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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发展大众化餐饮现场经验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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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发展大众化餐饮现场经验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发展大众化餐饮现场经验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

商改字[2007]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由商务部组织的全国发展大众化餐饮现场经验交流会于2007年7月26-27日在济南召开。会议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总结、交流近年来各地在探索、发展大众化餐饮方面的经验,进一步发挥餐饮业在扩大消费、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为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实施发展大众化餐饮,特别是实施早餐工程,探索经验,研究政策措施,寻找推动工作的着力点。
  现将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发展大众化餐饮现场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服务民生 扩大消费 开创大众化餐饮工作新局面
——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发展大众化餐饮现场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2007年7月26日 济南)


同志们: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大力发展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服务业,促进餐饮业又好又快发展,商务部专门召开了这次发展大众化餐饮现场经验交流会。从各地交流的情况看,在发展大众化餐饮方面大家确实创造了不少成功经验,相信通过这次学习交流借鉴和各方面的不懈努力,大众化餐饮工作一定会创出一个新的局面。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大众化餐饮的重大意义
  “民以食为天”,餐饮业作为面向民生的重要行业之一,发展情况如何,关系大局,影响深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餐饮业正进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自1991年以来,全国餐饮业零售额连续16年保持10%以上的高速增长,2006年突破一万亿元,达到10345.5亿元,占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3.5%。预计今年餐饮业零售额有望实现12200亿元,人均餐饮消费支出超过900元。现在,餐饮业已经成为我国服务业的重要支柱性行业,在扩大内需,繁荣市场,吸纳就业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餐饮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相对固定的高、中、低端的经营方向和服务市场。一是面向高端消费群体的高档酒店,依靠商务消费和其他高消费,不断追求豪华与高端服务。这部分市场服务对象范围不大,但销售额较大。二是面向中等消费水平的中档餐饮。这一部分由于服务对象不够稳定,企业经营难以定位,因而企业发展相对较难。三是面向中低端消费群体的大众化餐饮。这一部分服务对象范围广,经营网点多,经营方式灵活,经营成本和市场进入门槛较低,越来越受到百姓的欢迎。
  大众化餐饮通常是指面向广大普通消费者,以消费便利快捷、营养卫生安全、价格经济实惠等为主要特点的现代餐饮服务形式。从目前发展情况看,大众化餐饮包括各类早餐、快餐、大众正餐、地方小吃、社区餐饮、团体供膳、外卖送餐、食街排档,以及相配套的中心厨房和加工配送中心等经营类型。其主要特征是:以中低档家常菜肴和地方特色食品为主要品种,制售快捷、食用便利、经济实惠、价廉物美、营养卫生,消费者有条件经常光顾。与此同时,大众化餐饮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令人担心的卫生和质量问题,并不断暴露出扰民和环境问题。百姓迫切要求政府进一步加大力度,促进大众化餐饮的规范化管理和良性化发展。在新形势下,发展大众化餐饮的意义,至少可以从五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
  第一,实现大众化餐饮又好又快发展,是促进消费的迫切需要。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生活节奏加快以及消费观念的改变,家庭餐饮社会化和外出就餐经常化得到进一步发展,居外餐饮、特色餐饮、假日餐饮、休闲餐饮已成为生活的重要内容,以家庭消费为代表的大众化餐饮消费规模日趋扩大,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空间。根据国家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2010年餐饮业零售额突破2万亿元。目前,我国大众化餐饮已占整个餐饮市场的70%,在这种市场格局下,大众化餐饮对“促消费”的作用举足轻重。
  第二,实现大众化餐饮又好又快发展,是扩大就业的迫切需要。就业是民生之本。我国现有城镇下岗职工650万人,失业人员570万人,加上每年新增劳动力800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1.4亿人,就业压力很大。餐饮业尤其是大众化餐饮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大部分岗位以体力劳动为主,对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相对不高,长期以来,餐饮业在扩大就业,特别是弱势群体就业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近些年,餐饮业每年新增就业岗位200多万个,2006年全国餐饮业从业人员超过2000万人,成为安置年龄偏高、文化程度和就业技能偏低等弱势群体就业的重要领域。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00家专业早餐公司有60%的员工为上述人群。如江苏省、厦门市通过实施早餐工程,分别提供了8000个和3000个就业岗位。
  第三,实现大众化餐饮又好又快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和谐社会体现在餐饮服务领域,就是市场繁荣,消费放心,所提供的产品满足消费者的餐饮需求。大众化餐饮具有的便捷、卫生、营养、实惠等特点,决定了它非常适合城乡居民、院校学生、务工人员及流动人口等多个阶层群众的日常消费,并且对家庭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有助于把人们从纷繁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因而越来越被看好。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超过30%的地级以上城市,在推动包括早餐在内的大众化餐饮发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支持建设大众餐饮网点近20万家,同时搭载了多项便民服务项目,初步满足了居民基本需求,为百姓和谐生活提供了保障。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如“口水油”、“福寿螺”以及黑摊贩使用地沟油炸油条等,加深了消费者的担忧,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发展大众化餐饮,建立餐饮业标准体系,加强餐饮业卫生环境、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引导企业配备相应设备设施,加强“中心厨房”和“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建设,打造连锁体系,把品牌优质食品和放心早餐供应到学校、社区、建筑工地以及众多餐饮销售网点,将有效地防止食物质量问题的发生,从基础上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和放心食用。
