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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时间:2024-06-29 05:54: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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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于1999年9月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职责,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二)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三)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村级财务;
(四)编制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组织村民兴修水利,植树造林,保护植被,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抗洪救灾、森林防火等法定义务;
(七)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普及科技卫生知识,推广生产实用技术,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八)教育和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和家庭和睦;
(九)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
(十)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议事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议事会的决定、决议;
(十一)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人口在一千人以下的村,村民委员会一般设三人;一千人至三千人的村,设三至五人;三千人以上的村,设五至七人。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系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成员构成应当照顾村落情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及直系亲属关系。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依照《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七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资料档案以及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实行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补贴的标准和办法,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指导性意见,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并确定其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和村民意见,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的方式,先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推荐候选人,然后由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
连选连任。
村民小组会议可以撤换村民小组长。撤换村民小组长应当有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依照前款规定,由村民小组会议投票决定。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撤换在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村民对本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办理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会计、出纳。村民小组根据需要可以设会计、出纳,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的会计、出纳兼管村民小组财务。
会计、出纳人员与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小组长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村民小组长决定重要问题,应当听取在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的意见,对涉及本村民小组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召集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财物。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实行村务公开、组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财务事项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重大事项完成后应当立即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和查询:
(一)财务收支;
(二)农民承担的各项税、费和劳务;
(三)宅基地分配;
(四)水电费收缴;
(五)计划生育指标安排;
(六)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收支;
(七)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
(八)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
(九)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和捐赠财物的发放使用;
(十)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有关人员的补贴;
(十一)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权,但其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或者有十分之一以上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召开村民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使用和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审议决定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办法;
(七)审议决定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
(八)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补贴标准及办法;
(九)改变或者撤销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建立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可以自愿联户推选,也可以按居住地划分户数推选;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少于二十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不得兼任村民代表。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议事会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和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应当召集村民代表议事会进行讨论决定。
村民代表议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或者五名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代表议事会议。
本条第一款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不包括本办法第十八条(一)、(二)、(三)、(九)项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对应当公布的事项不予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项不及时、不真实,以及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改正;经查证确有
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财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造成违法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村民自治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每届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至少接受培训一次。培训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六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9月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验收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验收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
现将《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和方案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验收方案
