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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0:03: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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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09〕2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太子河景区的建设和管理,给市民提供优美整洁的河岸景观休闲、娱乐场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本溪市太子河老官砬子水源地至下游老和尚洞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堤防、护栏、翻板坝、取排水工程设施、园林绿地、沿河两岸的防汛抢险道路、景观雕塑旅游景观点、经营场所及设施、码头、游船及其它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不含大中型桥梁)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务局是太子河景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太子河景区管理处负责太子河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保、旅游、财政、交通、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及相关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景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太子河景区规划应服从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相协调。
太子河景区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政府将太子河景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水务局负责实施对景区进行建设、维护和保护。
第七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太子河景区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
(二)负责太子河景区内水利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太子河景区及周边环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做好环保工作;
(四)负责太子河景区水面和涉水设施(不含渡船、游船)的安全运行管理与开发利用等工作;
(五)协助相关部门对景区内市容环境、园林绿地、市政设施的实施管理;
(六)市水务局委托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根据景区规划设置景区管理界限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界限标志,不得侵占或破坏景区设施。
第九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按照河道设计要求做好景区内河道护砌和疏浚,定期蓄水和排水,及时打捞漂浮物,保证水利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确保行洪安全。
第十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对景区内园林设施、市政公共设施、水利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的养护、维修,保证各种设施完好。
第十一条除必要的施工或维护车辆外,禁止大型机动车辆在太子河景区沿河两岸的防汛抢险道路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沿河两岸的防汛抢险道路设立大型机动车辆禁行标志和限制通行设施。
第十二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按照景区规划要求设置供游人休闲、娱乐的公用设施及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太子河景区内园林绿化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景石、亭台、雕塑等景物。
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对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进行养护,对枯死缺株、损坏的设施及时补植、维修。
第十四条因建设施工确需砍伐、移植花木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绿篱等景观设施的,应当经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同意并按工程造价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提倡和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太子河景区规划要求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修建园林景观。
第十六条太子河景区内禁止开办各类交易市场。
按照景区规划从事旅游事业的建设、经营和服务,应当服从太子河景区管理处的统一安排,同时与太子河景区管理处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间必须服从太子河景区管理处的管理。
第十七条在太子河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事先经市水务局同意,按照太子河景区管理处统一安排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一)举办宣传、咨询或商业性演出活动;
(二)设置广告(牌匾)设施;
(三)临时摆放、张贴、悬挂标语或其他宣传品;
(四)设置公共设施或经营性设施;
(五)因建设、修缮、养护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六)从太子河景区河段内引水、取水。
从事上述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景区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禁止在太子河景区从事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在河道内漂洗脏物;
(三)毒鱼、炸鱼、电鱼、使用破坏性网具及采取其他破坏野生鱼类的方法捕捞野生鱼类;
(四)破坏、侵占、毁损太子河景区的拦河坝、堤防、排水闸、阀门井、泵房、护岸排污涵等水利设施;
(五)破坏、占用景区内广场、甬路、绿地;
(六)折采树枝、花果、剥刮树皮、攀爬树木;
(七)放纵畜禽啃咬树木、花草;
(八)擅自开荒种田、践踏或毁坏草坪、绿篱、树木、花坛、围栏等;
(九)倾倒垃圾、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杂物;
(十)损毁、移动、占用、拆除公共设施或附属物;
(十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刻划、涂写广告或宣传品;
(十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十三)堆放、吊挂、晾晒物品;
(十四)烧荒、烧烤及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五)燃放爆竹或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十六)其他损害景区设施和影响景观的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太子河景区主管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对损坏景区内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太子河景区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应承担的停止侵害、修理、更换、重作、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太子河景区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景区设施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0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更好总结我市文艺创作和生产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表彰奖励我市文艺工作者创作的优秀作品,激励我市文艺工作者辛勤耕耘,提高创作水平,推动我市文化事业大繁荣、大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设立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现将《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我市的文艺创作,表彰奖励我市文艺工作者创作生产的优秀文艺作品,激励我市文艺工作者辛勤耕耘,提高文艺创作水平,促进我市文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性 质 宗 旨



