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1 17:3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政办发〔2009〕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2009年9月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华四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发生后,各级高度重视,袁纯清省长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立即召开安委会紧急会议,全面排查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隐患,坚决打击小煤矿非法生产,确保国庆期间全省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市政府迅速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会议,全面贯彻落实袁省长批示精神,对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再部署、再动员。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庆期间我市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尽快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上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立即行动起来,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公众聚集场所、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强化隐患整改,坚决杜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二、认真吸取平顶山“9.8”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全面排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事故隐患。商州、洛南要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境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坚持煤矿采掘的十二字方针,严格控制工作面作业人员。对已关闭矿井要进行复查,严防死灰复燃。对全市所有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采石场、采砂场、砖瓦场进行全面排查清理,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层越界、证照不全以及以探代采、非法转让、一证多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矿山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质和安全制度、安全责任、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严防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以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为重点,以防“大事故、大堵塞、大案件”为工作目标,加大对高速公路、国省道、旅游线路的巡查力度。加强对客运站的管控,对客运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要落实严查、严管、严纠、严处各项措施,防止因超速、超载、酒后驾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控和安全监管工作。
四、继续抓好其它行业的安全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商政办发〔2009〕120号)文件要求,扎实做好国庆期间安全检查督查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排查、及时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在县区自查、行业检查的基础上,各督查组要提前在9月14日前开展督查,集中10天时间,重点检查督查各县区、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重点行业治理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主体责任、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帮助县区和有关部门改进工作,确保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
五、加强领导,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针对本辖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国庆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组织开展好大检查,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我市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发行国开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发行国开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关于市场化发行部分金融债券的请示》(开行资金〔1998〕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市场化发行一九九八年第一期“国开行金融债券”50亿元,期限一年。
二、本次发行对象是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
三、同意此次债券发行以组织承销团的方式进行,承销团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和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商业保险公司组成。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国开行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具体实施细则由你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五、债券发行结束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市流通。
六、债券利率水平、招投标方式由你行自主决定。



1998年8月6日
《担保法释义》作者盖阔,本文主要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基本原理,阐述我国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立法现状和简要论述基本理论。

担保法及司法解释释义

第一部分、总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下列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它们分别适用于物的担保和债的担保。
[法:2条2款]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特征
(一)、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它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换言之,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2)、所谓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第一,债权一部分消灭,债权人仍旧未清偿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
第二,分期履行的债权,已界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优先受偿;
第三,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旧担保债权全部;
第四,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第五,[解:123条]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第六,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七,[解:20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定义: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二)、债的担保的分类:
1、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1)、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总担保。一般担保不是针对某一债务的,而是面对债权人成立的全部债务。其弱点是:债务人没责任财产或者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债务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者不能全部实现。
(2)、特别担保是指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2、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其他有关人的财产作为债权清偿的总担保。其形式有保证人、连带债务人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保证人是指基于他人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按照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
连带债务人是指在多数债务人场合下,负有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人。
并存的债务负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权人共同承担同一责任。
(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其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和优先权。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分期付款的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的物的担保。其主要形式有定金和押金。
3、反担保。反担保是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或者债务人、该第三人以外的人)应第三人的要求提供的担保。
[法:4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解:2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三、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过错责任原则。
[法:3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5条2款]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担保合同
(一)、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以主合同的成立而成立,并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或者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