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的补充规定
国发(1979)124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的补充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的补充规定
(总政治部 1979年3月28日)
中央〔1978〕55号文件和总政治部〔1979〕6号文件下发以后,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对改正错划右派工作都很重视,抓得较紧,进展较快。在改正和安置工作中,各单位提出了一些有关政策性的问题,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的精神,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原划右派,凡属错划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改正结论。改正结论的审批权限,按中央军委〔1979〕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予以改正的原副排级以上干部,按当时离开部队的时间补办转业手续;本人要求复员的,可按当时的规定补办复员手续。予以改正的军队大专院校学员,按当时离校时间补发毕业、肄业证书或开具证明,补办复员手续,由地方分配适当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资级别。予以改正的战士、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员,按当时的规定,志愿兵补办复员手续,义务兵补办退伍手续,由地方按复员退伍军人妥善安置。
三、予以改正的原副排级以上干部,根据中央〔1978〕55号文件关于恢复原来的工资待遇的精神,恢复原来的级别薪金(不含军龄补助金)。其行政级别,按照1957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套级办法和1965年10月27日《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二、四条的规定精神,高套一级。按上述办法改定行政级别后,其薪金高于地方同级干部的部分,暂予保留;低于地方同级干部的,按地方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改正后的工资,从1978年10月算起,由地方发给。
四、予以改正的人员,不再返回部队。需要调整和安排工作的,由地方负责,军队要积极协助。本人现所在单位安排有困难的,请所在省、市、自治区负责安排。需要跨省、市、自治区或回城镇安置的,按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中发〔1978〕55号文件的补充说明》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符合退休、离休条件的,由地方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休、离休手续。已经死亡的,对其家属、子女由地方按当时国家有关规定抚恤。
五、予以改正的原副排级以上干部以及入伍前是国家正式职工的战士,离开部队后的一段时间不计算军龄。但应连续计算工龄。
六、予以改正的人员,由部队收缴了残废证的,应一律发还本人,停发的残废金,由部队予以补发。
改正和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加强领导,认真负责,既要积极热情地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总政治部〔1979〕6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药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20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新闻媒体报道了甘肃省岷县、陇西等地药农和商户用硫磺熏蒸当归等药材的现象,引发了社会较大反响。中药材的养殖、种植及加工关系到中药制剂以及中药饮片的质量安全,应引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中药材质量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通过甘肃岷县硫熏药材事件,举一反三、防微杜渐,拓宽监管思路,进一步加强中药材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对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以及中药材专业交易市场硫熏药材的监督检查,加大市场抽样检验的力度,进一步规范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经营销售行为。
二、强化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生产的监督检查。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457号)和国家局会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5号)的要求,加强对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质量检验工作的监督,加大对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的力度。
三、加强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质量检验。国家局正在制定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量限度标准,在此之前,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设定工作时限,要求辖区内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制定二氧化硫残留量限度指标,作为企业物料检测内控标准。凡企业未按要求制定二氧化硫残留物检测内控标准或不按照内控标准对购进中药材或中药饮片进行检验的,其中药材或中药饮片不得用于生产投料。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主动与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通报中药材养殖、种植及加工过程中出现的硫磺熏蒸以及其他影响药材质量的问题,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中药制剂及中药饮片质量安全。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中药材质量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局报告。
联系人:郭清伍、翁新愚
电 话:010-88330852,88330812
传 真:010-8833085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