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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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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运行[2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近几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二月四日



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总结近几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关于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一、近年来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艰苦努力,纺织、煤炭、冶金、石化、建材、制糖等行业总量调控、关闭“五小”、淘汰落后、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工作取得积极进展,1999年以来相继确定的阶段性目标基本实现。

——纺织行业:全国累计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949万锭、毛纺锭30万锭、缫丝机180万绪。其中2001年通过更新改造压缩落后棉纺锭9万锭、毛纺锭2万锭。

——煤炭行业:全国累计取缔、关闭非法及布局不合理各类小煤矿5.8万处,煤炭产量连续三年每年压减3亿吨。其中2001年关闭小煤矿10944处,另关闭死灰复燃小煤矿7284处。

——冶金行业:列入关停名单的103户小钢厂,已关停85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394万吨。其中2001年关停12户。

——石化行业:全国共取缔6000于座土炼油厂点,关闭111户小炼油厂,压缩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100万吨。

——建材行业:全国累计关闭淘汰小水泥厂3894户,压减生产能力9450万吨;关闭淘汰小玻璃生产线238条,压减生产能力2855万重量箱。其中2001年淘汰小水泥1520万吨、小玻璃263万重量箱。

——制糖行业:列入关闭名单的150户小糖厂,85户可彻底退出。目前72户进入破产程序,其中50户已破产终结。

从压缩、淘汰过剩和落后生产能力入手,实施工业结构调整,是从纺织行业开始的。1997年,党中央、国务院把当时困难最多、亏损严重的国有纺织企业作为突破口,从压锭入手进行结构调整,到1999年底全国压缩落后棉纺锭906万锭,分流安置职工116万人,当年国有纺织企业盈利9.5亿元,原定三年工作目标提前一年实现。按照纺织行业的做法,冶金、制糖、煤炭等行业相继开展了总量调控、淘汰落后工作,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冶金行业采取关停小钢厂、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限制市场供过于求的长线产品产量等措施,扭转了钢材价格和效益连续6年下滑的局面,实现利润成倍增长。制糖行业坚决关闭糖精厂、小糖厂,大力进行结构调整,扭转了连续4个榨季亏损局面,2000年实现扭亏为盈,2001年利润继续增长。

煤炭行业受多年来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影响,煤炭严重供大于求,价格持续下跌,行业连年亏损。1998年开始,按照国务院部署,着手进行总量调控、关井压产工作。2001年,国家经贸委把实现煤炭行业整体扭亏作为经济运行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一手抓关井压产,一手抓扩大出口,行业形势明显改观。全行业及原中央财政煤炭企业均实现整体扭亏为盈。全年煤炭出口完成8590万吨,比上年增长46%。

实践证明,按市场需求实施总量调控,从压缩、淘汰过剩和落后生产能力入手实施整体调整,通过改善市场供求关系,使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总量调控、结构调整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产业优化升级、全面提高行业素质和竞争能力的重要环节,是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必由之路,也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基本思路

2002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二年,党的十六大即将召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整个政治经济生活产生深刻的影响。目前国际经济形势更为严峻,出口难度进一步加大,国内工业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经济运行工作面临不少新困难,潜在机遇和现实挑战并存。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2002年工业经济运行的主要目标是,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9%左右,工业企业出口交货值增长6%以上,实现利润力争好于2001年水平。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认真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继续按照市场需求搞好总量调控、淘汰落后、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巩固关闭“五小”成果,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要注意做好“四个结合”。

一是存量调整和增量发展相结合。坚持在发展中推进结构调整,在结构调整中促进经济发展。继续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巩固关闭“五小”企业成果,加大行业整体调整的力度与速度。同时,要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关闭“五小”后的劳动就业及地方经济发展开辟新途径。

二是淘汰落后和改造提高相结合。针对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在关闭“五小”中存在的关而不死、起死回生情况,要坚定不移地巩固关闭“五小”成果,切实防止出现死灰复燃。同时,积极做好传统产业的改造提高工作,加快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增加品种,提高质量,促进结构优化升级,用优质产品占领关闭“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能力腾出的市场空间。