  第四,实现大众化餐饮又好又快发展,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迫切需要。节约要从餐桌做起,发展大众化餐饮有利于节约能源。与广大市民家庭生活所需用水、用电、用气等能耗相比,通过发展大众化餐饮,吸引更多的百姓到餐饮网点就餐,可以充分发挥食品集中加工、烹饪的规模效应,减少家庭能耗及油烟废气排放,从而达到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目的。另一方面,大众化餐饮投入少、见效快,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从更深的意义上说,推动广大餐饮企业积极投入到建设节约型社会这一国家战略中去,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为切入点,构建新型餐饮产业链,形成创建节约型餐饮企业的良好氛围,是新时期商务部门和各类餐饮企业共同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
  第五,实现大众化餐饮又好又快发展,是推动餐饮业化解自身矛盾的迫切需要。虽然我国餐饮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发展中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突出表现在:一是结构性矛盾。由于竞争加剧、经营成本不断上涨,大众化餐饮在一些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同时,行业内高档餐饮势头强劲,中低档餐饮服务明显不足。二是质量和安全问题。由于市场准入低,以及中餐加工制作本身的特点,我国餐饮业总体仍处于小、散、弱的状态,行业管理跟不上,技术、标准没有大的改进,食品质量和安全卫生问题仍令人担忧。三是人才制约问题。行业人员素质不高,人力资源缺乏,业态创新缓慢,培训工作滞后,管理水平差距较大,制约了餐饮企业发展和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为适应餐饮业新形势,积极化解发展中的矛盾,优先加速大众化餐饮进程,已成为我国餐饮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实践充分证明,发展大众化餐饮,察民情、得民心、顺民意,既利国、又利民、还惠民,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春节团拜会上告诫我们: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是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责。商务部门作为餐饮服务业的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按照温总理的讲话要求,在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把发展大众化餐饮作为一项长期的硬任务,摆上重要工作议程,坚持不懈地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真正使商务发展成果更多地体现到改善民生上来。
  二、各地在实践中探索的基本经验值得总结借鉴
  近年来,各地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餐饮业的宏观指导,加大对餐饮业的扶持力度,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大众化餐饮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少城市都将餐饮业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有的更把它作为支柱产业来培育,倾力打造“美食之都”,特别是部分大中城市实施的早餐工程,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广大餐饮企业坚持“瞄准盘中餐,服务三顿饭”的市场定位,积极推动和发展大众化经营,既赢得了企业的发展,又方便百姓的生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今天上午7个省市和1家企业分别介绍了发展大众化餐饮的经验,这些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可以从五个方面来归纳总结。
  (一)政府重视是发展大众化餐饮的关键。地方政府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发展大众化餐饮和早餐工程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一些地区把发展餐饮业尤其是大众化餐饮作为完善城市商业服务功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增加社会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不仅明确了餐饮业在本地经济发展格局中的地位,而且根据当地经济和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与社区建设、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市容环境整治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利用老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大力兴建便民餐饮网点和美食街区,创造性地开展大众化餐饮和早餐工程工作。如天津、重庆、西安、武汉、石家庄、长春、厦门、苏州等都是市政府领导牵头,建立有政府多个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机制,统一协调有关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大众化餐饮和早餐工程的发展。
  (二)部门联动是发展大众化餐饮的前提。各地商务部门在推进餐饮业发展工作中,一直得到相关部门包括财政、税务、卫生、城建、城管、质检、交管等的大力支持,与会代表在发言和讨论中都谈到这方面的切身体会。有的与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了餐饮业工作或早餐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推动大众化餐饮工作;有的由几个部门联合下发餐饮业发展指导意见或联合出台资金政策和优惠措施,扶持早餐工程等大众化餐饮发展。此外,在餐饮市场管理方面,各部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为大众化餐饮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可以说,围绕发展大众化餐饮工作,各方面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为餐饮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统筹规划餐饮网点是发展大众化餐饮的基础。餐饮网点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一个城市的宜居水平,而且体现城市管理与文明水平。大众化餐饮要发展,网点规划必须先行。只有通过统筹布局,合理设点,实现大型餐饮街区与小型社区小吃店相协调,高档餐饮酒家与大众化餐饮互为补充,高端市场与低端市场相互依存,才能实现餐饮市场的理性竞争、良性发展以及居民餐饮消费的便利与和谐。
  各地在这方面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做法。如重庆、青岛、武汉、成都市大力推进特色餐饮街区建设经验。他们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把握重点,突出特色,提升改造和培育餐饮特色街区,发挥了“龙头”网点对餐饮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上海市较早地把规范早餐网点作为为民所办实事之一。1996年和1997年共增设了200家大众化早点供应网点,近年来又结合建设“标准化菜市场”项目,配置早点供应摊点300个,通过对社区餐饮网点规划引导,初步实现了大众化早餐网点的合理配置。长春市大力实施“绿色早餐”网点规范和建设工程,出台了“绿色早餐”环境标准、规模标准和网点审批程序,保证了餐饮网点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济南市结合商业网点规划,大力发展社区便民快餐店,制定了《济南市早餐工程发展规划》,把早餐工程与社区商业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布局,市政府每年还把社区便民早餐店的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按照规划、标准和任务指标,由市领导小组定期检查评比,挂牌亮相,提高餐饮网点的知名度和自律度。实践证明,没有对餐饮网点的统筹规划,就没有大众化餐饮的良性发展。
