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来遏制贪官“洗黑钱”
杨涛
26日下午,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许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逮捕山东省十届人大代表李信。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逮捕省十届人大代表李信的报告》,认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嫌受贿犯罪。(《中国青年报》7月27日)
今年6月中旬,一篇“山东济宁市副市长李信下跪丑态”的帖子被发到了互联网上,并且附上了李信下跪的照片。6月24日李信被山东省纪委“双规”。同时,举报人李玉春也因“涉嫌包庇”被刑事拘留。举报人称,2003年3月,她在李信授意下,担任一家上海公司的法人代表。然而她发现,公司源源不断有巨额汇款前来,于是意识到副市长涉嫌“洗黑钱”。此后李玉春退出公司并举报李信的问题,一度遭到李信派人殴打。
从报道来看,李信之所以会出事,那是因为他在“洗黑钱”过程中选错了人,选了一个并不“听话”的李玉春。但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不是李玉春良心发现,对李信不断地进行举报,李信的腐败行为很难说就会暴露,至少也不会像现在一样及时暴露。而如果换了其他人帮李信“洗黑钱”,他们很有可能就不会去举报。因为,为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洗黑钱”并没有规定为是洗钱罪,对于此类“洗黑钱”的行为并不会受到严历的处罚,因此,其他人拿着高额的回报承担着不大的风险也就很有可能就不会去举报。
在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洗钱罪仅有四种上游犯罪:贩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对上面所说的四种犯罪所得进行“洗黑钱”的行为才构成洗钱罪。至于当初没有把为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洗黑钱”的行为包括在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当中,也许是制定法律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犯罪金额比较小,腐败分子还不需要“洗黑钱”的方式来转移自己的犯罪所得。然而,法律的规定已经远远落后于现在形势的发展,近些年,腐败犯罪的金额动辄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于几亿元的天文数字,贪官也日益需要用“洗黑钱”的手法来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为贪官“洗黑钱”的行为越来越多的发生。要更有力地打击腐败犯罪就不能不对为贪官“洗黑钱”的行为进行打击,而现有的法律对为贪官“洗黑钱”的行为的打击并不完善也不够严历,因而,有必要将为贪官“洗黑钱”的行为规定为洗钱罪。
从世界范围来看,将几乎所有的严重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也要求将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而,我国刑法也有必要适应世界的潮流将为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洗黑钱”的行为规定为洗钱罪,如此使为贪官“洗黑钱”的人心有所畏不敢轻举妄动,也可能使为贪官“洗黑钱”的团伙成员产生分化,不至于让一个李玉春孤单地与贪官作斗争。
值得高兴的是,全国人大已于今年3月22日成立了《反洗钱法》起草小组,要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全面规范。我们也期待将为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洗黑钱”的行为规定为洗钱罪,加大对为贪官“洗黑钱”的行为打击力度,让贪官不再有“洗黑钱”的机会!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价经费〔2008〕39号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供电(电力)公司:
为规范我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决定在我省设区市市区试行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住宅 电力 设施 建设费 通知
抄报: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试行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其电力设施建设费均适用本办法。已完成城市电网供电的原住宅小区内增建住宅及公建设施不需增加变压器容量的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界定范围为:
(一)居民住宅: 从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的电缆接头)至居民表计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二)公建设施:从供电线路至计量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瓦配置,8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每户配置4千瓦。公建设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包括本办法第三条所界定的电力设施建设范围内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进行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标准分档次按建筑面积计收。计收标准为:石家庄、唐山、邯郸市为每平方米各90元;秦皇岛、廊坊、保定市为每平方米各75元;承德、张家口、沧州、衡水、邢台市为每平方米各65元。
经济适用住房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由电力公司代建代管,其代建费不属于营业收入,不应交税。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设区的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对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进行审核。省物价局根据设区的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用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以设区市为单位由当地电力公司统一收取、专款专用、合理安排、集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除电力设施建设费外,电力公司不准再收取其他电力设施建设费用。
第九条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应制定河北省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价格、建设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由当地电力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当地电力公司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相关合同。
(一)开发建设单位到市电力公司办理电力建设报件登记手续,并签定相关合同。双方签定相关合同时,电力公司应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及电力设施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等。
(二)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电力工程建设报件后10日内到市电力公司办理交费手续。第一次交纳建设费总额的10%,用于前期及设计费用;第二次在供电方案答复后10日内交纳建设费总额的80%,用于工程的直接费等;第三次于工程正式验收送电前结清尾款。
(三)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电力设施建设费后,电力公司应根据住宅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设施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四)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加收电力设施建设费。
第十一条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制定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对电力设施工程建设的供电材料、设备水平作出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电力设施工程。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实行统一招投标。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之后,电力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供电安全管理均由当地电力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各市电力公司将上年度竣工的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收支情况报当地设区的市物价局审核盖章后,于每年2月底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将所属各市上年度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收支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年3月底前分别报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
第十四条 各供电企业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