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 159 号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源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城镇公用自来水厂和企业自备水厂的取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其他取水水源为分散式饮用水源。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和垃圾的综合整治。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
海事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划定相应的水域、陆域(以下称饮用水源保护区),采取特别措施予以保护,保证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主城区内公用自来水厂和服务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企业自备水厂以及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公用自来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设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
第七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设置排污口;
(二)使用剧毒农药;
(三)使用有毒物捕杀水生生物;
(四)清洗船舶、车辆和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办法第七条(一)至(五)项所列行为;
(二)新建、扩建污染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以及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四)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五)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和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
第九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办法第八条(一)至(五)项所列行为;
(二)排放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
(三)堆存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四)新设油库以及与供水无关的码头、趸船和锚地;
(五)放养畜禽或从事水产养殖;
(六)机动船舶在湖库保护区内行驶、作业;
(七)旅游、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
第十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情况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二)利用土壤净化污水;
(三)施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
(四)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以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五)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将污水引至保护区外排放。
本办法施行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堆存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责令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限期清除。
本办法施行前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和油库以及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经营或迁移。
第十三条 建设城镇集中式供水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将预防性卫生设计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产生的污染物不得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
禁止在四类、五类、劣五类水域建设集中式供水项目。
第十四条 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单位必须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设置界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或擅自移动界碑位置。
第十五条 取水单位应当经常巡视饮用水源保护区,定时观测水质状况,及时制止污染或危害饮用水源的行为,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查处。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分散式饮用水源的设置和保护纳入村镇规划,采取措施加强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和卫生防护等工作,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
第十七条 分散式饮用水源取水点周围30米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二)使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
(三)排放工业污水;
(四)修建饲养场、厕所和堆放垃圾。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和个人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饮用水源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轻或避免危害后果,同时通报已经或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的取水单位和当地供水部门,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就近的海事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海事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源时,海事部门应当组织强制打捞清除或强制拖航,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饮用水源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新设置排污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二)使用剧毒农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使用有毒物捕杀水生生物的,按照《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清洗船舶、车辆和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实施上述危害饮用水源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饮用水源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新建、扩建污染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或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三)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四)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以及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实施上述危害饮用水源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其他危害饮用水源行为的,按照《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饮用水源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以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二)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罚;
(三)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城镇集中式供水项目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污染分散式饮用水源行为的,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拒不改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以及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或移动界碑位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擅自批准污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二)不按规定责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限期拆除或将污水引至保护区外排放的;
(三)不按规定责令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限期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固体废物的;
(四)不按规定责令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和油库以及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货栈停止经营或迁移的;
(五)不依法查处污染饮用水源行为的;
(六)发生污染饮用水源事故不及时向上级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致使延误事故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3日发布的《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通知
((1992)农(检疫)字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为进一步加强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现将这两个“名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
疫物名录》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
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
List A and List B Diseases for the Animals Imported form other
Countries into the People Republic of China
Ⅰ、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
I. List A Diseases
口蹄疫 Foot-and-mouth-Disease
非洲猪瘟 African Swine Fever
猪水包病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猪瘟 Swine Fever
牛瘟 Rinderpest
小反刍兽疫 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
兰舌病 Bluetongue
痒病 Scrapie
牛海绵状脑病 Bovine Spngifom Encephalopathy
非洲马瘟 African Horse Sickness
鸡瘟 Fowl Plague
新城疫 Newcastle Disease
鸭瘟 Duck Plague
牛肺疫 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牛结节疹 Lumpy Skin Disease
Ⅱ、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
Ⅱ. List B Diseses
共患病 (Multiple Specise Diseases);
炭疽 Anthrax
伪狂犬病 Aujeszky's Disease
心水病 Heartwater
狂犬病 Rabies
Q热 Q Fever
裂谷热 Rift Valley Feyer
副结核病 Paratuberculosis (John's Disease)
巴氏杆菌病 Pasteurellosis
布氏杆菌病 Brucellosis
结核病 Tuberculosis
鹿流行性出血热 Epizootic Haemorrhagic Disease of Deer
细小病毒病 Parvovirus Infection
梨型虫病 Piroplasmosis
牛病 (Cattle Diseases).