  (四)政策支持是发展大众化餐饮的保障。大众化餐饮尤其是早餐工程,是微利性、保障性业态,在建设初期,政府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十分必要。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10多个城市以政府的名义出台了支持早餐工程等大众化餐饮发展的文件,涉及规划、用工、用地、税收、注册、资金、贷款等多方面的优惠,从而保障了大众化餐饮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这次会上部分城市介绍的经验,以及座谈讨论中交流的情况看,各地在这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大家可以结合下一步工作相互学习和借鉴。如重庆市根据建设美食之都要求,从基地建设、税收支持、品牌发展、收费规范、用工培训等5个方面制定了16条支持政策。长春市、济南市、厦门市对“绿色早餐”工程企业实行资金补助,减免工商、卫生和装修占道等费用,通过各项政策措施鼓励企业经营“绿色早餐”。青岛市除给予“绿色早餐”龙头企业资金扶持、税收贷款优惠外,还实行企业总部集中验收、统一审批等简化手续。
  (五)龙头企业是发展大众化餐饮的主体。由于早餐、快餐、团体送餐等大众化餐饮利润薄,加之用房租金又在不断提高,企业在起步阶段确实比较困难。近年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引导有实力的大型龙头企业以连锁经营的方式发展大众化餐饮,效果十分明显。如江苏省,专门召开全省放心早餐工程现场会,重点推广苏州市的经验和做法,请企业现身说法,以成功实例引导全省13个城市及连锁企业实施早餐工程。一些有实力、信誉好的餐饮企业积极发展便民利民的大众化餐饮连锁服务网点,如山东济南的金德利、上海的丰裕餐饮、江苏常州的菜根香、青岛的新尚餐饮等大众餐饮品牌都发展得很好。连锁企业的积极参与,不仅在增加社区餐饮服务网点、便民利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提高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居民消费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示范效应。
  总的来讲,大众化餐饮工作能够取得今天的成果,离不开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离不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扎实工作,离不开相关部门包括一些基层管理部门的通力合作,离不开广大餐饮企业的积极开拓与配合。各地在开展大众化餐饮工作中,涌现出一批执着推进此项事业的同志,他们克服支持资金少、工作难度大等困难,勇于创新,甘于奉献,为服务百姓生活做出了积极贡献。借此机会,我代表商务部向这些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同时希望各地在适当的时候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下一步发展大众化餐饮需抓好的主要工作
  进一步发展大众化餐饮,需要我们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有针对性地采取各项措施。
  发展大众化餐饮工作的基本思路是:紧密围绕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的宗旨,充分调动和利用各方面资源,以餐饮消费的便利、安全、实惠为重点,以规划、标准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为保障,以早餐工程为突破口,以大型龙头企业为主体,以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为手段,不断提高大众化餐饮的规模、质量和服务水平。
  工作目标是:力争用3-5年时间,在全国大中型城市基本建成大众化餐饮服务网络,同时配套实施早餐工程,基本解决城镇居民对大众化餐饮消费的便利、实惠、营养、卫生等需求;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形成以大众化餐饮为主的产业结构,大众化餐饮普及率达到85%以上。全国大众化餐饮占整个餐饮市场的比重达到80%,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居民餐饮消费需求相适应。
  工作原则是: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托龙头餐饮企业按市场化方式发展大众化餐饮;坚持重点培育与规范整顿相结合,加快培育一批有实力的经营企业;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既要通过示范引导,使企业经营体现便民、惠民、利民的宗旨,又要采取措施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商务部门应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着力抓好以下几个重点工作:
  (一)明确责任,持之以恒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大众化餐饮是餐饮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扩大消费、繁荣市场、增加就业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作用越来越重要。商务部门作为餐饮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肩负着大力发展大众化餐饮的使命。近年来,我们着力加强了餐饮业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已制定出台了《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资格条件》、《饭店业星级服务人员资格条件》等标准。目前,正在制定《大众化餐饮企业经营规范》、《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等标准。下一步,商务部将在全国特别是大中型城市进一步深入实施早餐工程,以此带动大众化餐饮的快速发展。
  各地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因地制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大众化餐饮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努力克服困难,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凝聚各方共识,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持之以恒、甘于奉献的精神,切实将大众化餐饮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认真研究推进大众化餐饮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餐饮业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要加强对大众化餐饮的宏观规划和网点布局,保证大众化餐饮的健康发展。
  “人间万事出艰辛”,抓大众化餐饮也不会一蹴而就,需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付出大量艰苦的努力。希望负责这方面工作的同志继续发扬不怕困难、敢打硬仗的精神,持之以恒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方合力推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大众化餐饮关系民生,服务对象是低端消费群体,是公认的微利行业,政府要重视和支持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调控引导。商务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和总体规划,争取将便民餐饮纳入全国服务业重要发展目录,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在税收政策方面有所突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于发展大众化餐饮的政策支持,通过财政资金等政策引导,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重点从企业注册、用地选址、资金补助、税收优惠、减免收费以及便利物流运输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协调解决餐饮企业在用电、用水、用气方面的价格问题;要解决好大众化餐饮网点的经营权问题,有条件的要将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商业网点统一规划;要抓紧协调落实连锁经营企业实行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经营审批手续等政策。