一、验收标准
验收工作主要依据《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方案》(保监发〔1999〕31号)和《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68号)等有关规定。具体验收标准如
下:
(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保险中介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全面、彻底的自查,并按有关规定对主要问题进行了纠正,对重大问题的责任人作出了严肃处理。针对查出的问题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
(二)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设立了专门机构并配备了相应的专职人员。
(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严格按总公司制定的保险代理合同文本进行了重新签订,分支机构没有变更代理合同的行为;保险个人代理人做到持证上岗。
(四)保险公司与代理机构实行了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险费结算及时,手续费支付符合规定标准。
(五)保险公司除经保监会批准的外,保险代理人已无签发保险单的行为。保险单证管理严格,已发出的业务用章全部收回。
(六)保险公司已停止委托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事故的定损和理赔。
(七)保险公司已全部取消同非法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关系,已停止同非法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往来,已终止同境外保险公司或其驻华代表机构的违规业务往来。
(八)保险公司已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保险代理人档案健全;对违法违规的代理人行为已进行了查处。
(九)保险公司按照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认真填报统计表格及上报自查自纠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验收方式
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验收工作采取以保监会督察联络员为主,保险公司自上而下,整体验收,重点抽查的方式。
自上而下是指验收工作仍然以各保险公司系统为主线,抽调人员,分组验收,先从总公司开始,上级查下级,自上而下,贯穿到各级分支机构。
整体验收是指此次验收工作应着眼于各保险公司整体的清理整顿情况,各总公司应对各省公司清理整顿工作有一全面了解,包括领导班子是否重视,布置工作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是否有力,对于分支机构出现的问题是否坚决予以处理。同时也要注重其分支机构在清理整顿过程中的表现
,包括代理机构(人员)现状,自查自纠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予以纠正,对于严重的问题是否予以严肃处理。
重点抽查是指在此次验收过程中,在整体验收的基础上,分组对重点地区、重点分支机构进行验收检查。一方面,要按照《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方案》及《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规定的重点内容,对保险公司进行检查验收;另一方面,要对各保险公司部分地
区的分支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三、验收的要求
(一)各级保险公司在验收开始前,应对本系统、本公司清理整顿工作作出认真、详细的书面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整章建制情况,自查出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严重违规案例及处理结果等。
(二)各保险公司可根据本通知,事先安排本系统的内部验收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应认真填写本方案所附表格。
四、验收步骤
(一)验收时间:8月11日开始,8月31日结束。
(二)验收步骤:验收工作分两个步骤完成。8月11日至8月15日,完成对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华泰保险以及区域性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的验收工作;8月16日至31日,完成对人保、中寿、太保、平安四家保险公司的验收工作。
五、验收人员
(一)人保、中寿、太保和平安的验收工作,由第二阶段保监会派驻在这四家公司的督察联络小组组织验收。各督察联络组组长应事先同保险公司研究验收工作具体落实方案。
(二)其他公司的验收人员由保监会从督察联络员中抽调。
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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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代理机构(个 |
| | 个人代理人 | 兼业代理机构 | |
| | | |人)单证清理情况|
| 公司名称 |------------------|-----------|--------|
| |持展业证 |持证率 |清理整 |持证| 原代理机 |清理后机|已收回|尚未收 |
| |人数(99|(99年| 顿后 |率 |构个数(99|构个数 |空白保|回保单 |
| |年3月) |3月) |持证人数| |年3月) | |单份数|份数 |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 | | | | | | | |
|------------------|-----|----|----|--|------|----|---|----|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 | | | | | | | |
|------------------|-----|----|----|--|------|----|---|----|
|中国再保险公司 | | | | | | | | |
|------------------|-----|----|----|--|------|----|---|----|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 | | | | | | | |
|------------------|-----|----|----|--|------|----|---|----|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 | | | | | | | |
|------------------|-----|----|----|--|------|----|---|----|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 | | | | | | | | |
|------------------|-----|----|----|--|------|----|---|----|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 | | | | |
|------------------|-----|----|----|--|------|----|---|----|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 | | | | | |
|------------------|-----|----|----|--|------|----|---|----|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 | | | | | |
|------------------|-----|----|----|--|------|----|---|----|
|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 | | | | |
|------------------|-----|----|----|--|------|----|---|----|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 | | | | | |
|------------------|-----|----|----|--|------|----|---|----|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 | | | | |
|------------------|-----|----|----|--|------|----|---|----|
|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 | | | | |
|------------------|-----|----|----|--|------|----|---|----|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 | | | | |
|------------------|-----|----|----|--|------|----|---|----|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 | | | | | | |
|------------------|-----|----|----|--|------|----|---|----|
|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 | | | | | | | |
|------------------|-----|----|----|--|------|----|---|----|
|民安保险深圳分公司 | | | | | | | | |
|------------------|-----|----|----|--|------|----|---|----|
|民安保险海口分公司 | | | | | | | | |
|------------------|-----|----|----|--|------|----|---|----|
|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
| |代理保费清收情况 |整章建制情况 | 其他整改情况 |
| |---------|-------|-------------------------|
| |原拖欠代|已收回 |新建规|修改完|建立|建立|建立|建立|规范|清理|发出|地市以上|
| 公司名称 |理保费 |(万元)|章个数|善规章|机构|代理|手续|代理|寿险|整顿|情况|分支公司|
