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重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并将有关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并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资金投入。有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县(市、区)应按规定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逐步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纳入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并达到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要求的森林资源、林木投资经营者给予一定的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区划管理
第七条 重点生态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由当地政府与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签订界定书,并按事权等级,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经批准公布的重点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应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确定为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予以确权,并明确事权等级。
第三章 建设和保护管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逐级签订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
省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有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经济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管辖的有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签订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
村或各有关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按一定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采用承包、招标等形式配备专职护林员,并与其签订管护合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周边明显处,如山口、路口、海岸、河流交叉点等设立永久性标志牌,立牌公示。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政府与本级政府签订的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建立由专人负责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网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把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林权单位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进行限期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分,应当进行补植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第十三条 禁止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有损于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确需采挖林木、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禁止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等损坏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严格重点生态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重点生态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的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调减相应的采伐限额,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
(一)重点生态公益林实行全面或定期封禁。封禁期内除以下第(二)、(三)、(四)、(五)款外,禁止一切形式的采伐活动。
(二)对林分过密、衰老、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可以进行更新、抚育或卫生性质的采伐,采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15%,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三)竹类重点生态公益林允许适度采伐。采伐强度按采伐量不超过当年新竹量,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竹林中的散生林木不得采伐。
(四)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实验林、母树林,可根据实验目的采取相应的采伐方式和强度。
(五)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的重点生态公益林,视受灾情况,可采取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或抚育。为提高生态功能而对低效林分实施的改造,采伐株数(或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0%。
第(二)、(三)、(四)、(五)款的采伐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征占用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的,实行“占一补一”,即征占用多少就要补划相同数量、质量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签订新的区划界定书后,再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并按最高标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工程建设项目需征占用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当进行林地征占用可行性研究,并作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会造成不利和重大环境影响的,不得列入征占用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工作。要强化护林员的防火责任,并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分布区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林火阻隔道,组建专业扑火队伍,形成较完整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体系。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实行森林病虫害目标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定期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八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设立林区警务区,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安全防范,做到隐患早发现、早控制、早预防,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安全置于整个林区治安防范网络。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 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各种经营活动,应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在重点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内开展森林旅游等不影响生态功能的经营活动,应由经营管护单位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与重点生态公益林投资经营者签订有关合同后进行。对保护性利用重点生态公益林涉及的用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保护性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后按程序予以审批。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监测体系。设立生态效益与环境质量监测样地,监测本辖区内重点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发展趋势;建立省、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的地理信息系统,掌握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现状及其动态变化,实行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处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全社会以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认种、认养单位或个人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订认种、认养协议。
第四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森林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与管理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林业或财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调减直至取消当年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重点生态公益林年度质量检查考核不合格的;
(二)挪用、挤占、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三)对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不力,对盗伐滥伐和乱征滥占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重点生态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四)对火烧迹地、病虫害危害迹地、采伐迹地未及时更新的;
(五)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出现其他严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重点生态公益林受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照政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确定的地方生态公益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月20日印发
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四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呼叫中心)长期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呼叫中心即市长公开电话热线,是政府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受理市民日常生活突发性一般困难求助的重要方式;是政府联系市民,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听取市民意见、建议、批评、投诉,接受市民监督的有效途径;是政府推进政务公开,执行《行政许可法》,接受市民咨询并向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服务窗口。
