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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2:46: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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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克拉玛依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是政府利用信息技术,以“集中受理、分类处置、统一协调、部门联动、限时办理”的方式办理回复市民来电来信的信息平台。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收到的各种电话、网站反映的问题等信息统称为工单,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反映问题的市民统称为来电人。

第三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的宗旨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政务公开,促进科学决策,服务广大市民。

第四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市民通过电话、网站等各种手段提出的咨询、投诉、举报、建议和一般性求助,为市民排忧解难,了解社情民意,听取市民诉求和建言献策,对相关责任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综合考评。

第五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的网络成员单位由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办理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转交工单的承办机构,负责工单的办理和回复工作。

市信访局是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主管机关,负责领导、检查、协调、监管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工作,以及综合考评的审定。

市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政府网站市长信箱页面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定期联系市信访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做好市长信箱网上公开答复工作。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室(以下简称热线办)是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主办机构,负责热线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以及工单的集中受理、分发、跟踪、催办、督办、工作情况统计、通报和综合考评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在克拉玛依电子政务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集成12345政府服务热线系统,通过政府协同办公平台实现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实时交办、协同工作。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受理范围为:市民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求助;市民日常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建议和诉求;对本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有关政府工作、行政审批及政策法规的咨询等。

第八条 不予受理范围为:各种恶意攻击性工单;内容重复、空泛或不具备答复条件的工单;各类推销广告性质的工单;须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的工单等。

第九条 工单分类。根据工单内容分为: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表扬和其他七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市民可以通过电话、登陆克拉玛依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等途径进入政府服务热线系统后投递工单。呼叫平台(设在电信公司)收到工单后存入数据库备案,通过“协同管理系统”进入办理、回复流程。

第十一条 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工单处理。包括收件、办理、退件、督办、回复、归档、考评环节。

(一)收件。呼叫前台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将接收到的“工单”,按照处理程序,通过“协同管理系统”转交给相关承办单位处理。

(二)办理。呼叫前台按照“工单”性质、内容、涉及领域、涉及部门等,选择直办、交办、批办三种方式对受理“工单”进行处理。

1.直办:呼叫前台对一般性咨询类或其它能够立刻回复的“工单”,通过知识库“标准答案”采用热线电话回复或网上答复方式办理。

2.交办:呼叫前台对不能立刻回复,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后回复的“工单”,依照“工单”内容和部门职能职责,将“工单”转交给承办单位办理回复,并跟踪办理件回复情况。承办单位收到交办“工单”后,根据“工单”的内容,分三种方式办理。

(1)限时件:一是对具备及时办理回复条件的“工单”,应在交办之日起限时办理回复(咨询类问题3个工作日,求助类问题5个工作日,投诉类问题5个工作日,举报类问题10个工作日,建议类问题5个工作日,表扬类问题3个工作日,其他类问题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二是对“工单”所涉及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当前无法解决,应在限定时限内将有关情况向“来电人”详细解释清楚,做好疏解开导工作,取得“来电人”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对“来电人”的建言献策,应认真对待,仔细研究,作为决策参考的相关资料,并在限定时限内向“来电人”回复解释有关情况。

(2)承诺件:对“工单”所涉及问题,虽有办理回复条件,但需一定的处理周期或列入计划分步解决的,应首先在限定时限内向“来电人”回复当前处理情况或列入计划情况,做好解释疏导,并承诺办结的最后时限,进入“工单”办理流程,待事件办理完结后再次向“来电人”回复办结情况。

(3)会签件:对涉及“工单”反映的问题需要多部门协同办理或多部门对办理意见不一致时,由热线办及时呈报相关领导批示,由领导指定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办理回复。

3.批办:对一些重要“工单”,呼叫前台无法判断承办单位的,由“热线办”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并按照领导批示意见转交承办单位。相关承办单位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在限定时限内办理回复。

(三)退件。承办单位收到交办件所涉及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当日将交办件通过“协同管理系统”退回呼叫前台,并说明退件原因。

(四)督办。“热线办”对热线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监督,对关系到群众生产生活的紧急问题,第一时间派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协调督办。