  发展大众化餐饮涉及工商、质检、卫生、市政、交管等多个部门,要继续争取各有关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协力加以推进。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餐饮企业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积极支持大众化餐饮发展。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协会组织的作用,引导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利益、沟通行业信息、加强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工作,引导业内企业广泛参与大众化餐饮发展。
  (三)总结典型经验,积极探索发展大众化餐饮的有效模式
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餐饮业特别是大众化餐饮发展的经验,进一步明确本地区下一步发展的目标取向和工作重点。特别是要加强典型引导,推广先进经验,加大舆论宣传,形成加快餐饮业特别是大众化餐饮发展的强大声势和舆论氛围,逐步在大中城市发展各种形式的大众化餐饮,全面提高大众化餐饮水平。
  由于各地区发展基础、现有条件以及消费特点等不尽相同,我们倡导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多种发展模式。有条件的城市要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在全市整体推进大众化餐饮工作;要把发展大众化餐饮与社区商业建设结合起来,在新区建设和老城改造过程中,以方便社区居民为宗旨,合理布局大众化餐饮网点;有条件的城市还可结合城市改造,集中建设餐饮美食街、餐饮特色街等城市大众化餐饮街区,树立城市大众餐饮样板和亮点。要引导餐饮企业以市场为导向、面向大众消费,不断拓展经营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大力发展放心早餐、送餐外卖、团体供餐、社区餐饮、特色风味等业务,争取在经营方式上有所突破。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包括大中型餐饮企业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大众化经营模式。鼓励餐饮龙头企业通过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发展直营网点,或通过特许加盟方式开展规模化经营,实行统一生产、加工和配送,有条件的还可将触角延伸到餐饮原辅料基地建设,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营养。
  各地还要通过制度创新,积极培育大众化餐饮龙头企业。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政府招投标方式确定和扶持一批发展大众化餐饮的龙头企业。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发展大众化餐饮工作以及典型企业的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大众化餐饮、发展大众化餐饮的良好氛围。
  (四)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大力推广应用现代流通方式
发展大众化餐饮,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并举。既要发挥国有商业和餐饮企业的示范效应,又要发挥民营企业经营灵活、网点量大面广的优势。既要发挥现有商业、粮食和供销系统企业的作用,也要加强对外资企业投资大众化餐饮的引导,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众化餐饮。此外,还要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对外经营,发挥现有资源优势,提高资源配置效益。
  大众化餐饮经营要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必须大力推广现代流通方式和应用现代化加工、流通技术。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走连锁化发展道路,通过连锁方式整合现有餐饮网点,实现规模效益;要集中建设和改造城市大众化餐饮加工配送中心,通过统一配送,保证产品质量,实现规模效益,降低物流成本。
  要加快研究探索餐饮业多元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实现科学发展、持续发展,保证大众化经营服务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使大众化餐饮真正走上群众需求得以满足、企业利益得以保障的良性发展轨道。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提高大众化餐饮的规范化水平
  发展大众化餐饮是一项紧迫、艰巨、长期的重要任务,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管理。要加快建立健全餐饮企业的信用体系,引导企业开展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特别要严格企业采购环节的管理,建立食品和原材料的采购追溯制度。要进一步规范餐饮市场秩序,重点加强卫生、质量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取缔并打击无证照、非法经营行为,制止各种商业欺诈,不断优化餐饮业发展环境。加强对评比、达标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和规范,促进公平竞争。要制定和完善行业标准,实行严格的持证上岗制度。要会同卫生部门进一步健全餐饮卫生的管理规范,加强监督,确保大众化餐饮的质量和卫生安全,使老百姓购得方便,吃得放心。要建立健全企业间、消费者、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四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加强基础建设,促进餐饮业持续快速发展
  各地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争取在新一届政府机构设置中加强包括餐饮业在内的服务业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要加大餐饮业人才培训力度,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餐饮各类人才培训,特别是要积极主动地协调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餐饮经营管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调整学科设置,建立餐饮业培训基地,开展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认定和技能大赛等活动,为发展大众化餐饮培养更多懂经营、善管理的专业型人才。要引导广大企业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改进经营方式,改善产品及服务设计,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适应大众化餐饮发展的需要。