锥虫病 Trpanosomiasis
边虫病 Anaplasmosis
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 Enzootic Bovine Leukosis
牛传染性鼻气管炎 Infectious Bovine Rhinotracheitis
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 Bovins Viral Diarrhae-Mucosal Disease
牛生殖道弯曲杆菌病 Bovine Genital Compylobacteriosis
赤羽病 Akabane Disease
中山病 Chuzan Disease
水泡性口谈 Vesicular Stomatitis
牛流行热 Bovine Ephemeral Fever
茨城病 Ibaraki Disease
绵羊和山羊病 (Sheep and Goat Diseases):
绵羊痘和山羊痘 Sheep Pox and Goat Pox
衣原体病 Enzootic Aboution of Ewes
梅迪―维斯纳病 Maedi-visna Disesse
边界病 Border Disease
绵羊肺腺瘤病 Sheep Pulmonary Adenomatosis
山羊关节炎/脑炎 Caprine Arthritis/Encephalitis
猪病 (Pig Diseases):
猪传染性脑脊髓炎 Teschen Disease
猪传染性胃肠炎 Transmissible Gastroenteritis of Swine
猪流行性腹泻 Porcine Epizootic Diarrhea
猪密螺旋体痢疾(猪血痢) Swine Dysentery
猪传染性胸膜肺炎 Infectious Pleuropneumonia of Swine
猪生殖和呼吸系统综合症(兰耳病) Swine Reproductive and Respiratory Syndrome (Blue-eared Disease)
马病 (Horse Diseases):
马传染性贫血 Equine Infectious Anaemia
马脑脊髓炎 Equine Encephalomyelitis
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 Venezuelan Equine Encephalormyelitis
马鼻疽 Glanders
马流行性淋巴管炎 Epizootic Lymphangitis
马沙门氏杆菌病(马流产沙门氏杆菌) Salmonellosis (S.Abortus Equi)
类鼻疽 Melioidosis
马传染性动脉炎 Infectious Arteritis of Horses
马鼻肺炎 Equine Rhinopneumonitis
禽病 (Poultry Diseases):
鸡传染性喉气管炎 Avian Infectious Laryngotracheitis
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Avian Infectious Broncheitis
鸡传染性囊病(甘保罗病) Infectious Bursal Disease
鸭病毒性肝炎 Duck Viral Hepatitis
鸡伤寒 Fowl Typhoid
禽痘 Fowl Pox
鹅螺旋体病 Spirochaetosis in Goose
马立克氏病 Marek's Disease
住白细胞原虫病 Leucocytozoosis
鸡白痢 Pullorum Disease
家禽支原体病 Avian Mycoplasmosis
鹦鹉病(鸟疫) Psittacosis and Ornithosis
鸡病毒性关节炎 Avian Viral Arthritis
禽白血病 Avian Leukosis(祖代以上需作血清学试验)
啮齿动物病 (Rodent Diseases):
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瘟) Viral Haemorrhaig Disease of Rabbits
兔粘液瘤病 Myxomatosis
野兔热 Tularaemia
水生动物病 (Aquatic Animal Diseases)
鲑鱼传染性胰脏坏死 Infectious Pancreatic Necrosis in Trout
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 Infectious Haematopoietic Necrosis of Fish
鲤春病毒病 Spring Viremia of Carp
鲑鳟鱼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 Haemorrhagic Septicaemia of Salmonids
鱼鳔炎症 Swim Bladder Inflammation of Fish
鱼眩转病 Whirling Disease of Fish
鱼鳃霉病 Branchiomycosic of Fish
鱼疖疮病 Furunculosis of Fish
异尖线虫病 Disease of Anisakis
对虾杆状病毒病 Disease of Baculovirus Penaei
斑节对是杆状病毒病 Disease of Penaeus Monodon Type Baculovirus
蜂病 (Bee Diseases):
美洲蜂幼虫腐臭病 American Foul Brood
欧洲蜂幼虫腐臭病 European Foul Brood
蜂螨病 Acariasis of Bees
瓦螨病 Varroais
蜂孢子虫病 Nosemosis of Bees
其他动物疾病 (Diseases of Other Animal Species)
蚕微粒子病 Pebrine Disease of Chinese Silkworm
水貂阿留申病 Aleutian Diseae of Mink
犬瘟热 Canine Distemper
利什曼病 Leishmaniasis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
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
│ 类别 │ 名 称 │
├────┼───────────────────────────────────────────┤
│ 动 │ 鸡、鸭、鹅、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
│ 物 │龟、鳖、蜥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蜂蜜、蚕等。 │
├────┼───────────────────────────────────────────┤
│ 动 │ │
│ 物 │ 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肉类、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 │
│ 产 │ │
│ 品 │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皮张、鬃毛类、蹄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等。 │
│ │ │
├────┼───────────────────────────────────────────┤
│ 其 │ │
│ 他 │ 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 │
│ 检 │ │
│ 疫 │的物品。 │
│ 物 │ │
└────┴───────────────────────────────────────────┘
注: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过国家动植物检疫关特许批准的,并具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