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厂评审方法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厂评审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认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均可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进行审核评定。
第二章 重点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基础设施: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先进,并配套齐全,防疫隔离条件良好;水源充足,清洁无污染;生产区的清洁道与污染道分设,又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地或饲料地,种牛场有青贮等配套设施;有资料档案管理、疫病诊断室及必备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技术力量:种畜禽场场长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配备具有与生产、繁育、经营管理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及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工人;有专门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五条 畜禽品种:必须是对全省或区域性畜牧业生产有较大作用,经省级以上审定并批准命名的培育品种(系)或地方两种、国外引入良种或配套系。
第六条 群体规模
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种猪场
1、品种(系) 一级基础母猪达300头以上;品系达200头以上。
2、配套系 一级基础母猪达500头以上。
(二)种牛场
1、肉牛(含兼用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150头以上;
2、奶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300头以上。
(三)种羊场
1、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600只以上;
2、半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500只以上;
3、绒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500只以上;
4、肉羊(兼用) 一级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5、奶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四)种禽场
1、配套系原种场:用于生产的品系不少于2个;每个品系加系数不少于40个,测定母禽数不少于1600只;
2、祖代场:母系成年母禽5000只以上(鹅500只以上)。
(五)种马场 一级基础母马达50匹以上。
(六)种兔场 一级基础母兔达500只以上(配套系600只以上)。
(七)其他种畜禽另定。
二、地方优良畜禽品种资源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猪 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二)牛、马 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
(三)羊 基础母羊达150只以上;
(四)兔 基础母兔达100只以上;
(五)家禽 基础母禽300只以上(其中鹅200只以上)。
(六)其他畜禽另定。
第七条 种畜禽生产及经营管理
一、种畜禽场应有明确的选育目标,制定有切实可行的选育计划和科学、健全的饲养管理制度,根据选育要求建立核心群,按规定参加省种畜禽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种畜禽性能中心测定和场内测定,开展畜禽良种登记。
二、品种来源清楚,良源丰富,种公畜不得少于6个血统,且系谱清楚。
三、保持合理的畜群结构。猪年更新率达25%以上;鸡年更新率为100%;水禽年更新率50%以上;其他畜种年更新率保持15%以上。
四、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继武国家标准有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国外引进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
五、出场种畜禽要有清楚的种畜禽畜场证明书和动物检疫合格证。家禽培育品种应提供产品的饲养管理指南。
六、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售后服务制度,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技术资料:要有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并按年度整理归档,专人保管。
一、种猪场要有母猪繁殖配种、后备猪生长发育、育肥猪肥育、屠宰性能测定、公猪精液品质监测、种猪卡片、兽医防疫等记录与分析。
二、种牛场要有母猪配种、产犊、泌乳、体重体尺、外貌鉴定、犊牛培育、种牛卡片、兽医防疫、种用公牛应有采精及精液品质,肉用牛应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
三、种羊场要有母羊繁殖配种、羊羔断奶坚定、育成羊鉴定、种羊卡片、兽医防疫等记录分析,绵羊(绒山羊)应有剪毛量、净毛率测定,肉用佯应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
四、种禽场要有受精率、孵蛋率、各期成活率、开产日龄、各期体重、入舍禽(或饲养日)产蛋数、蛋重、各期耗料量、兽医防疫、肉鸡、肉鸭还应油料肉比、瘦肉率、皮脂率等屠宰指标的记录与分析。
第九条 种畜禽保健
一、有防疫、消毒和疫病监测制度,并按照免疫程序定期进行预防注射,保证种群健康正常。
二、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三、要纳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疫情监测计划,并有年度监测报告。
四、场内设有病畜隔离区、死畜处理设施。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种畜禽场应通过所在地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州属场由市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畜牧食品局提出申请,省属场直接向省畜牧食品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表、申请报告、《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畜牧食品局核定。省畜牧食品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对书面材料初审合格场,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经验收后的场,由省种畜禽管理委员会会审后报省畜牧食品局终审确定,授予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场铭牌。
第十三条 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场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应在三个月前,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另行提出申请,重新核定。
第十四条 凡评定为四川省重点种畜禽场的场,将由省畜牧食品局予以登报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的通知
吉府发〔2010〕9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改善菜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提高市中心城区菜市场整体建设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中心城区新建、提质和加固改造的菜市场。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菜市场是指经批准建设,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瓜果、水产品、粮油、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农副产品的零售经营为主,由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菜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规范、交通畅通、节约用地、卫生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菜市场销售商品的布置应遵循“合理布局、清洁卫生、分区明确、划类归市”的原则。销售商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禽蛋类、果品类、熟食类等。
第六条 菜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 类别规模与建筑形式
第七条 菜市场的类别分为三类:
一类:场所固定的综合菜市场;
二类:农超对接的超市菜市场;
三类:住宅小区的菜市场。
第八条 菜市场的建设具体形式可分为新建、提质、加固改造三种。
新建是指在规划的小区中按江西省标准化菜市场要求建设新的菜市场。新建菜市场,应以独立式室内菜市场为主(指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室内菜市场);连体式室内菜市场为辅(指与其它公共服务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菜市场),不搞市场加住宅的建设模式。
