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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推进“信息下乡”活动的意见

时间:2024-07-24 13:0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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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推进“信息下乡”活动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2009年度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推进“信息下乡”活动的意见

工信部电管〔2009〕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五年来,累计完成工程投资约460亿元,共计为约13万个行政村及自然村新开通电话,大大改善了农村通信面貌。但由于各地经济和自然条件差异大,农村通信基础设施仍需加强,农村通信建设任务依然繁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服务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开拓农村市场,特提出2009年“村村通电话”工程和“信息下乡”活动(以下统称“村通工程”)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目标和任务

  为落实“建设设施、搭建平台、信息服务”的“村通工程”三步走策略,2009年“村通工程”主要工作是完善农村通信设施,完善农村信息服务平台,推进“信息下乡”活动。

  (一)完善农村通信设施

  目标:年内基本实现已通电地区“村村通电话,乡乡能上网”,全国通电话行政村和自然村的比重分别达到99.8%和93%以上,实现99%以上乡镇能上网、96%的乡镇通宽带(任务分配见附表)。

  为保障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稳定、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2009年为四川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和西藏共950个地处偏远雪域高原、自然条件相当艰苦的无电话行政村建成通信设施。

  为加快电话网络向更多村庄的覆盖、为建设信息化新农村夯实基础,年内继续为全国2.3万余个20户以上自然村开通电话,将通电话自然村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

  为加快互联网向农村的延伸、提升农村信息服务能力,年内完成574个乡镇的宽带互联网建设,26个省份实现乡镇通宽带。除四川实现99%乡镇能上网外,其他省份实现100%乡镇能上网。

  (二)完善农村信息服务平台 

  目标:建设和完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家企业的基础性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广大农民提供功能强大、种类丰富、灵活便捷的各类涉农信息服务业务,也为其他信息服务商和涉农单位开展农村信息服务提供业务平台支撑。根据中国移动的安排,年内完成“农信通”平台三期扩容项目,进一步提升对西部12省和海南的服务水平,完善对中、东部各省的服务支撑能力。

  经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协商,年内分别建成面向中部9省和东部10省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各地农民提供语音咨询、短信、彩铃、电子邮箱、互联网站等适农信息服务。鼓励各平台向全国范围拓展。

  (三)推进“信息下乡”活动

  以基础电信企业为实施主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部门,以县乡村三级信息服务网点为运作体系,以农村通信网和业务平台为信息传递手段,重点开展农村信息服务网点建设和适农信息内容开发两方面工作,实现信息内容、信息服务和信息终端进乡入村。目标:力争年内在全国1万个乡镇完成信息下乡工作。完成的标准是实现“四个一”,即一乡建一个信息站,一村建一个信息点,一乡建一个信息库,一村建一个农副特产品信息栏目。

  经和企业协商,中国电信重点负责江西和四川、中国移动重点负责重庆和河北、中国联通重点负责河南和吉林,作为首批省份开展“信息下乡”活动。

  鼓励在更多地方、更加深入地开展“信息下乡”活动,确保年度目标的实现。

  二、相关措施

  (一)再接再厉完成农村通信设施建设任务。三家基础电信企业作为工程的实施主体,应整合网络和技术资源,优化人财物配置,保障行政村和自然村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同时各集团公司要加大对承担工程任务各地方公司的业绩考核以及资金、技术支持。

  (二)科学合理打造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中国移动年内在完成“农信通”平台三期扩容项目基础上适时启动四期工程。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应立足农村实际需求,合理规划,精心实施,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平台,实现品牌统一、管理统一、资源共享、功能完备。

  (三)因地制宜建设“四个一”。乡信息站和村信息点可与电信企业农村营销服务网点或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等合作共建,充分利用农村现有条件。乡信息库和村信息栏目建设要有专人负责收集本地特色信息,完善信息发布、更新、查询等各环节。

  (四)采用适用信息终端武装信息网点。在乡村信息站点建设中,积极采用“手机下乡”和“电脑下乡”产品、TD等3G产品、宽带接入(如ADSL)+机顶盒、农村信息机等终端,并保障产品质量、方便农民使用。

