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22:53: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8]2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岳阳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检举和控告责任。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推行以环境整治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性除四害措施。

第四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是除四害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除四害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

第五条 市爱卫会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各单位和居民住户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承担除四害药品、工具的工本费,政府对公共用地、广场、地下通道、下水道等受益者不明的除四害经费予以补贴。各县、市、区爱卫会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六条 除四害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级主管部门、职能单位负责抓好所属单位、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及易产生四害地段的除四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杀灭四害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爱卫会应当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防治标准



第八条 除四害坚持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各单位和住户应按以下规定做好防治工作:

(一)下水道、沟渠、低洼地、水池及各种积水容器均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和洁净。

(二)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

(三)垃圾、腐烂有机物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栽种花木不施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地下管网、水沟或暗渠应用铁丝网封密。

(五)室内外无活鼠、鼠迹。

第九条 单位、居民住户控制四害的标准:

(一)鼠:食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室内有鼠迹房间不超过2%,其他单位室内鼠密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鼠迹法2%),排水管、地沟、通风口、库房门底等的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二)蚊:每10户居民及10家重点行业的存水容器,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含3%,下同)。

(三)蝇:饮食、副食、食品加工行业,医院,车站码头的侯车、船室,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厨房、餐厅、会议室、办公室、教室有苍蝇房间不超过1%,直接入口食品场所不得有苍蝇;其他行业的有蝇房间不超过3%;室内外生活垃圾盛放容器(箱、桶、围)和垃圾中转站、公厕以及集贸市场幼虫和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四)蟑螂:饮食、副食行业的餐厅、厨房、熟食间、熟食店、食品车间(仓库)内无蟑螂,其他单位有蟑螂的房间数不超过3%;每间房蟑螂只数不超过5只;有蟑迹房间不超过5%。



第三章 控制措施



第十条 饮食业、食品加工业、粮库、畜禽加工业、饲料加工业、废品收购站、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等重点行业、场地和农贸市场、医院、旅馆、火车站、汽车站、港口、仓库等重点场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和药杀人员,制定相应制度,采取有效防范杀灭措施。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四害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第十一条 具体负责重点项目、地段四害防治工作的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下水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以上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四)居住区外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及个体工商户经营地的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六)各类市场、屠宰场、公共绿地、公共场所等,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江、河、湖泊的堤坝或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污水池、垃圾围(桶)、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由所在地爱卫会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及省属驻岳单位、大中型企业(含外资企业)和辖区内易招引四害孳生与繁殖的行业和场所,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除四害工作纳入发放卫生许可证管理范围。对设施不完善,四害密度超过国家、省规定标准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已发证单位要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拆迁、新建、改(扩)建的施工工地,在施工前、后及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应控制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集贸市场、医院、学校、机关,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垃圾处理场、中转站和公厕、下水道、废品收购站、公共用地等重点单位、重点地段以及因故不能自行实施除四害措施的单位、居民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委托除四害服务机构代为承担,并支付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市爱卫会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辖区内除四害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并组织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单位的防制效果进行监测,并定期上报同级爱卫会。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在组织除四害活动时,应统一使 用规定的药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除四害药品必须具备高效、低毒、低残留性能,对人体、家畜家禽无害,对环境低污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急性鼠药和无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名的灭鼠药物和卫生杀虫剂。

第十八条 设立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当地爱卫办监管。

第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工作的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分别由市和县、市、区爱卫会聘任。

第二十条 除四害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开展除四害工作;

(三)依法参与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爱卫会予通报批评:

(一)除四害制度不健全,无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不积极参加除四害活动的;

(二)单位、居民住户的粪池、粪缸、水池、沟渠、容器、建筑工地积水而孳生蚊虫的;

(三)单位、居民住户堆积垃圾、腐烂有机物,已孳生蝇蛆虫的;

(四)单位室内的四害中的一害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管线沟、暗渠没有封密而成为四害孳生地的;

(六)新建及改建房屋、道路、街巷的沙井没有按规定设置活动闸板、水封曲管的;

(七)干扰除四害监督员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消除四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及其孳生条件措施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场所未配备有效的除四害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业或未按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开展工作而导致有害生物严重超标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生产、经营、使用违禁除害杀虫药物的,由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四害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阻碍或拒绝除四害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鼠迹法是指现场发现活鼠、死鼠、鼠粪、鼠洞、鼠咬痕迹的房间占总查房间数的百分比。

(二)孳生地是指适宜蚊、蝇等虫害繁殖生长的场所。

(三)易招引四害孳生与繁殖的行业和场所是指有招致四害或孳生、繁殖四害的适宜条件,经常发现虫害且数量比较密集的行业和地方。

(四)公共场所是指宾馆、饭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楼,公共浴室、理发美容店,影剧院、游艺厅、舞厅、体育馆、游泳场、公园,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爱卫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爱卫会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0日起施行。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劳动人事部 总参谋部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人事、劳动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直属单位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据各地反映,目前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 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编内和列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固定职工( 含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下同)退休、退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各项规定执行。
二、军队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无军籍的编内和编外的固定职工以及国发[1978]43号文件规定的基建工程兵部队的工改兵战士退休、退职后,由各地民政部门管理;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接收安置地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军队企业系统的退休、退职人员,仍
由原单位管理。
三、军队队列单位的编内职工退休、退职时,经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直属单位司令部军务部门,根据档案材料,核实证明其确属编内职工的,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四、军队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的编外职工,必须是已经纳入国家劳动计划,并有当地劳动部门正式办理招工手续的。如果招工手续不全,必须有足以证明本人确是国家固定职工的档案材料,才能办理退休、退职。