  要鼓励大众化餐饮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进行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加强商业科技运用,积极引进先进的食品加工、制作和包装技术,提高大众化餐饮的现代化加工水平和质量保障水平,实现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餐饮企业集团。要积极拓展大众化餐饮的服务领域和市场空间,特别要结合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改善农村基础条件,逐步发展农村大众化餐饮,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要大力开展餐饮业节能降耗工作,推进大众化餐饮的节约化发展,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同志们,发展大众化餐饮是新形势下商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体现,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坚定信心,齐心协力,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锐意创新的精神,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推动大众化餐饮不断迈上新台阶,为促进国内消费、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8号)


  《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财政预算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市、区)长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财政、地税部门具体组织财政收支的管理;
  (二)有利于促进财政、地税以及其他部门依法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三)有利于实现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以及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地税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或者返还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有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
  (七)本级有预算收入缴纳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缴纳预算收入的情况;
  (八)本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省长、市长(专员)、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情况。
  (三)各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收支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下级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关系本级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在审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综合或者专项报告,并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地税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财政、地税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地税部门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地税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九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制定审计计划和方案,对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财政、地税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财政、地税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应当纠正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有关内容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需撤销批准该项决算决议的,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违反审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黄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20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黄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皖人社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除行政机关、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的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行政机关、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未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政策覆盖范围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第四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直(含黄山风景区、黄山经济开发区,下同)和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参保扩面登记、人员信息变更、稽核监督等工作;工伤保险费由同级地税机关按照《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组织征缴。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风险较小行业的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8%,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2%,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第七条 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48小时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市直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受理、调查和认定;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受理、调查,工伤认定结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或复杂的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受理、调查和认定。
第九条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相关材料收集、审核、整理、送达。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待遇支付第十条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和追加,遇到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的,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纳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集中收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财政专户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建立本级工伤保险基金账务,分级核算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按月与市财政部门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账。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费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直接进入同级国库,各区县国库部门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拨款书按月上划到市国库。全市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由市财政部门按月划转到市财政专户。