  (五)加强开发切合当前形势需要的平台应用。基础电信企业建设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过程中,要联合增值电信企业和有关各方,针对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农民外出务工、农副特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困难,加强这方面的信息收集发布、在线撮合、在线交易、在线检索查询等功能,切实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六)广泛合作提升信息下乡的综合效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将信息下乡与手机、电脑、农机、汽车摩托车等下乡活动相结合,向农民宣传政策、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基础电信企业应为购买手机和电脑的村民提供为农民量身定做的增值业务包,并提供优惠的资费和便捷的服务。

  (七)大力依靠当地政府搞好信息下乡工作。各电信企业应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主动汇报,大力配合,多方协同,积极与当地乡政府和村委会合作,加强“信息下乡”管理,保障信息网点持续健康运转。
  (八)利用经济手段激励各方面积极性。根据财政部《电信普遍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利用“村通工程”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通信设施和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运营成本补贴;积极寻求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信息下乡”活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为“信息下乡”活动合作各方提供优惠和便利的网络接入服务。

  (九)加强信息报送、进度通报机制和宣传工作。各省通信管理局要严格执行进度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向部报送上月进展。部定期编发工程简报,通报情况,督促进度。同时,各地应开展形式多样的“村通工程”及“信息下乡”宣传展示活动,推动和引导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009年“村村通电话”工程任务分配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0424/00123f3795a10b5ba30201.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

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快乡镇化学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农业部、化工部


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快乡镇化学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农业部、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化学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精神和化学工业产业政策,农业部、化学工业部特联合制订《关于加快乡镇化学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乡镇化学工业,包括乡镇化学矿山、化肥、农药加工、有机与无机化工原料、无机盐、合成材料、精细化工、橡塑加工、化工装备等企业。
第三条 乡镇工业是我国工业的重要支柱,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出了重要贡献。加快乡镇企业发展,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和国家工业化的有效途径。引导和帮助乡镇化学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化工
行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 乡镇化学工业是我国乡镇工业和化学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乡镇化学工业是我国化学工业重要战略措施之一。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化工行业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引导、扶持乡镇化工的发展,从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科学管理、技术进步、信息咨询等方
面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关于发展乡镇化学工业的原则
第五条 化学工业是基础原材料工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乡镇化工要继续按照市场需求和化学工业产业政策,发挥优势,加快发展。乡镇化工的发展要逐步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化工区域发展规划,与国有化学工业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六条 乡镇化工已经积累了一定物质基础和生产经营经验,也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化工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特别要重视和解决提高产品质量、搞好环境和劳动保护、注意安全生产以及寻求资金、技术来源等突出问题。
第七条 兴办乡镇化工企业应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和市场,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结合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工业小区建设,相对集中发展化工小区,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第八条 乡镇化工企业要重视科学技术进步,增加科技投入,依靠企业现有条件或依托化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大中型国有企业,培养科技人才,提高职工素质,积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逐步提高企业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 乡镇化工企业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按照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产品档次,保证产品质量,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
第十条 根据化工生产内在规律和联系,打破所有制界限,以产品或生产要素为纽带,推动和促进乡镇化工企业间、乡镇化工与国有企业间、乡镇化工与其他行业间的联合,搞好产品深加工和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向化工集团发展。
第十一条 发达地区的乡镇化工企业应逐步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新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并利用自己的优势,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与中、西部地区合作,推广优质产品和高新技术,帮助、带动中、西部地区乡镇化工的发展;中、西部地区应从实际出发,优先发展资源型和劳
动密集型产品,扩大向发达地区开放。
第十二条 发展乡镇化工必须重视环境保护,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化工项目建设“三同时”(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原则。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必须保护好生态环境;在加快乡镇化工生产建设的同时,必须搞好安全生
产和劳动保护。