| |(万元)| | |个数 |台账|保费|费支|机构|营销|中介|通报|组织检查|
| | | | | |个数|台账|付台|档案|网点|处理|份数| 次数 |
| | | | | | |个数|账个|个数|个数|有关| | |
| | | | | | | |数 | | |人数| | |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 | | | | | | | | | | | |
|-----------------|----|----|---|---|--|--|--|--|--|--|--|----|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 | | | | | | | | | | | |
|-----------------|----|----|---|---|--|--|--|--|--|--|--|----|
|中国再保险公司 | | | | | | | | | | | | |
|-----------------|----|----|---|---|--|--|--|--|--|--|--|----|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 | | | | | | | | | | | |
|-----------------|----|----|---|---|--|--|--|--|--|--|--|----|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 | | | | | | | | | | | | |
|-----------------|----|----|---|---|--|--|--|--|--|--|--|----|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 | | | | | | | | | | | |
|-----------------|----|----|---|---|--|--|--|--|--|--|--|----|
|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 | | | | | | | | |
|-----------------|----|----|---|---|--|--|--|--|--|--|--|----|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 | | | | | | | | |
|-----------------|----|----|---|---|--|--|--|--|--|--|--|----|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 | | | | | | | | |
|-----------------|----|----|---|---|--|--|--|--|--|--|--|----|
|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 | | | | | | | | |
|-----------------|----|----|---|---|--|--|--|--|--|--|--|----|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 | | | | | | | |
|-----------------|----|----|---|---|--|--|--|--|--|--|--|----|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 | | | | | | | | | | |
|-----------------|----|----|---|---|--|--|--|--|--|--|--|----|
|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 | | | | | | | | | | | |
|-----------------|----|----|---|---|--|--|--|--|--|--|--|----|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民安保险深圳分公司 | | | | | | | | | | | | |
|-----------------|----|----|---|---|--|--|--|--|--|--|--|----|
|民安保险海口分公司 | | | | | | | | | | | | |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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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20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长热线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长热线工作规则》的通知
平政[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各重点企业:
现将《市长热线工作规则》印发拾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市长热线工作规则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切实加强市长热线工作,明确职责,规范程序,使市长热线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特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和宗旨
第一条 市长热线是政府部门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社会的“窗口”,是创建服务型政府的有效载体。其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发展大局,代表市政府领导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意见投诉、建议受理等服务,努力把市长热线电话办成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第二条 市长热线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充分利用市长热线电话这种工作形式,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疾苦,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切实把群众的利益落实好、维护好、发展好,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办群众之所需,加强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我市“实施二次创业、打造经济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领导和网络建设
第三条 市长热线工作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主抓,建立独立的工作机构,对外称“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设立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机构,形成全市热线网络组织体系。各网络单位的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机构一般设在办公室,一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办公室主任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具体承担办理任务,若人员变动或调整,应及时予以补充,并报市长热线办公室备案。为满足基本工作需要,应配置计算机、电话、传真等设备,实现与市长热线办公室电子化系统平台的及时有效联通。
第五条 市长热线网络体系由三级网络组成。一级网络单位即市政府市长热线办公室,负责受理市民投诉、咨询,向二级网络单位下达指令,进行检查、催办、回访等。对于一般信息,由工作人员直接与市民沟通,予以处理。对于需进一步处理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途径将信息传至相关二级网络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由相应单位落实解决,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反馈至市长热线办公室和反映人。二级网络单位即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重点企业等,负责职能范围内的业务咨询,安排专门抢修、维护和服务工作人员,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处理后的情况反馈至市长热线办公室和反映人。三级网络单位即二级网络单位下属部门或快速反应队伍,接受二级网络单位下达的指令,负责完成行政执法、设施维修、抢修抢险及其他任务,保证交办事项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处理,事件处置完毕后,向二级网络单位反馈处理情况。根据我市实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单位、乡镇(办事处)可以作为三级网络单位。
三、受理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长热线代表市政府领导直接受理平顶山市辖区内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通过电话反映的问题。受理范围包括:
(一)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对社会治安、电力供应、食品卫生、医疗保健、物价、劳动保障、民政优抚等直接关系生活方面问题的投诉和反映;
(二)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对农村经济、经济发展环境、国企改革、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或意见;
(三)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对教育、科技、文化、民族宗教、计生、广播电视、交通出行、通讯设施建设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问题的批评、建议或意见;
(四)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对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垂直部门工作职责、政策规定、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咨询;
