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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

时间:2024-07-24 10:39: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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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

新出政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为加快我国新闻出版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我国新闻出版业的传播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现就发展电子书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子书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电子书是指将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信息内容数字化的出版物,本意见具体所指的是植入或下载数字化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信息内容的集存储介质和显示终端于一体的手持阅读器。电子书已发展成为一种知识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新型出版物的主要形态。由此形成的电子书产业包括内容提供商、技术提供商、设备制造商和渠道运营商等产业环节,其产业链由内容原创、编辑加工、数字转换、芯片植入、平台投送、设备生产、市场销售和进出口贸易等环节构成,是出版发行和互联网、数字化等高新技术相融合的产物。

2.我国电子书产业发展迅猛,已成为全球重要的生产和消费国家。数字出版产业的快速成长、数字阅读需求的迅速扩大,以及大众领域、专业领域和教育领域孕育的广阔市场空间,给电子书产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电子书原创内容不足、编校质量低劣、相关标准缺失、版权保护手段滞后、市场竞争无序、产业监管缺位、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等一系列制约电子书产业发展的问题亟待解决。

3.发展电子书产业,有利于促进新闻出版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和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对于提升文化创新能力,打造方便快捷、覆盖广泛的文化传播体系,提高中华文化的传播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发展电子书产业作为当前重要任务认真抓好。

二、电子书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4.电子书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把科学发展观贯穿电子书产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积极培育电子书产业,以促进新闻出版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通过制订电子书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相关标准及配套措施,促进内容、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打造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强化市场监管,优化市场环境,切实推动电子书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5.电子书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加强科学规划和宏观调控,把企业作为发展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电子书产业各个环节的积极性;坚持重点扶持与协调发展相结合,通过项目带动、品牌带动,促进电子书产业全面发展;坚持加快发展与有效管理相结合,发挥政策杠杆作用,促进电子书产业良性发展。

三、电子书产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6.丰富电子书内容资源。支持和鼓励传统出版单位发挥资源优势,应用高新科技,积极开展出版内容资源的数字化加工制作,形成传统出版单位与电子书生产单位及著作权人之间的良性合作机制,促进传统优质出版资源转化为电子书内容资源。

7.优化传统出版资源数字化转换质量。提供原创内容的互联网出版单位,要加强网络编辑专业队伍建设,规范编辑出版流程,健全内容审校制度,提高网络出版物的编校质量,提供更多的导向正确、格调高雅、积极健康的电子书内容资源。

8.搭建电子书内容资源投送平台。推动传统出版单位、发行单位、数字化技术提供商,依托各自资源优势,联合搭建内容丰富、质量优良、版权清晰、使用便捷、服务周到、利益兼顾的国家级电子书内容资源投送平台。

9.提高电子书生产技术水平。鼓励手持阅读器生产企业提高自主研发能力,重点在电子显示、操作系统、版权保护等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不断改进产品外观设计,完善使用功能,丰富阅读体验。

10.实施电子书产业重大项目。推动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示范性的电子书产业项目,将电子书生产企业纳入国家数字出版基地重点支持领域,推动电子书生产企业联合重组,提高电子书产业的集中度和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11.落实电子书品牌战略。支持电子书生产企业做强做大优势产品,打造一批深受消费者喜爱、社会认知度广、市场占有率高的电子书品牌。

12.培育电子书消费市场。积极开展各种数字阅读体验活动,培养新型阅读习惯,拉动电子书市场需求。鼓励开发面向大众、面向农村、面向教育的普及型产品,不断拓展电子书产业的市场空间。支持和鼓励电子书企业“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提高我国电子书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13.加快电子书标准制订。组织成立电子书标准工作组,研究制订电子书格式、质量、平台、版权等方面的行业及国家标准。加强对电子书的质量检测、认证等工作,为促进电子书产业发展提供标准支撑。

14.依法依规建立电子书行业准入制度。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对从事电子书相关业务的企业实施分类审批和管理。对从事电子书内容原创、编辑出版和电子书内容资源投送平台运营业务的企业,作为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和互联网出版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对从事出版物内容的数字转换、编辑加工、芯片植入的企业,作为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对从事电子书的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的销售企业,作为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对从事电子书进口经营业务的企业,作为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行审批和管理。

四、电子书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15.制订电子书产业发展规划。深入分析电子书产业发展现状,准确把握未来发展走向,加快研究制订电子书产业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16.加快电子书行业法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书产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制订电子书相关法规和管理规章,为电子书产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17.优化电子书产业发展环境。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探索建立新技术条件下科学合理的数字作品版权授权使用机制,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切实维护各方面的权益。加强出版物市场监管,依法打击非法出版活动,构建健康、有序的电子书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行业自律,努力营造“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电子书产业发展环境。

