期抵达指定地点参与相应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写出书面调查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课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专题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市政府。
第十五条 专家组专家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参加事故调查、隐患评估、安全评价等工作有关补贴由事故单位或接受安全评价、安全评估的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连市市区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市区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企业因兼并、破产以及设立上市公司等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土地资产处置)的管理。
第三条 土地资产处置,由土地使用者或实施资产重组的主管部门向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市开发办会同市规划土地局等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
经领导小组批准,土地资产处置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土地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企业兼并,对被兼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其中,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对其他所有制性质企业实施的兼并,可以通过有偿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适当调减;也可通过企业间变更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
权不能擅自转让和改变用途。其他类型企业间的兼并,须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五条 企业破产,土地资产处置主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全额缴纳,主要用于职工安置。其中,受让方承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土地出让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减。承担职工安置事项应列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落实情况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兴办外资企业(含“嫁接式”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一般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采用出让方式的,由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对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也可采用出租
方式, 由承租方按年缴纳租金。属于国家鼓励的、技术先进的、投资额较大的中外合资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土地作价出资以政府名义投入到中方企业中。
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土地资产处置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采用出让方式的,由受让方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中缴纳数额较大的可分期进行,但最长不超过3年。采用出租方式的,由承租者按年缴纳租金。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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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企业以其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不能如期返还贷款造成划拨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应当从地价款中将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返还政府。
第九条 在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后,土地使用者应按有关规定到规划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已发生土地资产处置的,须按本规定补办手续, 期限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 大连市其他县(市)、区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