三是产品结构调整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结构调整工作,既要加大淘汰落后产品及工艺设备的力度,更要在产品结构和企业体制创新上下功夫,提高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推广安徽海螺、新疆天山水泥集团等企业在淘汰落后、关小上大、以大带小、协调发展方面的经验。

四是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坚持总量调控、结构调整,要改变较多依靠行政手段和向企业下达具体指标的做法。根据产业发展政策、行业调整规划及指导性的总量调控目标,通过发布信息、把握动态、综合协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等,引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关闭“五小”、淘汰落后工作。

目前,我国虽已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但经济运行中,在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政府还要注重加强在能源、原材料等重要生产领域发挥导向和调控作用,保持关系国计民生重要产品的供需基本平衡。

(二)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按“四个层次”展开:

1、巩固成果,稳步提高。主要针对煤炭、纺织、冶金、建材等行业。这些行业以关闭“五小”、淘汰落后为主要内容的结构调整阶段性目标基本完成,已实现整体扭亏或盈利增加。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防止已关闭的企业死灰复燃和过剩的生产能力再度回升,巩固工作成果,提高行业效益。

2、把握亮点,积极发展。主要针对医药、电子等行业。这些行业有一定比较优势,技术含量较高,具有生产与效益增长空间。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以先进技术和优势产品为先导,带动行业继续发展,进一步提高高技术含量及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

3、保持平稳,狠抓效益。主要针对石化、烟草、有色等行业。石化、烟草行业是现阶段国家财税收入的重要支柱,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和政府管制较多的特点。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积极推进地方小炼厂等石油企业的兼并重组,继续调整小烟厂,加快有色行业结构调整。

4、抓住重点,逐步拓展。主要针对机械、轻工等行业。这些行业门类众多、企业量大且分散,总体发展比较平稳,是我国出口的重要力量,但易受国际经济环境影响,不确定性较大。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抓住行业发展的主要矛盾,积极应对入世的挑战,把握新的机遇,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出口,提高效益。

三、工业行业调控目标及主要工作

煤炭行业 调控目标:煤炭产量10.5亿吨,煤炭出口力争达到9000万吨。

主要工作:1、巩固关闭整顿小煤矿成果。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督促地方政府对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抓紧按照标准组织检查验收,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关闭,经省级验收合格并核发“四证”的,准予恢复生产。在此基础上,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检查,实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遏制小煤矿的盲目发展。同时,还有加强监督检查,决不容许已关闭的小煤矿死灰复燃。2、按市场需求搞好产运需衔接。继续坚持总体基本平衡、保证重点的原则,进一步做好重点煤矿、重点用户的产运需衔接。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调运输能力,向国有重点煤矿、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户倾斜。针对关闭整顿小媒矿以后供需形势的变化,引导国有大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3、进一步扩大煤炭出口。加快出口煤基地培育和建设,协调各出口煤企业合作竞争,统一对外,维护整体利益。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保证出口煤运输和装船,在资源、运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力争煤炭出口达到9000万吨。4、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提高产业集中度。按照政策引导、企业自愿、政府推动的原则,以神华、兖矿、大同等优势企业为龙头,通过兼并、联合、参股等方式,按地域、煤种、运输通道和销售市场组建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煤炭供应和出口基地以及煤炭深加工和投资发展的主体。5、加快技术进步,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对大中型矿井,通过集中生产、简化工艺、减少环节、优化装备等措施,建设一批高产高效矿井。对合法小煤矿,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集中、正规开采、保障安全、依法监管的方针进行改造,减少矿井数量,扩大单井规模,改进采媒工艺,提高回采率,促进安全生产。6、整顿经营秩序,规范交易行为。认真贯彻实施《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从源头抓起,禁止非法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减少流通中间环节,鼓励和支持发展煤炭直销,维护煤矿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纺织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8%,纺织品服装出口550亿美元。

