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雨村是《红楼梦》中的一个着墨不多却十分重要的人物。在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中,他“徇情枉法,胡乱判断”薛蟠打死冯渊一案,成为错判葫芦案的“葫芦(糊涂谐音)僧”。但是从全书中贾雨村的表现来看,他不仅一点不糊涂,还是一个非常善于利用法律和人情谋取私利的精明人。导致他最终“枷锁扛”的原因有很多,固然有他个人官德的问题,但他的堕落更多体现的是中国封建宗法关系对于司法者的熏染和同化。可以说,封建宗法关系决定了古代司法者必然处于公与私无法衡平的尴尬境地,贾雨村的悲剧也是中国古代司法者最寻常、又是难以摆脱的梦魇惊悸。
封建官场的腐朽和暮气扼杀了司法者的个性和锐气
贾雨村原是一介穷儒,出身没落官宦人家。他贫居乡间,但“抱负不浅”,连一个丫鬟也知道他“必非久困之人”,忍不住多看他几眼。此时的贾雨村如同待价而沽的美玉,才华横溢,意气风发。在得到甄士隐的赠银后当年便“会了进士,选入外办,升了本县知府”。初入仕途的贾雨村春风得意马蹄疾,却受到了同僚的排挤。
原来在同僚眼中,贾雨村“生情狡猾,擅篡礼仪,且沽清正之名,而暗结虎狼之属”。反过来看,这些评价不恰恰说明贾雨村心思缜密、敢于创新、看重名誉、抱负远大吗?但是这种个性和锐气“虽才干优长,未免有些贪酷之弊,且又恃才辱上”,不容于封建官场,也不被皇帝所接纳,最终“龙颜大怒,即批革职”。
这是贾雨村第一次仕途结局。从他的经历可以看出,他之所以被革职,并非因为贪污腐败,也不是因为没有政绩,而是因为他违反了封建社会为官之道,不谦恭、不圆滑,事业心强却不善于处理上下级关系,人人“侧目而视”。罢免消息传来,官员们“无不喜悦”,但贾雨村“全无一点怨色仍是嬉笑自若”,说明他确实是一条好汉,遭遇委屈和挫折仍能泰然处之。可见虽然经历一场失败的仕途,贾雨村还是保留了知识分子的清高孤傲,骨头仍是硬邦邦的。
贾雨村离开官场后先给贾宝玉当老师,因贾母溺爱辱师,他辞馆而出;游历中贫病交加,他只得托请朋友到林黛玉家再做个私塾先生。闲居无聊之时,贾雨村开始对自己的人生进行思考,大彻大悟。当冷子兴取笑宝玉“见了女儿,我便清爽;见了男子,便觉浊臭逼人”时,他罕然厉色制止,认为“若非多读书识事,加以致知格物之功,悟道参玄之力,不能知也”——可见遭受挫折后的贾雨村深深理解贾宝玉,他也同样聪慧、深刻、性灵,不同的是贾宝玉于幻灭后选择了出家,贾雨村在厄境后选择了泯灭个性和收敛锋芒,寻找时机再次步入了仕途。
司法者选拔的随意性决定了司法者执法的随意性
贾雨村在《红楼梦》中只是一个配角,名气却不输宝黛,主要是因为他曾经办理了一个“葫芦案”。原来小乡绅冯渊要买英莲做妾,金陵一霸薛蟠也要买英莲当丫头,拐子一女两卖,薛蟠便指使豪奴将冯渊打死。此案第一次庭审,贾雨村大怒,斥之为“岂有这样放屁的事” ,立即发签差人捉拿凶犯族人,签署通缉令要捉拿薛蟠归案,完全秉公执法的模样。但是最终该案的处理结果“皆由葫芦庙内之沙弥新门子所出”,即谎称冯渊薛蟠是夙孽相逢,双双死去,然后薛家出钱,冯家烧埋,拐子处治,余不略及。不仅如此,身为法官的贾雨村还修书被告薛蟠的舅父王子腾、姨夫贾政,告知“令甥之事已完,不必过虑”,呵护有加,关爱备至,成了凶手的贴心人。
贾雨村的首鼠两端并非完全慑于“护官符”的威力。官商勾结的前提是钱权互易,四大家族尽管炙手可热,但凡涉及诉讼,他们通常都会花些银两来买通官府(如张华诉贾琏偷娶尤二姐案),有时甚至会赢的非常艰难(如薛蟠第二起命案)。但只有薛蟠打死冯渊的案件四大家族没有花钱,却赢得风光,后来还成了薛蟠对外炫耀的资本。究其原因,表面在于司法者执法的随意性,而实质在于统治者对于司法者选拔的随意性。
在朝廷这个大案板上,贾雨村不过是块任人驱使的鸡鸭鱼肉,他的命运更多的决定于他与主子的亲疏远近。在他没有投靠贾家的时候,同僚诽谤几句便可丢掉乌纱;而在他效忠贾家后,即使是为了几把扇子就把石呆子害死,甚至连贾琏都对他的恶行发出指责,但只要贾家不倒,他就安若磐石。十年寒窗不过得到一个县令的职务,费尽心机“谋”来的职位只不过当一个9岁小女孩(黛玉)的启蒙教师。而现在,学生家长林如海和贾政联名一封举荐信,就能让他“轻轻谋了一个复职的候缺”,还是金陵应天府的肥缺,哪怕自己曾有贪酷之名也毫无妨碍。或一步登天,或随时罢免,全看你的靠山是谁——这种经历对贾雨村的教育是深刻的、醍醐灌顶的。
在被随意提拔的司法者手中,法律必然会表现出强烈的随意性。贾雨村之所以如此卖力掩盖薛蟠的故意杀人罪责,又如此置司法者的尊严于不顾修书讨好表功于贾政王子腾,主要动力就来自他上述戏剧化的经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法律当然就成了任人摆布的泥娃娃,“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也就不难理解了。
封建伦常关系决定了司法者难以独善其身
有人认为贾雨村是反复无常、恩将仇报的势利小人,理由是贾雨村收到甄士隐的赠银后不辞而别;英莲是恩人甄士隐的独生女,贾雨村却任由薛蟠掳入薛家;贾雨村为了几把古扇害死石呆子,这起案件成为贾家败落的导火索之一。
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从贾雨村的视角分析,就可以看出作为司法者的贾雨村其实常常面临十分尴尬的处境,而这种尴尬恰恰也是封建社会许多司法者难以破解的难题。
比如对于甄士隐的报答,当贾雨村回到故地的时候甄士隐已经出家,他只能赠银给甄士隐的岳父和妻子,同时不忘落魄时回首自己的娇杏,娶她为二房;关于石呆子的古扇,贾赦曾训斥贾琏说:“人家(指贾雨村)怎么弄了来?”言外之意贾赦曾让儿子和贾雨村都去“弄”,结果是贾雨村“弄”来了。可见石呆子被害是贾赦主谋指使的,贾雨村不过是个执行者。对于宦海两起两落的贾雨村来讲,除了枉法栽赃献媚权贵之外,他真的有什么其他选择吗?