第二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是我市最高级别的综合性文艺大奖。

第三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积极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积极倡导先进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把最美最好的精神食粮奉献给广大群众。

第四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用以表彰和奖励我市的优秀文艺成果,激励文艺工作者,培养优秀文艺人才,推动文艺创作,繁荣和发展我市的文艺事业。



奖项设置和评奖对象



第五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的每届评奖,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奖项和奖次。评奖坚持高质量、高标准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 凡我市文艺工作者创作并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展览的文学、电影、电视、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美术、摄影、书法等文艺作品,均可参加评奖。

第七条 一部(件)作品只能获得一次百花文艺奖。一部 (件)作品原则上只可参加一届评奖。但在上届评奖中未曾获奖后进行重大加工修改,并经实践检验确属优秀的作品,可参加下届评奖,但只限复评一次。

第八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参评作品发表、出版、播映、演出、展览的时间上限,应和上届评奖的时间下限相衔接。



评奖标准和奖励办法



第九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授予的作品,必须是体现时代精神,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有利于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在艺术上具有独创性和较高审美价值,在市内外有重大影响。

第十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并对获奖作品授予匾(牌)、证书,并发给奖金。



评 选 机 构



第十一条 设立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表决每届“百花奖”各项作品和奖次。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工作由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的评奖采用四级评审制,即专业评议小组初评,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核,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由我市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三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设在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文艺科,具体负责百花文艺奖评奖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届评奖的奖项设置,设立与评奖门类相对应的、由我市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专业评议小组,必要时可聘请省及以上专家学者参加。

专业评议小组的成员及其负责人,由市评审委员会聘请,并在评审委员会授权下工作。



评 奖 程 序



第十五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的申报工作由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和市直有关部门、文艺家协(学)会负责组织。

参评作品应由作者或作品的创作单位,向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或市直有关部门、文艺家协(学)会提出申请,提交作品原件、复制件,填写《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申报表》。

第十六条 提名推荐由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和市直有关部门、文艺家协(学)会负责。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和市直有关部门、文艺家协(学)会在对申请作品进行筛选的基础上,遴选优秀作品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推荐。特殊情况下也可由3名(含3名)以上已被聘任的专业评议小组成员联名推荐,直接进入初评,

第十七条 初评工作由各专业评议小组负责。

专业评议小组在对提名推荐的作品进行集体评议的基础上,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得奖的候选作品,然后报送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评审。

各专业评议小组在表决时,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候选作品获半数以上表决人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在初评的基础上,对候选作品进行审核后,提交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九条 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通过的获奖候选作品,在市直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获奖作品的版权、内容和有关问题持有异议者,可在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由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如无异议,即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权益者,取消参评资格;已授奖者,取消所得荣誉,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各专业评议小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作品,在评议、投票和评审时本人应回避。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的评奖经费和奖金,由市财政核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4〕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时,须按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录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内容为主的进货凭证数据,不再录入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增值税专用税票)的内容,但对国税函〔2003〕139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出口货物仍需录入增值税专用税票号码。

  二、对外贸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机关在审核退税时,凡外贸企业提供2003年8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退税;凡外贸企业提供2003年8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仍按国税函〔2003〕1392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审核办理退税。

  三、对机电产品中标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开票日期为准)以后申报退税时,提供的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机关必须通过2004年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进行电子对审,对审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退税;提供的是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机关仍应对该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税票与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方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

  四、退税机关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包括机电产品中标企业,下同)退税后三个月内,将该笔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与按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有关规定取得的总局下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属于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协查有误发票信息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与稽核、协查信息中相符发票、协查无误发票信息比对不符的,一律追回该笔出口货物已退税款。

  (二)凡属于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应立即暂停办理该外贸企业退税业务,并按该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下列外贸企业,退税机关在审核出口退税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退税机关自审核该企业申报第一笔出口退税业务的一年内,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电子对审通过后,暂不办理退税,必须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与认证信息比对通过后,方可办理退税。

  (二)对于按本通知二、三条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电子对审通过后,仍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有疑问的,可暂不办理退税,待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与认证信息比对通过后,办理退税。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

