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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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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3]17号
2003年4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及五属事业单位:
为了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把好选人用人关,确保事业单位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贯彻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中来,用竞争性考试方式作为选人用人的主渠道,促进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现将《晋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选人用人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的制度,规范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把优秀人才吸引进来,提高各类人员的素质,从而保证事业单位在我市率先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人才,要坚持在编制范围内进行,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打破身份界限,不受地域限制,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人用人,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市行政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人才,是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根据国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实行市场化的政策导向,对进人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亦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人才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聘专业人才计划及报告;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分笔试、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公示:
(八)办理录取手续。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中科研、教学、医疗等专业性强的岗位补充人员时,以专业测评为主,对高层次专业人才优先考虑。事业单位在招聘专业人才时,对获得部、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者应予以照顾。

第二章 招聘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人事局是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专业人才考试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各类事业单位招聘专业人才的考试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负责制定全市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才考试实施方案;
(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工作;
(三)负责市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才的考试和录取审批工作;
(四)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才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承办有关部门委托或上级交办的有关招聘考试工作。
第九条 市人事考试中心受市人事局委托,承担公开招聘专业人才的考务工作。


第三章 招聘计划及方案


第十条 招聘专业人才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所需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才要编制招聘人才计划并制定招聘方案,报经市人事局审定。
第十二条 编制计划及方案应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性质、编制数、实有人数和拟招聘人员计划;
(二)招聘专业人才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考试的范围、对象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四)招聘考试的程序及组织工作;
(五)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经市人事局审定的招聘计划及方案是实施考试工作的基本依据,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人才考试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足部分从按规定收取的人员报名费中解决。


第四章 招聘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招聘专业人才考试之前,应根据招聘考试方案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符合条件者,填写公开招聘专业人才考试报名登记表,由市人事局核发准考证。
第十六条 参加招聘专业人才考试人员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具有规定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六)市人事局批准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考 试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专业人才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水平和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招聘专业人才考试,可根据专业岗位所需条件和用人单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十八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公共科目由市人事局统一命题;专业科目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命题。
第十九条 公共科目与专业科月两种笔试,均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单科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笔试合格者参加成绩排序。
第二十条 面试工作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市人事局审定。
第二十一条 进入面试的名额以1:3比例从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笔试及格者中按总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实,不足这一比例的,按实际人数参加面试。
第二十二条 面试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其余相加求平均值即为考生面试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面试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题和组题;
(二)布置面试考场;
(三)培训面试考官;
(四)考生抽签确定确试顺序;
(五)对应试人员进行面试;
(六)汇总面试成绩;
(七)当场公布面试结果;
(八)确定面试合格名单;
第二十三条 招聘考试最后成绩的确定,以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门笔试合格成绩与面试合格成绩相加后的总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序。
第二十四条:考试成绩及时张榜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相应的以专业考试为主的办法;还可以只进行专业测评或简化招聘考试程序:
(一)因专业特殊符合前列规定的;
(二)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不便进行考试的;
(三)市人事局规定的其它情况、凡属特殊情况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制定。


第六章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体检与考核均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考试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参加体检的名额以1:1比例按招聘考试最后成绩的排序确定。
第二十八条体检应在本市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内容主要为胸透、心电图、肝检、肾功能等常规性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体检合格者要先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后再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考核办法主要通过被考核者原单位的组织、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三十条 因体检、考核不合格形成的招考缺额,可按照招聘考核最后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


第七章 录取与管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招聘专业人才,按审批权限报市人事局审批。
审批权限:用人单位报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人事局报批。
第三十二条 通过招聘考试录取的专业人才原工作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遇有争议,可由市
人事局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三条 招聘专业人才中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聘考试录取的专业人才与用人单位双方应签订聘用合同书,如出现违约情况;可先由其主管单位进行协调处理,主管单位难以解决的,可再由市人事局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五条;通过招聘考试录取的专业人才的待遇,除国家统“规定的外,属于招聘公告中许诺的
优厚待遇或优惠条件的落实由用人单位负责,市人事局进行监督执行。


第八章监督及违纪处罚


第三十六条 市人事局在实施招聘专业人才考试工作中要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查证属实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招聘工作资格,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不按本办法擅自招聘专业人才的事业单位,市人事局可以分别做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重新考试等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报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取资格的处罚。