市政府呼叫中心的宗旨是:政务公开、服务社会。
市政府呼叫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市民通过电话、电子短信、电子邮件等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呼叫中心的领导机关,负责领导、检查市政府呼叫中心的工作。
市政府信息办(即:市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府呼叫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办理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市民来电的责任机构。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工作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呼叫中心是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办、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动工作系统。
第六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都要设立公开电话和开通呼叫通信,与市政府呼叫中心联成网络,认真受理基层和市民的求助、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实事求是、快捷地进行办理和解决,体现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本职作用。
第七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需安排人员负责接受、处理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市民来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处理回复。
第八条受理范围:凡涉及供水、供气、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市政建设和设施维护、市容卫生、交通长江航道、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和房管、环保、建筑、安全、物价、工商、质监、治安、劳动社会保障、土地等与市民密切相关的事项,市民都可拨打“12345”电话得到受理。
第九条市民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问题,可通过电话(座机、手机)拨打“12345”直接提出或通过手机发短信到市政府“12345”短信邮箱。问题的回复视情况采取对来话人直接回复或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回复的方式。
第十条“12345”受理电话主要分为“求助类”电话,“意见、建议、批评、投诉类”电话和“咨询类”电话。其中对涉及市民生命和财产的“紧急性求助”,“12345”将来电直接转接到“110”、“120”和“12395”等单位处理;对“非紧急性求助电话”,“12345”一般将来电转接到相关单位处理。对一般性“意见、建议、批评、投诉类”电话根据内容作不同的处理:与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有关的由“12345”将来电转到相关单位处理;与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务员个人问题有关的则转到市政府信访办处理。对“咨询类”来电,一般由“12345”答复,不能答复的,则将来电转接至相关单位答复。
第十一条市民提出的商业信息咨询服务要求,市政府呼叫中心将来电转接到本市“160信息服务台”,由该台提供商业性服务。市民提出的气象信息咨询服务要求,市政府呼叫中心将来电转接到本市“12121气象信息服务台”,由该台提供免费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泸州分公司需安排一名人员负责与市政府呼叫中心的联系,以保证通信网络正常运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呼叫中心运行中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市政府呼叫中心工作;
(二)指导和协调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市民来电的工作,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
(三)受理群众对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建议、批评和投诉。
第十四条市政府信息办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政府呼叫中心日常运行、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即时受理市民通过电话、电子短信、电子邮件反映的各种问题;
(三)向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转交市民来电;
(四)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督办;
(五)整理编辑市政府呼叫中心的市民来电信息,形成简报供领导参考。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配合相关单位进行专门调研,提出建议,为领导当好参谋。
第十五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基层和市民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并即时办理;
(二)承办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市民来电,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回复或作出说明;
(三)直接参与调查、协调、处理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十六条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的办理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服务于全局的高度,依照法律法规亲自抓好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的办理工作,对本项工作负总责。对市民通过市政府呼叫中心提出的求助要求和反映属于所辖范围的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即时加以解决。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的办理工作,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对上一级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
(三)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办理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率、讲求实效、限期办理,对市民来电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认真办好。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受理。认真接听电话,做好记录,凡属受理范围内的市民来电均登记受理、归类整理。对于政策明确、问题简单的当即答复;对不能答复的一般性来电,按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职权范围,通过呼叫中心计算机系统即时将电话转接至相关单位受理;对紧急重大事件的市民来电,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报送市政府。属于市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众团体和纪律检查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向来话人做好解释说明,建议来话人向相关领导机关反映并告知其电话。
第十八条办理回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属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或需参与的来电事项,都要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地进行办理、回复,并将回复结果报送市政府呼叫中心。对情况简单的市民来电,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人。其中对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突发性一般困难的求助,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人。市民来电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和政策性较强的问题,根据各部门和单位涉及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原则承诺。凡限期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呼叫中心,并向来电人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的负责人要对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来电”办理工作把关,并对回复的情况结果、文字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市政府呼叫中心根据保密规定和政务公开的原则,将适宜公开的和带有普遍性、政策性、针对性的问题在市政府公众网上公开,并对每一个市民来电的回复结果提供电话语音自动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编辑信息。市政府呼叫中心定期整理编辑市民来电情况简报,即时反映重要的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值班制度。市政府呼叫中心白天(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按市政府当前作息时间规定实行有人值班,其余时间实行录音值班的值班制度。其中在录音值班时段市民有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系统语音提示市民转报“110”、“120”、“12395”系统。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特殊单位除外)一般实行正常工作时段值班制,值班时段做到电话有人接,事情有人办,保证市政府呼叫中心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首次受理责任制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值班同志在受理市民反映事项后,应负责全程跟踪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来话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通报制度。市政府呼叫中心定期通过简报形式向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通报全市办理“12345”电话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奖惩制度。“12345”电话的办理工作采取月度考核、年终总评的办法,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超限期办理或能办不办的,部门之间回避矛盾、推诿扯皮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媒体公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追究承办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五条泸州市政府呼叫中心工作人员和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市民反映的意见、投诉等不宜公开的情况,并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值班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泸州市政府呼叫中心”只向反映人本人回复,不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是指面向基层和市民,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