18.加强电子书行业自律。适时成立电子书行业协会,鼓励内容提供商、技术提供商、设备制造商和渠道运营商等参与其中,共同规范电子书的生产和销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组织各种发展力量,协助政府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引导电子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19.深入开展电子书相关理论研究。密切关注国内外电子书产业发展走向,深入探索电子书产业发展规律,积极研究新观念、新技术、新方法给电子书产业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为电子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20.加强电子书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养电子书产业领军人物,统筹抓好行业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创新型、技能型、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批电子书产业领域的经营专家、技术专家和企业家。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16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全市计划生育夫妇老年的基本生活,促进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参加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计生养老保险”):

(一)独生子女父母。指自愿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独生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二)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指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后,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并已领取《结扎证》的夫妇;

(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夫妇,且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四)因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而无子女的夫妇。指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双方均属农村居民的只生育过两个女孩,目前子女没有存活,并且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第三条 以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参保单位,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办理计生养老保险。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社会保障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计生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基金征集与管理


第五条 设立计生养老保险基金,专款用于计生养老保险。计生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缴纳的计生养老保险费;

(二)计生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其他资金来源。

第六条 计生养老保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设立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计生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5元,并根据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进行调整,逐年适当递增。

  计生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镇(区)财政、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缴费单位)按2:4:4的比例分担,参保人个人不缴费。计生养老保险基金出现超支时,由缴费单位按比例共同负担。

第八条 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对下年度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进行调查,并在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前制定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按人口计生部门制定的计划,将本级财政负担的计生养老保险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村(居)民的参保人数,将应负担的计生养老保险费列入当年支出计划。

第九条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按实际参保人数缴纳次月的计生养老保险费。

  镇(区)财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缴纳的计生养老保险费,统一转入镇(区)社会保障部门的计生养老保险收入专户,再通过市社会保障部门的计生养老保险收入专户划入计生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承担的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月直接划拨至计生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有关规定缴纳的计生养老保险费,按前款规定统一划入计生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计生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20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为领取待遇年龄,到领取待遇年龄缴费未满20年的,应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清。

  未按规定间隔时间生育的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须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方可参保;农村纯生二女夫妇不及时结扎,以及其他由于参保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其参保时的年龄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20年的,需补缴的计生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自行支付。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参保人已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可申请享受计生养老保险待遇,无需缴费。

第十一条 新增加的人员须自领取《独生证》或《结扎证》的次月起参加计生养老保险;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参保对象,达到规定年龄后方可参保。

第十二条 参保人因违反计划生育、死亡、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户籍迁出市外或出境定居的,终止其保险关系,但原已缴纳的计生养老保险费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 参保人在市内迁移户籍的,只转移计生养老保险关系,已缴纳的计生养老保险费不作转移。

第十四条 计生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参照东莞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计生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合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计生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生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可申请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

(一)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第十七条 参保人应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一个月凭《独生证》或《结扎证》向户籍所在地镇(区)人口计生办提出支取计生养老保险金申请,经审核后,由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按月发放计生养老保险金,逾期申领的,由社会保障部门从核准申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生养老保险金随其基本养老金发放;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划入其社会保险卡中;没有社保、农保账户或社会保险IC卡的,划入其自行提供的账户。

第十八条 计生养老保险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并根据计生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当调整,逐年提高计生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有关规定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的,可继续领取,领取的金额高于300元的,按原标准领取。

第十九条 计生养老保险金发放至参保人死亡为止,但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参保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社会保障部门应终止或暂停发放计生养老保险金:

(一)再生育、收养子女,或再婚后生育,以及新组合家庭不属独生子女户或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的;

(二)户籍迁到市外或到境外(含港、澳、台)定居的;

(三)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

(四)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期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不报告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取消参保人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的资格,并会同社会保障部门追究参保人或有关人员的责任,收回其多领取的计生养老保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已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实行资格年审制度。


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参加计生养老保险和申领计生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将名单送社会保障部门;

(二)每年年底对下年度参加计生养老保险的人数和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的人数进行调查,分别制定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及时向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参保人生育、户籍等情况的变化。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

(一)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建立计生养老保险档案;

(二)对申领计生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的缴费年限进行核定;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计生养老保险金;

(四)每年年底将计生养老保险金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抄送市人口计生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五)根据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计生养老保险金标准提出调整方案并商市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 参保单位的责任:

(一)为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二)对参保人参保条件及领取待遇资格进行审核监督。发现参保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及时报人口计生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并为参保人办理终止参保、终止或暂停发放计生养老保险金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参保单位不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计生养老保险的,当事人可向人口计生部门申诉,经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后,参保单位应予以办理,拒不办理的,除按规定追究参保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外,人口计生部门可直接按规定为当事人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十五条 计生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对在计生养老保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对不按规定缴纳计生养老保险费、不落实计生养老保险工作的,由人口计生部门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关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障部门、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计生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防止侵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计生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东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各镇(区)制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措施,不涉及市财政投入的,可继续施行。

第三十一条 市人口计生局可会同市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