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保姆将雇主妹妹打死 自称“未获尊重”/孙思娅

时间:2024-06-28 13:05: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保姆手持铁管将雇主妹妹打死 自称“未获尊重”

  “雇主家不拿我当人看,我不想活了,死前我要把她们也杀掉。”为此,保姆刘雪持铁管将雇主妹妹打死。昨天(4月21日)记者获悉,市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她死缓。

  51岁的湖北人刘雪是家政服务人员。检方指控,2009年8月28日,因与雇主郭云等人产生矛盾,她用铁管将雇主妹妹郭婷打死。据悉,死者父母向刘雪提出了130万余元的索赔。

  “雇主不把我当人看,我不想活了,我想我死之前把她们也打死算了。”刘雪说,她用铁管使劲地打郭婷的头,“就是想打死她”。

  据刘雪供述,2009年7月22日,经人介绍,她由湖北老家来到北京郭云家当保姆。一个多月的时间里,郭云的家人对她极不尊重,剩饭留给她吃,卧室也不让她住,总让她睡在客厅的沙发上,“客厅很阴暗,有过堂风,我老是感觉胳膊腿疼”。8月26日,刘雪向郭云提出,想和郭婷换房间睡。换过之后,她感觉四肢没那么疼了,便要求经常换房间睡。郭云拒绝了她的要求,“她说哪儿有屋子给你睡啊,你一个做保姆的有沙发睡就不错了”。

  刘雪说,听到郭云这么说话,她心里很不舒服,提出要回老家,但郭云一家人不让她走,“我一夜没睡,走也不成,不走也不成”。于是她就想到了死,“但死了也不能便宜了她们姐妹俩,我要把她们打死后再死”。

  2009年8月28日,刘雪早上起床后一直寻找机会下手,“我之前在院子里捡了一根半米多长的铁管,本来想留着卖废品,这次就用它打死她们”。到了中午,郭云一个人外出后,刘雪抡起铁管对着郭婷一顿乱打。刘雪称,“当时郭婷还求我别打了,说你要钱就给你钱。她觉得她有钱是么,我不要她的钱,她们家没一个好人”。

  郭婷倒在地上不动后,刘雪也打累了,“我想她大概活不了了,我也不想活了,不过死之前我得跟政府有个交代,让后人知道要善待保姆”。当天,刘雪在王府井向巡逻民警自首。

  记者了解到,事发后,雇主郭云表示,她们并没有不尊重刘雪。当时,刘雪提出要和郭婷换房间睡几天,她同意了。后来,刘雪要求一直换房间,她们便和刘雪协商,让她和郭婷轮流睡小卧室和客厅。刘雪提出要走时,她说孩子需要人照顾,让刘雪再坚持几天,给她时间找新保姆,到时就把工资和路费都给她结清。

  庭审时,刘雪的律师提出,刘雪仅在郭云家干了一个多月,就对郭云的妹妹痛下杀手,是因为刘雪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并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刘雪案发时没有出现精神病症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最终,因刘雪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她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决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死者父母59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出口加工区的发展,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对出口加工区耗用的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见附件),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一)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二)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二、水、电、气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三、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行为发生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退还的税款。
四、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五、区内企业水、电、气退税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季核查区内企业水、电、气的实际耗用情况,年度终了后,应按清算的规定,对上年水、电、气的退税进行清算。
六、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2002年8月31日以前开具的发票,不予退税。

附件:《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水、电、气退税申报表》(略)
从“巨能钙事件”看媒体的合理怀疑权
杨涛

11月20日下午,北京巨能公司总裁李成凤和总裁办副主任谢华再次做客新浪网,回答网友对巨能钙含双氧水的质疑。记者同时获悉,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巨能钙样品送检卫生部认定的一家食品、药品安全性检测机构,检测结果将于下周出具。北京市药监局表示,尚未向药品零售机构发出“下架巨能钙”的通知。(《新京报》11月21日)
“巨能钙事件”被炒得热火朝天,其源于《河南商报》11月18日的一篇报道,该报道称:神秘来客提供线索,商报记者深入调查,权威部门反复鉴定,揭出一个令人心惊肉跳的事实——大名鼎鼎的巨能钙竟然含有致癌和致衰老的化学成分(双氧水)!然而,巨能方面认为,“巨能钙残留少量双氧水无毒”,双氧水在巨能钙生产中不是作为添加剂,因而不适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巨能公司还称将请行政部门指定一家第三方权威机构来对巨能钙进行检测,并将采取法律措施对该媒体提起诉讼。
一方面,作为新闻媒体的《河南商报》有对社会不正常的现象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也称:“我们发表这篇报道,目的只有一个:协助政府整顿混乱的保健品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而另一方面,我们也确实看到,在这篇报道发表以后,一些省市的药店纷纷将巨能钙撤下货架,如果巨能钙确实在食品安全上不存在问题的话,这篇报道无疑在客观上对其商品的销售及商誉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那么,媒体的行为侵权吗?
在现代法治社会,媒体作为第四权力的存在,对于社会进行监督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记者的天职就是要充当“大众的岗哨”,去挖掘社会丑恶的东西,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维护公共利益。但是,记者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各种侦查、调查等各种强制手段,记者的舆论监督的权利往往会与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名誉权及其他一些民事权利发生冲突,如何平衡两者的冲突就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笔者认为,协调冲突的途径应当是赋予记者以“合理怀疑权”,就是记者对其报道经过了谨慎的调查,并在这种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一般民众所认为是合理的质疑,并且在事实真相公布后也作了客观的澄清报道,那么他就可以就其报道免责。正在酝酿中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就明确规定了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合理怀疑权,笔者认为这种合理怀疑权记者不仅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应当享有,在进行其他舆论监督时都应当享有。
《河南商报》在发表该报道前,专门委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质检测中心对其两次购买的该产品进行检验,而记者采访的一位专家表示,上述检验报告中所显示的检验结果换算,每千克巨能钙相关产品中残留有1.04~6.28克过氧化氢,,在保健食品中存在如此大的残留比例实乃令人震惊。另一位专家也表示,国家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法规中,已明确规定食品中(包括保健品)不得有过氧化氢残留,出现如此问题简直不可思议。因此,记者在进行报道时,已经进行了谨慎的调查并对专家进行了咨询,其基于一般人的理性作出:“巨能钙竟然含有致癌和致衰老的化学成分”的判断是一种合理怀疑,即使巨能钙含有的双氧水是在安全的范围和巨能钙中所使用的原料在合成中用到的双氧水是氧化剂,没有将双氧水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不适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这些理由都只能作为由巨能公司回应媒体合理怀疑的必须回答的义务,而不能作为起诉媒体侵权的依据。如果《河南商报》在事实查清以后,再对先前的报道进行了澄清,那么他们就应当对先前的报道免责,这是保护媒体的监督权,进而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一种维护。
美国职业新闻家约瑟夫.普利策说:“倘若一个国家是一艘航行在大海上的船,那么新闻记者就是伫立在船头上的守观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汹涌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不测风云和暗礁险滩,并及时发出警报和预告。”但是,如果要想让这个守观者不被汹涌浪头卷走,那么,无疑,“合理怀疑权”应当成为他们的护身符!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341000
电子邮箱: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