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人事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招聘专业人才有关实施方案。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广州市与清远市联合办企业给予财税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广州市与清远市联合办企业给予财税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山区和新建市发展经济的决定》(粤发〔1990〕28号),依照广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山区和新建市发展经济的决定〉的通知》(穗字〔1991〕8号)的有
关精神,为更有效地鼓励广州市的企业到清远市办企业,加快山区资源的开发利用,特对广州市与清远市联合办企业的财税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市、区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到清远市(包括其所辖六县两区,下同)联营开办企业分得的利润,头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起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凡开发当地矿产、水力、林业资源或利用“三废”作原料的产品以及生产饲料、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具)的联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所得税,以后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凡联营企业开发和生产获得部优、省优和市优称号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减征所得税的照顾。
四、对发展出口产品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业、工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总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外向型联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所得税,以后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发展股份制企业,开拓资金来源。除了两市企业之间联合外,可以吸收私人投资入股,并享受与联营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私人投资入股所得利润在优惠期内免交所得税。
六、联营企业中的广州方企业,凡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其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可在税前抵偿其自有资金的投资部分。
七、广州市企业与清远市企业联营,用于兴办企业或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的银行贷款,允许用联营企业的利润或合作双方各自分得的利润税前还贷。
八、对于市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到清远具体帮助联合企业工作的,其差旅费补助可从五元提高到八至十元,每年可按物价指数升降作相应调整。一年中有一半以上时间在清远工作的要给予更多的鼓励,对有贡献人员可浮动工资一至两级。



1991年9月4日

化学工业部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厂长(经理)、院长(所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厂长(经理)、院长(所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1993年4月16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强化审计监督,加快化学工业深化改革,转换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评估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部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厂长(经理)、院长(所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厂长离任审计),是通过对厂长(经理)、院长(所长)的任期目标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客观公正地评价厂长(经理)、院长(所长)任期内的经营业绩,并配合人事制度改革,为领导和人事主管部门提供厂长(经理)、院长(所长)任免、调离的考核依据。
第三条 审计署驻化学工业部审计局(以下简称部审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厂长离任审计;根据工作需要,经被审计单位同意,亦可委托经工商注册的社会审计、会计组织对其进行有偿审计。非经部审计局委托的厂长离任审计,被审计单位有权拒绝,有关部门不得用其审计结论作对考核依据。
第四条 厂长离任审计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凡属部任命、部人事司任命或由部人事司与部归口管理的总公司(局、总院)共同任命和实行厂长(经理)、院长(所长)负责制的部属企业、事业单位;
(二)以化学工业部为主要投资人和由化学工业部任命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任命厂长(经理)、院长(所长)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根据化学工业部领导及有关部门指定或委托进行厂长离任审计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向部审计局或部工事申请进行厂长离任审计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 厂长离任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任期内国家规定的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和科研项目以及新产品开发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效益或承包指标是否达到任期目标,应上缴的利税是否如期上缴;
(二)审查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基金的计提、使用是否合法;
(三)审核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现象,评估单位偿还能力及资信是否比上任增强;
(四)检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及使用、管理、调拨、增减是否合法,有无侵占国家资产、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
(五)检查对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明显的违法经营,以权谋私,挥霍公款等现象;
(六)检查有无明显经营决策失误或失职行为,有无片面追求任期业绩,损害单位长远利益和社会公益的短期行为;
(七)根据需要或上级部门指定应审计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审计部门应遵循国家制定的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其他财经法规以及一般公认的审计准则、方法、程序进行厂长离任审计。
第七条 厂长离任审计必须执行下列程序:
(一)凡属本办法审计范围内的厂长(经理)、院长(所长)届满前6个月期内,部审计局根据人事任命部门提出的厂长离任审计申请书,通知派出的审计组或被委托的审计机构或组织制定审计方案;
(二)部审计局审定审计方案后,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下达厂长离任审计通知书,或同时向被委托的审计机构或组织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接到厂长离任审计通知书后,要按通知要求准备迎审;同时要按人事部门的规定,准备任期述职报告和任期实现目标等有关资料;
(四)部审计局收到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和述职报告后,即可派出审计组进行就地审计;
(五)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提出厂长离任审计报告,经被审计人签署意见后报送部审计局审批。审批后的厂长离任审计报告应分别报送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并抄送被审计人;
(六)被审计人如对厂长离任审计报告中的事实、评价和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厂长离任审计报告15日内向部审计局提出申诉,部审计局受理后应在30日内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评价和结论依然有效,复审后以复审结论和决定为最终裁决。
(七)人事部门接到厂长离任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对被审计人作出任免、调离的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八)厂长离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应装入被审计人的档案。
第八条 审计组对审计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严守审计秘密,不得向无关部门和人员提供审计资料或情况。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范围的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阻挠厂长离任审计或拒付、拖欠审计费用,否则,部审计局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对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下属单位实施厂长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