(五)回复。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要对转交的“工单”办理工作把关,并对回复结果、文字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热线办”根据保密规定和政务公开的原则,采取单独回复或在网上公开回复的方式进行反馈。

(六)归档。对于回访满意的事项,呼叫前台对该服务单进行审核并归档。对于回访不满意的事项,通过“热线办”再次复查、复核,明确是否重新交办,如不需再次办理,返回归档。

(七)统计。12345服务热线呼叫前台将所有“工单”的办理过程自动记录在分类保存系统中,各承办单位可随时查阅本单位的有关信息。“12345服务热线”呼叫前台统计系统应自动统计指定时间段内“工单”处理情况。

(八) 考评。为确保12345服务热线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办理质量和回复时效,“热线办”每月通报工单办理情况,报相关市领导参阅,年终对办理回复工作进行汇总,报送市监察部门考评,并按有关规定计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总分。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 12345服务热线主管机关、“热线办”、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单”办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市民反映的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的“工单”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12345服务热线主管机关、“热线办”、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和向利害相对人提供“来电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单位、家庭住址及IP等信息。

第十四条 对于不宜公开“工单”的处理结果,12345服务热线只向“来电人”回复,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来电人”投诉和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为保护“来电人”和被投诉及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合法权利,“来电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便调查核实和办理回复“来电人”,否则,12345服务热线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经查证“工单”内容纯属恶意攻击、陷害、侮辱、诽谤、谩骂,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交由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经查证,被投诉和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来电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当事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不作为、违法行政,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与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能源部


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与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1991年10月18日,能源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水电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水电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标承包制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企业和设备制造厂家,以合同方式确定责任,以达到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无法人资格的部门或企业不能组织招标或参与投标。
第四条 凡国内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电项目进行招标承包建设的,均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招投标工作管理
第五条 能源部对大中型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和颁布有关水电招投标规定或办法。
二、监督、指导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
三、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建大型水电工程的项目领导机构并批准项目的业主单位,批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四、否决有损国家利益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决标结果。
第六条 水电工程建设由项目领导机构、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项目领导机构:项目投资各方或行业、地方领导部门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领导小组等是项目的领导机构。有关项目招标的重大问题由项目领导机构决策。
业主单位: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负责项目的建设申报、资金筹集与偿还、承担水电站建设任务,向国家和投资方负责。业主拥有项目固定资产经营管理权。
建设单位:代表业主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机构,可由业主选聘或委托有工程建设管理能力的单位担任。在建设单位的管理之下,监理、咨询、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制造厂商,按合同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的一部分,其单位和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方是业主和投标企业。经业主授权,建设单位作为招标单位代表业主从事招标工作。凡持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应的水电工程施工投标。持有其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参加主体工程(含导流工程,下同)投标,其资质应附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经项目领导机构同意。
第八条 有关主体工程的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评标报告,由招标单位报业主批准和项目领导机构确认,并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有关单位在收到报告后应在十五天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即为确认。招标单位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水电工程招标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程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二、分标方案或执行概算已经得到业主批准;招标计划已经得到业主和项目领导机构的同意。
三、建设单位已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四、招标文件、招标设计、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
五、有关工程施工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计划已经落实。
第十条 分标应有利于吸引投标企业参加竞争,有利于建设单位和承包企业的工程管理。主体工程分标不宜过多。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邀请议标。招标单位可根据工程条件和市场环境选择。同一工程中的分标项目,可以采用下列不同的投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应少于三家。
三、邀请议标:招标单位邀请有承包能力的企业,采用商谈方式确定承包企业、合同条件直至签约,邀请的企业一般不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招标要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单位发布的资格预审通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名称。
二、工程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招标工程规模、计划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三、申请参加投标企业的资质和附加资格条件。
四、出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日期、地址及售价。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工程概况、建设条件、主要工程量和技术要求、相应的图纸资料。
二、《合同条件》。
三、资格预审申请者须知(含接受申请的截止日期和送交地址)。
四、投标企业须填写的资格预审申请表,主要内容是:
1.企业名称、隶属关系、企业主要负责人。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简史和近二十年的工程业绩。
4.企业现状(人员、设备、财务)。
5.企业现有施工任务和正在商签的合同。
6.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设备状况和来源以及拟投入的流动资金。
7.拟派出的驻工地负责人的姓名和资历。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可根据招标工程的技术特性和施工总体要求,兼顾国内现有水平制定附加资格条件,附加资格条件应保证有适当数量的施工企业可以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联合参加投标时,联营体中的各个施工企业均应分别填写资格预审申请表,并注明联营体的责任方和各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工作并提出资格预审报告。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报告经业主核准后,招标单位向资格预审合格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告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日期、地址和售价。
第十九条 邀请招标、议标可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内容应编入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负责组织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编制投标书的基本依据和合同文件的基本内容,招标文件应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者须知。其中包括:工程综合说明、合同形式和范围、工期要求、材料和施工设备供应办法、建设资金来源、对投标、开标、评标、合同签定过程的规定、投标保函格式。投标保函金额一般为概算投资的0.1%左右。
二、技术规范。其中包括: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工程量及有关的图纸资料、技术质量标准、验收规程、计量结算办法、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定。
三、合同文本。其中包括:合同条件、履约保函格式。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承包价的2%。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基地补贴费和特殊技术装备补贴费可暂不计入标底、报价和评标价,其使用方式另行规定。
四、投标企业应编制的投标书内容和格式。内容包括:工程施工计划、施工方法、质量,安全,环保措施、财务支付计划、工程量报价单及说明。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单位应按预先确定的日期组织各投标企业察勘现场,回答与投标有关的各种问题。察勘后投标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清单。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要对各投标企业书面提出的问题作出统一答复,并连同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意见,以《补充通知》的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所有投标企业。《补充通知》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并不得再发送《补充通知》。
第二十三条 从出售标书到投标截止的间隔时间,应根据招标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为30至120天。

