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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和2008年度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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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和2008年度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和2008年度计划的通知

朔政发〔2007〕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已完成,现予印发。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和目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住房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朔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明确住房开发建设量、建设标准,发挥规划的权威性、约束性和调控性,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本规划以《朔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朔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朔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7—2010年朔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0年朔州市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朔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及政府保障能力,编制本规划。

 第三条 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朔州市市区(包括朔城区)、平鲁区、四县(山阴县、怀仁县、应县、右玉县)的范围。

  第四条 规划期限:本项目的规划期限与朔州市住房建设规划、朔州市“十一五”规划基本保持一致,为2008年度—2010年度。

  第五条 规划原则:

(一)政策导向原则。以国家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为导向,结合朔州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规划目标和实施策略。

(二)和谐公平原则。促进城市资源的合理分配,在初步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兼顾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实现城市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统一。

(三)综合效益原则。规划注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和图件、规划说明三部分。文本和附表、图件共同使用,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规划为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指导性文件,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农民工公寓等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 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



第八条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现状分析。全市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户数为20506户,人数为55450人,其中:市区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户数为6836户,人数为22911人;四县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户数为13670户,人数为32539人。经调查摸底,全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数11522户,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以下(含)户数为4429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13㎡以下户数为7093户。

  第九条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及资金需求。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11522户,需资金27081.50万元。其中:实物配租3456户,需新建廉租住房17.28万平方米,资金25920万元;租赁补贴8066户,需资金1161.50万元。

  其依据为: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全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数11522户,按要求实物配租保障的比例不应低于30%计算,实物配租保障户数至少为3456户,每户50㎡,需新建住房17.28万平方米,每平方米按1500元计算,需资金25920万元。租赁补贴8066户,每户按每月40元计算,每年需资金387.17万元,三年需资金1161.50万元。

(一)市区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3291户,需资金7741.77万元。其中:实物配租987户,需新建廉租住房4.94万平方米,资金7410万元;租赁补贴2304户,需资金331.77万元。

(二)平鲁区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541户,需资金1269.58万元。其中:实物配租162户,需新建廉租住房0.81万平方米,资金1215万元;租赁补贴379户,需资金54.58万元。

(三)山阴县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1073户,需资金2523.14万元。其中:实物配租322户,需新建廉租住房1.61万平方米,资金2415万元;租赁补贴751户,需资金108.14万元。

(四)怀仁县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2757户,需资金6480.42万元。其中:实物配租827户,需新建廉租住房4.14万平方米,资金6202.5万元;租赁补贴1930户,需资金277.92万元。

(五)应县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2430户,需资金5719.94万元。其中:实物配租729户,需新建廉租住房3.65万平方米,资金5475万元;租赁补贴1701户,需资金244.94万元。

(六)右玉县规划期内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为1430户,需资金3361.64万元。其中:实物配租429户,需新建廉租住房2.15万平方米,资金3217.5万元;租赁补贴1001户,需资金144.14万元。

  第十条 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需求。全市2007年城镇人口为650460人,约216820户,低收入家庭按20%计算,为43364户,减去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11522户,有31842户城市低收入家庭,按30%为无房户计算,无房户为9552户。规划期内予以全部解决,共需63万平方米,平均每年需21万平方米。

(一)市区城镇人口为215397人,每年需7.3万平方米,三年共需21.9万平方米;

(二)平鲁区城镇人口为79622人,每年需3.14万平方米,三年共需9.42万平方米;

(三)山阴县城镇人口为92231人,每年需3.34万平方米,三年共需10.03万平方米;

(四)怀仁县城镇人口为146616人,每年需4.63万平方米,三年共需13.90万平方米;

(五)应县城镇人口为68337人,每年需1.4万平方米,三年共需4.2万平方米;

(六)右玉县城镇人口为48217人,每年需1.18万平方米,三年共需3.55万平方米。



第三章 建设发展目标



第十一条 建设发展目标。规划期内,全市四县两区要全部建立以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以租金核减为补充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2008年底前,尽可能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 (含)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规划期内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章 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一)建设总量。共建80.28万平方米,13008套。其中:廉租住房建设17.28万平方米,3456套;经济适用住房63万平方米,9552套。

(二)建设区域。为城市低收入人群分布区域。在建设项目位置不能覆盖的区域由政府出资收购现有存量住房,以切实满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三)建设模式。

  推行廉租住房建设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结合为主、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为辅的模式。

  一是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均按10%的比例拿出相应面积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

  二是鼓励能够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工矿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廉租住房建设。与廉租住房用地相连的其余土地,可以优先安排企业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四)建设标准。

1.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坚持“户型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统一按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或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标准建设,以建多层建筑、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以建小高层建筑、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辅。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户型设计要力求科学、方便合理。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为普通涂料,安装木制门,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统一按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标准建设,以建多层建筑为主,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刮白,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进户门安装木制门,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五)年度建设目标:

2008年,建设总量3984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800套,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184套,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分别为:市区廉租住房700套,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940套,建筑面积6.2万平方米。平鲁区及四县廉租住房100套,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244套,建筑面积14.8万平方米。