(五)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的批评、意见或投诉反映。
凡属于各部门、各单位日常工作中需要向上级反映的问题,按照正常工作渠道办理:对党委、人大、部队、司法机关工作中的建议、意见,说服来电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或者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渠道解决的经济、民事、行政纠纷或者争议,说服来电人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交由信访部门处理,原则上不接待群众来访。
第七条 市长热线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授权:
(一)市长热线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群众通过热线直接向市政府反映问题的记录、分类、交办、转办、督查、归档工作,
2.负责市政府领导市长热线批示件的转办、催办、检查、报告工作+
3.负责市长热线网络系统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完善、检查、落实工作;
4.负责对各网络单位市长热线工作及部门为民服务热线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总结、奖惩,并对各网络单位作风评议、班子考核、评先评优等提出参考意见:
5.负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综合、分析、汇报、反馈工作,及时编发《市长热线通报》、《市长热线动态》,为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信息;
6.认真处理好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事宜。
(二)工作授权
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和考虑到工作特殊性,赋予市长热线办公室以下职权:
1.确定处理问题的承办单位,签发交办工作单,规定办理期限;
2.督促、检查、了解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3.对各网络单位报送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重办,
4.调阅承办单位与转办问题的有关材料和档案,
5.责成承办单位经办人汇报工作,研究解决问题;
6.经领导批准或委托,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协调处理没有落实的问题,
7.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对亟待解决的问题,通知有关部门边处理边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必要时可直接通知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尽量把损失或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
8。对·工作不负责任、应付塞责,对交办事项推诿拖拉、不及时反馈,经多次催办仍无效的单位,可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损害政府声誉的,可视情节轻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八条 市长热线二级网络单位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市长热线办公室交办、转办事项的落实、反馈工作;
(二)负责处理社会各界群众直接反映到本地本部门且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三)负责完成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反馈工作;
(四)负责对市长热线三级网络单位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和考核;
(五)直接调查、协调处理群众反映大、影响面大、处理难度大的问题;
(六)负责本地本部门热线工作情况的综合分析、总结考核、材料整理和定期汇报;
(七)认真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群众需求和市长热线工作需要,市长热线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可以增加或减少二级网络单位。市长热线三级网络单位职责任务由相关二级网络单位界定。
第九条 为提高市长热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政务信息化建设需要,市长热线办公室依托互联网络,借助于必要的硬件设备和有针对性的开发应用软件,连通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重点企业,建设运行电子化系统平台.该平台将适时开通市长热线网站和短信息平台,建立网上受理答复系统和短信息受理答复通道。
各网络单位根据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要做到人员、设备、制度“三落实”。
(一)配备保证市长热线工作运行所必须的工作人员,有一定数量的三级网络服务人员.
(二)配置热线工作专用计算机,实现与互联网联通,联接市长热线电子化系统平台,确保承办市长热线工作的顺利开展.尽快创造条件,与所属三级网络单位联网,实现接收、处理、再交办、反馈功能。根据工作需要,配固定电话、传真;车辆等其它必需的物资、设备。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四、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市长热线工作原则;
(一)坚持服务第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始终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做到严肃认真、准确及时、尊重事实、客观公正、讲求实效、取信于民。
(二)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辖区、部门和单位职责下管一级,对上一级部门交办的事情不得推诿、拖拉、扯皮或矛盾上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上一级部门确定一个单位牵头办理,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协调解决。
(三)坚持高效务实、办快办好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树立“件件无小事”的思想,争取以最短时间、最快的速度、最佳的结果答复群众。
(四)坚持依法依规处理问题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凡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条件暂不具备或一时解决有困难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超越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理顺情绪,求得群众的理解。
(五)坚持保密的原则。在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上级机关负责,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能向社会公开的坚决不说,凡对解决群众问题不利或无关的话坚决不讲。另一方面要对反映问题的群众负责,反映人要求工作单位或姓名保密的,一定要尊重反映人的意愿,避免产生副作用。特别对揭发、控告贪污腐败、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涉嫌犯罪类问题,原则上劝说反映问题的群众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同时更要为反映人保密,防止出现打击报复事件。
第十一条 市长热线电话基本工作程序:
(一)受理。工作人员必须在铃响两声之内接听,使用文明用语,问清详细情况,并做好记录准每。
(二)登记.工作人员要按照电子化系统的录入要求填写每一项内容,记录力求简明扼要、表意准确、文字通顺。对内容较为复杂的,可请来电人传真或寄送补充书面材料.
(三)交办。
1.来电反映的问题如情况清楚、政策明确,当时答复处理,并简明记录答复处理情况。
2.凡当时无法处理的,按照属地和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签发到相关单位,并督促检查事件办理情况。
3.对重大突发事件和市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长时间未解决的事件,实行现场督办制,由市长热线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同时派人现场督促、指挥、协调处理。
4.领导批示交办。对反映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群众比较关心的重大问题,或已经交办但承办单位未及时认真办理造成重复反映的问题,及时制《呈批表》,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领导批示后,以《市长热线督办通知》形式编号转有关单位办理。
(四)反馈。群众反映事项办结、二级网络承办单位审核后,在向反映人反馈的同时向市长热线办公室反馈。若反馈结果不真实,或无实质性办理结果,市长热线办公室将就该事项发回该单位重新办理,办理单位必须认真扎实办理,并再次向反映人和市政府市长热线办公室进行反馈。对领导批示事项,需报送正式书面反馈结果。市长热线办公室负责及时向领导汇报办理结果。
(五)回访。市长热线受理事项办结后?全部进行回访。回访内容主要包括:问题是否解决,对服务是否满意,有何意见和建议等,并做好详细记录。对回访中发现办理结果不实的事项,再交办相关单位重新办理。
(六)综合归档。对已办结事项进行统计分类后,存入数据库。根据资料情况分别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呈批件、群众来信、领导批示、《市长热线通报》、《市长热线动态》、《市长热线督办通知》要按时间顺序编号立卷存档。对领导讲话、汇报等其他文字材料要另立卷归档。
(七)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以电子邮件、短信息、网络、传真形式反映的意见或建议,按照市长热线电子化系统功能设置进行审核处理后,纳入来电业务程序进行处理。对市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的补充信息,要认真了解情况,对反映问题摘要登记,并做好转办、督办和协调处理工作.
