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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实施许可的季节性特点/武合讲

时间:2024-07-11 02:18: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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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权实施许可的季节性特点
武合讲1 任晓东2
(1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2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品种权人许可被许可人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下简称种子),或者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种子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种子的,应当符合种子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点。如果品种权实施许可不符合种子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点,极易产生纠纷。作者利用一个实际案例,谈谈品种权实施许可必须符合种子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点;对品种权实施许可不符合种子生产、经营季节性特点产生的纠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公平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案例简介。大豆品种中黄13系授权品种。A公司经品种权人书面同意,领取了注明生产中黄13种子的有效期至2010年8月17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品种权人于2009年5月20日销售中黄13大豆原种种子4000kg给A公司;品种权独占被许可人B公司出具授权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0日的《授权证书》,许可A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生产经营中黄13大豆良种”。B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又许可C、D、E、F公司对中黄13享有生产经营维权的权利。C、D、E公司转许可F公司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中黄13品种权的行为行使诉权。2011年5月,F公司在市场上购买了一袋印制种子生产商为A公司和利用不干胶粘贴品种名称“中黄13”的大豆包装种子,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刊登说明消除不良影响、赔偿损失20万元。
1 品种权实施许可,必须符合种子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点。
1.1自然规律决定,品种权实施许可必须符合种子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点。
种子生产是指种植、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种子的活动。种子经营是指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的活动。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的内容不同,两者不可能同时进行。处于生产季节的种子,不能进行经营;处于经营季节的,不能进行生产;这是由种子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点决定的。种子生产、经营的季节性,是由自然规律决定的;是基本的农业常识。品种权人许可被许可人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重复使用其授权品种的种子的,必须符合种子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点。
1.1.1 种子生产的季节性特点。
依据NY/T1293-2007规定,6月是中黄13等大豆种子的“种植”季节。中黄13的生育期,夏播105~108天、春播130~135天。6月夏播“种植”的中黄13大豆完成105~108天生育期后的10月中旬, 5月春播“种植”的中黄13大豆完成130~135天生育期后的10月,进入中黄13大豆种子的“采收”季节。10月“采收”的中黄13大豆的种子,11月进入中黄13大豆种子的“晾晒或者烘干”季节。
2010年度中黄13大豆种子的生产季节,是2010年6月至2010年11月。在2010年度中黄13大豆种子的生产季节,只能从事中黄13大豆种子的种植、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种子活动;对于未完成种植、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的中黄13大豆种子,不可能从事对生产的中黄13大豆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的活动。处于生产季节的种子,不能经营。
1.1.2 种子经营的季节性特点。
2010年夏播或春播的中黄13大豆种子,2010年秋季是完成“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种子的活动”的季节。对2010年秋季“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的种子,2010年冬季和2011年春季是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活动的季节。
对2010年春、夏、秋季生产的大豆种子,2010年冬季和2011年春季只能在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的活动, 2010年冬季和2011年春季是2010年度生产的大豆种子的经营季节。由于尚未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的种子,不可能进行种植、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种子的活动,所以种子经营季节不可能进行种子生产。
1.1.3 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既不能同时进行,又不能顺序倒置。
种植、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种子的活动,是种子生产。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的活动,是种子经营。由于对未种植、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的种子,不可能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的活动;所以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有先后顺序,种子生产在先种子经营在后。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之间,既不能同时进行,又不能顺序倒置。
1.2 A公司有权在2010年生产季节生产中黄13大豆的种子。
A公司依据品种权人出具的同意函,申请领取了包含中黄13在内的有效期至2010年8月17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A公司又经B公司许可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生产经营中黄13大豆良种。A公司既然获得了品种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许可,就有权在2010年度大豆种子生产季节生产中黄13大豆的种子。
1.3 A公司有权在2010年度经营季节销售2010年度生产季节生产的中黄13大豆的种子。
根据NY/T1293-2007,品种权人售给A公司中黄13大豆原种4000kg中黄13大豆原种种子,可种53hm2大豆,生产162160kg中黄13大田用种种子。根据中黄13品种权人和B公司的许可,依据育种者权利用尽原则,A公司对经品种权人提供原种、B公司许可在2010年6月中旬播种、2010年10月初收获的162160kg中黄13大豆种子,享有所有权。既然品种权人和B公司的许可范围明确包括“经营”,任何人都无权剥夺A公司经营2010年度生产的中黄13大豆种子的权利。经许可生产的种子系合法财产,不能销毁或灭活;基于物尽其用的原则,应保护A公司的物权处分权,许可A公司以销售的方式经营2010年度生产的中黄13大豆种子。
1.4 A公司在2010年度的种子经营季节,经营2010年度生产季节生产的种子,符合许可范围。
中黄13品种权人和B公司的许可范围,是授权A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生产”、“经营”中黄13大豆种子。许可范围既然包括“经营”,A公司在2010年度的经营季节“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的活动”,就符合授权人授权的本意。
1.5 A公司在2010年度的种子经营季节,经营2010年度生产季节生产的种子,从农业常识上看就应当受到保护。
2010年6月中旬才可播种的大豆,到2010年7月30日充其量也只能长成豆苗,不可能完成“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种子”等全部种子生产活动;更不可能完成“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的种子经营活动。如果因为品种权人授权A公司的期间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0日,就机械的认为A公司在2010年7月30日以后生产、经营中黄13种子的行为就是侵权,显然不符合大豆种子生产、经营的自然规律和农业常识。