实行市级统筹前各级工伤保险基金历年收支结余的情况,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各级工伤保险结余基金全额上划到市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市级统筹前存在基金缺口的区县,缺口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补齐;各区县工伤保险基金形成的债权,由当地政府负责清理回收;工伤保险基金形成的债务,由当地政府承担。
各地上划的工伤保险历年结余基金,用于弥补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并结合实际上划到市财政专户的工伤保险费情况,每季20日前编制下一季度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计划,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送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依据审批后的支付计划,及时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和区县的财政专户。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少于区县当季实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由当地政府垫付,年终统一结算。
第十四条 各区县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其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挂钩。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区县,所征收基金不够支付工伤待遇的,先从各地上划的统筹前历年基金结余中解决,仍不足支付的,从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未完成当年任务的区县,当年支付的不足部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69号令)以及《关于转发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04〕48号)规定执行。
市直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各区县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
各区县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医疗费,个人单笔在1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审核支付,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工伤保险医疗费在1万元(含)以上的,由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在各区县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用于发生重特大工伤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地当期上解的工伤保险基金和储备金不足支付时,按1:1的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储备金垫付,市级储备金的下拨金额,一般为各地上解储备金数额的1—5倍,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0倍。工伤保险储备金上解等规定按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建立黄山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黄劳社医险〔2007〕31号)执行。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伤职工就医管理第十七条 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第十九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取得资格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定服务协议。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后,到指定的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第二十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获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资格的工伤保险康复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康复性治疗的确认后,送往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第二十一条 除抢救外,工伤职工应当在本单位就近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治。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和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出统筹地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负责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报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办理转院手续。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第二十三条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区县政府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扩面、稽核和工伤待遇支付等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对各区县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核算管理,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两级目标任务考核体系,促进各区县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业务经费,保证工伤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及相关经办业务的工作指导与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协助工伤认定所需的调查费等,根据其目标管理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转发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劳社秘〔2008〕126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联网管理,使用统一的符合“金保工程”要求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按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黄劳社秘〔2009〕109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