第四章 标 底
第二十四条 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确定后上报。主体工程项目的标底由业主报项目领导机构确认;一般项目标底由业主批准。
第二十五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委托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或自行组织编制。编制时须组织原概算编审人员和有经验的施工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标底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一、工程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要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二、根据审批的概算(或修定概算),按招标年物价、人工费、费用水平编制标底。编制时采用的施工方案、工期和强度应符合设计文件审批原则,并按实际技术水平进行优化。
三、“计划利润”与“税金”按部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和现行费率列入标底。“保险金”(如有时)按有关规定列入标底。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第二十七条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尽量减少接触标底的人员。接触标底人员负有对标底保密的责任。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企业在接到招标单位的邀请后,即可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企业如发现投标文件有差错、疑问之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单位澄清。
第三十条 投标企业在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后,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特长和实力,采用先进技术,优选施工方案,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投标书的编制。投标报价中计划利润应接近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单列出各种税金和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允许投标企业对其投标条件作出声明和解释,但不允许修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投标企业除了按招标文件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外,还可以附加提交《建议方案》,并做出建议方案的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在投标书的封面上注明《建议方案》字样。招标单位应仔细研究,有权接受或拒绝此类建议方案。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企业可以派人递送或邮寄投标书(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到指定地点。招标单位在收到投标书之后应签发回单。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还允许投标企业以正式函件调整报价或作出书面附加说明。此类函件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未密封或未按规定时间递交的投标书,以及开标之后才寄达的投标书和函件,招标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书为印刷体或楷书手写体复印件,正本二份,其中修改应加盖法人印鉴。副本三至五份,副本无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投标书有效期从开标之日算起,一般为120天,在有效期内投标企业不得撤销投标书。在特殊情况下,招标单位可要求投标企业延长有效期,投标企业可接受或拒绝这种延长。
第三十六条 议标项目,施工企业仍需编制标书。