提质是指对原有菜市场按江西省标准化菜市场要求进行提质改造。
加固改造是指对原有存在安全隐患但又不可或缺的临时性菜市场按此标准进行加固、疏导、改造。
第九条 菜市场的规模,按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划分为二类:
一类: 城区综合菜市场,服务半径500米左右,服务人口2-3万人;
二类:居住小区(社区)菜市场,服务半径300米左右,服务人口0.7-1.5万人。
城区综合菜市场建筑面积1500-2500 m2,居住小区菜市场建筑面积900 m 2。根据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的要求确定适宜的建筑形式、建设规模,以满足群众日常生活的要求。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条 菜市场选址应符合《吉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吉安市城区商业网点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具体的建设地点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在有条件的地段,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其中在新建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内的菜市场建设,应以生鲜超市形式为主。
第十一条 菜市场的建设地点应有良好的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场地附近应具有满足菜市场使用的电源、给排水和交通条件。以菜市场的外墙为界,距离1公里范围,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
第十二条 新城区开发配建的菜市场应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不得与住宅建筑连体设置;旧城区改造配建的菜市场,根据用地条件以独立设置的形式为主。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或其它用地建设菜市场。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式、连体式菜市场,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它用地、建筑的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四章 规划与建筑设计
第十四条 独立式菜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宜控制在45%左右,绿化率宜控制在15%一20%,连体式菜市场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前提下,满足市场使用的功能,并同时报批。
第十五条 菜市场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柱距不小于6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交易场所可与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市场内净高在自然通风的条件下,不少于最大进深的四分之一,且不应低于5米。
第十六条 菜市场主入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4米。市场进、出口处应设不锈钢护栏,限时禁止车辆进出(批发性交易场所除外)。市场进出口一侧要设置供轮椅进出的无障碍缓坡,并设有无障碍标识。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连通,满足经营与购物的需要。场内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米。
第十七条 菜市场的总平面布置、消防给水、建筑内部消防设计及附设的停车场 (停车库)应符合国家防火规范的要求。依据规范划分防火分区,设置防火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防火区进出大门不少于2个,大门净宽不小于4米,以保证消防和紧急疏散的要求。
第十八条 菜市场周边道路机动车道的路面宽不得小于7米,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菜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停车场占菜市场面积的20%以上,菜市场停车场 (停车库)可独立设置,亦可与其它公共服务建筑共用停车场(停车库)。停车场应便于车辆进出。
第十九条 菜市场的建筑消防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菜市场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配套工程设施
第二十条 给排水设施除应遵循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应按以下标准建设。
l、给水干管管径不小于40mm。
2、经营水产、熟食等摊位或营业房应单独计量。
3、城市新区的菜市场内部管网必须雨、污水分流;市场内污水管道应与市政污水管相接,不可直接排入雨水管道;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应单独布置、自成系统,不得与其它建筑污水管道共用。
水产摊位前须设置有覆盖板的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300×300 mm,其余摊位前应设置地漏,便于污水排除。
4、污水应采用开沟式排污,沟最浅处不少于800mm,宽不小于400mm。
5、为方便市场污水管道清理和疏通,窨井间距不得大于lOm。
第二十一条 电气设备除应符合建筑电器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按以下标准建设:
1、市场用电容量按30-5OW/ m 2的标准配置。
2、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宜少于1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宜少于2个。水产、鲜肉每个摊位前至少安装照明灯一只。
3、市场交易场所照明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4、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照明灯具、插座,根据经营业户不同需要安装并装表计量。
5、市场内电气管线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管敷设。电线管线采用聚乙烯管材,埋地管线套管敷设。
第二十二条 市场内所有管线必须下地埋设。
第二十三条 菜市场附属设施规定
1、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室内菜市场内的公共厕所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2、市场内部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内设垃圾密封桶,垃圾倾倒在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场或垃圾中转站。
3、城区综合菜市场内须设置物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办公室。居住小区菜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
4、新建菜市场应配套适当面积的内部仓库。
5、菜市场的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第六章 场内经营设施
第二十四条 市场经营设施既应满足市场经营需要,又要符合市场卫生要求。
售货台要采用标准配台,每个售货台平面尺寸长1200-1500mm,宽900-1100mm,高度700-800mm;相背的售货台工作空间之间相距不小于1600 mm。
鲜肉和熟食类应按类别分区,采取封闭式营业房,具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营业房面积不宜小于3平方米。水产宰杀台前方要求安装铁皮罩。
第二十五条 售货台须整齐美观,应采用整洁、易清洁的贴面,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材料;内墙瓷砖贴面高度不宜小于1800mm。
第二十六条 交易场所内应有良好的冲洗、排水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定。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菜市场管理主体负责监督经营户依法配置和使用标准计量器具,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每个摊位应统一设置台架。
第二十八条 菜市场应统一设置悬挂营业执照的附属设施,做到亮照经营。熟食区应有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第二十九条 市场应设置分区布局导购图,安全通道指示牌,场牌应醒目美观,商品划行归市有明显标志,有防蝇、灭蝇装置。
市场内应设置告示栏、宣传橱窗。综合市场内应设置电子监控、电子价格行情屏幕等。
第三十条 市场内应设立服务台(投诉处)、复秤处、配电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菜市场建设要严格执行江西省标准化菜市场规定,由城建部门和商务部门按城市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进行联合审批。建成后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中心城区是指吉州区、青原区和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其它各县(市)农贸市场建设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由吉安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