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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2 18:09: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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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延安市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治沟造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沟造地配套资金,是指由市、县区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治沟造地工程建设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市、县区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做好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四条 治沟造地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中省市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要求。

  第五条 市、县区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投入渠道。

  第六条 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省上投资50%,市县区配套50%。省上年度建设计划任务下达后,市、县区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市级配套资金应重点向财政困难县倾斜。

  第七条 治沟造地工程建设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按年度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工程开工建设时,市、县区财政分别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县级自验后,市、县区财政分别再拨付应配套资金的30%;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区治沟造地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验收合格后,市、县区财政部门拨付剩余40%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 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专户专帐,依照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期拨付使用。

  第九条 市、县区治沟造地配套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施工机械作业费;项目管理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等支出。

  第十条 市水利部门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以及验收等项目管理费按工程造价的1.5%在市级配套资金中预留。县区水利部门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以及验收等项目管理费按工程造价的1.5%在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

  第十一条 各级水利部门用于治沟造地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验收费用等不得层层重复提取,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开支要从严控制,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解决。

  第十二条 市县区两级发改、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国土、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治沟造地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挪用资金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等问题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市、县区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治沟造地工程的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从组织、制度、措施等方面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不予验收,不拨付资金,限期返工纠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电[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一些地方和行业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7·22”京珠高速长途客车燃烧事故和“7·23”甬温线动车追尾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及《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共同努力下,今年上半年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12.09%和11.24%。但也要看到形势仍比较严峻,特别是6月份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上升,有些地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反弹,乡镇农民违规自建房坍塌事故也时有发生。对此,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及《通知》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工作部署,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切实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努力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要求,进一步督促指导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及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企业及施工现场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三、切实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0号)精神和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安办函[2011]19号)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防范意识,做好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及时掌握极端天气和地质灾害预警,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汛期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制定应对措施。当前正值主汛期,要重点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供水、燃气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建筑施工和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同时,要做好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汛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关于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等项工作的部署,强化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要狠抓隐患排查整改,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依法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等行为。要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健全完善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五、认真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各地要按照我部近期下发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有关要求,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政府的批复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上报我部。要依法严格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该注销执业资格的予以注销;对于查出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5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的实践经验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省人大代表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联系代表的目的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发挥代表参政议政作用,保证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联系代表了解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及问题,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
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情况和经验,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更加符合实际。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基本形式: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之前,按照会议议程和代表意愿,由省人大常委会会同市、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组织代表视察工作。代表平时视察,以分散为主,结合工作就近就地进行;
(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到基层工作时,应和当地的省人大代表联系,并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不在省直机关工作或居住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应注意同当地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代表联系,向他们介绍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
(三)围绕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同省人大代表进行专题通信,代表应根据通信的要求回信;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参加研究讨论有关议案;
(五)向省人大代表印发专用信封,供代表随时反映社情民意和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及建议;
(六)负责办理省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七)对于特定的问题或重要的信访案件,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参加专题调查;
(八)监督办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召开会议讨论工作、组织专题调查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十)向代表印发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人大工作通讯》以及其它学习参考材料。
第四条 各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联系当地省人大代表有关事宜。
市、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视察和其他活动时,可以邀请当地的省人大代表自愿参加;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开座谈会,征求代表对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联系代表组、协助代表组开展活动,向有关单位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根据代表的意见和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按行业、工作单位或居住状况,分别编为若干个代表小组。
(一)在省人大代表比较集中的省辖市,可以单独编组;
(二)在县及县以下单位的省人大代表,可以单独编组,也可以和当地人大代表混合编组;
(三)在省直单位居住和工作的省人大代表,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代表意见编组;
(四)驻豫部队和武警河南总队的省人大代表编组问题,由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和省武警总队政治部确定;
(五)每个代表小组推举一至两名召集人,定期开展小组活动。小组活动内容: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视察工作,调查研究,反映群众意见;
(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同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共同总结交流经验,使代表小组的活动制度化、经常化。
第六条 各单位对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应予积极支持,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条件。
代表开展活动期间,所在单位应照发工资和奖金。
第七条 为加强对代表联络工作的领导,应设立和健全代表联络机构,负责联系代表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