品种权人既已许可A公司享有中黄13种子的生产、经营权,A公司就享有中黄13种子的“种植、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种子”和“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的活动”的全部权利。授权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0日生产、经营,其生产、经营权的效力,自然延及到对2010年度生产季节生产的大豆种子销售结束,只有这样,才符合自然规律和农业常识。
因为经许可在2010年6月种植的大豆到2010年7月30日只能长成大豆苗,其后生长的大豆苗和收获的种子都属于授权生产大豆种子的中间产物和最终产物,都属于合法财产,如果按侵权物予以铲除、销毁,品种权人的授权就是侵权!如此处理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避免资源浪费的原则”。
2 品种权实施许可不符合季节性特点案件的处理。
2.1案例中的许可期限与许可范围、种子生产经营的季节相矛盾。
案例中的许可期限是2010年7月30日。案例中的许可范围是中黄13大豆种子的“生产”、“经营”。2010年度大豆种子“生产”季节的期限是2010年10月。2010年度大豆种子“经营”季节的期限是2011年6月。在案例中的许可期限内,既不能实施2010年度中黄13大豆种子的生产,又不能实施2010年度中黄13大豆种子的经营。显然许可期限与许可范围、种子生产经营季节相矛盾。作者认为,许可期限与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季节相矛盾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种子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点,以公平原则平衡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2.1.1案例中的许可期限有两个,即2010年8月17日和2010年7月30日。
经品种权人书面同意,A公司领取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注明的中黄13种子的生产有效期限是2010年8月17日。B公司以《授权证书》方式许可A公司生产、经营中黄13种子的有效期限是2010年7月30日。按照许可期限的字面意思,A公司在2010年7月30日或者2010年8月17日以后生产中黄13大豆的行为就属侵权;在2010年7月30日以后经营中黄13种子的行为也属侵权。
2.1.2 案例中的许可范围有两个,即生产和经营。
品种权人以《同意函》的方式,B公司以《授权证书》的方式,授权A公司的权利范围是中黄13大豆种子的“生产”、“经营”。A公司“生产”中黄13大豆和“经营”中黄13种子的行为,都没有超出品种权人授权的“生产”、“经营”的范围。
2.1.3 许可期限与许可范围、种子生产经营季节相矛盾。
按照许可期限,A公司在2010年8月17日以后生产中黄13大豆的行为就属侵权;在2010年7月30日以后经营中黄13种子的行为也属侵权。按照许可范围,A公司有权“生产”、“经营”中黄13的种子;许可期限与许可范围相矛盾。在授权期限2010年8月17日和2010年7月30日,既不能完成2010年度大豆种子的生产季节,又不能完成2010年度大豆种子的经营季节,许可期限与大豆种子的生产、经营季节相矛盾。
2.2 处理品种权实施许可不符合季节性特点的案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A公司投资数十万元获得品种权人长期的一再的许可生产、经营授权品种中黄13大豆的种子,投资数万元从品种权人处购买中黄13大豆原种种子4000kg,投资大量人力物力生产53hm2中黄13大豆,经过一个生产季节100多天的精心栽培管理收获了162160kg中黄13大豆种子。如果认定A公司在2010年7月30日以后生产中黄13大豆和经营中黄13大豆种子的行为属于侵权,将给A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果真如此,品种权人的授权就是精心设计的陷阱,就是故意侵犯A公司的财产权和名誉权。品种权人名为许可生产、经营,实为侵害A公司的财产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如果得到支持,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3处理品种权实施许可不符合季节性特点的案件,应以公平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品种权人许可A公司推广中黄13品种、经营中黄13种子,即向A公司提供繁殖中黄13大田用种的原种种子,又书面同意A公司领取注明品种名称中黄13的有效期至2010年8月17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A公司经许可于2010年6月播种的大豆在2010年7月30日或2010年8月17日尚未进入收获季节,如果此时不许A公司生产、经营中黄13的大豆种子,显然不符合A公司签订许可合同的目的,不能保护被许可人的利益。处理品种权实施许可不符合季节性特点的案件,应以公平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作者武合讲联系方式: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2239号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邮编274000;邮箱:whj148@yahoo.com.cn,电话:1360530659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1993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

今年以来,企业拖欠国家税款的情况日趋严重,到7月底,全国共拖欠工商税收122.5亿元,比年初增加67.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0亿元,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纳税纪律,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清理欠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住契机,坚决遏制住欠税的增长势头。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3〕6号文件和国发〔1993〕51号文件中关于认真清理欠税的指示精神,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思想,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清理企业欠税,坚决遏制住欠税的发展势头,力争年内做到当年发生的新欠全部清回,历年陈欠压缩20%以上。
二、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随意减免、缓征。
三、加强税收征管,杜绝新欠发生。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税收管理,掌握其经营活动的资金周转的情况及规律,做到税款缴库月税月清、及时足额。对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审核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到期坚决催缴入库。对未经批准而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必须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四、综合治理、形成清理欠税的合力。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对近年清理欠税工作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应继续采用并加以完善。如建立清欠责任制、对欠税大户分析排队,制定清缴计划,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等等,同时,要继续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和银行等部门的配合,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联系,以形成清欠合力。对批准有出口退税和政策性减免退税的欠税企业,一律采取退税抵顶欠税办法,将欠税清缴入库。
五、摸清欠税底数,做好统计报告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深入征收一线调查研究,掌握欠税实际情况,做到税源“心中有数”,同时努力做好欠税情况的统计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反馈有关信息和情况。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24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24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1] 10号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24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21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24批)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698411.files/n13698291.doc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