主要工作:1、按照市场要求,继续做好淘汰落后和总量调控工作。研究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新的重复建设的有效方式。继续从源头抓起,分期分批制定鼓励发展和淘汰落后目录,严格控制二手设备进口。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化纤企业自主限产,通过企业兼并重组,提高化纤工业的集中度。2、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增强国际竞争力。一是技术创新,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纺织产业,发展精加工、深加工、高附加值产品和高技术产品,其中差别化纤维比重提高到25%,无结头纱和无梭布比重分别达到48%和30%,中高档出口服装面料自给率达到60%。二是制度创新,加快国有企业的战略调整,通过多种形式改制。东部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全方位与国际接轨,中西部地区要加大改革、调整力度,加强与东部地区的合作,保持纺织产业协调发展。三是推进纺机国产化,替代进口产品,提高纺机机电一体化水平。3、努力扩大纺织品服装出口。继续做好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推荐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引导企业用足用好配额,努力扩大出口。培育一批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出口骨干企业,通过举办展览会、名牌产品推介会等多种方式,树立中国纺织品服装形象,提高传统市场占有率,开拓东欧、非洲等新市场。促进企业“走出去”,逐步实现“产品输出”向“产品和资本输出相结合”战略的转变。密切跟踪棉花价格变动对纺织行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快国内外价格机制接轨,为扩大出口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石化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10%;原油产量1.66亿吨,天然气产量310亿立方米,原油加工量2.02亿吨。化肥生产总量3350万吨(折纯),其中氮肥2450万吨,磷肥780万吨,钾肥120万吨。

主要工作:1、巩固关小成果,加大淘汰落后力度。继续巩固清理整顿小炼油厂成果,整顿原油开采生产秩序,坚决取缔土法炼油场点,加大炼油工业布局调整,淘汰一批落后、闲置的炼油装置。2、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企业优化重组和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海外投资油田分成原油、天然气产量;加大国内勘探投入,努力提高探明储量;研究推进地方石油企业兼并重组,优化原油配置;加快炼油工艺技术和装置改造,提高加工高含硫原油能力,提高成品油产品质量,提高差别化纤维、合成树脂专用料的生产比例;增加高浓度磷肥和复合肥产量,调整农药品种生产比例,压缩高毒、高残留农药产量;增加轮胎品种和规格,压缩斜交轮胎生产能力与产量,提高轮胎子午化比率。3、加强总量调控,保持供需平衡。继续实行原油、成品油总量调控,搞好原油统一配置,对原油、成品油制定年度运行方案,季度进行调控,月度进行分析。做好进口化肥的初步分配方案,进口化肥优先满足生产磷复肥和硫酸钾企业需求。控制纯碱、烧碱总量,扩大两碱出口保持国内市场稳定。规范农药生产秩序,调整农药产品和企业结构。

冶金行业 调控目标:钢产量1.25亿吨(不含出口增量等部分)。

主要工作:1、继续关停小钢铁厂,巩固关停成果。对已经关停的85户小钢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对应予关停的小钢铁厂,加大检查督促力度,促使其早日关停。2、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坚决淘汰平炉,彻底消灭平炉炼钢;进一步加快淘汰小电炉、小转炉、横列式和复二重轧机等落后工艺装备步伐;加快上海和天津化铁炼钢的淘汰进度。重点淘汰热轧硅钢片和热轧再生钢材等落后产品。3、按市场需求调控总量,积极推进产品和工艺结构调整。以资金流动平衡作为重要标准,监控钢铁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坚持贯彻“没有合同不生产、不付款不发货”,以实现产销率和货款回笼的100%为目标,将库存和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按照“限制长线、增产短线”的原则,重点做好线材、螺纹钢、中厚板和热轧薄板等钢材品种的总量平衡。积极促进企业抓好干法熄焦、高炉富氧喷煤、余压发电等节能、节水和环保改造项目的实施,进一步降低吨钢综合能耗、水耗,连铸比达到88%。4、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建立钢材进口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国产钢材的市场占有率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在进口钢材实行自动登记后,积极推动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进口监测和产业损害预警制度。完善和开拓与有关国家双边官民对话机制,严格监测长线钢材和钢坯进口,防止国外钢材对我国的倾销。5、大力整顿钢材市场秩序,完善市场监控体系。及时分析供需变化和资金回笼情况,建立重点钢铁产品产量备案和效益监控制度,总结推广企业加强管理、科技进步、降低成本、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的经验,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

建材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10%;水泥产量5.9亿吨,其中新型干法窑外分解水泥8000万吨;平板玻璃产量1.9亿重箱。

