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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区征地拆迁报批计划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2 07:04: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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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区征地拆迁报批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计委关于嘉兴市市区征地拆迁报批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10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计委关于《嘉兴市市区征地拆迁报批计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嘉兴市市区征地拆迁报批计划管理办法
(市计委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加强市区(含秀城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南湖新区,下同)范围内征地拆迁(以下简称征迁)报批计划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当前在征迁总量、结构及安置等方面的矛盾,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征迁工作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前市区征迁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征迁报批工作的计划性
  秀城区、秀洲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可能,于每年12月5日(2004年于2月底)前分别向市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和市拆迁办编报下一年度的内外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同时配套上报已立项项目的用地计划和征迁年度计划。由市计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统筹平衡,确定市区征迁规模,制定建设投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维护征迁计划的严肃性
  在征迁计划执行过程中,确因情况变化或新增建设项目需要调整计划的,可在每年7月5日前向市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拆迁办申请调整计划。个别前期工作进展较快和通过招商引资新引进的或急需增列征迁计划的重大项目,可于每季末前5日在报送季报时,同时上报增列征迁计划。由市计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或增列。
  各级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拆迁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迁项目年度计划以及“先落实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当年建设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年度征迁计划。凡没有列入年度征迁计划的项目,不予办理征迁相关手续。对没有拆迁安置方案或不符合城市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迁项目,在规划未调整前,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对拆迁资金以及被拆迁人安置不落实的,坚决不准实施拆迁。
  三、加强征迁计划的监督检查
  秀城区、秀洲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迁年度计划实施,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已批规模,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对征迁工作推进缓慢、逾期1年或总用地率达不到30%,导致土地闲置、抛荒的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外,不予批准这一单位下一年度征迁计划指标(除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及拆迁安置房建设等特殊地块外)。建立信息反馈季报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务必于每季末前5日内将当季度投资、征地、拆迁完成实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季度工作打算,按时反馈市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拆迁等有关部门。

  附件:1、嘉兴市建设投资和征迁年度计划申报表
     2、嘉兴市建设投资和征迁工作季度进展情况表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5号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浙江省近年来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农业与农村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安全问题,省环境保护局联合省农业厅及时下发通知,加强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在有机食品发展基地、畜禽养殖业及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镇等方面开展了示范工程建设。他们这种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的工作精神与经验值得各地借鉴。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加大农业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把农村环境整治和保护工作列上议事日程,并作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实现小康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环保局、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生产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大幅度增加,畜禽水产养殖面积不断扩大,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序排放逐渐增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确保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农村生态经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十五”期末,重点流域和区域农业污染趋势得到减缓,畜禽粪便资源化率达到70%以上,全面实现秸秆禁烧,基本建成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5%以上,136个中心镇建成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使全省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打下扎实基础。

一、加强化肥农药控制,推进绿色农业示范县建设

深入实施“沃土工程”,调整和优化用肥结构,鼓励和引导增施有机肥,逐步减少氮、磷、钾等单质肥料的用量,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35%。落实排灌渠系改造,提高农灌水的循环利用率。在重点河网地区建立农业氮、磷流失控制区。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植保新技术和替代农药的开发推广。加强农畜产品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完善省、市、县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安全监测网络,实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安全报告制度。加大农业农村结构调整和农业自然资源保护力度,制定并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发展规划,建设绿色农业示范县。力争到“十五”期末和2010年,全省分别有30个县和2/3县达到绿色农业示范县标准,到2020年全面达到绿色农业示范县标准。

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和《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2]105号)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6月底前划定各地畜禽养殖禁养区。2004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关停转迁。非禁养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2005年底前完成污染治理任务,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2006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严格落实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工作。对畜禽养殖场要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制度。对农村家庭养殖户,进行适度规模集中,鼓励建立生态养殖小区,形成以沼气化为纽带的农牧复合系统。

三、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

切实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将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小城镇总体建设规划。2003年底前,136个中心镇率先完成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十五”期末所有小城镇完成环境保护规划编制。遵循“居民进区,工业进园”的原则,合理进行环境功能分区,统筹考虑城镇工业发展结构、布局、城镇建设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一定比例的公共绿地和生态保护用地。以生态示范区、生态示范乡镇(村)和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为抓手,推广安吉县村镇规划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经验。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促进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村容镇貌整治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深入贯彻国家六部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未划定禁烧区的地区要尽快划定禁烧区,做到在禁烧区全面停止秸秆露天焚烧。开展秸秆快速堆腐和秸秆分流覆盖经济作物、秸秆氨化作饲料等多渠道综合利用试点示范与推广。加强塑料农膜生产企业和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塑料农膜生产标准,提倡使用可降解地膜,鼓励塑料地膜回收及农膜再生加工技术开发。

四、完善政策体系,加大科技投入和宣传教育力度

加快出台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生物农药开发生产税收减免政策和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扶持政策。建立安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农产品安全追溯制度。完善农产品生产和安全质量标准、农产品基地特别是“菜篮子”产地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组织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加快生态农业、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用技术推广,开发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适宜技术和设备。加强宣传教育,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系列标准和生产技术、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基本知识作为农技培训、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普及生态环境知识,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环保意识。

五、加强领导,齐抓共管,进一步做好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要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乡镇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力争在“十五”期末建立完善的乡镇环境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机制。环境保护部门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农业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养殖污染控制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大农村村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林业部门负责农田林网和湿地保护工作;科技部门要加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的科技投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快安全农产品系列标准的制订工作进度。计划、财政、经贸、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加大对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

中国专利局


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专利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专利局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资格、业务状况和执业纪律等事项进行年检。
专利管理机关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依本办法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条 凡经中国专利局批准设立或开办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应参加年检。
中国专利局对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年检注册。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格及主要登记事项;
(二)专利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情况;
(四)专利代理机构财务审计情况;
(五)专利代理人情况;
(六)专利代理人培训情况;
(七)应当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报告;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四)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五)审计报告;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两年内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纪律、内部管理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落实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并备齐有关材料,负责人应对材料内容予以审查并作出机构自检鉴定,及时报送地方专利管理机关。
第九条 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直接报送中国专利局。
第十条 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材料内容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的年检材料应当及时上报中国专利局。
第十一条 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业务培训等事项进行年检。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人的工作证加盖“年检”章,并将专利代理人年检情况报中国专利局。
第十二条 中国专利局对上报的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材料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中国专利局可以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核查。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由中国专利局在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章。
第十三条 未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由中国专利局根据情况作出警告、撤销的处罚。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未通过年检。
第十五条 首次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通过年检后领取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和专利代理机构标识牌。
第十六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每两年一次。年检时间为年检年度的2月1日至6月30日。
第十七条 中国专利局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