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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7:23: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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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现将《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予以支持和配合。

  附件: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4月15日







附件下载: 1、 2013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gczl/201304/W020130422020613.doc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函[2009]2号


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进“特岗计划”

  实施“特岗计划”是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举措。当前2009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即,各地要在省级政府统筹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教师[2006]2号、教师[2009]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订本省(区、市)全面推进2009年“特岗计划”的方案,并迅速启动实施工作。

  二、科学设岗,抓紧做好2009年国家计划的申报工作

  各地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按照四部门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尽快摸清拟设岗县教师队伍实际情况(见附件1),研究提出实施计划的县(市)、学校和教师需求数量(见附件2), 并于4月8日前将申报计划报我部。我部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教师队伍实际情况、“特岗计划”实施情况和2009年申报数等予以核定。

  三、广泛宣传,动员和激励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报名

  要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广泛深入地宣传“特岗计划”政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本地区高校尤其是高等师范院校,动员和鼓励更多优秀毕业生参加报名。

  我部已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www.ncss.org.cn)上开设“特岗计划”窗口,请各地尽快确定并公布用于特岗教师招录报名等工作的网站,并与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链接,做到及时传递招聘信息。请各地于4月8日前将招聘报名的网站名及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我部师范教育司。

  四、创新机制,切实做好特岗教师的招聘工作

  要按照四部门文件要求,加强省级统筹,认真做好特岗教师招聘工作。要严格掌握用人标准,以应届本科生为主,吸引有志于从事农村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到中小学任教。要加强对拟聘教师的岗前培训,在其上岗前免费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确保持证上岗。

  五、以人为本,做好特岗教师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特岗教师工资发放、住房安排等相关生活待遇保障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特岗教师的跟踪管理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县工作的指导,定期对“特岗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006年起实施“特岗计划”的省(区、市)要提前研究制订第一批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的工作安排计划。鼓励特岗教师继续留在当地从教,对考核合格且自愿留任的特岗教师要保证落实工作岗位,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

  附件:1.“特岗计划”申报县教师队伍基本情况调查表

     2.2009年国家“特岗计划”申报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1. “特岗计划”申报县教师队伍基本情况调查表.doc
  http://www.moe.edu.cn/edoas/xinxichayue/showaccessory.jsp?fileid=1238459918621510&filetype=application/msword&filename=“特岗计划”申报县教师队伍基本情况调查表.doc&filetypeclass=1
  2. 2009年国家“特岗计划”申报表.doc
  http://www.moe.edu.cn/edoas/xinxichayue/showaccessory.jsp?fileid=1238459935530511&filetype=application/msword&filename=2009年国家“特岗计划”申报表.doc&filetypeclass=1

关于进口录音、录像制品的版权费等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录音、录像制品的版权费等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口录音、录像制品的同时向外支付的版权费、母带费等,都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予以照章征税。近查国内有些经营进口录音、录像制品的单位,都未按规定申报向外支付的版权费,母带费等费用,逃漏了关税,为此,现
特就进口录音、录像制品支付版权费等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内经营录音、录像制品(包括录音、录像带、盘、片简称音像制品)的单位,为在国内发行,播映、复制进口音像制品而向境外支付的版权费、母带费等,在进口时应如实申报,并应向海关交验有关协议和其他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实后,随同载有版权的音像制品的到岸价格一并
计算海关完税价格,并接音像制品适用的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二、向境外支付的版权费用中如包括音像制品内外招纸制作费用的,其制作费可从版权费中扣除,但进口的内外招纸应按其制作费确定海关完税价格,并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三、音像制品完税进口后,国内经营单位因增加发行量再向境外支付版权费,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四、国内经营音像制品单位进口外国音像制品,如不主动向海关报明版权费等而造成偷逃税的,将由海关依照《海关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至本通知下达前,国内经营单位进口音像制品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对外支付的版权费等费用,在本通知下达后的一个月内主动向海关申报的,可只按规定给予补税;如过期未申报而由海关查出的,应按照《海关法》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请各关以适当形式通告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199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