主要工作:1、继续关闭小水泥厂和小玻璃厂,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加大清理整顿“两小”工作力度,对列入取缔、关闭名单的企业,继续予以关闭并拆除主要设备。巩固已完成关闭任务地区的成果,严格检查验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死灰复燃。2、坚决制止重复建设,继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贯彻国务院有关规定,制止玻璃行业重复建设。水泥行业除新型干法水泥外,禁止新建、扩建其它工艺生产线,严禁以技改名义对机立窑进行扩径改造。继续加大水泥新标准贯彻实施的检查力度,凡不能达标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生产许可证。对于含有国家明令淘汰生产线的企业,必须在生产线拆除后再子以换证,3、加快结构调整,推进优化升级。总结推广安徽海螺、新疆天山、上海耀皮等企业经验,鼓励优势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提高大型企业在水泥、玻璃行业的集中度和市场份额。技改贴息与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要向大型企业集团的新型干法水泥及填补空白、替代进口的高档优质浮法玻璃项目倾斜。通过优化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加快建材工业由大变强的步伐,提高市场竞争能力。4、加强市场整顿和开拓,培育新的增长点。配合建设部门整顿建筑市场秩序,杜绝劣质建材进入国家重点工程。加快研究制定《节能、安全玻璃生产使用规定》等及促进出口的措施,拓展优质建材产品的市场和使用范围。围绕质量、品种、效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品,发展增效、节能、节土、利废、环保的绿色建材,满足城乡建设和奥运工程需要。

有色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4%。

主要工作:1、做好铝工业的结构调整工作。鼓励开发生产高速列车、地铁列车用大型铝合金型材、电解电容器用中高压阳极铝箔、集装箱用铝合金板材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制止电解铝工业重复建设。2、加大稀土治理整顿。结合稀土集团的组建,治理稀土矿产资源乱采滥挖,整顿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分离加工企业。制定稀土产品出口战略,限制低附加值产品出口,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鼓励发展稀土荧光粉、高纯稀土材料,促进稀土业向高技术、高效益方向发展。

轻工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12%;糖产量750万吨,盐产量2800万吨。

主要工作:1、 继续推进结构调整工作。继续做好关闭小糖厂的后续工作。推进制糖行业规模化生产经营,增强广西、云南、广东、新疆等重点产糖地区的竞争力,优化地区布局。2、进一步研究推动盐业体制改革。按照监管和经营分开的原则,逐步完善盐业监督体制,理顺生产、营销关系,推进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规范盐业流通秩序。3、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提高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加大家电、造纸、陶瓷、皮革等行业优势企业制度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主要行业各形成3-5家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企业集团。4、巩固开拓市场,努力扩大出口。通过发展烟草、制糖、乳制品、塑料等具有资源优势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少数民族用品加工业及其他特色工业,加快西部特色、优势轻工企业发展,缩小东中西部差距;在巩固北美、欧盟和日本市场的同时,加快向东欧、南美、非洲及中东市场扩展,通过境外建厂、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机械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6%。

主要工作:1、坚持发展和淘汰并重,进一步推动行业结构调整。按照“攻克一批关键技术,发展一批重点产品,培育一批优势企业,淘汰一批落后设备”的方针,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限制长线产品生产,淘汰落后产品,促进机械工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升级,为各行业提供先进和成套的技术装备。2、抓好重大装备的生产与配套。紧紧围绕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中的西电东送、西气东输、青藏铁路、南水北调、三峡工程等项目,支持承担设备制造任务的企业开发新产品,增加国产装备的生产与配套比重。3、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围绕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组织行业和企业研制开发“三农”需要的种植、收获、排水、节水灌溉、仓储、加工、运输、保鲜、包装、畜牧业等农机产品和农副产品深加工设备,适应农村市场和农民购买力,大力发展小型化、多样化的产品,为农民增产增收创造条件。4、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努力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引导企业开拓发展空间,巩固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电子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9%。