第六章 开 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除投标企业必须派代表参加会议外,招标单位可根据需要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基建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建设银行、公证部门等单位参加。招标单位按收到投标书逆顺序当场启封开标,宣读投标企业名称及其报价、附件、声明。
招标单位在开标会议后,编写开标会议纪要通报有关单位。
第三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一、未加盖本企业和法人代表印鉴。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
三、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最终报价(建议方案报价除外)。
四、投标企业未派代表参加会议(因故迟到经招标单位认可者除外)。
五、有其它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投标书启封开标后,投标企业提出的任何声明或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七章 评 标
第四十条 开标前招标单位应成立评标工作组。评标工作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并要有招标文件和标底主要编制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组织专家工作组参与评标工作。评标工作组和专家工作组的人员不代表各自组织和单位并严禁私下与投标企业接触,更不得泄露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
第四十一条 初选:评标工作组首先复核各投标书的报价,修正算术错误,检查投标书的完整性及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提出初选企业名单(一般为二至四个)和澄清会谈问题清单。
第四十二条 澄清会谈:开标后15天内,招标单位分别与初选企业举行澄清会谈。对所澄清的问题应采取书面确认的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在澄清会谈中投标企业不得更改报价与工期,招标单位也不得要求投标企业降低报价或缩短工期。
第四十三条 企业调查:招标单位利用会谈、走访、咨询等各种手段对初选企业进行调查,调查其信誉情况及承诺能力。
第四十四条 评审:评标工作组应对投标书进行技术和经济两方面的评审。对施工方案,施工设备选型,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可行性与合理性比较。审核投标报价有无漏项和重复计算等错误,工程单价、各项取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现行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报价加上各种可计量、可接受的因素转算成评标价,再结合投标企业情况,提出评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评标报告报送业主。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企业(一至二个),其评标价应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一般不宜高于标底5%或低于标底的8%。

第八章 决 标
第四十六条 业主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由项目领导机构各方代表和高级专业人员组成。大型项目主体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名单需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一般项目评标报告经业主核准后即可决标。大型项目主体工程决标前需征求项目领导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所有投标企业评标价与标底偏差均超过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时,招标单位应首先复核标底,若标底无误可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按原定计划从投标企业中选择综合评价较好的企业中标。
二、选择综合评价较好的两个企业进行议标。
三、宣布招标无效,另行招标。
第四十八条 因故(非施工企业原因)招标失败时,招标单位应赔偿投标企业标书编制费和保函手续费。金额为标底的万分之三,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同时退还投标保函。

第九章 授标与签订合同
第四十九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以业主的名义发出授标通知书,双方进行合同谈判确定《合同协议条款》,并应在两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如中标企业借故拖延签订合同或提出超出投标书承包条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另定中标企业。
施工企业联营体中标,在签订合同前需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十条 合同文件由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共同准备。合同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协议条款》及谈判纪要。
二、《合同条件》。
三、投标文件及澄清会谈纪要。
四、来往函件。
五、招标文件及招标单位补充通知。
上述文件内容有冲突时其解释顺序为:一、二、三、四、五。
第五十一条 合同文件准备就绪后由招标单位确定签订合同日期,举行签字仪式,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第五十二条 招标单位收到中标企业的履约保函后合同生效。部属和武警水电指挥部所属施工企业的履约保函可用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或武警水电指挥部的履约担保书代替。合同履行结束后保函撤销。
第五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书面通知未中标企业,退回投标保函并付给编制投标书补助金(废标除外)。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中标价的万分之二,由招标单位根据编标的情况确定。但最多不超过二万元。