2009年,建设总量4384套,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12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184套,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分别为:市区廉租住房288套,建筑面积1.4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168套,建筑面积7.7万平方米。平鲁区及四县廉租住房912套,建筑面积4.5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016套,建筑面积13.3万平方米。

2010年,建设总量4640套,建筑面积28.28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1456套,建筑面积7.2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184套,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分别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1213套,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平鲁区及四县廉租住房1456套,建筑面积7.2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971套,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规划期内租赁住房补贴总量。规划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户数为8066户,资金需求1161.50万元。其中:财政预算696.9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464.6万元。

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现行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元的50%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3元;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户每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40元;租金核减标准:按现行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元的50%核减,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核减0.3元。



第五章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66.92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14.4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52.5公顷。

 第十六条 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布局。

(一)廉租住房:共需14.42公顷,其中:市区为4.12公顷,平鲁区为0.68公顷,山阴县为1.34公顷,怀仁县为3.45公顷,应县为3.04公顷,右玉县为1.79公顷。

(二)经济适用住房:共需52.5公顷,其中:市区为18.25公顷,平鲁区为7.85公顷,山阴县为8.36公顷,怀仁县为11.58公顷,应县为3.5公顷,右玉县为2.96公顷。

  第十七条 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用地分解:

  2008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20.83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3.33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7.5公顷。

  2009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22.5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5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7.5公顷。

  2010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23.59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6.07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17.52公顷。

第十八条 建设廉租住房资金需求及筹措方式。规划期内建设廉租住房17.28万平方米,资金需25920万元。其中,财政预算15552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10368万元。

第十九条 分年度建设廉租住房资金需求及筹措方式。

(一)2008年建设廉租住房4万平方米,资金需6000万元。其中:市区建设廉租住房3.5万平方米,资金需5250万元。财政预算3600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2400万元。

(二)2009年建设廉租住房6万平方米,资金需9000万元。其中:市区建设廉租住房1.44万平方米,资金需2160万元。财政预算5400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3600万元。

(三)2010年建设廉租住房7.28万平方米,资金需10920万元。财政预算6552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4368万元。



第六章其他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及措施,改造面积71万平方米,涉及拆迁户数4591户,新建住宅建筑面积28.3万平方米,3550套,使13200人受惠。凡城市拆迁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拆迁居民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以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实行实物配租保障。实物配租房屋购建费用,由政府按核定的成本价格,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中拨付。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二条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城中村改造时,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第七章规划实施的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严格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廉租住房制度是市、县、区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的需求,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核减为补充的住房保障制度。

(一)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退出机制,按照《朔州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实物配租管理。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主要以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摇号程序、退出机制,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制定,并随着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三)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优先保障。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可利用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优先实施实物配租保障,其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审批程序,按《朔州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时应实行招投标选择开发企业和承建企业,鼓励经济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销售价格,严格控制户型比例、严格审查销售对象,确保政府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从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征地、规划设计、招投标、税费减免、施工管理、竣工综合验收和销售等方面加强全过程的联合监管,坚决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确保住宅建造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章规划实施机制



第二十六条 落实规划实施的责任。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强化并分解本单位落实规划的具体责任,不断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

  第二十七条 发挥年度计划的调控作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提出的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住房用地供应指标,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具体依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完善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加强规划效能监察。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第三十条 本规划由朔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由朔州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要在2008年1月底前完成本县、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0年)和2008年度计划,并按期公布,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朔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08年度计划



一、年度计划的目标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家庭年收入2万元以下(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

(二)年度计划目标

1.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及户数。2008年底前,尽可能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含)以下、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4429户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其中:市区1897户,平鲁区385户,山阴县287户,怀仁县1163户,应县408户,右玉县289户。

2.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及户数。2008年,解决家庭年收入2万元以下(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的3184户城市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其中:市区940户,平鲁区476户,山阴县606户,怀仁县703户,应县280户,右玉县179户。



二、年度住房供应和租赁住房补贴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量。2008年,共建住房3984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其中:市区廉租住房700套,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940套,建筑面积6.2万平方米。平鲁区及四县廉租住房100套,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244套,建筑面积14.8万平方米。

(二)建设区域。市区拟选址豪德广场西和市二中西或大运路西。县区自行规划。

(三)建设标准。

  1.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建多层建筑、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为普通涂料,安装木制门,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统一按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标准建设,以建多层建筑为主,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刮白,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进户门安装木制门,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四)具体建设项目。

1.朔城区馨园小区。建设廉租住房1.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4.2万平方米。

2.朔州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廉租住房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万平方米。

县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自定。

(五)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数和资金量。2008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数为3629户,补贴资金174.19万元。其中:市区发放租赁补贴户数1197户,57.56万元;平鲁区365户,17.52万元;山阴县267户,12.82万元;怀仁县1143户,54.86万元;应县388户,18.62万元;右玉县269户,12.91万元。



三、年度土地供应与资金安排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量。2008年,共需土地20.83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2.9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需17.5公顷。

1.市区需土地8.08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2.9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需5.16公顷。

2.平鲁区及四县土地12.75公顷。其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0.42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需12.33公顷。