主要工作:1、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针对当前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特点,对电子信息产业进行全方位的结构调整,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创造有利条件努力建设成为亚太地区乃至全球信息产业的生产加工基地。2、继续扩大电子产品出口。加快实施“走出去”和“科技兴贸”战略,开拓新的国际市场。3、开拓信息技术应用领域。按照“十五”发展计划,加快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医药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15%,商业销售额增长10%;医药产品出口增长10%。

主要工作:1、加快淘汰落后工作步伐。抓紧制定和实施《医药行业总量调控、淘汰落后的工作意见》,争取淘汰一批落后的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2、推进医药生产企业结构调整。推动大企业间的强强联合,支持企业集团扩大生产规模,兼并小企业,同时加强对重点产品生产的调控,促进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外大企业的合作,抓住“转移生产”的机遇,使我国尽快成为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等重点产品的生产基地。3、完善医药流通体制改革。采用先进技术建设现代医药物流体系,加快医药连锁经营发展步伐,努力实现连锁药店总数翻一番的目标。4、加强医药储备等管理工作。会同卫生部门临床专家修改医药储备品种目录;推动全国联网工作,充分发挥医药储备体系作用;组织起草《国家医药储备条例》;加强甘草、麻黄草专营的管理,严格收购许可证发放,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纪律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纪律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住房制度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社会各个方面利益的重新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要完成这样一项巨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加强领导,严明纪律,才能最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自觉参与和支持改革。因此,为保证
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顺利执行,特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组织公有住房出售,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遵守《广州市公有产权住房买卖程序》的规定,严格履行事前报批手续。未办理报批手续的住房不得出售。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要严格把关。
(二)必须遵守《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和《广州市公有的住房售价评估标准》的规定,严格贯彻执行最低限价原则。不得压价贱卖,不得擅自扩大优惠范围。
(三)必须把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交给群众,房价评估结果应张榜公布以增加工作透明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必须按规定范围管理,属于自留部份,要进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只能定向用于住房养护维修,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建造或购买职工“解困房”。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五)不得动用公款、公物为干部、职工装修或改建准备出售的公有住房。凡违反的,一切费用由住户负担。
(六)必须按售房(产权)单位的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单位职工有关的购房资格审查意见和证明文件。不得出具假证明弄虚作假,购买公房。
(七)必须维护房屋评估员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不得授意低估,不得借故刁难,不得打击报复。
二、持证上岗的房屋评估员,必须以对国家、集体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排除和抵制各方面的干扰,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评估标准进行计租、计价。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自作主张、玩忽职守。
三、干部、职工申请购买公有住房,必须如实填报申请书,自觉接受资格审查。不得瞒报自有私房情况,不得重复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倒买卖住房。
四、凡房改方案实施前,租金低於《广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标准》的,应从一九九0年一月起统一按该标准规定计租,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部分,应按《广州市住宅成本租金标准》的规定计租。任何单位不得借故推迟执行。少数计租工作量较大的单位,其计租准备工作在一
九九0年一月实施期后才能完成的,也应按规定从实施之月份起计收差额租金。
五、任何单位必须从一九九0年一月起执行《广州市公房租金标准和房租补贴暂行规定》,统一房租补贴办法,不得巧立名目增发或变相增发住房补贴额。
六、严禁突击分配未施工或未竣工的住房。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凡未入住的待分配住房应实行先卖后租,大部分出卖,小部份出租给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的新制度。新分配的住房面积如超过标准的,其超标准部份面积应按成本租金标准加倍计租。要切实贯彻执行《广州市新分配
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保证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赁保证金不少于二十元存入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各单位合理调高收存标准。
七、凡违反上述房改纪律的,除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追究单位有关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违纪人员追究行政纪律处分的,应由有关部门或各级房改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按干部、职工管理范围的权限,报请监察部门决定的执行。
八、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房改纪律的监督,对违纪案件应及时处理。
九、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16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有关单位:

《陇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陇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

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险基金调剂和抗风险能力,确保社会保险各项待遇的落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统筹是指在陇南市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和所辖县(区)失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工伤保险按险种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调剂、统一管理。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第四条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统一政策

第五条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实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本政策。

第六条 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参加社会保险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有关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从2009年11月1日起纳入市级统筹。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陇南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陇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和《陇南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的失业保险。

(三)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陇南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行的工伤保险。