五、事项办理时限要求
第十二条 市长热线受理事项一般分咨询、求助、投诉和建议等。
(一)咨询类事项。指对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政策规定、执法依据等内容的咨询,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相关情况的查询.政策明确规定的,当即给予解答,需要有关单位或部门答复的,使用三方通话功能由网络单位答复;一时难以答复的,与咨询人约定联系方式和时间,24小时之内给予答复,咨询人需要书面回答的,应给予书面答复。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拒绝答复,但要向咨询人解释清楚。
(二)求助类事项。指个人或组织合法利益、权利乃至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或威胁,请求帮助的事项。接报紧急类求助,被指派工作人员须立即到达现场处理,一般情况下必须于30分钟内(中心城区)到达现场,并于24小时内处理完毕:因条件限制不能完成的,各网络单位务必在规定反馈时间内将原因及预期办结时间以反馈形式报告市长热线办公室,同时向群众解释清楚: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事项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接
报一般求助事项,3日内办结反馈。
(三)投诉类事项。指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对政府工作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的反映。需核实情况组织专门调查的,5个工作日内调处办结。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适用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需在规定反馈时间内将进度及预期办结时间以反馈形式报市长热线办公室,同时向群众解释清楚。
(四)建议类事项。指人民群众或基层单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需认真记录、分类、归纳、整理,利用报告、简报、通报等形式予以编发,反映社情民意,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各类事项办结后,二级网络单位必须在向反映人反馈结果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长热线办公室,市长热线办公室于当日将结果反馈给反映人。对情况复杂没有按期办结的事项,市长热线办公室将根据二级网络单位报告的预期办结时间,把事项的继续处理纳入新的工作程序,对该事项的办理进行跟踪落实,直至完全办结。
六、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市长热线工作制度包括值班制度、责任制度、反馈制度、现场办公制度、通报制度、报告制度、例会制度、培训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
(一)值班制度。市长热线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准时上岗,做到文明、热情、诚恳、耐心,记录清楚详实,解答恰当。
(二)责任制度。各网络单位要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三)反馈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四)现场办公制度。落实现场督办制。对于需领导协调、其他部门配合解决的疑难事件,有关网络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市长热线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领有关人员现场办公,及时予以解决。
(五)通报制度。市长热线办公室将每月通报市长热线工作运行情况。
(六)报告制度。各二级网络单位每月要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按时向市长热线办公室报告。市长热线办公室将情况汇总登记,作为年中及年终目标考核重要参考依据,并利用《市长热线通报》对各网络单位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对报告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市长热线动态》形式刊发。各网络单位要积极向《市长热线动态》投稿。
(七)例会制度。定期召集由市长热线网络单位参加的例会,听取网络单位办理情况汇报,综合分析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策。每季度召开一次网络单位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
(八)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九)舆论监督制度。市长热线办公室将逐步与行风评议员、各新闻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网络单位要自觉接受行风评议和新闻舆论监督,不断提高热线工作水平。
七、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市长热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采取百分制办法考核,依据得分次序评出优胜、达标、未达标单位。考核评比由市长热线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通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市长热线工作会
议,对积极办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且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领导不重视,行动不积极,措施跟不上,工作落后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并带来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八、其它
第十六条 各网络单位耍积极为市长热线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在办公用房、工作用车、电脑、电话配备、资料订阅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介绍市长热线工作情况,宣传解释有关政策,答复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对各网络单位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各级热线网络单位可根据本规则精神,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政办[2000]62号文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