第三章 关于鼓励、扶持乡镇化学工业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我国农业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结合乡镇化工企业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乡镇兴办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为农业服务的化学肥料、农药加工、饲料添加剂、食品保鲜剂、农用橡塑制品及其他支农化工产品的企业。
第十四条 鼓励乡镇化工企业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工艺,对农副产品进行深度加工,发展适销对路的各种助剂、有机中间体、胶粘剂、表面活性剂、食品添加剂、造纸化学品、皮革化学品、生物化工制品等精细化工产品;鼓励乡镇化工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和特点,对化工原材料进
行综合利用、延伸加工,生产高附加值化工产品。
第十五条 支持乡镇化工企业走高技术、高起点、高效益的发展道路,鼓励乡镇企业在化工新材料、电子化工材料、信息记录材料、计算机应用技术、生物化工新技术、节能新技术、化工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领域兴办企业,发展化工新兴产业。对确属高新技术的项目,经乡镇企业主管
部门和化工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可优先纳入化工、农业部门新建和技术改造计划,并帮助落实资金或申请政策性贷款。
第十六条 按照平等互利原则,支持、鼓励乡镇化工企业与国有化工企业联合,利用国有企业的资源、技术、管理经验和乡镇企业的优势,为国有化工企业产品配套或进行产品深度加工;通过合作,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支持、鼓励乡镇化工企业开展地区之间与不同行业之间
的联合。
第十七条 对符合农业和化工产业政策、并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乡镇化工企业,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化工行业管理部门应积极指导和帮助其提高经济规模、加快技术改造,解决其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市场较好但经济规模较小的乡镇化工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扩大规模、增
加产量、提高质量。对规模型、科技型、效益型、外向型乡镇化工企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化工行业管理部门要从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帮助,使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进一步发展。
第十八条 对生产出口创汇产品的乡镇化工企业,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帮助其扩大国际市场;支持、帮助有条件的乡镇化工企业争取进出口经营权;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化工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帮助乡镇化工企业与境外同行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外及台
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资金、技术、设备及先进管理方式,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第十九条 支持、鼓励乡镇化工企业研究、开发、生产有利于提高我国化工现有水平、填补产品空白或国内急需且具有国内或世界先进水平的技术或产品,对取得的科技成果给予奖励;企业采取新技术开发、生产新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化工院校、科研单位要积极向乡镇化工企业转让科技成果,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或与乡镇化工企业联合,兴办各种经济实体,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其他发达地区到中、西部地区联合或独资兴办乡镇化工企业,凡符合集中连片开发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化工行业管理部门可将其列为国家资金投放重点,帮助申请国家贷款。
第二十二条 中、西部地区利用当地资源生产有一定市场和经济效益、但发达地区不宜生产的化工产品,可适当放宽审批条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与化工行业管理部门要宣传、推广乡镇化工企业发展经验和先进事迹,介绍适合发展乡镇化工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各种信息,为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与合作搞好组织协调等,为乡镇化工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化工院校要设立适应乡镇化工企业的专业,通过定向招生、短期培训等方式,积极为乡镇化工企业培养技术、经济、管理、贸易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化工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化工企业工作,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各级化工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技术人员,利用工余和节假日,发挥自己的专长,为乡镇化工企业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化工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工作、业务、技术、规划、管理及研讨会议,要邀请乡镇化工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乡镇化工企业参加;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也要邀请化工行业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在自愿基础上,积极吸收乡镇化工企业参加全国化工行业协会组织,履行会员义务,享受会员权利;积极支持乡镇化工企业组织符合自身利益、特点和发展的有关行业组织。

第四章 加强乡镇化学工业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业部是国务院乡镇化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加强对乡镇化工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化学工业部是国务院对化工全行业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对乡镇化工
企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共同从政策、技术、规划等方面关心、引导、扶持乡镇化工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乡镇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化工行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技术监督等法规、规章,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条 乡镇化工企业要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废水、废气、废渣要按照国家标准达标排放;新建项目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生产建设与环境治理“三同时”。
第三十一条 乡镇化工企业基建、技改或合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化工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组织协调。
第三十二条 根据九十年代化工产业政策和乡镇化工企业的特点,限制乡镇化工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已经淘汰的、浪费能源和原材料、污染严重的化工产品;禁止国有化工企业向乡镇企业转移此类产品或装置;乡镇化工企业生产、经营属于危险品类的特殊化工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审批。
第三十三条 乡镇化工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和做好保险工作,为职工提供符合化工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条件。
第三十四条 重点乡镇化工企业的生产建设、经营情况,在报送当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当地化工行业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局和化工厅局按时报送农业部和化学工业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各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化工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向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由农业部、化学工业部解释。



1995年3月17日

关于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6]42号



经国务院批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年3月8日批准,国务院证券委1997年3月25日发布)于2006年5月8日予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