英莲被掳一案,原本贾雨村也愤恨于“打死人命就这样白白的走了,再拿不来的!”但得知对方是金陵一霸后,他立即就明白此案被告人不可能到庭,遑论司法的执行力了。他面临的是一个两难选择,要么拼得一身剐,也未必能把皇帝拉下马;要么息事宁人,在精神上用“夙孽”之说宽慰冯家,在经济上多给烧埋之银安抚冯家,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他只能选择第二个方案。因为英莲已经被薛蟠抢走,即使索回,在那个一女不嫁二夫的社会里,她还有其他归宿吗?何况冯渊和拐子都已经故去,英莲除了薛家已经无处可去。事实上,英莲后来在薛家过得还算舒心,一直到薛蟠娶妻她才开始真正的磨难,在饱受正房夏金桂的折磨后含恨死去。英莲的悲剧在于她的薄命:贾雨村落魄的时候,她不需要他人帮助;贾雨村得势的时候,她的命运已经无法逆转。
封建道德的虚伪造成了司法者心与行的脱节
其实何止英莲,即使是贾雨村,一个从小饱读诗书、长期接受儒家“建功立业、光宗耀祖”教育、没有其他谋生技能的封建知识分子,在“学而优则仕”的社会里,除了不顾一切追逐功名利禄,还有其他路径可选择吗?说起来贾雨村没见过贾宝玉的时候,就已经成为贾宝玉的知音,知道贾宝玉为何见了男人便觉浊臭。他羡慕贾宝玉有庞大的家族势力和“金满山,银满山”的资产供其保持纯净。但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史湘云劝宝玉见见贾雨村“谈谈讲讲些仕途经济学问”,被贾宝玉骂作“混账话”,下了逐客令。以贾雨村的聪明和贾宝玉的率真,贾雨村应该早就知道贾宝玉并不喜欢他,可他每次来贾府定要见见宝玉,哪怕明知公子哥的厌弃。
贾宝玉不懂贾雨村,贾雨村却懂宝玉的心。贾雨村,一个原本有情有义、知恩图报,不肯“因私废法”的封建司法者,在第二次步入仕途后选择了攀附权贵、助纣为虐之路,官至“补授了大司马,协理军机参赞朝政”,但最终“因嫌乌纱小,致使枷锁扛”。他的经历具有相当高的标本价值,集中体现了司法权在封建社会纲常伦理体系中的边缘地位。数百年来他头上的“葫芦僧”标签,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最具有特色的注解之一,诉说着司法者在封建统治机器中被动、游移、从属,时而被扛做大旗、时而被踩在脚下的尴尬境地。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5〕43号
关于印发《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一、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建筑物、树木、铁路、公路、大型水库、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面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三、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市气象局应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以及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五、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六、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四周视野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七、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和标准遵照《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图》(附件一)和《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编制说明》(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八、市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气象局的审查同意。未经市气象局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
九、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和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报宜春市气象局签署意见,经江西省气象局审核后,报中国气象局批准。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所需费用,由相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承担。
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对比观测后,方可拆除旧址。
十、气象数据文件、电报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十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采石、取土、焚烧、放牧等;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改正。
十三、违反第十一条其中之一规定的,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办法适用于宜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十五、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
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编制说明
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制定保护范围。
2、以气象观测场拔海高度131.3m为水平面(观测场位置:北纬27度48分、东经114度23分),制定其四围建筑物相对气象观测场的高度;
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20-7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33m;
80-11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37m;
120-15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41m;
160-19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45m;
200-23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49m;
240-27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53m;
280-31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57m;
320-35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61m;
360-39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65m;
400-43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69m;
440-47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73m;
480-51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77m;
520-55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81m。
560-59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85m。
600-63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89m。
640-67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93m。
680-71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97m;
720-75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201m;
760-79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205m;
800-83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209m;
840-87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213m;
880-91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217m;
920-95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221m。
960-99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225m。
1000-103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229m。
3、公路路基距观测场围栏30m以上。
4、大型水体距观测场围栏100m以上。
5、铁路路基距观测场围栏200m以上。
6、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论证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距观测场围栏500m以上。
7、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不超过5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