1982年8月5日

关于印发宿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宿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宿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宿州分支机构,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宿州办事处(视同市级法人机构考核);
(三)省信用担保集团宿州分公司、安徽海汇担保公司宿州分公司。
二、考核指标
(一)商业银行宿州(市)分行、省联社宿州办事处
1.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60分)
(1)当年贷款增长率:基本分3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度贷款的月平均余额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比较值为考核依据,其中剔除当年不良贷款处置的合理因素(下同)。达到全省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20分,每高(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扣)1分;达到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的得10分,每高(低)于1个百分点加(扣)1分,扣完为止。
(2)余额存贷比:满分1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比例为考核依据,大于等于70%的得15分;低于70%的,每高于上年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上年1个百分点扣1分。
(3)增量存贷比:基本分1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存(贷)款的月平均余额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比较值为考核依据。大于等于60%得15分,超过60%的,每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40分;大于等于50%,小于60%,得10分;大于等于40%,小于50%,得5分;小于40%,不得分。
(4)当年对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年末市工业委提供名单)和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末市农委提供名单)贷款增量:基本分30分,达到去年增量的得3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扣)1分,扣完为止。
(5)当年对小企业贷款增量:基本分30分,完成当年与监管机构签订的小企业贷款增量目标的得3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扣)1分,扣完为止。
(6)当年银企对接履约率:基本分30分,当年签订的合约类贷款100%完成投放且授信类贷款80%完成投放的,得3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授信类完成投放高于80%的每1个百分点加1分;意向类完成投放的每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30分。
(7)县域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0分,对农村信用社,达到15%的得10分;对商业银行,达到全省县域贷款增长平均水平的得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0分。
2.加分指标
(1)当年不良贷款率不高于与监管机构签订的责任目标的,加5分。
(2)当年贷款增幅在全省本系统内进入前5名的,加5分。
(3)全省系统内综合评级排名不低于上年度且不在倒数后5名内的,加5分。
(4)当年票据业务累计办理总量超过去年的,加5分。
(5)当年有金融产品创新并取得较好业绩的,加5分。
(6)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余额比上年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7)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余额比上年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8)完成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征集任务的,加5分。
(9)当年有新增设营业网点的,加5分。
(10)在人民银行组织的信贷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得分中,综合得优加5分,良好加3分,一般不得分,不合格扣5分;单项得优加1分,最高加5分。
(二)政策性银行机构
主要考核准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投放情况,并参照商业银行和农信社有关指标进行考核。当年贷款增长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或本系统省内排名位次较上年下降3位以上,不予评优。
(三)省信用担保集团宿州分公司、安徽海汇担保公司宿州分公司
主要根据担保规模、担保结构(对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占比)、信用担保方式创新等情况进行考核和奖励。当年担保额低于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不予评优。
(四)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
1.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考核指标(满分100分)
(1)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上级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10分)
(2)在全省系统内综合排名等次不低于上年度。(15分)
(3)辖内金融机构年度系统内排名平均水平不低于上年度。(15分)
(4)当年全市商业银行和农信社贷款增幅不低于上年度。(20分)
(5)向上级人民银行争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规模调增等政策支持。(20分)
(6)积极组织和培育重点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直接债务融资。(10分)
(7)市政府组织的辖内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的服务满意度调查得分。(10分)
2.宿州银监分局考核指标(满分100分)
(1)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上级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10分)
(2)当年辖内金融机构无重大风险性事件。(10分)
(3)本省系统内综合排名等次不低于上年度。(15分)
(4)辖内金融机构年度系统内排名平均水平不低于上年度。(15分)
(5)当年全市商业银行和农信社贷款增幅不低于上年度。(20分)
(6)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时间进度安排,完成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任务。(10分)
(7)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推动金融产品创新。(10分)
(8)市政府组织的辖内金融机构对宿州银监分局的服务满意度调查得分。(10分)
三、考核等次
根据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情况排出名次,对商业银行及农信社总得分超过120分的前三名进行奖励,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得分在70分以上的,奖励标准按所辖金融机构平均标准进行奖励。政策性银行和省信用担保集团宿州分公司、安徽海汇担保公司宿州分公司视综合考评情况进行奖励。
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的金融机构不参与考核。
四、考核组织工作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进行初审,负责组织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农信社、政策性银行)进行初审,负责组织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工业委、农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农信社、政策性银行)和担保公司进行现场考核。市政府办公室汇总考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表彰奖励
(一)市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金融机构的省级机构。
(二)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获奖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根据各年情况另行制定报批。
以上奖励资金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附则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有关奖励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
(二)以后新增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单独考核奖励。
(四)《宿州市证券及保险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市政府办公室宿政办发〔2007〕1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