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1997年8月12日 旅人劳发[199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现将(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二日
抄发: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
(1997年8月12日 旅人劳发[1997]133号)
一、总则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建立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的通知)精神,决定在旅游行业建立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
(二)为使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三)建立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旨在引导旅游行业广大技术工人和服务人员弘扬敬业、爱岗精神,立足本职岗位、刻苦钻研职业技能,开拓进取、争创一流成绩,为旅游业做贡献。
(四)贯彻落实"科教兴旅"战略,大力宣传旅游行业优秀技术工人和服务人员的先进事迹,在全行业形成重视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气氛,使"优秀技术工人也是人才"的观念深入人心。
(五)进一步提高工人在企业中的地位和整体素质,增强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荣誉感,引导旅游行业广大技术工人和服务人员走岗位成才之路。
二、评选条件
凡旅游业的技术工人和服务人员,热爱祖国、热爱旅游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推荐全国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称号。
(一)技艺高超、精湛,操作娴熟,在全行业有较高声誉和影响。
(二)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参与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经济效益显著;在开发推广、应用新技艺和先进服务操作方法方面有突出贡献,在全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技术攻关,解决本岗位(工种)高难度的技术操作问题,总结制定先进操作方法和服务程序,大幅度提高劳动效率,减轻劳动强度,在全行业被公认并有较大影响。
(四)热心传授技艺,在技术培训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全行业有较高知名度。
(五)在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获得前十名,在国家级二类(省、行业级)技能比赛获得前五名。
三、申报、推荐、评审程序
(一)申报工作。申报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由申报人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二)推荐工作。按照旅游行业管理体系,逐级评选、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国家旅游局推荐。
推荐应附以下材料:
1.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申报表;
2.申报人先进事迹材料;
3.申报人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三)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要征求同级劳动部门的意见。
(四)评审工作。各地推荐的旅游行业技术能手人选,经全国旅游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四、评审组织
国家旅游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行业著名劳动模范、高级技师组成全国旅游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的专业技能水平、技术成果、职业道德和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行业技术能手候选人,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审批。
五、奖励、表彰
(一)全国旅游行业技术能手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奖励、表彰三十名。国家旅游局主持表彰大会,向全国旅游行业技术能手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其中前三名授予"中国旅游马踏云雀大奖",每人颁发奖金五千元,以资鼓励。
(二)优先向劳动部推荐,申报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
(三)全国旅游行业技术能手符合技师、高级技师条件的,国家旅游局颁发技师、高级技师证书,所在单位优先予以聘任。
(四)通过行业报刊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报道行业技术能手的事迹。
(五)组织行业技术能手进行技术表演和技术交流活动。
(六)优先推荐行业技术能手出国培训及参加国际间的技术表演和技术比赛活动。
六、奖励经费
经费来源:
1.国家旅游局拨款;
2.旅游企、事业单位赞助;
3.海外捐赠;
4.其他来源。
经费使用由人教司提出意见,财汇司审核,局领导审批。
七、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区的技术能手表彰、奖励办法。
陕西省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条件,使企业中方人员能够及时参与在境外开展的业务活动,根据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申报审批程序:
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厅提出申请:
各地市(不含西安市)审批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厅提出申请,同时抄报所在地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出访申请报告,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厅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西安市审批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向西安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西安市负责审批。
二、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出访事由、人员、出访国家、在外活动日程安排、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等;
2、陕西省出国及赴港澳人员登记表(一人一表);
3、外方邀请函件及准确译文;
4、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外文及译文)。
企业中方负责人本人出访,应附有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产品出口年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的,或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拟定一定数量需经常派遣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经贸业务活动的中方人员(赴港澳地区限三名以内,)申
请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有效”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此类申请报告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中赴港澳地区的报告,由省政府转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四、企业人员获得“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赴港澳地区任务批件后,一年内需要再次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由本企业中方负责人批准,直接到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出境手续。赴港澳地区的不受我省年度临时赴港澳地区人数控制指标的限制。
五、外商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派遣其聘用的中国员工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业务活动,在按上述程序报经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查后,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向当地分安机关提供所需证明,申请办理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手续。
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因开展业务和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所需费用均由企业自有外汇支付,不纳入国家下达的出国(境)用汇计划指标。
七、各审批机关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负责人要按照国家关于出国(境)人员管理的规定,认真进行审查,加强外事纪律教育。审批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报告后五日内予以批复。各有关单位要在规定范围内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提供方便,搞好服务。
199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