(二)供应区域。市区拟选址豪德广场西和市二中西或大运路西。县区自行规划。

(三)廉租住房所需资金量。廉租住房共需资金6174.19万元。其中:新建廉租住房需6000万元,发放补贴174.19万元。

1.市区需资金5307.56万元。其中:新建廉租住房需5250万元,发放补贴需57.56万元。

2.平鲁区及四县需资金866.63万元。其中:新建廉租住房需750万元,发放补贴116.63万元。



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安排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及措施,改造面积71万平方米,涉及拆迁户数4591户,新建住宅建筑面积28.3万平方米,3550套,使13200人受惠。凡城市拆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拆迁居民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以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实行实物配租保障。实物配租房屋购建费用,由政府按核定的成本价格,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中拨付。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城中村改造时,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把2008年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年度计划,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对计划落实,实行分级负责制,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人,明确进度,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三)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实行月报制度,每季定期深入各计划执行部门检查落实情况,对各县区进度情况定期进行通报,确保计划落到实处。



附录:

名词解释

  1.廉租住房:是政府向具有市区、县城镇常驻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2.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3.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4.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5.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北海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办法



第一条 为明晰积压商品房的权属关系,做好本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工作,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盘活我市房地产,实现房地产业发展的新突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消化空置商品住房的通知》(桂政发[1999]9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盘活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工作,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在北海市盘活房地产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市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及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压商品房,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1998年6月30日以前已建成尚未售出或已售出尚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的商品房。积压商品房产权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房屋产权确认申请:

(一)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因历史原因,有关手续不完备,或未支付有关规费等,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

(二)以房屋产权设定抵押,抵押期限届满,抵押当事人依法达成书面协议,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

(三)债权债务当事人协议以房产清偿债务,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

(四)其他房屋产权不明确而需要确权的。

第五条 对以联营。入股、合作等方式建设的积压商品房。因建设主体不一致,未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由当事人协商达成房屋产权处置协议,可按照其协议约定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 购房者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但由于开发商原因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只要购房者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主要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并在公告期限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第七条 购房者已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但由于售房者下落不明等原因未能按原合同约定交足购房款的,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认定可按木办法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由购房者按原合同约定向市房产管理局交足购房款后,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市房产管理局代收的购房款必须设立专户管理。售房者拖欠的税款可从市房产管理局代收的购房款中扣缴,不足部分由税务部门予以追缴。

第八条 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开发商因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规划报建、土地转让等规费而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开发商可用现值相当的房屋抵偿有关规费,补办有关手续后,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也可以根据有关部门与开发商的约定先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后,再由有关部门继续追缴所欠费用。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因拖欠税款而未能办理有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只要转让人提供担保或最终受让人代缴最后一次转让环节应缴纳的税款,允许办理有关产权登记转让人拖欠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第十条 房产抵押行为合法,担保债务到期未能清偿,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以抵押物作价抵债的,可按照其书面协议的约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房屋产权登记期限内,申请人申请确认房屋产权的,应当按本规定提供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查认为产权来源合法权属清楚、无纠纷,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有疑义,需要发布产权征询异议公告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权征询异议公告,公告期为60日。对产权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填表登记。对有产权异议的房屋,市房产管理局应在征询异议公告期限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确认审查。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确认房屋产权,并给予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对房屋产叔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或市房产管理局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债权申请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市房产管理局应依据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权属登记期限内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房产,由市房产管理局发布公告征寻产权人,公告期限为60日。公告期限届满无人主张权利的,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依法代管,代管期为:1年。在代管期间该房产所得收益由代管机构代为收取、保管,并按收益的25%提取代管费,代管费按规定管理使用。代管期内,申请人可以提出房产确权申请。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查符合确权条件的,应当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代管期限届满,代管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该房产为无主财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判定为无主财产的,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 合浦县城镇规划区域内的积压商品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00年3月3日)起施行。


附件:
北海市压积商品房产权确认程序

一、申请确认
房屋权利申请人(经下简称申请人)在规定房屋确认申请期限内,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积压商品房产权确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产权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房屋产权确认申请和有关证件,市房产局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对房屋产权来源予以审查,并发布征询产权异议公告。公告期限60日。凡公告期限届满无产权异议的,则进行房屋实地勘察、测绘。

三、产权确认

经审查,凡房屋产权来源合法、权属清楚、无纠分,符合《北海市压积商品房产权确认办法》规定的,则予确认登记。

四、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对批准权属确认的,发给《北海市积压商品房产权登记领证通知书》(经下简称《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到市房产局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凡须缴纳税的,申请人持产权确认审批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凭完税证明和《通知书》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五、归档。

详细情况请向市房产管理局资询(0779-30331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限期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限期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8〕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兴义县联营辉瑞贸易公司作为邓国强的保证人,对于邓国强未按合同给付租金,应当向中国工商银行兴义县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辉瑞贸易公司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后,张贴公告,限期清结债权债务,并声明过期不负责,这对债权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中国工商银行兴义支行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辉瑞贸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鉴于辉瑞贸易公司实际上是合伙组织,被撤销后,应由合伙人以自已的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