第三章 统一标准

第七条 在全市范围内分险种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统一的待遇水平、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统一的结算标准。

第八条 全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实行一个缴费基数征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统一标准筹资。各项社会保险的筹资水平和标准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达到统一,逐步实现一票征缴。

第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影响基金安全。

第十一条 全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应当一致,严禁同一险种出现不同待遇水平。

第十二条 统一全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结算流程、模式和办法。积极创造条件,探索逐步实行各项社会保险统一结算的方式。

第四章 统一调剂

第十三条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金统一调剂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基金全部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各县(区)应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并将结余基金全额上解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区)设基金支出户,不再保留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失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后,对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的县(区),当年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级统筹调剂解决;对未完成当年目标任务的县(区),市级统筹不予调剂,缺口资金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十六条 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暂实行分级管理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经办业务流程、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基金由市、县(区)分级管理,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2011年力争实现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基金预算管理内容包括参保人数、扩面计划、基金征缴计划、基金支出计划、风险调剂金使用计划等。年度预算由市社会保险局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县(区)执行,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八条 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级管理市级统筹后,基金实行分级征收、分级管理、计划控制、调剂使用。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参保单位的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对完成年度预算征缴任务的县(区),当年基金超支部分,由市级风险调剂金解决;对未完成年度预算征缴任务的县(区),当年基金超支部分,由本级财政负责弥补。

第十九条 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级管理市级统筹前各县(区)结余基金全额留存各县(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各县(区)对历年欠费进行清缴,用于支付市级统筹前本辖区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足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级管理市级统筹后,建立风险调剂金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市、县(区)基金收支责任,落实超收超支的奖惩措施。风险调剂金按各县(区)年应征缴收入的20%上解市级财政基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级财政、地税、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基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 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统一筹集和使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险各项经办业务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参保、缴费、结算、财务、统计、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和规范的经办业务流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市级统筹后,社会保险费仍由地税部门征收,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本级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并及时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依据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表,实施本级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按月汇总并直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将征缴票据相关联按规定时限提供给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其编制会计凭证,记录参保单位缴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级管理市级统筹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全市统一定点管理。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进行统一管理。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医疗服务协议内容负责本县(区)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年度考核结算工作由市社会保险局组织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进行。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全市统一定点管理,管理方式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相同。依据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市社会保险局与具有资格的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

第二十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级管理市级统筹后,全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面向本市全体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实行首诊转诊制度,参保人员因病就医应首先到所在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并经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就医。工伤职工就医一般应到协议医院机构就诊。工伤职工因急诊就医可就近诊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出具意见,并经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方可。

第二十六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建立统一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结算标准,分级核算;同时全市建立相应的结算及费用转移支付办法。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跨县区)住院治疗后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出院后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定点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协查制度,全市范围内异地就医的参保病人、工伤人员,就医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受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对异地就医人员进行协查稽核,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协查情况真实准确地通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八条 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总系统,包括失业、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子系统,逐步实现市、县(区)、街道(社区)三级系统联网和数据共享。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卫生、民政和地税等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等总体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督导工作进展;市社保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督导全市财政强化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落实配套资金;市审计局依法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市地税局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区)做好相关社会保险费征收和清欠工作,确保应收尽收;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规范管理,加大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市民政局负责及时将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划入基金专户;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和地税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统筹地区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审核本市社会保险年度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县(区)执行。

(三)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

(四)考核社会保险工作责任目标。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

(二)会同市社会保险局审核本市社会保险年度预决算。

(三)及时将各项社会保险费财政拨款部分足额拨付相关部门。

(四)复核本级社会保险局使用社会保险基金、风险调剂申请计划并及时拨付。

(五)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地税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征缴、清欠相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及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

(二)对县(区)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及按规定纳入市级财政专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全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经办业务流程和工作标准。

(三)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风险调剂金。负责与财政、地税部门协调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按期编制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四)审核确认县(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负责并检查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及待遇支付工作。

(五)负责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各险种待遇支付。

(六)确定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统一签订服务协议,进行考核管理。

(七)制定统一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结算标准;建立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

第三十四条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县(区)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及各险种待遇支付工作。

(二)负责编制本县(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期编制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三)负责本县(区)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