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医疗广告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医疗广告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医疗广告是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各类媒介上发布的内容不规范的医疗广告,非法张贴、散发的医疗小广告,严重影响了广告市场秩序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干扰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对违法医疗广告进行了专门治理,取得了很好的工作
效果。但从全国范围看,医疗广告的违法问题仍比较突出。据对1997年4月全国主要报纸广告监测统计,共发布医疗广告3649条,其中违法的有1799条,违法率占49.3%。为了切实贯彻《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净化广告市场,树立统一的执法权威,决定在全
国范围内对医疗广告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997年发布的各类医疗广告,重点是电视、报纸发布的医疗广告和张贴、散发的有医疗内容的印刷品广告。
二、检查内容:
1.医疗广告内容范围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2.新闻媒介发布医疗广告是否有广告标记,(不得使用求医问药、专家门诊等不规范标记)。
3.是否以新闻、文学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能否与其它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4.医疗广告证明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涂改、转借等违法行为。
5.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检查方法
各地应根据本地医疗广告发布的实际情况确定检查方法,日常监测和集中一段时间抽查相结合,经营单位自查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相结合,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其它问题,也一并依法处理。对于违法问题较多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
,可以暂时停止其医疗广告的发布,进行整顿。要针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规范本地区医疗广告发布的措施,巩固检查成果。
四、工作进度
各地应于9月底之前完成检查工作,10月底之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检查报告。今年已开展该项检查的,在接到本通知后,请尽快上报检查报告,供交流借鉴。
五、组织实施
1.各地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方案和组织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集中检查和互查。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视各地情况进行指导,随时掌握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3.各地在工作中应注意与医疗管理部门的配合,在执法的同时规范出证行为。加强与宣传单位的合作,采取发布通告、新闻发布会、跟踪报道、记实采访、专题报道等方式,形成一定的声势和舆论。
这次检查是《广告法》施行后进行的以某类广告内容为重点的全国性检查。各地应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使本地区医疗广告发布能够依法进行,使医疗广告发布中的违法现象有根本的好转,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形象,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五大的召开。
1997年7月9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已于2004年12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2004年12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下列65个单位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45个)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粮食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公安边防支队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青岛市公安消防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青岛市港航管理局
青岛市农业委员会
青岛市水利局
青岛市林业局(市城市园林局)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青岛市文化局
青岛市文物局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民族事务局、市宗教事务局
青岛市旅游局
青岛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青岛市国家安全局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青岛市政府口岸办公室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20个)
青岛市盐务局
青岛市供热办公室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青岛市供水管理处
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
青岛市高速公路管理处
青岛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青岛市植物保护工作站
青岛市畜牧局
青岛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青岛渔港监督局
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青岛检验处
青岛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总站
青岛市广播电视局
青岛市档案局
青岛市地震局
青岛市气象局
青岛市烟草专卖局
青岛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以上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本公告发布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级行政许可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
各区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并公布。