  (一)总局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附件),各地应根据该方案,结合本地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管理模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并于2004年2月5日前将本地区确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上报总局(信息中心)。 

  (二)各地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工作由各级国税局信息中心牵头负责,退税、流转税、征管部门予以配合,必须建立税务系统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信息传递的规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

  2、自2004年1月起,各级国税局信息中心必须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给外贸企业的主管退税机关,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但必须确保能够及时办理退税。

  七、外贸企业申报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机关仍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 

  八、2004年开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各地应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同时,总局也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

  根据出口退税有关规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将实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为主审核退税的办法。为配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要求,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及时有效的传输到退税部门,提供如下技术实现方案。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

  (一)使用单机版认证子系统的认证部门,从认证子系统按月(一个月可以导出多次)导出外贸企业发票认证信息。认证部门所需的外贸企业名单由退税部门提供。

  第一步:数据合并。认证部门在导出认证数据前,将多台认证系统的数据合并到一台认证机上(雷同于认证系统向稽核系统传输数据方式,认证系统本身具有数据合并功能)。

  第二步:导出数据。操作方法(附后),选中“只输出指定企业数据”选项后,从界面中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列表中选中本认证部门所有外贸企业名单。导出三个文本文件,文件名分别为控制文件(control.txt)、抵扣联数据文件(js002010.txt)、统计表文件(js002110.txt)。

  第三步:修改文件名。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只需要抵扣联数据文件,其他文件不需要。修改抵扣联数据文件名,文件名修改为本认证部门名称加导出日期。

  第四步:数据汇总。认证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数据文件上传(转交)区县税务机关。区县级税务机关把接收到的数据文件存放在区县级服务器的一个特定的共享目录中。

  (二)使用防伪税控税务端升级版软件(网络版)的地市,以区县或地市为单位按月从认证子系统(一个月可以导出多次)导出外贸企业发票认证信息,每个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导出一个XML文件,导出文件名命名规则是本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加导出文件日期。把导出的全部外贸企业发票认证信息文件存放在区县或地市服务器的一个特定的共享目录中。区县或地市所需的外贸企业名单由退税部门提供。

  二、数据的传递模式

  各地根据本地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管理模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模式。根据金税工程认证子系统和出口退税审核软件现状,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种数据传递模式,主要是共享目录方式,供各地参考选用。
  
  (一)退税部门在区县级

  区县级税务机关汇总的认证信息文件存放在一个特定的共享目录中,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可以直接访问该共享目录,读取文件。

  (二)退税部门在地市级

  1、使用单机版认证子系统的地方,各区县按要求通过网络(FTP、email等)方式,把汇总的数据文件上传到地市级服务器的共享目录中,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可以直接访问该共享目录,读取文件。

  2、使用网络版认证子系统的地方,地市级导出的数据文件直接存放在本级服务器的一个特定的共享目录中,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可以直接访问该共享目录,读取文件。

  (三)退税部门在省级

  1、使用单机版认证系统的地方,各区县按要求通过网络(FTP、email等)等方式上传到省级服务器的一个特定的共享目录中,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可以直接访问该共享目录,读取文件。

  2、使用网络版认证系统的地方,地市级导出的数据文件可以通过网络(FTP、email等)方式上传到省级服务器的一个特定的共享目录中,出口退税审核软件可以直接访问该共享目录,读取文件。


           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导出认证数据的方法

  一、单机版认证子系统导出认证数据

  进入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选择“向稽核系统输出数据”菜单,选定“只输出指定企业数据”选项,如下图所示。




  选取输出目录、认证月份(一个月可以导出多次数据)及要传出认证数据的外贸企业,然后点击“确定”即可传出该企业在选定月份的认证数据,传出数据文件格式与输出到稽核系统的认证系统数据文件格式完全相同。

  二、从网络版认证子系统导出认证数据

  登录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系统,进入认证子系统主界面,选取“企业认证结果传出”菜单,如图所示。




  选择传输方式为“申报进项数据(RZ00102)”、要传出认证数据的企业和认证月份时间,然后点击“确定”,如图所示。



  在弹出的窗口中选择“保存”即可完成认证数据的导出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