第十章 设 备 采 购 招 标
第五十四条 设备采购招标,包括永久及成套设备采购、施工设备采购招标。招标单位应按有关资料列出设备采购清单,并按资金来源,设备性质和分类,以及交货期进行分标,并将同一分标内能进行单独分类投标的设备划分为分包单元。分包单元的大小要适当,允许投标厂家选投部分分包单元或整个分标。
第五十五条 设备采购招标按设备性质和技术复杂程度进行分类采购招标,也可按工程项目进行成套设备综合采购招标。
第五十六条 设备采购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设计单位确认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采购清单。
二、进口设备采购应持有进口许可批件。
三、采购资金已安排落实。
第五十七条 永久及成套设备采购招标,需对生产厂家进行资格预审。只有预审合格的厂家才能参加投标。
施工设备采购招标,一般可采用资格后审的办法,即在评标时先对投标厂家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十八条 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一、商务部分包括邀请投标通知,投标厂家须知,合同条件和合同文件格式。在合同条件中包括支付方式、包装、运输、仲裁等内容。
二、技术部分反映业主、招标单位的技术要求,包括采购设备一览表,技术规范书和必需的图纸。
三、大型高技术设备的采购也可把商务和技术条款,分别编写成技术招标文件和商务招标文件,并把招标部分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分发技术招标文件,邀请有投标意向的厂家前来考察和技术洽谈,投标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出技术建议书。
第二阶段:正式出售商务招标文件和修改后的技术招标文件,进行正式招标。
第五十九条 设备采购招标文件除一般招标条款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名称、规格、性能、技术质量标准以及数量、用途。
二、设备的供应方式、交货期限。
三、检验、培训、安装或安装监督、设计审查以及联络要求。
四、投标书格式、价格计算表、其它费用表。
五、投标厂家资质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证、设备2至3年以上使用实践情况证明。
六、设备允许偏差系数或偏离值。
七、投标保函要求。保函金额一般为报价的3%。
八、其它特殊要求。
第六十条 设备采购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组进行。一般采用记分法或全额成本法进行评估。选择投标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总评审价和综合评价最好的厂家中标。总评审价包括出厂价、运输费、附件备品和工器具费、安装监督费。综合评价包括技术性能,交货日期,技术服务,备品配件供应,使用成本,维修费用,寿命周期等因素。评价报告经业主、项目领导机构核准后决标。
第六十一条 招标单位授与合同时,有权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限度,对采购设备数量和技术服务范围进行更改并在授标通知书中说明。
第六十二条 招标单位与中标厂家在授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当招标单位收到厂家提交的履约保函后合同生效。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10%。
第六十三条 本章内容为设备采购的补充条款,其它章内容亦适用于设备采购,但不一致处以本章为准。

第十一章 违 章 处 理
第六十四条 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的企业,尚未开标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已经授标的,由业主处以标价2%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有关人员在招标中如有泄露标底、行贿受贿等行为,有关单位应追究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招标单位如有违章行为,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查和纠正其错误,并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水利电力部[86]水电基字第1号《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条例(试行)》和[88]水电水建字第18号《关于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若干补充规定(试行)》同时在水电行业中停止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能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
1994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了强化海关监督管理职能,保障国家进出口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报关企业、经营和使用减免进出口关税货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与货物进出口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应接受海关稽查。
第三条 海关在企事业单位的货物进口或出口后三年内、使用受海关时效监管进口货物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企事业单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查。
第四条 海关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行使下列权力:
一、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证、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以下简称帐册、资料);
二、检查企业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
三、调查和检查进出境货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根据稽查工作需要,查问涉嫌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报关人员、会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五、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与其有牵连的帐册、资料,可以扣留。
海关稽查人员执行稽查职务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阻挠。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会计帐册,必要时,应增设符合海关要求的辅助科目,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以及核算,记录有关进出口、库存、销售、加工、使用、损耗等情况。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向主管地海关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备核。
使用计算机记帐的企事业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上述有关规定外,必要时还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将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提供给海关备案。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帐册、资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保存期限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货物进口或者出口后的三年内完整地保存帐册、资料、有关凭证及其它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往来函电。
第七条 海关实施稽查前,应通知有关企事业单位。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事前不通知企事业单位的情况下,进行稽查。
第八条 海关实施稽查,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并按照海关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帐册、资料。
海关查阅或者复制帐册、资料,应当在接受稽查的企事业单位进行。
第九条 海关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帐册、资料或者货物时,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员应当在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仓库或者其它场所,清点帐册,搬移货物,开启或者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第十条 海关查问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员、报关人员、会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制作查问笔录。查问笔录应当经被查问人签名。
第十一条 海关通过稽查发现的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稽查结束后海关应当做出稽查结论并在30日内将稽查结论送达被稽查单位。
稽查结论为海关稽查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可以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报关资格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和保存帐册、资料的;
二、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帐册、资料供海关稽查的;
三、有其它阻挠和妨碍海关行使稽查权力行为的。
第十四条 海关根据稽查结果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信任评估并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海关稽查人员应当依法稽查、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廉洁奉公。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