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09]3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是指由市政府部门负责起草,调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行政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以市政府名义公开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 市政府部门原则上应当按每年年初编制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工作计划》起草文件。若超出计划范围,文件起草前,应当具函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说明具体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 文件起草工作,市政府部门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立规目的,拟定文件起草提纲;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全面掌握相关政策,总结实际经验;
(三)围绕需要规范和调整的问题进行实地、书面、电话和互联网等调查研究;
(四)广泛听取意见,可以邀请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公民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
(五)文件拟定后,应经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含两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由主办部门牵头,分别经各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
第五条 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将有关请示、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各一式5份报市政府。同时,应当附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意见征求情况以及送审稿的电子文本。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作退文处理。
第六条 文件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二)本市相关制度现状和背景(参照外地的做法及经验的,附相关资料);
(三)通过文件明确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起草过程及听取意见、协商情况(对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协调不成或仍有重大分歧的,须在起草说明中加以备注);
(五)文件重点或核心内容的解释。
第七条 为保证重要文件的起草质量,提高审核效率,凡属于以下几类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事先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沟通,邀请其有关人员参与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调研等起草阶段工作: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涉及政府投资监管、国有财产管理、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人事编制、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城市管理、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四)其他需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必要时,经市领导批准,以上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集中起草。
第八条 文件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文件拟定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二)是否有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
(三)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存在以上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修改、完善。无修改价值或起草部门不配合修改工作的,作退文处理。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核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对涉及的管理体制、分工、保障措施,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再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或相关部门存在重大分歧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要求起草部门或直接召集有关单位、专家,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在征求意见函要求的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当经部门分管领导审阅,加盖本单位印章并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不能按时反馈意见的,应提前告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未提前告知且不按时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所涉相关部门落实意见反馈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条 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管理体制、分工、保障措施等有不同意见的,一般应当由起草部门商异议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视情召集相关部门就异议内容进行讨论,提出处理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视情提请退文或将主要问题、各方意见及理据、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所涉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参加协调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一条 送审稿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文件草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审核报告,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